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同國家干預主義理論的爭論中不斷發展壯大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在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流經濟思潮之后,通過其所控制的國際經濟組織向發展中國家以及轉型國家迅速傳播,并成為WTO 建立的經濟學理論基礎。但由于新自由主義堅持形式正義,否認實質公平,未能真正考慮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地位的懸殊狀況,發展中國家不能獲得真正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機會,形式正義掩蓋的是不平等的實質,導致WTO 法價值生態出現危機。
20 世紀80 年代起,新自由主義經濟思潮遍及經濟學領域并影響到世界經濟的各個方面,推動了多邊貿易自由化進程。但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本身的缺陷,無法解決多邊貿易自由化的矛盾與沖突。而建立在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之上的WTO 法的價值生態亦顯現出危機。
一、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與WTO 法律制度的建立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是相對于凱恩斯主義而產生的。“二戰”結束后的30 年里,凱恩斯主義盛行于西方世界,國家干預成為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制定經濟政策的主要理論依據。然20 世紀70 年代的中東石油危機,導致西方主要國家陷入“滯漲”狀態,國家干預的經濟政策無法解決西方國家所面臨的經濟問題。這時,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在同國家干預主義理論的爭論中不斷發展壯大,并很快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主流經濟思潮。
新自由主義是資本主義意識形態的理論表現,是在亞當·斯密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一個新的理論體系,因此被稱為新自由主義。該理論體系強調以市場為導向,是一個包含一系列有關全球秩序和主張貿易自由化、價格市場化、私有化觀點的理論和思想體系,其完成形式則是所謂“華盛頓共識”
盡管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體系中學派很多,但都強調市場機制的作用,反對政府干預經濟;都鼓吹私有化,反對國有化;都宣揚經濟自由,反對計劃經濟。因此,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核心內容是經濟自由。個人自由和個體利益是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的核心價值。該理論認為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的穩定和增長,反而會限制市場經濟的自我完善和自我調節。簡言之,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認為經濟增長的最基本方式是通過自由市場機制,強調政府對經濟放松管制是增進效率和促進經濟增長的最好辦法。而通行的做法是建立一套旨在促進國內經濟自由化并增強外部環境聯系的政策。這些政策包括降低或取消價格與進口的控制,改善外商投資和國內投資環境,保持經濟穩定以及刺激出口等等。
在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中,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迅速向發展中國家傳播。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WB)等國際經濟組織在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向全球傳播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依靠自己所控制的IMF、WB 等國際經濟組織來推行新自由主義經濟政策,通過各種“援助”及“貸款”的方式來強制發展中國家接受新自由主義改革模式,以便把發展中國家統統納入自己控制的世界經濟體系。據統計,在20 世紀80 年代,有70 多個發展中國家接受了WB 與IMF 的SAPs,僅在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區的47 個國家中,就有36 個國家接受了SAPs。[3](p241—242)在80 年代末,SALs 的借貸資金占據了WB 借貸總數的25%,其中50%是直接投放于債務危機最嚴重的國家。在80 年代末期與90 年代初期,隨著原蘇東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的解體,它們也紛紛加入這個行列。至1992 年底,IMF 與WB 批準的SAPs 已達到267 項;而到2004 年4 月,單IMF正在執行的各種形式的SAPs 就有49 個。以上數字說明,IMF 與WB 對于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在發展中國家以及轉型國家的推廣中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也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果。
