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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收到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 稱不公開孟山都試驗報告

楊曉陸 · 2014-08-27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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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民2014年8月25日收到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

  稱維持其原答復,不公開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不服到法院去告。

  

  2014年8月25日,北京市民楊曉陸收到了農業部8月24日以特快專遞方式寄來的《行政復議決定書》,稱維持其原答復書,不公開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并有恃無恐地宣稱“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農業部完全無視我十四億人民的生命健康和民族生存權,及自己應負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無視這些年全球(包括我國)大量證明草甘膦除草劑“農達”危害生命健康的試驗報告和事實證據,卻將保護孟山都的商業利益作為最高原則,這使人們有理由懷疑,農業部《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8號)所謂“申請人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巳復函認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及商業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圍從未向公眾公開過,不同意公開該報告”,不過是些蓄意損害中國人民生命健康的貓膩!只有將其公開,農業部才能自證“清白”——并非孟山都同謀。

  如今代表孟山都利益的農業部氣焰囂張,公然向中國人民叫板,看來這場官司是打定了。我們在此向全國有民族氣節和社會責任感的律師們與全國人民呼吁:

  1)將維護中華民族健康權視為己任的律師們聯合起來,組成陣容強大的人民律師團,協助我們起訴農業部拒絕公布孟山都1988年提交的對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實驗報告的瀆職罪責。

  2)呼吁全國人民支持捍衛中華民族健康權的正義行動!

 

  北京市民:楊曉陸、李香珍、田香萍

  聯系方式:楊曉陸 電話:13001230380 郵箱:[email protected]

 

  【說明:吁請愿意參加組成人民律師團的律師們,以及愿意于我們一起起訴農業部的各界人士,歡迎你們通過上述郵箱與我們聯系?!?/p>

  2014年8月26日

 

  附一:《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

  附二:《行政復議申請書》

  附三:《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全文掃描件

 

  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行政復議決定書

  

  農復議字〔2014〕16號

 

  申請人楊曉陸,男,(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申請人李香珍,女,(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申請人田香萍,女, (出生年月日及住址略去)

  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農展館南里11號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8號,以下簡稱答復書)不服,向我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撤銷答復書,依法向其公開孟山都公司在我國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登記時提供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全文原件復印掃描件。我部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拒絕向其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以下簡稱試驗報告)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被申請人主動將試驗報告認定為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后,才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的意見。二是試驗報告涉及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問題,是否屬于商業秘密不能由利益相關方孟山都公司自行決定,且試驗報告中包含個人隱私不能成為被申請人拒絕公開該信息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出示認定試驗報告為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法律依據或者與孟山都公司就該試驗報告簽訂的保密協議。三是即便試驗報告屬于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但該報告關系到十四億中國人的食品安全和中華民族健康繁衍的重大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被申請人也應當公開。四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試驗報告應當是被申請人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屬于被申請人失職。

  被申請人稱,其不向申請人提供試驗報告全文的答復符合法律規定。主要理由:一是試驗報告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依法應當不予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系孟山都公司在我國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農藥登記時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國家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 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鑒于試驗報告中含有孟山都公司尚未對外披露的試驗數據,可能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被申請人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依法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見。孟山都公司復函認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及商業保密信息,不同意公開。據此,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試驗報告,并說明不予公開的理由,符合《農藥管理條例》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二是不公開試驗報告不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農藥毒理學試驗是由專業機構按照專門的試驗方法,通過動物實驗對農藥影響人類健康安全所進行的檢測和評估。農藥生產企業申請農藥產品登記時,依法需向登記機關提交農藥殘留、毒理學、藥效、環境影響等登記試驗資料,經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后,由農業部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 農達取得我國農藥登記時,其有效性、安全性巳經通過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評價,不公開毒理學試驗報告不會影響公眾利益。關于草甘膦的毒理學評價結果,全球已經進行了大量的研究,草甘膦經口、經皮和吸入毒性屬于微毒或低毒,對皮膚和眼睛無刺激或輕度剌激,對皮膚不致敏,許多網站可查詢到相關信息,被申請人亦于2014年2月25日將孟山都公司在我國申請農藥登記時提交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的評價結果告知申請人。三是試驗報告系孟山都公司為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農藥登記向被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其公開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掃描件及英文報告的中譯本。 2014年3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農公開(農)〔2014〕5號),告知申請人其申請的試驗報告因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巳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復意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2014年6月4日,被申請人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8號),告知申請人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巳復函認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及商業保密信息,在全球范圍從未向公眾公開過,不同意公開該報告;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其申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同時告知申請人試驗報告的結果巳于2014年2月25日向其公開。另查明,申請人曾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申請人提出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批準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進入中國市場、對其頒發“安全證書”所依據的中國有資質機構完成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被申請人于2014225日作出《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4號),告知申請人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于1988年在我國取得農藥正式登記,按照當時的農藥登記規定,孟山都公司提交了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198512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并告知申請人試驗報告的結果。

