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師范大學“三農”與城鎮化研究所 胡靖
一、 毛澤東為什么一定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
農地產權,是合作順利的一個關鍵因素。經典的合作理論,一直是在分散產權的基礎上,來探討合作的形式。如消費合作、信貸合作、技術合作等。這些領域的合作,由于產權“私有”,各產權主體具有充分的“自愿”、“退出自由”等特征。合作也容易在這些領域產生明顯的效果。但是,中國及中國農民面臨的合作難題,并非是在消費領域,也不是在生產過程領域。而是在生產條件領域。如果不解決生產條件領域的“惡劣”特征,其他領域的合作的意義微乎其微。
因此,按照毛澤東的《矛盾論》的分析方法,生產條件領域的合作才應該是歷史上農民合作的“主要矛盾”。
農業生產條件,如山地、耕地和水資源,本身具有較強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性、系統性特征。如果這種整體性、系統性被破壞,則農業生產條件的功能將會被大大削弱,甚至消失掉。這會直接外化為農業的抗自然災害的能力非常低。農業生產條件的這種特征在村莊里也可以理解為符合公共品的兩個基本特征。即非排他性(non-exclusive)與非競爭性(non-rival)。這與消費合作中的消費品不同。消費品本身是一種私人用品。它的排他性特征、競爭性特征很明顯。但它的占有和使用,不會對消費品的基本功能的整體性構成破壞。因此,各種處置或改造農業生產條件,首先就必須保證生產條件的整體性、系統性。這種對“生產力”的要求,反映到產權關系上,就一定要求生產條件的產權也必須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如果產權不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則生產條件的整體性、系統性必然遭到破壞。私有產權,盡管可以通過合作延伸其制度的空間。但是,這種空間仍然非常有限。在很多必須的領域仍然受到產權壁壘的阻撓。這是在漫長的“封建土地制度”下,農民的合作難以開展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封建土地制度”的產權是分割的、分散的,生產條件也必然是分割的、分散的。因此,即使在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完成對生產條件的完整、系統的改造。這種困境狀態會直接外化為農民普遍的貧困。但同時,土地的私有制與貧困,在農村也很難產生破壞農村生態環境的力量。因此,在多數村莊,良好的生態環境與低劣的土地生產率往往并存。
所以,以一般的合作原則來理解農民在生產條件領域的合作,就根本不可能解決中國和中國農民面臨的最大的問題。
合作的產權定理:從歷史看,農地私有的各個農戶之間,由于巨大的談判成本、博弈成本,基本不可能通過完全自由的協商談判達成較多成員的、較大規模的、較為穩定的合作,以完成度對“惡劣”的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這是數千年傳統農業時期,農民貧困的根本的原因之一。因此,在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過程中,農地產權的范圍往往就是農民合作成功的范圍。也就是說,農地成功的改造和土地生產率的提升,必然首先是建立在公有產權的基礎之上。
這就不難理解毛澤東為什么一定要堅持社會主義道路。毛的目的是為了徹底解決問題,而非在舊有的路徑上徘徊。這是他在20世紀出類拔萃的地方。當然,“封建土地所有制”在當時的生產力背景下,也是一種哈耶克意義的“自發秩序”。有其產生和存在的歷史合理性。但這種合理性,并非完全被動、沒有彈性。從辯證法的角度,這種制度既是一種結果,也可以是一種原因。制度與存在之間是一種循環決定關系,而非矢量((Vector)決定關系。因此,村莊封建土地所有制,反過來,又可以強化農地細碎性。并將農民的貧困固化。但同時村莊土地關系的調整、改革和革命,也可以改變農地細碎性,從而為改造農業生產條件,打破舊有的循環困境帶來機會。
