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的集體觀念是如何形成的?
——基于河口市李家畈村的實地調查
發表于《中國土地》,此為原稿。
一、
地權觀念是地權實踐的產物,地權觀念一旦形成,又會對人的土地行為產生影響。
在現行的土地制度規定中,我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公有制的土地又分為兩種形態,一種是國有制,另一種是集體所有制。這樣一種地權制度設計被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確認。
一般來說,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分田到戶以后,土地使用權下放,農戶擁有土地的使用權。到二輪承包期間,國家出臺法律和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在承包期內,集體不得收回、調整土地等。
新世紀初,國家取消了農業稅,集體不再能夠自主地向農民收取集資、攤派,用于村莊公共事業。國家主要通過項目資源和“一事一議”的方式解決鄉村公共品供給的問題。但是由于項目需要積極爭取,而一事一議又面臨著巨大的協調成本,使得上述兩種模式都很難滿足農村的實際需要。受制于國家相關制度安排,農村集體很難在土地上實現自己的所有權權能,從而導致集體能力的低下、集體職能的虛化和農民集體觀念的弱化。
集體的權能和功能得不到有效發揮,農民就越覺得集體沒有用。農民種地都是靠自己。沒有用的集體還留著有什么價值?在有些地方,農村土地名義上屬于集體所有,而在農民實際的觀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經十分明顯了。所以,不斷地虛化農村集體組織,似乎不僅合乎理論邏輯,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虛化集體所有權,強化農戶個體的使用權,似乎成為了當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然而,這次在山西河口李家畈村的調查,卻給我們一個十分不同的印象。這里的農民對于地權的集體觀念“根深蒂固”。河口的農民普遍認為,土地是集體的,不是私人的。但是,由于國家規定了土地承包關系30年不變,所以這里自從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沒有再出現過土地調整的情況。而在此之前,當地普遍實行三五年進行一次土地調整的習慣。現在,大家都在等著30年承包期限到期,然后開展土地調整,進入下一個土地承包期。
二、
一般來說,進行土地調整,是村組集體發揮土地所有權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體行使土地權能的一個重要表現。通過土地的調整,能夠強化農民對于土地集體屬性的認識,避免出現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所以,近年來我們的調查顯示,那些不斷地進行土地調整的農村,農民對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越淡薄,對于土地的集體屬性的認識就越深刻。
正是以為土地是集體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農民對于土地的處置也受到了集體的十分嚴格的約束和控制,土地利用和管理比較有序。而那些土地私有化想象比較嚴重的地方,農民在處置土地的時候就像處置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樣,這樣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的濫用和管理的失效。
在以往的觀念里,調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農民樸素的觀點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搶了活人的飯碗”。那些已經去世的人,就應該把土地交出來,分配給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剛嫁進來的婦女,因為后面的這些人需要吃飯。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則因為在丈夫家那邊應該分到土地,所以她原來在村里的土地也就應該交出來。按照劉守英的說法,這是農民的“根深蒂固的集體成員權觀念”使然。這種根深蒂固的集體成員權觀念,十分強調集體資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資源的配置不斷地適應集體構成的變化。從而導致了集體土地的不斷調整。
然而,我們在山西的調查顯示,自1994年二輪土地承包開始,當地嚴格執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方針。在這20年期間,當地的土地沒有調整過,這就意味著劉守英意義上的“農民根深蒂固的集體成員權觀念”并沒有表達出來。但是,這并不影響農民對于土地集體所有的認知,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三、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山西河口地區李家畈村農民土地觀念之所有沒有那么強烈的私有化想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李家畈村所處的鄉鎮是一個農業大鄉,而李家畈村本身又處于這個農業大鄉的農業片區的核心地帶,土地非農化的機會十分有限,不可能享受到城鎮化發展在土地上的價值輻射。沒有覺得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價值增值,農民在土地上的爭奪就會緩和得多。這是當前絕大多數地區農村的普遍狀況。
其次,農民私下的地塊調整十分普遍,造成了土地的自發成片。李家畈村在分田到戶的時候,為了確保公平,各小組均是按照地塊和戶數進行分別平均。每一個農戶在每一個地塊上都有相應的土地。這就使得當時的土地比較細碎。但由于各個小組的地塊都比較集中(每個小組2~3大塊),分散的程度不高,且土地肥力相當,從而為土地的私下對調提供了可能。三五戶農戶之間,往往有比較親密的關系,私下協商,把土地對調過來,形成大塊,從而更加便利農業生產。正是由于農民私下調整了地塊,使得農民對于村組集體組織再行調地的需求并不強烈,強烈要求調整土地的呼聲在村莊里并不占主流。
再次,農業深井灌溉客觀上要求農民進行一定程度的合作,從而強化了村組集體的職能。歷史上,李家畈村以自耕農為主,土地大多數是旱地,種植玉米、紅薯等,基本上靠天吃飯,農民之間的合作比較少。到了集體時代,政府組織興建了十多眼深井,大大改善了李家畈村的農田水利基礎設施,使得絕大部分的土地都變成了可以種植小麥的水澆地。
李家畈村缺水,地下水的獲取十分不易,往往需要打200多米的深井才能夠持續抽水。打一口200多米的深井,這不是一家一戶能夠完成的工程,也不會僅僅只滿足一家一戶的需要。因此,李家畈村的灌溉,需要進行農民合作和組織。由農民自發合作打井,成本太高,解放前一直都沒有能夠實現。只有到了人民公社時期,通過強有力的動員和組織體系,才有效降低了農民合作的成本,集中人力物力實現了這一目標。
不僅如此,深井的使用需要有一定的規則和秩序。村民小組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協調作用。與此同時,深井還需要進行維護才能夠長期使用,否則很容易報廢。因此,村民小組成為了維護深井的責任主體。
村民小組在農民的日常生產生活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從而使得農民對于集體的認同比較強烈,對于小組內部的事情也比較關心。這就使得,即使村莊常年不調整土地,但是農民對于土地的集體屬性依然十分明確。土地的集體所有觀念正是在集體不斷地發揮作用的情況下不斷地深入人心和得到強化的。
四、
李家畈村的經驗顯示:
第一、農村土地調整是農民內在的需要,在現有的政策供給不足的情況下,農民自發地進行了地塊的調整和整合,以便于從事農業生產。因此,政府應該在這方面為農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農民的土地觀念不是什么天然存在的東西,而是與村組集體職能的發揮具有很強的關系。當集體公共服務的職能能夠得到有效實現的時候,農民地權的集體屬性觀念的培育并非那么困難,農民的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就會比較淡薄。因此,堅持和完善現行的土地基本制度,并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不合農民需要,也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舉步維艱。
第三、當前,集體公共服務職能的發揮很難像以前那樣通過向農民汲取的方式獲得資源,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國家資源輸入的方式,將能夠為集體向農民提供公共服務提供重要的物質基礎。我們認為,采取普惠式的資源輸入方式要比采取項目制的方式更加有利于資源的輸入和使用。
第四、加強基層民主建設,是有效利用國家下鄉資源的重要制度保障。集體公共職能發揮的物質來源不是來自農民,這就極有可能造成農民漠不關心的態度,使得國家自上而下的資源供給與農民自下而上的需求偏好得不到有效對接,從而造成資源使用的低效率,甚至損害農民的利益。因此,加強農村民主建設,通過村民自治制度,嚴格資源使用的方式和方向,將能夠有效地表達出農民的需求偏好,使得國家資源的使用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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