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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發展“民營集體經濟”才是正道

何平 · 2014-03-12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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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不能否定”是正確的,只有堅持這一觀點,才能正確總結各個時期的經驗教訓,認識到“官營集體經濟”和“民營個體經濟”各自的不足,認識到“官營個體經濟”和“官商共營私有經濟”的危害,認識到“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從而做到既不走老路,又不走邪路。

  從農村經濟發展走向看,有人寄希望于民營經濟,有人寄希望于集體經濟,兩種觀點爭論不休,似乎是完全不相容關系。其實,二者的結合才是農村的希望所在。

  一、民營經濟與集體經濟的關系具有相容性

  其一,民營經濟強調的是經營權,集體經濟強調的是所有權。其二,民營經濟是針對官營經濟講的,集體經濟是針對個體經濟講的。顯然,二者是可以結合的。

  所有權選擇集體,經營權選擇民營,則為“民營集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集體,經營權選擇官營,則為“官營集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個體,經營權選擇民營,則為“民營個體經濟”。

  所有權選擇個體,經營權選擇官營,則為“官營個體經濟”。

  二、農村經濟不同模式的發展對比,充分顯示出“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

  (一)土地改革時期的民營個體經濟

  新中國成立以前,占鄉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農,占據著70%-80%的土地,而占農村人口90%的廣大農民,卻只占有20%-30%的土地,多數農民缺少土地或沒有土地。新中國成立以后,成立了統一的人民政權,人民當家作主,迫切需要推翻舊制度,使老百姓擁有自己的土地。1950年-1952年的土地改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不僅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為整個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奠定了基礎,而且提高了農民的政治覺悟,鞏固了工農聯盟和人民民主專政,為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權歸農民個戶,由農民自主經營,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為“民營個體經濟”。

  (二)農業合作化時期的民營集體經濟

  土改后不久,又發現了新的問題。由于農村以生產分散、資金和生產資料匱乏為特點的小農經濟,不僅導致農村出現了兩極分化,而且嚴重制約了水利建設,自然災害防御等農村基礎建設的發展,農業生產仍處于較低水平。為了克服家庭分散經營帶來的困難,一些農民自發結成農業互助組。隨后,中央不僅認同了互助組的做法,而且引導農民在一些比較鞏固的互助組內試辦初級社。1953年12月,中央做出《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指出:“經過簡單的共同勞動的臨時互助組和共同勞動基礎上實行某些分工分業并有少量的公共財產的常年互助組,到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有較多公共財產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這種由具有社會主義萌芽,到具有更多社會主義因素,到完全的社會主義的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就是我們黨所指出的農業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從農業合作化的整個過程看,它采取了從互助組、初級社到高級社這樣一種前進的方式和步驟,適應了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情況,而且培養和訓練了一大批農村干部,使他們逐步學會集體經濟管理,從而加速了我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進程,避免了生產關系突然變革可能出現的問題,使農業生產穩步上升。1956年我國在嚴重遭受自然災害的情況下,糧食產量達到3855億斤,比豐收的1955年增加176億斤,比合作化前的1952年增加577億斤,社員收入普遍提高。但是,農業合作化時期也有不足,比如速度過快,原定10-15年完成的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在兩年多的時間內完成,有些農村違背了自愿加入的原則,強迫農民入社,嚴重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阻礙了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這一時期的土地所有權由農民個體所有逐步轉為集體所有,實現了較集中的規模經營,并且基本上由農民自主經營,政府只是起引導作用。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為“民營集體經濟”,而且被廣大基層干部群眾公認為改革前農村穩定發展的最好時期。