二、“愚公移山”的合作困境
封建土地制度下農業生產條件,如山地、耕地、水資源的分散的私有產權,背離了合作的產權定理所闡述的邏輯。在制度上基本上阻塞了農民成功合作的所有道路。這是數千年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未能有明顯進展、有較大突破的制度性原因。農戶,一般只能對自己的私有產權范圍內部的小塊農地進行力所能及的改造。而很難跨越產權的邊界,形成合作力量。
中國古代的偉大思想家列子曾經講述了一個著名的寓言“愚公移山”。這個故事毛澤東非常熟悉,并為此完成了一篇重要的文章《愚公移山》。不過毛要強調的是愚公的堅忍不拔的精神而非農民的合作難題。在列子的故事中,愚公要搬走家門口的太行山、王屋山。他只能依靠自己的家庭,依靠自己的兒子、孫子、子子孫孫。而非村莊和農民的集體動員。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故事。列子顯然故意回避了農民之間的合作難題。其原因是愚公與其他村民之間合作的“交易成本”異常龐大,根本不可能達成合作協議。列子可能意識到了這一點,干脆不提。所以愚公就只能依靠血緣來完成家庭成員的勞動組織。血緣是降低農民合作的交易成本的幾乎唯一有效的方法。所以,合作很難超越家庭的。其實在很多時候,家庭也可能瓦解,家庭成員,尤其是兒女也會分離出去。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萬仞,本在冀州之南,河陽之北。北山愚公者,年且九十,面山而居。懲山北之塞,出入之迂也。聚室而謀曰:“吾與汝畢力平險,指通豫南,達于漢陰,可乎?”雜然相許。其妻獻疑曰:“以君之力,曾不能損魁父之丘,如太行、王屋何?且焉置土石?”雜曰:“投諸渤海之尾,隱土之北。”遂率子孫荷擔者三夫,叩石墾壤,箕畚運于渤海之尾。鄰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遺男,始齔,跳往助之。寒暑易節,始一反焉。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甚矣,汝之不惠。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北山愚公長息曰:“汝心之固,固不可徹,曾不若孀妻弱子。雖我之死,有子存焉;子又生孫,孫又生子;子又有子,子又有孫;子子孫孫無窮匱也,而山不加增,何苦而不平?”河曲智叟亡以應。操蛇之神聞之,懼其不已也,告之于帝。帝感其誠,命夸娥氏二子負二山,一厝朔東,一厝雍南。自此,冀之南,漢之陰,無隴斷焉。
——《列子·湯問》
村莊,盡管是一個有別于個體農戶的區域概念。但它更多的是一種家庭、家族的最簡單的對自然環境的適應與互助。即使是一個自然村的數百畝的范圍內,農地的自然分散性與產權分散性特征也非常明顯。在歷史上,自然村內部基本不可能產生較大規模、較長時間的跨戶的集體行動。這一點與其他動物,如螞蟻等沒有太多的區別。我們至今所認識的即使是最智慧的動物,也多是適應性的合作,而非改造性的合作。因此,嚴格意義的村莊,一般都會處于一種不穩定的貧窮狀態。
列子在寓言中沒有涉及到農民的產權問題。當然是在假設太行山、王屋山是無主之山。如果太行山、王屋山上有其他農民居住,恐怕愚公也得首先跟人家談判。達成合作協議以后才可能挖山不止。如果遇到幾個“釘子戶”,愚公移山就根本進行不下去。
現實中的農業自然生產條件,公共性意義非常明顯。它可以是公共的災難,家家有份。如洪水。也可以是公共的福利,如水利,戶戶受益。其產權往往并非一戶或家庭獨有。尤其是在人口比較密集的傳統農區。但村莊中的生產條件要從公共災難到公共福利,其改造一般要覆蓋數十戶、數百戶、上千戶。甚至跨越村界、鄉界、縣界。由此就形成了產權的細碎性,與農業生產條件的整體性之間的矛盾。如果各自產權分散、獨立,要通過談判、博弈達成公共契約,以保證大區域的“治山治水”的合作完成,則挨家挨戶的談判、協商、組織的“交易成本”將會相當漫長和巨大。它足以在未完成以前就耗竭發起者、組織者的全部熱情、時間和精力。并且只要有部分農戶,甚至一戶堅決不愿合作,成為“釘子戶”。則整個合作的公共契約將無法實現。所有合作的努力都將前功盡棄。因此,在歷史上,要實現分散農戶在農業生產條件領域的較大規模的合作,基本不可能。
