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其仁教授批評華生教授長文《為什么城市化離不開農地農房入市》,社會影響頗大,細讀之,卻發現若干值得商榷地方。土地是關系城鎮化的核心問題,也是關系中國未來發展的關鍵問題。土地制度調整,茲事體大,不能由任何個人說了算。鑒于真理越辨越明,我們借澎湃新聞平臺,發表一孔之見,亦為華生周其仁兩位教授論辯助興!
這幾天看過周其仁教授的一些言論,正看反看,都覺得周教授像是變戲法的。周教授違背常識常理吹捧“小產權房”合法化,竟有自打嘴巴架勢。“農地農房”入市與 “城鄉統籌”不可兼得,聽說周教授二十多年前下鄉調查過土地,如此簡單道理都沒弄明白,令人驚嘆!左思右想,不得其解。
周教授固然高明,認為土地制度按照他說的一改,就能憑空多出不少財富。真金白銀怎么冒出來,還真是讓人費解。周教授回到當年黑龍江下鄉的地方,看到當地人搞墾區城鎮建設,將騰出來的40萬畝土地復墾為耕地,覺得特別可惜,就跟當地人說,“這建設用地里頭還有資產呢,就是原來蓋房子的權利”。
建設用地里頭有資產?姑且看看是咋回事。
周教授認為,這40萬畝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如果變成指標,“賣到重慶去,或者把貴州的地賣到上海去,這對城鄉統籌、對區域協調發展、對收入分配意義非常的大”。(《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黑龍江的土地當然不可能搬到重慶去,貴州的土地也不可能挪到上海去,因為土地是固定在那里的。周教授說土地里頭有資產,是指建設用地指標能夠賣錢。
建設用地指標由國土資源部下達,具有分配性和指令性,并且每年總量有限,造成指標稀缺性。地方政府沒有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就不能搞土地開發,地方發展就受到限制。實施建設用地指標控制的最重要目的之一是保護耕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后來,中央政府在指標控制之外開了一個口子,2004年在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深化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提出,“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由此形成之后的“增減掛鉤”系列政策。整理復墾農村建設用地,可相應增加城市建設用地指標,而不受年度新增指標計劃控制,相當于給地方政府自己尋找“建設用地指標”的機會。如此,包括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內的農村建設用地,都可產生出“建設用地指標”,前提是這些土地要復墾為耕地,將其“蓋房子的權利”轉移到城市。
通過“蓋房子權利”轉移進行城鄉統籌,重慶市和成都市都搞過。重慶市和成都市將村莊整治節余出來的“蓋房子權利”設計為“地票”,即可用于城市土地開發的建設用地指標。周教授在重慶市和成都市看過之后,得出“ 地票是個了不起的創造”的結論。他在《經濟觀察報》上說:“讓城市的級差地租可以惠澤遠地農村的,卻所在不多,上海、天津、北京和成都等地,郊區本來就比一般農村發達不少,再搞城鄉統籌,等于錦上添花。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也有機會分享中心城區節節上升的土地收益嗎?”周教授認為“郊區農村”與“一般農村”不一樣,因此提出“城鄉統籌”主要針對“一般農村”。
要讓“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分享到城市土地增值收益,就需要設計新的土地制度, “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的增加”相掛鉤的政策正好提供這樣機會。重慶市和成都市都運用了這項政策。由此就產生出周教授所說的,“地球上從來沒有過的 地票 制”。說“地票”制是新鮮事,也不算錯,加上“地球上從來沒有”的修飾詞,聽著很唬人。“地票”并不神秘,不過是計劃外的建設用地指標。成都市2010年文件(成發辦[2010]27號)規定,“通過實施農村整治項目。整理農村建設用地并復墾為耕地。經驗收合格節余建設用地面積,核發建設用地票”。文件對 “地票”的規定要比周教授說的更直白,不過是村莊整治出來的建設用地節余,經有關部門驗收后所發的一種憑證。在增減掛鉤政策出臺之前,各地進行土地整治也會產生這種建設用地節余,當時因為沒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所以就不會產生指標。這種掛鉤政策鼓勵村莊整治,可部分解決指標稀缺問題。
