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按語】
1914年日本乘世界大戰(zhàn)之機占領中國山東,并對袁世凱提出滅華密約21條,袁世凱于1915年5月7日草簽密約協議。1919年巴黎和會上日本再度要求中國承諾戰(zhàn)后繼續(xù)履行有關協議,引起國民憤怒爆發(fā)五四運動。此一“21條密約”,實際是1840年中英南京條約、1911年辛丑條約以后最重要的亡國條約,影響改變20世紀的中國現代歷史。但對這一密約以及中國當日面臨的危亡局面,健忘的國人多已無知。
【背景情況】
1914年8月,歐洲爆發(fā)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列強分裂成為兩個對立的營壘——以德、奧等國為一方的同盟國集團和以英、法、俄、日等國為一方的協約國集團。日本認為這是推行“大陸政策”,吞并中國的天佑良機。因此,大戰(zhàn)剛爆發(fā),日本就以“承擔日英同盟的義務”為借口,向德國宣戰(zhàn)。當時,德國在膠州灣租借地青島駐有軍隊。8月27日,日軍封鎖膠州灣,以進攻青島的名義出兵山東。日軍兩萬多人從遠離青島240公里的龍口登陸,占領萊州半島,接著沿膠濟鐵路西進,占領濟南。11月7日,占領青島,獲取了膠濟鐵路全線及其附近的礦產。日軍沿途驅逐中國軍隊,所到之處,奸淫燒殺,大肆掠奪,無所不為。整個山東凡日軍占領之地,都實行軍管,山東人成為亡國奴,苦不堪言。
乘兵威之勢,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向袁世凱提出了旨在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 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絕對保密,盡速答復”。
長期以來,關于“二十一條”披露的詳細過程還存在模糊甚至訛傳之處。近年出版的《莫里循與清末民初的中國》(作者:竇坤,福建教育出版社出版)一書中,根據當時曾任袁世凱政治顧問的澳大利亞人莫理循留下的文件資料(關于1915年日本提出的妄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的備忘錄、日記等)披露了部分有關史實。
【袁世凱的總統(tǒng)顧問、共濟會員莫理循】
莫理循全名喬治·厄內斯特·莫理循(George Ernest Morrison,1862年2月4日-1920年5月30日),澳大利亞出生的蘇格蘭人,1887年畢業(yè)于愛丁堡大學醫(yī)科,來華后長期任《泰晤士報》駐華首席記者(1897-1912)。袁世凱任大總統(tǒng)后任中華民國總統(tǒng)政治顧問(1912-1920)。是蘇格蘭禮共濟會員。
袁世凱顧問莫理循
【莫理循日記披露亡華21條內容及國際曝光經過】
一、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把日本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面交袁世凱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以后,由于歐洲列強陷于大戰(zhàn),無暇顧及東方,這為日本在中國進行大規(guī)模擴張?zhí)峁┝私^好的機會。日本一方面出兵占領中國山東,另一方面對中國袁世凱政府施加壓力,要求簽訂日本全面滲透控制中國的新條約。
1914年末,日本外務大臣加藤指示外務部把包括軍部及企業(yè)在內的各方面要求綜合到一起,共歸納為5部21條。
1915年1月18日下午,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受命把日本對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親自當面遞交給大總統(tǒng)袁世凱,并要求對此事絕對保密。在日本壓力下,袁世凱命內閣與日本進行秘密談判。由于日本對中國提出武力恫嚇,威脅下袁世凱政府不敢公開向外界泄露要求的內容。