  (三)人民公社時期的官營集體經濟

  人民公社制度曾作為我國農村的基層社會組織形式,對我國農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人民公社制度的出現并非是一個偶然的歷史現象,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尋求中國農村社會主義現代化道路的一次大膽探索。1958年3月成都會議后,農村中出現把小型農業合作社并為大社的情況,受到毛主席和中央其他主要負責同志的肯定和支持,并于八月被命名為人民公社。同月,中央作出《關于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至此,人民公社就迅速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此時的人民公社以“一大二公”為特點,實行政社合一、工農商學兵相結合的原則,一般為一鄉一社,個別的一縣一社。公社內部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貧富拉平、平均分配,無償調撥生產隊以至社員的個人財產,導致“共產風”嚴重泛濫。1958年冬開始,中央和毛主席曾經為人民公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界限,陸續糾正了一些錯誤,但未能從根本上解決人民公社存在的過分集中與平均主義的問題,農民的積極性和農村生產力仍然受到束縛。1962年9月中央八屆十中全會上通過“農業六十條”之后,人民公社逐步調整到初、高級合作社的生產力水平階段,在內容實質與基本形式上均與初期的公社有了明顯的區別。但是,1966年開始,不少地方機械地照搬大寨的做法,爭相建立大寨公社大寨縣,并在經營方針上片面強調以糧為綱,把發展多種經營視為資本主義自發傾向。至1971年12月,中央指示各地不要生搬硬套大寨的辦法,加上基層干部社員的抵制,才逐步恢復勞動定額,評工記分,按勞分配的制度。但是,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公社在經營管理上的問題,如:農民活動管得過緊,經濟決策過分集中,利益分配苦了農民等。

  應該說,人民公社的目標與理想是美好的,但其現實情況卻并不美好,導致這一反差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人民公社”四個字,而在于當時的人民公社沒有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其一,農民加入公社的過程帶有強制性,并非各地各村的農民都是自愿加入的。其二,負責公社經營的所有人士來自國家干部,所有人士的任免和調動均由上級組織人士部門決定,與廣大社員幾乎沒有關系。這種體制注定公社的工作首先是對上負責,勢必突出體現官員的意志和權利,滋生官僚主義,導致工作盲目決策,短期行為及各種形式主義。可見,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民基本上失去了自主經營的權利,村干部的權利不過是組織社員勞動,經營上的許多決策都是公社領導決定。因此,這一時期的農村經濟為“官營集體經濟”。

  (四)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

  農村改革的核心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該核心的確立使廣大農民獲得了經營自主權。農民從長期失去自主權一下過渡到擁有自主權,這是農民在改革初期迸發出極大熱情的根本原因,遺憾的是這一熱情是短暫的,至1983年后,農民的種地積極性一直減退,這一現象又在于家庭承包制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其中,最主要的弊端是“統分結合易分難統,集體經濟名不符實”。從理論上講,“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本身就是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它是由家庭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權仍屬集體,農民只有使用權,不能買賣。農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時按照合同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然而,具體執行時很難行通。雖然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集體有權要求農民承擔一定的義務,但土地的經營權在個體,個體直接掌握著生產決策權和利益分配權。而個體經營者往往把個體生產和個體利益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集體和國家,恰恰與“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分配原則相反, 如:個體生產獲得自由時,國家計劃失控,農民溫飽問題得以解決時,集體經濟嚴重匱乏。這種經濟與舊社會的土地私有制相比,其進步不過是耕者有其田,實質上與新中國土改時期的經濟極為相同,其生產決策和利益分配都是由個體直接掌控,實屬個體經濟。隨著時間的延續,人們對土地私有的意識不斷強化,土地私有行為已從最初的隱性交易發展到今天的公開買賣,大肆圈地。此時,如果我們還把家庭承包制說成是集體經濟的一種形式,實在是牽強附會,連農民私下議論時都覺得可笑。因此,家庭承包制下的經濟實屬“民營個體經濟”。

  (五)新型集體化村的民營集體經濟

  農村改革后,幾乎所有農村在政策推動下實行了分田到戶,只有華西、南街等極少數農村繼續堅持集體化經營,如今30多年過去了,凡是堅持集體化道路的村莊,不僅實現了共同富裕,而且早已跨越了小康,實現了農業生產機械化,農業管理企業化,農業發展生態化,農村生活城市化,農村民主大眾化,農村保障集體化,實行了教育免費,住房免費,醫藥免費,部分衣食用品免費的分配制度。相反,那些堅持小崗村道路的廣大農村至今沒有實現小康,這一鮮明對比,促使越來越多的人重新認識集體化道路。不過,今天的集體化并不等同于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化,最大的區別在于人民公社時期的集體化依靠的是“官營集體經濟”,今天的集體化依靠的是“民營集體經濟”,即今天的集體化不再受行政命令的指揮,而是完全依照各村的實際情況,由農民自主經營。