并且,這種產權壁壘,與成員的數量呈現正比關系。合作成員越多,則產權壁壘越大。合作成員越少,則產權壁壘越小。小至一個家庭,產權壁壘就基本消失掉。這是因為家庭的產權是共有的,而不是分裂的。產權壁壘,是合作成員的非線性增函數。因此,歷史上比較成功的農民勞動合作,都只能是很小范圍的合作。并且,一般都是在強大的外部壓力下,如洪水、匪患、戰爭下的家族、宗族或自然村以內的幾戶、十幾戶的小范圍、暫時性合作。人數、戶數越少,則合作組織越穩定、合作成本越低,契約就容易達成。稍大一些的合作,就根本就無法逾越這種產權壁壘。所以,兩千多年前列子寓言中的農民的非合作性特征,一直會延續到1953年前后的中國合作化、集體化運動之前。愚公,寧可依靠子子孫孫,也不敢去組織一個跨家庭的團隊。因此,他無法得到“合作”的力量。太行山、王屋山他是搬不動的。但在兩千多年后的新中國集體經濟時期,就在這一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寓言的發生地,河南林縣的農民通過合作的方式,在太行山上完成了一件令全世界震驚的水利工程“紅旗渠”。它耗時約十年,組織民工的規模超過10萬人。這一農民合作的成功,把“愚公移山”從寓言變成了現實。
黃宗智先生曾經發現了中國南方地區宗族組織這種特殊產權結構的一個單向的生產力的依據。但是他并沒指出,水利工程的規模,特別是那些跨自然村的水利,究竟需要多大的農村組織規模?
在長江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家族組織比華北平原發達和強大。長江和珠江三角洲地區宗族組織的規模與水利工程的規模是相符的。兩者也許可以視為同一生態系統里相互關聯的兩個部分,顯出自然環境和社會結構之間的相互作用。松田吉郎敘述了明代中葉到清初,珠江三角洲地區由于墾殖“沙田”而拓展耕地的情況,說明“沙田”的控制,是當地士紳擴張其政治經濟勢力的物質基礎。
——黃宗智 《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第56頁
宗族是中國封建社會常見的一種農村松散型組織形式。它的出現很大程度與水利和土地有密切的關系。但是,宗族作為一種合作經濟組織卻是通過血緣關系來完成的。而非完整意義的契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種血緣關系,就沒有宗族的經濟意義。這一點,黃宗智先生的敘述與列子的故事,驚人的相似。黃宗智還發現了“自然環境和社會結構之間的相互作用”。說明在共同的水利愿景下,宗族組織的作用是對農戶私有產權的一種改造和補充。也可以認為宗族,是“封建土地制度”的一種彈性。但宗族的作用還是是要服從產權的邏輯。即要組織公共活動一定就需要有相應的“集體”財產。沒有這種“集體”的資產,宗族脆弱的血緣關系,就會隨時斷裂。集體行動就無法開展。毛澤東1930年在《尋烏調查》中發現的農地私有制度下的三種“公共地主”形式:祖宗地主、神道地主和政治地主。這三種“公共地主”其實都有各自的具體的公共目標。這種歷史上的“公有制——公共目標”的現象和邏輯其實非常清晰。它印證了公共目標與公共產權的矢量關系。
宗族還有一定的“集體”的權威。這種權威是村莊社會里成員之間長期互動形成一種信任。它的目的與作用是可以大幅降低宗族內部的談判、組織成本。從而保證合作的順利進行。“集體”的這種作用常常通過“長老”的方式發揮出來。“長老”是村中處事比較“德高望重”的年長者。由他出面處理一些公共事務,可以減少談判摩擦、節約談判費用。這與集體化時期的李順達、陳永貴的作用類似。但是,“長老”并不能替代產權的作用。因此,宗族的作用顯然不能高估。在漫長的歷史中,由于宗族的“集體”的財產非常有限,它們的作用基本上淹沒在小農經濟的汪洋大海之中。作用僅僅是最低限度的救濟、應急和組織。根本不可能主動出擊,組織農民,完成較大規模的生產條件的改造,以戰勝不斷發生的饑荒。