  我部認為,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農藥登記機關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負有保護義務;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已釆取措施確保該類信息不會被不正當地進行商業使用外,登記機關不得披露有關數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法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除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外,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試驗報告含有孟山都公司尚未對外披露的試驗數據,可能涉及該公司的商業秘密,被申請人接到信息公開申請后,依法書面征求了孟山都公司的意見,在孟山都公司復函明確表示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不同意公開后,依法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其申請的政府信息并無不當。

  根據1982年4月10日農業部、林業部、化工部、商業部等部門發布的《農藥登記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外國廠商向我國申請農藥登記時,需提交殘留、毒理學、藥效、環境影響等試驗資料(其中應用效果和殘留方面的資料須有中國兩個有代表性的地區兩年以上的試驗結果),由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登記證。孟山都公司草甘膦除草劑農達1988年取得我國農藥登記,通過了衛生、化工、環保、商業、農業等部門的審查和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綜合評價,其有效性、安全性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由行政機關決定。據此,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不公開試驗報告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不予支持。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公開的試驗報告系孟山都公司為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農藥登記向農藥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所稱試驗報告系被申請人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予以維持。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北京 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蓋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農業部

  2014年8月20日

 

  附二:

  行政復議申請書

  申請人:楊曉陸、李香珍、田香萍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農公開(農)[2014]8號《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2.依法向申請人公開孟山都公司在我國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登記時提供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以下簡稱“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全文復印掃描件。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貴部)拒絕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信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理由如下:

  一.首先必須強調:農業部3月28日簽發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5號】主動認定“該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該《答復書》而后才提出:“我部巳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復意見。”

  二. 申請人要求公開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信息是否涉及商業秘密不能由孟山都公司自行界定。因為該項信息涉及十幾億人民的食品安全問題,不能由利益相對方自行定論。如同被告不能代表法官自行裁決。很難理解,一份讓十幾億人民必須接受的毒理學試驗報告怎么就居然成了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更為荒唐的是,該“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包含“個人隱私”竟然也成為農業部拒絕公開該項信息的“理由”!我們認為,用這樣的概念來搪塞申請人,是對全體國民知情權的極大蔑視!

  因此,貴部應向我們出示認定“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為“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法律依據或貴部與孟山都公司就該項“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簽訂的保密協議。否則所謂“商業秘密”之說無法成立。

  三.退一步講,即便孟山都公司認為該項“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屬于他們的“商業秘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但是,經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以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條規定是可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必須公開!前提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

  貴部引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時,斷章取義,只知道保護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而對這兩條規定的“但書”視而不見。而恰恰是由于這兩條規定的“但書”,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僅是可以公開的,而且是必須公開的!因為這是關系到十四億中國人民食品安全和中華民族健康繁衍的重大公共利益,因為這是在我們所理解的被你們所掌管一切公共利益中的最重大的公共利益。如果你們不公開該“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勢必會對這一最重大公共利益造成最重大影響。究其這兩條規定的本義,恰恰是為了防止有人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作為為損害公共利益的借口,恰恰是表明所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都必須讓步于公民對可能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權!

  由上所述,公開上述相關信息是貴部的法定義務,面對該“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涉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利益,貴部必須有所作為。如果貴部認為不公開上述信息不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請你們以令人信服的理由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而如果貴部拿不出合理的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貴部就必須立即撤銷農公開(農)[2014]8號《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立即公開孟山都公司提交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全文。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根據上述規定,公開申請人所申請公開的信息本是貴部的職責所在,本應當由你們主動作為。但貴部長期以來玩忽職守,拒不作為。現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其實是給你們提供了一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希望貴部能把握機會,不要一錯再錯。在此,申請人再次鄭重吁請貴部嚴肅把握自身職責:貴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農業部,不是美國孟山都公司的代理機構,因此貴部只能而且也必須對全體中國人民的食品安全負責!

  特此申請!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申請人:楊曉陸、李香珍、田香萍

  日 期:2014年6月19日

 

  附: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 8號)

 

  附三:《農業部行政復議決定書》全文掃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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