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自1957年的美國電影《十二怒漢》,這一電影深刻地描繪了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大陪審團又赦免了一個白人警察。
還記得那句“我喘不過氣了”嗎?對,就是那個黑人小攤販加納,這個有6個小孩的父親最后的呼救,也沒有讓白人警察丹尼爾·潘塔雷歐放棄危險的“鎖喉”。12月3日,大陪審團在案發后5個月作出裁決,丹尼爾·潘塔雷歐被免于起訴。
這個結尾并不陌生。11月24日,弗格森案的大陪審團也曾有類似的決議:今年8月9日在弗格森鎮開槍打死黑人青年布朗的白人警察威爾遜也被免于訴訟。稍微有點不同的是,在弗格森案后,美國總統奧巴馬花費了2.63億美元,給每個警察都派發可佩戴攝像機。也就是說,丹尼爾“鎖喉”殺人是“有圖有真相”,相當于全球直播了。
但結局還是一樣。弗格森案后,抗議者又上街了。除了“舉起雙手”這一弗格森案抗議行動中的經典動作,又多了一個“我喘不過氣了”抗議標語。
“我曾以為,警察隨身佩戴攝像頭可以幫助解決這類案件。但在大陪審團就加納案作出決定后,我不那么肯定了。”CNN法律評論員梅爾·羅賓斯認為,問題出在大陪審團,“大陪審團并非判斷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是否違法的理想平臺”。
與梅爾一樣,越來越多的美國人開始關注有“終結者”功能的大陪審團。這個神秘的團體,到底是怎么工作的?決議又是怎么產生?又是如何保證公正的?《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先后采訪了20余位美國公民和中美法律專家,力圖還原這些神秘裁決背后的運作密碼。
大陪審團哪大
大陪審團的“大”有兩點,一是“初選”機制,二是“一團多案”制。第一個權力最關鍵,因為只有大陪審團決定“買不買”之后,普通陪審團才開始考慮“買什么”
大陪審團的組成及其功能,不像普通陪審團那樣廣為人知。
在美國司法制度中,陪審團制度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陪審團分為兩類:一是弗格森案涉及到的大陪審團,另一類則是我們普遍熟知的陪審團,或稱普通陪審團。
區別在什么地方?“就好比一個人走進一家百貨公司,大陪審團決定是‘買不買’、陪審團決定的則是‘買什么’。”“美國三權分立”討論興趣小組的一個成員馬修向《國際金融報》記者介紹說,大陪審團之所以“大”,一是因為它有一個“初選”機制。普通陪審團負責審理具體的案件,而大陪審團則負責決定是否應該對案件提起訴訟,如果大陪審團決定不起訴,案件就不會轉交到普通陪審團那里。
在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案、判案過程中,大陪審團只負責立案,而陪審團則負責審案以及判案。也就是說,大陪審團只負責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的判定,而陪審團則在大陪審團作出立案的決定后,才在審案過程中,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證詞,并由此作出判案決定。
從這個分工看,刑事案件能否立案,由大陪審團決定,如果大陪審團決定不立案,則表明大陪審團認為當事人無罪,比如弗格森槍擊案,大陪審團經過詢問60多位證人的證詞后,認為警察威爾遜屬于正當防衛,因此不予立案;相反,如果大陪審團認為有立案的依據及充足的理由立案,也并不等于判定被告有罪;被告是否有罪,必須在立案后交由陪審團審理,由陪審團決定。
此外,大陪審團采取“一團審多案”的工作模式,而陪審團則采取“一團審一案”的工作模式。馬修認為,主要還是工作量的考慮。“陪審團的工作量要比大陪審團大得多,這也是為什么大陪審團可以一組人審幾件案子,而同一個陪審團一般只負責一件案子。”
實際上,設置不同功能的陪審團,也有節省開支的目的。“我認為大陪審團的存在,除了是司法程序的需要,也是為司法機構和當地政府減少不必要的開支。因為在刑事案件中,一旦最終裁決結果被告勝訴、被判無罪,司法程序中所產生的費用就需要由當地司法局承擔。”馬修說。
大陪審團都有誰
大陪審團雖然有“大”的權力,但在人員選擇上,并不比普通陪審團嚴謹,相反更寬松。
無論是大陪審團還是陪審團,均由18歲以上公民采取隨機抽簽的方式擔任。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了解,被選入陪審團在美國的日常生活中很常見,即使是總統都有可能接到履行陪審團義務的通知信。
陪審員的選擇具有一定要求。美國公民Tony Lambert告訴記者,一般說來,陪審員必須是美國公民,年滿18歲,能用英文進行交流、沒有重罪前科,州法院的陪審員還必須是本州居民。“法院并不對陪審員的文化程度、社會地位和法律知識等做出限定。這是因為美國的司法初衷是基于證據對事實的判斷,這些不會因為是否具備相關法律知識而改變。”