三、毛澤東的“所有權”革命
因此,在中國這樣人多地少的國家,要實現較大范圍的農民合作,完成對生產條件的成功的改造,就必須改變產權的分散、分割狀態。超越宗族,擴大集體產權的范圍。從根本上變分散的私有產權為適度集中的公有農地產權。依靠這條產權變革的路徑,或“所有權”革命的路徑,才可能從根本上戰勝、克服產權壁壘,實現在生產條件領域的成功合作。 進而讓中國的農業、農民徹底擺脫歷史的困境。由此,我們可以理解深諳中國歷史與農村的毛澤東為什么在1940年的“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決定中國要走社會主義道路。而在1955年,在戰勝了黨內反對派的壓力以后,毛澤東觀望并鼓勵農民合作由初級社向高級社轉變。1958年以后,又進一步建立了人民公社。這種轉變,使得農民合作的范圍,遠遠超過了歷史上的家族和“公共地主”。并且人民公社將集體的公共產權鎖定。成員或社員沒有“退出自由”。從而將產權壁壘幾乎降低為零。正是在這種農地的公共產權制度下,河南林縣的農民,才可能完成“紅旗渠”這樣大型的水利工程。
要搞社會主義。“確保私有”是受了資產階級的影響。“群居終日,言不及義,好行小惠,難矣哉”。“言不及義”就是言不及社會主義,不搞社會主義。搞農貸,發救濟糧,依率計征,依法減免,興修小型水利,打井開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廣新式步犁、水車、噴霧器、農藥,反對“五多”等等,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會主義,只在小農經濟基礎上搞這一套,那就是對農民行小惠。這些好事跟總路線、社會主義聯系起來,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必須搞社會主義,使這些好事與社會主義聯系起來。至于“確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農和富裕中農。不靠社會主義,想從小農經濟做文章,靠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產糧食,解決糧食問題,解決國計民生的大計,那真是“難矣哉”!
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五卷 “關于農業互助合作的兩次談話”(一九五三年)
顯然,毛澤東的見識在其戰友中出類拔萃。他高度警惕“小農經濟”模式。并深刻地認識到建立在“小農經濟”基礎上的“言不及義”的諸多政策,是“好行小惠”。是在“小農”基礎上的一種“改良”。它富及的是富農和富裕中農,而非占人口多數的貧下中農。故他嚴厲批評黨內“好行小惠”的思潮。在他看來,沒有生產關系,即“所有權”的“革命”,中國農業,依靠這種“小惠”無論如何走不出歷史的陷阱。毛澤東的認識顯然延伸到了農地的“整體性”,延伸到了對“惡劣”的農業自然條件的改造。由此可見,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理論對他的深刻的影響。但是,今天的主流學術界仍然沒能從歷史中吸取營養。其對農業的認識仍然是停留在半個世紀前的“小農”水平。
集體化實際上是合作化的鎖定形式。即農民的包括土地在內的主要生產資料全部轉變為集體公共所有,不能“退出”。這種集體化,在今天受到了比較廣泛的抨擊。它被視為人民公社“沒有效率”的主要經濟學原因。這種解釋提供了集體化“失敗”的一種可能的邏輯。而非全部的邏輯。在毛澤東看來,集體化卻是社會主義的一大體現和優勢。土地的不能“退出”,恰恰保證了集體土地的完整性、穩定性。避免了成員之間無休止的討價還價。這就為集體系統規劃、管理、改造農地,提供了最穩定的制度保證。這也確實是集體化的另外一種可能的邏輯。毛澤東對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認識。