讓周教授興奮的是,“地票”制實現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市建設用地增加“皆與市場掛鉤”,由公開市場所發現相對價格。這應證他的“農民自用的建設用地權一旦經由市場定價,可能表現出驚人的貨幣財富”的高論。本來周教授是不會屑于這些與政府沾邊的“指標”,可不,他在夸“地票”是了不起創造的同時,還不忘損它說,“本來 征地指標之外又冒出掛鉤指標 ,容易變成行政權力手中永不嫌多的新玩物”。(《“地票”是一個了不起的創造》)幸運的是“地票”沾上市場的一點光,才難得被周教授勉強夸一回。
終于看的有點清楚,在建設用地方面,取消“行政之手”,讓“供求競爭的市場機制”來發揮作用,才是周教授戲法的奧秘。那么,就來看看這個市場戲法,怎么讓農村建設用地產生出“驚人的貨幣財富”的。
周其仁教授清楚的很,建設用地是“其所處的位置決定其價值”,“這種價值來自基礎設施的投資”。(《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周教授對建設用地上級差地租的理解還是很到位的。農村建設用地在農村,尤其是 “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的土地,遠離城市,不具有位置優勢,這種土地怎么會又變得有價值呢?土地不可移動的道理周教授自然懂得,他說了,“地票”轉讓的是“復墾土地的建設開發權”,“比如說遠郊騰出一畝建設用地,把它復墾為農地那么耕地就增加了,這時把這一畝地蓋房子的權利交易到市中心區,誰買下這個權利誰就有權利在市中心按規劃去買地,這樣就等于是把低價區的建設用地移到了高價區,然后把高價區的耕地移到了低價區。這里的差價除了支付所有的搬遷費用之外,剩下的就是掛鉤的收益”。(《以土地轉用抑制土地財政,成都模式可行》)
但是為什么要這么搬來摞去的呢?村莊整治要拆掉農民好好的房子和原來的基礎設施,再重新建設一遍,豈不是很折騰,豈不是很“高碳”么?把市區中心或者近郊的耕地直接搞開發不得了,那樣就不需要額外支付“搬遷費用”了。這又是“行政之手”在作怪,國家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尤其是耕地紅線與指標控制。實際上,正是有了“行政之手”的管控,有了土地用途控制,才會產生“蓋房子的權利”的概念。如果沒有用途管制,在土地上想干嘛干嘛,哪來的建設用地之說呢?也正是有了“指標”控制,才造成“地票”稀缺性及其價格。
提到“地票”價格,不免讓人想起周教授的“土地白菜漲價論”,針對政策上“土地漲價歸公”而不是歸私人,周教授反問:“白菜漲價要不要歸公”。言下之意,土地與白菜漲價一樣屬于市場行為,所以不能歸公。供給稀缺造成“白菜”價格上漲的道理周教授懂,可他卻不明白建設用地稀缺與白菜稀缺有根本不同。土地本身無所謂稀缺,稀缺的是建設用地——由用途管制和建設用地指標控制造成——由“行政之手”造成。現在國家每年下達約600萬畝建設用地指標遠遠不夠用,“地票”也不能填補缺口,才造成建設用地指標稀缺。為了規范增減掛鉤項目,后來國土部專門下文,要求掛鉤項目經過審批才能立項,又從源頭上控制“地票”數量。相對稀缺的建設用地指標加上本來不多的“地票”,造成建設用地供給無彈性,才抬高城市建設用地價格,也才產生出“地票”價格。這明明是“行政之手”擠出來的價格,又哪里是“供求競爭的市場機制”造成的。真心希望周教授以后不要再誤將“白菜”與“土地”當一回事。
進一步講,如果取消周教授所不喜歡的“行政之手”,國家放棄土地用途管制,放棄指標控制,誰會對“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土地上“蓋房子的權利”感興趣?這會兒周教授估計會說,“我又沒有說要取消行政之手 ,我只是要求將其關在籠子里”。可是您還真說了。你不是說嘛,“本來征地指標 之外又冒出 掛鉤指標 ,容易變成行政權力手中永不嫌多的新玩物”。什么是“征地指標”,倒是很少聽說過,文件上有沒有這個說法,還需要請教真懂政策的人。我猜想周教授說的“征地指標”就是指“建設用地指標”,地方政府有了“建設用地指標”才好去征地,否則征地也不能用。Ok!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周教授的意思就是取消“征地指標”即取消“建設用地指標”最好。既然“建設用地指標”都取消了,何來“地票”呢?