  (六)國外共產社、共產村的民營集體經濟

  當我們的人民公社廢除后,以色列不僅有300個人民公社繼續存在,而且發展到今天,已明顯體現了共產主義各盡所能,按需分配的特征。社員沒有工資,只領取有限零花錢,所有的大開支都有集體負擔,吃飯、住房、汽車、大件家電、醫療、養老、兒童教育、繼續教育等全部由集體負擔。有集體食堂,所有食物免費,社員的零花錢足夠其特殊需要,如:化妝品、旅游、禮品等。另外,公社沒有雇傭關系,追求共同富裕,體現以人為本,真正遵循自主、自愿、民主、自由、平等、公平原則為前提,凝聚力強,具有高度的人文精神和現代企業管理,以上不正是我們中國人夢寐以求的理想嗎?

  當我們徹底否定“一大二公”的優越性時,日本的共產村山岸村不僅與南街村的情況極為相似,而且發展規模和公有化程度超出我們的想象,現有30多個實顯地幾乎遍布全日本,并擁有土地約1000多公頃。他們還在海外設立了7個實顯地,分布于泰國、韓國、澳大利亞、瑞士、美國、巴西等6個國家,共擁有土地1200公頃。目前山岸會的會員約有30000多人。

  以色列、日本作為資本主義國家之所以出現類似我國華西、南街村這樣的村莊,一不是私有制專利,二不是政府所為,完全是一批具有共產主義覺悟的人自愿組織加入,實行自主經營的結果。因此,以色列的人民公社、日本山岸村的經濟為“民營集體經濟”。

  通過以上比較,顯然,集體優越于個體,民營優越于官營。無論人民公社時期的“官營集體經濟”,還是家庭承包制下的“民營個體經濟”,都有各自的不足,而農業合作化時期之所以被公認為改革前農村發展的最好時期,以及改革后國內的新型集體化村,國外的共產社、共產村之所以被民眾向往,其共同點都是依靠“民營集體經濟”的發展。可以斷定,發展“民營集體經濟”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最佳選擇。

  三、“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進一步說明兩個不能否定不容置疑

  “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不僅體現在生產資料及勞動產品歸集體所有,而且體現農民自主經營的權利。這樣才能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人民公社時期,我們只是強調集體所有制的優越性,卻忽視了農民自主經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沒有意識到官營體制所帶來的弊端。盡管如此,但改革前三十年的集體化畢竟改變了中國農民長期一盤散沙的狀態。從此,農村才有了集體經濟 ,因而集體主義思想,愛國主義思想在農村乃至中國大地不斷興起,并且波及國外,許多科學家放棄國外的優厚待遇,沖破重重阻力回國奉獻,可以講,汶川地震“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社會風尚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可比的,而這一點跟三十年前形成的集體主義思想基礎是分不開的。我們不得不承認,在依靠農民自身力量的前提下,類似紅旗渠那樣的水利工程,既是舊社會私有制下不敢想的,也是今天家庭承包制下無法做到的。美國耶魯大學教授莫里斯·邁斯納在《旁觀毛澤東時代》一書中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經濟史以一個小小的工業生產基地為發端,這個工業生產基地甚至比比利時的還要小一些,當時,中國工業的人均量不及比利時工業產量的1/15,然而,是在物質資源最貧乏的基礎上,在充滿敵意的國際環境中和極少外援的情況下,中國在1/4世紀的時間內把自己變成一個主要的工業大國”。無疑,這個轉變大大縮短了中美歷史發展的差距,并使美國知識界感到震驚。而這個轉變同樣與農業集體化的力量是分不開的。因此,我們既不能否認集體化的優越性,更不能用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同樣,也不能用改革開放前的歷史時期否定改革開放后的歷史時期。改革后的最大成就在于我們的經營由官營轉向民營,避免了以往官營出現的種種弊端,極大地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造就了一大批農民企業家,尤其是造就了一批新型集體化村,如:“江蘇的華西村、蔣巷村、長江村、三房巷村,河南的南街村、劉莊村、北徐莊村、龍堂村,黑龍江的興十四村,北京的韓村河村、竇店村、留民營村,浙江的騰頭村、航民村,河北的白沙村、半壁店村,湖北的洪林村,四川的寶山村,江西的進順村,山西的東四義村、山東的西霞口村,廣東的崖口村,深圳的南嶺村,大連的后石村,廈門的馬唐村。”