他不是現代經濟學語境下的制度經濟學家。但是語境的不同,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語境背后的制度的邏輯表達。邏輯的表達并非只有一種語境。而是可能有其他的語境。毛的集體經濟思想,恰恰與制度經濟學的精髓有異曲同工之處。公共資源有效的管理和公共品的穩定的供給,常常是建立在公共產權的基礎之上的。公共目標的需求特征,也會決定公共資源的產權的特征。這種公共資源、公共品整體性與產權的公有性的對稱性的制度邏輯具有普遍性意義。這個道理在美國、英國這樣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也是如此。這些國家有大量的私有土地,但同時也有大量的土地是公地。特別是涉及到生態、環境安全的國家林地、及其他生態保護區。其整體性意義決定了不可能讓渡給私人資本去經營、開發。
試想,如果農地不能集體化,合作化止步在1955年前的初級社,農民遵守“自愿”的原則,則一戶農民“退出”,就完全可能導致一個自然村的“治山治水”組織的完全失敗。因此,集體化是中國幾千年來水利化和提高土地生產率最重要、最關鍵的制度創新。其積極的意義需要得到公正的評價。
今天的很多關于合作的論述,仍然是建立在私有農地產權和羅虛代爾原則(The Rochdale Princinple)的基礎上。羅虛代爾原則更多地適用于消費領域的合作。這種消費合作,不具備農業生產條件那樣的整體性、系統性特征。不會對農地等要素的產權提出整合的要求。即使有成員退出,也難以破壞合作的整體性。因此,在一些特定環境中,羅虛代爾原則可能有效。但是對于農業及農業生產條件的改造,則完全無用。在合作的范圍內,只要一戶農戶拒絕長期合作,則這種合作就很可能徹底解散。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廣泛的存在,未能有效催生農民合作,尤其是生產合作就證明了這個道理。不少學者混淆了了合作的不同性質與內容。僅僅以“羅虛代爾原則”作為唯一的合作標桿。自然就希望在目前的“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通過農民“自愿”的合作來解決“三農”的很多問題。如果契約組織能夠長期達致,為什么還有家庭經營的“長久不變”?
曹景清先生對歷史上的中國農民有一個非常精辟的概括,即“善分不善合”。但他并未梳理清楚“分”的根本的原因正是“產權壁壘”無法逾越。而不是農民不想合作。
通過平等協商建立起來的契約組織,是承包制下的獨立小農得以最終擺脫貧困落后,擺脫自然災害的侵擾,擺脫地方貪官污吏的剝削與壓迫,減少市場風險的最有效、最強大的手段。這種新的結合方式,是一種新的生活方式,將是中國農村迄今為止最為深刻的一場革命,它需要輔之一場新的文化啟蒙運動。
曹景清:《黃河邊的中國》 上海文藝出版社2003版,第767頁
從歷史角度看,數千年中國農民沒有“自愿”合作起來。為什么還要期望今天的“獨立小農”可以通過完全自由的“平等協商”建立起來呢?難道歷史上就沒有出現過“平等協商”嗎?小農廣泛、長期的存在,本身就是對“合作”的一種歷史否定。它證明了所謂的“平等協商”都只能是在“產權壁壘”下進行。就像“愚公”及其子子孫孫,只能永遠生活在太行山、王屋山下一樣。其實際的意義微乎其微。
但產權的變革,在中國及全世界,永遠都是一個令人緊張的話題。它是一種“革命”。是對既得利益集團的巨大沖擊。其帶來的社會震蕩,遠遠不是一個的學術問題那樣輕松。歷史上,涉及產權,要么是異常殘酷的革命。要么是頑固的產權制度的堅守。無論是哪一種選擇,其實都有巨大的歷史代價。革命,意味著必須付出代價;不革命,意味著已經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封建土地制度,受益者是少數既得利益者。而包括農民在內的多數社會成員,和國家的前途,都已經并正在支付巨大的代價。這種格局甚至危及到了國家與民族的生存。因此,毛澤東的“所有權”革命,是一種劇烈的歷史的進步。一種常常必然要求以暴力、震蕩的方式開展的歷史的進步。毛澤東在以學理的方式認識到了制度變革的這種必然的歷史邏輯性以后,在權衡了革命的代價與意義以后,革命就是一個超越學術的純粹的、不可回避的手段問題、工具問題。此時,毛澤東作為革命家的身份就浮現出來。他不會畏懼社會必然的代價。他必須保證他一生追求的“所有權”革命——即社會主義,能夠繼續下去。一九二七年他在他著名的《湖南農民考察報告》中,他就如此描述過農民革命:
革命不是請客吃飯,不是做文章,不是繪畫繡花,不能那樣雅致,那樣從容不迫,文質彬彬,那樣溫良恭儉讓。革命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農村革命是農民階級推翻封建地主階級的權力的革命。農民若不用極大的力量,決不能推翻幾千年根深蒂固的地主權力。
毛澤東:《毛澤東選集》第一卷,“湖南農民考察報告”
革命的目的,不可能以溫情脈脈的談判的方式獲得。就只能以“革命”的方式獲得。這當然是一種社會暴力。不僅中國才有。它會讓社會的既得利益集團直接付出代價。這是因為,地主,不可能主動“退出歷史舞臺”,為了社會的長遠利益,出讓自己的利益來實現“耕者有其田”和集體化。這種階級對立的“不可調和”,幾乎使得中國每一次進步都被打回原形。1927年以后,在共產黨和毛澤東領導下,“所有權”革命終于以“革命”的手段,于1949年獲得了重要的階段性成功。而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成功,為其在中國開展社會主義的集體化,徹底消滅產權壁壘提供了制度前提。
其實,1955年以后的社會主義的“所有權”革命,即取消土地分紅、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和按勞分配,才是毛所講的“萬里長征的第一步”。
1958年在完成了“所有權”革命、實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后,盡管遭受到了“大躍進”的嚴重挫折,但中國農村終于首次在產權意義上實現了土地的“整體性”,并順利取得了水利化等重大的農地改造成果。農業土地生產率實現了穩定的提高。歷史上頻繁出現的自然災害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這就直接為工業化,包括今天的城鎮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因此,毛澤東的“所有權”革命,本身是與中國的現代化有緊密關聯的。而非截然無關。
但是,在農業生產過程的合作過程中,毛的集體化遭遇了重大的挫折。這是他在1964年以后,竭力推崇“農業學大寨”的集體化過程中,沒有預料到的。這是因為,種植業的生產過程,由于農業的“產業缺陷”原因和農村干部的“干部稟賦”等原因,農業更適合分散的家庭經營方式而不是在每一個細節上都集中的集體經營。生產過程中的集中勞動方式,是導致“人民公社”的生產效率逐漸下降的關鍵的經營制度性原因。
但“人民公社”解體的原因,在邏輯上,并不構成否定毛澤東“所有權”革命的證據。毛的集體化的制度“失敗”是在生產過程中。而非在農業的全部。
今天名不副實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面臨的正是這種困境。30多年的“改革”,在對毛的“所有權”革命極端否定的同時,走向了制度的極端。農地的整體性因為“承包權”的細碎而被嚴重破壞掉了。無論北方、還是南方地區的農業生態,很多都處于危險或危機狀態。改革者們一直混淆了所有權制度與經營權制度的根本性區別,把經營問題混同與產權問題。試圖在“所有權”意義上將中國的農地制度倒退到“小農”的私有化狀態,并通過“農地流轉”實現規模經營。這在兩千多年的歷史上,在列子的預言中,就已經證明是行不通的陳舊的制度。在未來,必定會使得農地的整體性繼續遭到破壞。
(原標題:毛澤東的“所有權”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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