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在全世界范圍內推行的最大結果就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建立。WTO 理念的實質是新自由主義,強調自由貿易的新自由主義理念主導著WTO 的走向。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作為一種“由通過市場機制而實現的自由貿易和資源自由流動的全球政策體制”,這需要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建立以自我為中心的長期合作,為各國之間的國際貿易提供穩定和可預測的規則體系。因此,時代迫切需要建立一個新的國際經濟組織來制定新的規范、規則和原則,通過制裁的方式,保證這些規范、規則和原則得到遵守和執行。WTO 正是對此種情勢的回應下建立的。
與GATT 相比,WTO 不僅將傳統的貨物貿易,而且將農產品貿易和紡織品貿易納入到多邊貿易體制之內,并且通過《服務貿易總協定》將服務貿易,通過《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與貿易有關”的形式將投資措施和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到WTO 的調整范圍之中。多哈回合的談判議題更加廣泛,包含了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貿易與環境、貿易與技術轉讓、貿易便利化、電子商務、技術合作以及貿易、債務與金融等議題。可以看出,WTO 的調整范圍遠遠超出了GATT 的調整范圍。
GATT 采用的是“例外之中有原則”的立法模式,而WTO采用的是“原則之中有例外”的立法模式。比之GATT,WTO建立了一種更強有力的貿易規則體系,采取諸多措施限制了對例外條款的使用。與此同時,WTO 還肩負起監督多邊貿易規范的實施、管理貿易談判和解決貿易爭端的重任。總之,GATT 主要致力于成員方關稅的削減,并不對締約方國內法律法規和貿易政策進行審查,而WTO 不僅致力于成員方關稅的削減,而且還承擔起了審查成員國國內的貿易法律法規政策是否符合多邊貿易紀律的重要任務,對世界各國國內貿易規則的協調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可以說是加強了多邊貿易體制規則的可預見性。
WTO 調整范圍的逐步擴大,以及確保多邊貿易規則的可預測性,包括全球貿易的標準的協調、規范和價值的傳播等都推動了新自由主義的傳播進程。并且,WTO 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的建立,特別是其爭端解決程序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以及爭端解決程序的加強,使WTO 法具有“硬法”的某些因素,保證了WTO 法律制度能夠很好地在各成員方貫徹執行。凡此種種均反映了新自由主義理念。所以,WTO的建立是以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作為其指導思想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為WTO 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經濟理論基礎。
二、WTO 法律制度的價值生態
法的價值是作為客體的法之于社會主體的有用性。從系統論的觀點出發,生態指的是某個系統中各要素所構成的有機整體。因此,法的價值生態就是法的不同價值構成的有機整體。通常情況下,可以把法的價值生態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的法的價值,是終極性的、目的性的和最高的法的價值;第二層次的法的價值相對于第一層次的法的價值,是工具性的、從屬性的和解釋性的法的價值;第三層次的法的價值主要從屬于第二層次的法的價值,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價值。就 WTO 法律制度的價值生態而言,秩序、安全等都是在第一層次價值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或者說都是次生性價值,而自由與公平是WTO 法第一層次的價值。在WTO法律價值生態中,其核心價值是圍繞著“自由一公平”向度演化的,自由價值是WTO 法律價值的基礎,而公平價值是WTO 法律價值的靈魂。
按照法的價值的一般原理,WTO 法的自由價值是WTO法對于人們對貿易自由化需要的滿足,其前提條件是存在著人們對貿易自由化的需要。WTO 法滿足人們需要的方式主要是兩個:一是將人們的貿易自由化的需要法律制度化,使之具有合法的、為法律所保護的性質;二是將已經法律制度化了的人們的貿易自由化的需要現實化為法律的現實。
WTO 法為推動全球經濟一體化、貿易自由化搭建了一個平臺,促進了國際經濟分工和合作,實現全球資源優化配置,將人們對貿易自由化的需要法律制度化,并通過非歧視、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關稅減讓、市場準入、禁止數量限制等基本原則來具體規范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以及投資領域,從而使制度化了的人們的貿易自由化的需要現實化為法律的現實,推動多邊貿易的自由化。在程序法方面,WTO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明確了爭端解決的程序和時間,并增強了后續行動的有效性,為WTO 法自由價值的實現提供了保障。
WTO 規則倡導平等與公平,并為之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實現各成員國法律地位平等和貿易機會均等,實現全球經濟資源、合作利益和負擔的公平分配以及國際貿易摩擦和沖突的公正解決。公平在WTO 中有二種形式,即形式公平和實質公平。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形式公平意味著市場準入公平,保證各成員國產品在進入某一成員國國境之時以及在各成員國內市場中本國產品與其他成員國產品之間的公平競爭。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各成員而言,WTO 的互惠、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則為形式公平提供了有效的指導,而且許多WTO 規則和協定之設計和實施是為了確立爭端解決以及處理不平等貿易措施和談判程序的形式公平。然實質公平才是WTO 法公平價值的核心,WTO 法特殊與差別待遇原則為實現實質公平提供了制度支撐。