據莫理循記錄的文件:對于日本危害中國主權的苛刻條件,袁世凱對幕僚的反應是表示不能全部接受,“所要求多太無理,令人憤恨”。尤其是對第五部分的七條要求,他認為如果接受中國就成了第二個朝鮮,“各條約多干涉內政、侵犯主權之處,實難開議”。
二、1915年1月22日,日本《朝日新聞》刊布了日本對華四條要求
“二十一條”是對中國生死攸關的重大政治事件,但迫于日本的武力威脅,北洋袁世凱政府不得不嚴格對外保密,因而作為袁世凱顧問的莫理循一度也無從知曉內情。但他十分關心局勢,迫切希望了解“二十一條”的實質內容。
1915年1月20日,他謁見袁世凱,詢及此事,但袁世凱支吾其詞。然而,莫理循得到一個印象:日本人已經使他十分憂傷。
1月22日,日本《朝日新聞》印發(fā)號外,刊載了日本對華交涉四要求:
一是關東租借期限和南滿鐵路期限均延至99年;
二是德國在山東省的全部利益悉讓與日本;
三是開放中國最重要的一些地點作為商埠;
四是日本在華享有建筑鐵路和內河航行之權利。
同日,中國《亞細亞日報》、英文《北京日報》均以《日本又向外交部提新要求》為題報道了中日之間的外交新動向。但當時并沒有透露21條密約的具體內容。
這引起了國人的強烈憤慨,國內反日輿論聲浪四起。上海、北京、天津、杭州等地商民、學生和海外華僑,一致抗議日本,要求政府拒絕日本的無理要求,希望政府公布交涉情形。
三、莫理循在1915年2月5日的備忘錄中,記下了日本不對外公開的第五部分的七項內容,同時也對第一至第四部分內容也做了記錄
到1月底,莫理循等仍然無法知道“二十一條”密約的全文內容。為此,莫理循向袁世凱建議,中國政府應向全世界公布真相,澄清人們的猜疑,從而達到遏止日本的目的。
1915年2月4日這天是莫理循53歲生日,袁世凱幕僚蔡廷干來見他表示祝賀,透露“二十一條”的部分內容。
2月5日下午,莫理循應邀謁見袁世凱。回家后莫理循整理了袁世凱與他的談話內容的備忘錄:
“日置益對總長、次長的態(tài)度傲慢。他堅持(中國政府)全盤接受(二十一條)。但總統(tǒng)向我保證,決不同意那些條款,即使日軍打到新華門也不同意。
日本的要求:
中國中央政府應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顧問。
中日合辦警察機關。
中國政府期望由日本保證中國的完整。
日本有權在中國任何地方布教。
所有在中國內地所設日本病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
山東省內并其沿海一帶及各島嶼,無論任何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日本將有權修造四條從南昌起始的鐵路,即南昌至潮州、九江、武昌、杭州。(總統(tǒng)強調,這樣建造的是日本人的鐵路,而不是日本人為中國人建造的鐵路)
南滿洲和東部內蒙古:
(1)長春至吉林(即吉長鐵路)的鐵路期限展期至99年。
(2)安東—奉天鐵路期限展期至99年。
(3)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展期至99年。
(4)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有經商、居住、耕作及其他權利。
(5)未經日本國政府同意,中國不得允準他國人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建造鐵路。
(6)日本國臣民在東部內蒙古具有開礦權。
長江流域:
日本國與中國合辦漢冶萍公司。未經日本國允準,該公司鐵礦、煤礦均不得開采。
(總統(tǒng)解釋說,這意味著所有長江流域煤礦、鐵礦的開采都受制于日本)
山東:
將德國在山東所有權益讓與日本。龍口或煙臺至濰縣的鐵路由日本建造。(總統(tǒng)認真地指出,這與外國在中國建造鐵路的條件不符,而是在中國境內的一套日本鐵路)
福建:
不經日本允準,不得在福建境內建造船廠、鐵路或開采礦山。
中國所有軍械均從日本購買,中國如設立軍械廠,日本有權幫助中國建立。
在這個備忘錄中,莫理循首先記下了日本不敢對外公開的第五號中的七項內容,對第一至第四號大部分內容也做了記錄。這些內容基本上反映了日本列強向中國政府提出的“二十一條”秘密要求的內容。
得知21條內幕后,2月9日,莫理循主動與《泰晤士報》駐北京記者端納(后來曾經擔任孫中山、蔣介石、宋美齡私人顧問)聯絡。