  當然,農村改革時期也有許多不足,主要問題有兩個,一是分田到戶采取了一刀切的政策,以山西省代縣為例,當時實行分田到戶時,全縣三百多個村有三分之一的村積極響應,多數村內部認識模糊且意見不統一,有47個村要求繼續集體化經營,但不管你是否愿意接受,最終在政策推動下分田到戶,只是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戶的有46個村晚了一年,有一個村晚了二年才實行。于是“辛辛苦苦三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成為當時農村干部群眾流傳最多的話題。如果當時的政策允許那些不愿意分田到戶的村繼續集體化經營,那么,今天就會有更多的華西村、南街村。二是沒有及時總結華西、南街村發展”民營集體經濟”的經驗。假如華西、南街等新型集體化村改革后同樣放棄集體化道路,注定這些村的今天比小崗村好不了多少。然而,許多權威專家、學者總是避開這一關鍵問題,僅僅簡單地把華西村、南街村的成就歸結為一個好的帶頭人,甚至認為華西、南街的道路不可復制。無疑,權威人士的觀點會誤導很多人,因而各地對于后期出現類似華西、南街這樣的村莊很少在全國范圍內宣傳報道,當然不被廣大民眾所認識,如:東北三省的縣鄉干部竟然不知道黑龍江的興十四村,農業部、國家社科院的同志竟然不知道全國類似華西、南街這樣的村有多少個。長期的誤導宣傳,勢必讓廣大民眾困惑不前,不僅導致小平同志提出的第二次飛躍未能抓住機遇,及時推進,而且導致嚴重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

  顯然,“兩個不能否定”是正確的,只有堅持這一觀點,才能正確總結各個時期的經驗教訓,認識到“官營集體經濟”和“民營個體經濟”各自的不足,認識到“官營個體經濟”和“官商共營私有經濟”的危害,認識到“民營集體經濟”的先進性,從而做到既不走老路,又不走邪路。為此,建議中央國務院針對農村經濟的發展確立以下政策導向:

  (一)積極引導、鼓勵、支持農村發展“民營集體經濟”,從政策扶持及發展方向上確立“民營集體經濟”在農村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二)允許“民營個體經濟”的存在和發展。由于各地情況不同,各地農民認識程度不同,因而“民營個體經濟”的發展能否走向“民營集體經濟”,不僅需要政策的引導和支持,而且要顧及群眾的覺悟程度,千萬不可采取強制的辦法。只有在群眾自愿的條件下實施才能收到預期的效果。只有這樣,才有利于農村的穩定和發展。

  (三)嚴禁“官營個體經濟”及“官商共營私有經濟”。自古以來,百姓對官商勾結就沒有好感,而農村改革中出現的“官營個體經濟”及“官商共營私有經濟”,已成為中國的最痛,必須下決心處置。

  (四)反對虛化集體所有權的承包權物權化確權,確保農民集體的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土地確權首先依法確定土地歸村集體(全體村民)所有,非個人名下所有。嚴厲打擊任何單位或個人以各種理由非法占地圈地的行為,確保土地流轉由村民集體掌控。然后,具體每個村選擇華西、南街的路,還是選擇小崗村的路,是平均到家庭承包還是種糧大戶承包,是有償承包還是無償承包,是優先內部承包還是對外發包,包多少年等經營方面的問題,讓村民民主決策好了。過多的機械的教條的行政干預往往是成事不足敗事有余,勢必導致農村出現更大的危機。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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