在法的價值理論中,正義、公平、公正三個詞之間的差別頗為微妙,很難確定區分的具體標準。“在漢譯法學著作或論文中,justiec 一詞有時被譯為‘正義’,有時被譯為‘公平’,有時被譯作‘公正’。雖然一般來說人們常常感覺‘正義’范圍較廣、內容較深奧,但在具體語言環境中,作者或譯者往往根據自己的理解和偏好作出選擇”。[5](p56)因此,WTO 法的公平價值在具體的或特定的語境下還可以表述為WTO 法的正義價值,或者可以把WTO 法的公平價值放在WTO 法的正義價值之中表述,二者的含義是相似的。
三、新自由主義視閾下的WTO 法律制度的價值危機
盡管WTO 法律制度對貿易的自由化和世界經濟的增長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隨著議題的進一步擴大,WTO 新一輪談判裹足不前,使得WTO 法律制度的價值生態顯現出了前所未有的危機。
在WTO 法自由價值的實現上,受到了來自于環境保護問題、勞工保護問題、新貿易保護問題等的全面挑戰。首先,WTO 所倡導并推崇的不加限制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是造成全球環境污染的原因之一。在貿易自由化的推動下,利潤成為自由貿易主體所追求的首要甚至是唯一目標,現代化、規模化的生產,導致了物質消耗總量的增長,加劇了資源枯竭和環境退化。貿易自由化與全球化導致集約經營方式和現代化科學技術的應用同樣可能導致對環境的破壞。其次,在勞工問題方面,由于跨國公司成為WTO 協定中推行貿易與投資自由化政策的堅定擁護和積極促進者,在自由化的旗幟下它們可以毫無障礙地進出各國市場和社會,而不用為這些國家承擔自由貿易和投資以外的社會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政府和企業只能靠競相降低勞工標準來爭奪定單,跨國公司卻不必為此承擔任何的道義和法律責任。因此,WTO 所追求的貿易與投資自由化,使得勞工不僅是無法分享自由化的果實,甚至連原有的權利都受到了削減。再次,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侵蝕著WTO 法自由價值的基礎。
在WTO 法公平價值的實現上,由于秉承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WTO 法律制度更傾向于形式正義,沒有認真考慮在國際市場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懸殊地位,發展中國家不能獲得真正的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機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一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地位。從傳統的貨物貿易上,烏拉圭回合中發達國家平均關稅從6.3%下降到3.8%,但發展中國家在關稅減讓上卻做出了很大的讓步,如巴西從41%下降到27%。而且,對于發展中國家大量出口的許多優勢工業產品,發達國家仍然保持了高關稅水平。在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所達成的協議,都對發達國家有利,都是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做出重大讓步。另外,WTO 的爭端解決程序復雜,使發展中國家在啟動或辯護上存在很大困難。況且,爭端解決機制最終效力來源于成員方的報復能力,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報復的能力很小,很難利用爭端解決機制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WTO 法律制度的價值生態出現危機,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建立的經濟理論基礎本身具有的缺陷不能不說是一個主要原因。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強調絕對的自由化,堅持形式正義,否認實質正義。在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看來,自由與正義之間,自由與“形式正義”是相容的,而與“社會正義”是不兼容的。具體地講,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者不僅反對試圖達到結果平等的“社會正義”概念,而且反對以平等的名義給予市場弱者差別待遇,以換取起點平等,他們甚至得出保持差距是促進市場自由與生產力發展所必需的結論。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新自由主義堅持的是一個社會把結果公平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即任何力圖確保一種社會正義的努力都必定會把自生自發的市場秩序變成一種集權型秩序,最終將破壞法治,毀滅市場秩序與自由本身;而一個社會若把自由放在首位,則將得到最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平等。這樣一來,強調“形式平等”的新自由主義經濟理論較好地考慮了促進市場競爭的效率,以及市場競爭中的規則平等,著眼點主要在于保持市場主體的形式上的“交易公平”。但對“差異公平”的重視程度不夠,未能真正考慮發展中國家在國際市場上與發達國家在競爭地位上的懸殊狀況,從而影響到WTO 法律制度對發展中國家的扶持與特殊措施的考慮不足,不能給予它們足夠的真正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機會。這種傾向于“形式正義”的立法效果,掩蓋的是不平等的實質。
強調形式正義的本身,就可能導致結果的非正義,WTO法的價值生態出現危機也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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