2月10日,端納來到他的住所,當端納見到莫理循時,莫理循站了起來說:“對不起,我得去趟圖書館。”端納馬上注意到莫理循整理了一下書桌上的一大堆文件,并故意在中間一摞文件上多按了一下。端納心領神會,在莫理循走出房間后,迅速把被按的文件塞進大衣口袋。
莫理循在當天的日記中寫道:“我盡可能地寫好內容,以便透露給他將在《泰晤士報》上發(fā)表。”
端納于2月11日發(fā)出了報道,《泰晤士報》于12日刊出。有關“二十一條”的新聞幾乎占據了世界所有報紙的頭條新聞。
四、日本為隱瞞“二十一條”內容真相,制造了兩個文本;莫理循建議中國政府拍照復制“二十一條”全文備忘錄,從而為揭露日本這種欺瞞世界的卑鄙行為提供了確鑿的證據
消息公布后,美、俄、英三國乃電令各該國駐日公使向日本外務部要求,希望獲知中日秘密談判的內容,尤其是日方的條款。日本迫于國際壓力,乃將其中較為普通的11款以正式文書通知各國,但仍然隱瞞第五部分內容。
由于日本向歐美列強公布的條款沒有損害他們在華利益,因此,報刊輿論對歐美列強產生的影響沒有達到袁世凱政府所希望的效果。于是,袁世凱與莫理循不得不采取新的方式,這就是將“二十一條”全部文本交與美、俄、英等各主要使館,試圖繼續(xù)引起他們的重視。
2月15日,莫理循終于得到了“二十一條”全文英文譯本,并積極努力地將日本滅亡中國的全部要求公布于世。“二十一條”要求曝光后,日本仍企圖欺瞞歐美各國,同時,日本報紙對莫理循大加攻擊。但是莫理循并未停止對日本侵略野心的揭露,他還積極地向中國政府提出可操作性建議,比如中國政府采納了他提出的一份由官方拍照復制“二十一條”全部文本的備忘錄,從而保留了日本妄圖滅亡中國的確鑿證據。
1915年5月7日,日本向袁世凱政府下達將武力解決的最后通牒。5月9日袁世凱政府表示被迫接受部分協議,5月25日正式簽訂了21條中前4部分的密約。
1915年5月中日密約簽署
袁世凱政府并承諾,其余第5部分7條也將在適當時機繼續(xù)簽署。這就為1919年巴黎和會日本要求確定中日新約埋下伏筆。
袁政府接受最后通牒的消息一經傳出,國內群情激憤,各城市愛國團體,紛紛集會,誓雪國恥。雖然由于國際壓力迫使日本刪去了對各國有威脅的內容,但是所簽訂的條款中都有嚴重侵犯中國利益和主權的內容。
毛澤東1915年5月7日手書四言詩,時年23歲
【附錄】日本要求中國袁世凱政府簽署的“中日1915年密約二十一條”:
1915年1月18日,日本遞交給袁世凱妄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基本內容如下:
第一部分關于山東問題四條:日本擬向德國協定取得德國在山東享有的一切權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煙臺或龍口連接膠濟路的鐵路;中國從速自動開放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等。
第二部分關于日本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yōu)越地位”的七條:將旅順、大連租借期限及南滿、安奉兩鐵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滿及東部內蒙古地區(qū)任便居住往來,并經營商工業(yè)各項生意;可獲得該地區(qū)的開礦權等。
第三部分關于漢冶萍公司二條:俟將來機會相當,將該公司作為兩國合辦事業(yè);所有屬于該公司各礦之附近礦山,如未經該公司同意一概不準該公司以外之人開采。
第四部分一條:中國政府允準,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第五部分共七條:在中國中央政府,須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當政治、財政、軍事等項顧問;所有在中國內地設立的日本醫(yī)院、寺院、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須將必要地方的警察作為中日合辦等。
由于中國民眾的強烈憤慨和反抗,使“二十一條始終未能完全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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