周教授這么喜歡市場,就真不該去為“成都模式”點贊。 “地票”這種做法本來乏善可陳,唯有一點是值得肯定,那就是通過“行政之手”進行“城鄉統籌”。“城鄉統籌”并沒有增加財富,只不過是改變“分蛋糕”方式而已。“地票”價格與“占補平衡”政策(建設占用一畝耕地必須相應開發補償一畝耕地)下的土地開墾費一樣,都是總的土地增值收益一部分,從政府角度講,就是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拿出一塊分給“一般農村”農民。重慶的做法是開發商所支付的“地票”成本直接沖抵新增建設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地票”經多少“行政之手”催生的產物,才讓讓偏遠農村農民分享城市土地增值的好處。這明明是“行政之手”實現的財富再分配結果,與市場機制哪里有“半毛錢關系”。
周教授誤將“行政之手”當做“市場機制”,為“城鄉統籌”這么行政化的做法叫好,實屬難得。
這么說,自然不是誤會周教授。他最近不是在批評華生教授“非法帽子漫天飛”么。華生教授認為“小產權房”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規劃管制,也不利于“城鄉統籌”,周教授就不樂意了,博古通今地論證“農地農房”自由交易的“合法性”。土地用途管制和城鄉建設規劃管制,本來很明了的一件情,愣是讓周教授宋朝明朝英國美國地把人繞暈。繞老繞去不過是主張,“城鎮內外的農村集體土地以及農房也以多種方式入市”。周教授沒有講“農地農房”入市具體怎么個入法,“農地” 入市是指農村建設用地還是農村所有土地,“農房”入市是指符合規劃的一般農房,還是原來就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所產生的具有經營開發性質的“小產權房”?看過周教授對華生教授的批評可以發現,周教授所指的“農地農房”入市是指取消土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制的入市,至少是取消“行政之手”的管制。真不知道,離開 “行政之手”,市場怎么提供用途管制和規劃這類具有公共品性質的事物。也不知道現代社會(不是宋朝明朝清朝喔)哪個國家有過這種做法。華生教授和周其仁教授各自怎么證明觀點,拭目以待。
規劃是靠政府好還是靠市場好,這些問題太專業,不好作評論。只是周教授“農地農房”入市的觀點,與之前的觀點很有矛盾。如果按照周教授意見改革土地制度,“農地農房”能夠入市的,恐怕只有市區中心的城中村和近郊農村了。如果取消周教授所說的“征地指標”管制,那么城中村和近郊農村就可以直接向開發商供地,土地增值收益就不會向“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流動。成都市政府有財力搞“城鄉統籌”,就是通過土地用途管制和壟斷土地一級供給實現的。如果將征地縮小到“公共建設”范圍,不僅公共建設本身無投資來源,而且城市向鄉村的轉移支付也沒有辦法實現(“地票”是轉移的一種手段)。周教授明知“小產權房”與“行政之手”水火不容,也明知“小產權房”是土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制下的違法產物,卻奮力推動其“合法化”。很明顯,他是對“行政之手”十分不滿。如果取消“行政之手”及各種管制,“地票”恐怕就要從地球上消失了,這么偉大的創造就此消失,后人只能從博物館檔案館看到,周教授難道不惋惜么?
土地放在那里不能自動產生財富,占有土地是分享社會財富的手段。特定的土地制度就確定依附于土地上財富的特定分配方式。“地票”是一種將部分財富分配給“遠地更為貧窮的鄉下”農民的制度設計,“小產權房”是由城郊“農民”(嚴格來說早就不是農民,而是食利地主)侵占社會財富的一種形式。表揚“地票”時,周教授注意到廣大“一般農村”農民的利益,鼓吹“農地農房”入市時,周教授維護的是市區中心和近郊食利“農民”的利益(還記得周教授說過:“郊區本來就比一般農村發達不少,再搞城鄉統籌,等于錦上添花”)。前者占中國農民95%,后者不到5%。周教授一邊為成都市“城鄉統籌”做法叫好,一邊主張“農地農房”入市,不是打自己嘴巴嗎?這種身心分離狀態,恐怕是很多經濟學者的通病。
既然土地制度調整不過是改變分蛋糕方式,最后只想問周教授一句,“地票”與“小產權房”,究竟要選哪一個?
(原標題:三農專家:周其仁不懂農村,主張小產權房合法化違背常識 原載于: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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