但誰能成為大陪審團成員,誰又能成為普通陪審團成員呢?按照一般的理解,大陪審團似乎權力更大,所以人員選擇要更嚴謹。但美國的情況完全相反,大陪審團成員選擇的嚴謹性上還不如陪審團,除了沒有在宗教、種族比例上的要求,甚至還會出現大陪審團成員與涉案人相識的情況。
賓夕法尼亞大學金融管理學院大三學生張琦雅曾經收到過陪審團義務通知信,她說:“選拔陪審員時,各法院會根據選民登記名單、駕駛執照持有者名單等確定一份能覆蓋該地區80%以上人口的原始名單,但是和大陪審團的情況不同,陪審團的陪審員需要接受法官的訊問,以了解候選人的背景,確定其在審判過程中能否做到公正無私。并且必須向控辯雙方律師公布具體信息,包括宗教背景、受教育程度、人際關系等等,而大陪審團這些都不需要。”
不過,張琦雅因為是留學生身份,不屬于美國公民,最終沒能成為真正的陪審員。
但大陪審團一般沒有這個選拔過程。在美國,挑選大陪審團成員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是“抽簽法”,即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抽簽方式確定大陪審團的成員;二是“評選法”,即由一名或數名法官從符合上述條件的候選人中間用評議的方式選定大陪審團的成員。目前美國有42個州采用第一種方法;有6個州采用第二種方法。此外,科羅拉多州和內布拉斯加州采用二者結合的方法,即先用“抽簽法”從候選人中選出40至50人,然后再由法官評議確定正式人選。
弗格森槍擊案里,依照密蘇里州法律,大陪審團由12人組成,按照人口比例隨機選擇。陪審團成員身份保密,僅公開性別和種族信息,此次大陪審團12人中包括6名白人男性、3名白人女性、2名黑人女性和1名黑人男性。
與普通陪審團不同,大陪審團一旦組成后,有一定的任期。在這個任期內,對管轄范圍內的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審理判斷,因此往往要審理許多案件。比如負責審理弗格森槍擊案的大陪審團,在弗格森槍擊案發生前就已經組成。
規定人數上,大陪審團也更“服從”地方法規。在美國,各州的普通陪審團基本上在12人左右,但大陪審團組成人數卻不盡相同,最少的為5人,最多的為23人。例如,印第安那州規定為6名;俄勒岡州規定為7名;俄亥俄州規定為9名;蒙大拿州規定為11名;聯邦大陪審團為23名。
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律專業研究生Mila Kennos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普通陪審團在選擇陪審員時更為嚴格,是因為法官將直接根據陪審團作出的決定判案,因此這是有實際法律效力的重要決定。而大陪審團相較之下有更大的犯錯空間,畢竟即使大陪審團斷定案件“有可能”形成犯罪,陪審團也會重新基于控辯雙方的證詞對案件重新定性,“哪怕最終宣布被告無罪,不會對社會造成直接傷害,頂多是花了一筆冤枉錢”。
不起訴的背后
具體在弗格森一案中,我們可以看看大陪審團是如何審理案件的。他們的理由也很充足,問題是,這份證據少了一個關鍵證詞,即死去的黑人
在經過3個月時間里用了25天來取證,聽取了60多位證人,包括目擊者的證言,檢查了大量證據。由于事發現場沒有監控攝像頭拍下畫面,因此大陪審團的判定只能依據物證和對各方證詞的取舍。根據檢察官公布的詳情,大陪審團的決定基于下面的一系列事實。
首先,大陪審團同意,事件發生的時候威爾遜正在執行公務。事發之前,威爾遜正完成了一項任務之后開著警察的公務車返回。接近中午時分,警察接到報告,說有兩人剛剛搶過一家便利店,拿走一包價值48美元的雪茄。
警察的電臺通告說,其中一個嫌疑犯帶紅色帽子,身穿白色汗衫、黃色襪子和短褲。威爾遜從警察的電臺中聽到對搶劫便利店的嫌疑犯的描述,便問是否需要協助,得到了肯定的回答。剛剛才過幾分鐘,威爾遜便在車上看到布朗和他的朋友約翰遜走在馬路中間,妨礙了交通。他將車倒回去,對兩人說了句“為什么不走人行道”。但他馬上發現,這兩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而且布朗手上拿著雪茄,于是便命令他們停下來,同時要求警察總部派人增援。
根據威爾遜在法庭上的陳述,體重132公斤的布朗走過來。就在威爾遜要下車的時候,布朗將他的車門用力關上,過來朝他臉上打了兩拳。威爾遜拔出了槍,而布朗抓住他的槍說:“你這個膽小鬼,根本不敢開槍。”在搶奪的過程中,威爾遜扣了扳機,在車內打了兩槍。
證據顯示,威爾遜的臉上有被打過的痕跡,肌肉與骨頭受傷。他在車內開的第一槍打中了布朗的指尖。在威爾遜的槍上有布朗的DNA,證明兩人曾經搶奪武器。在警車的內外以及威爾遜的身上都發現了布朗的血液和DNA,證明了布朗半身進入警車的說法。威爾遜在車內開的第一槍,槍口朝下射擊,與出現武器爭奪的說法吻合。車內搏斗的結果,是布朗的大拇指受了槍傷。
目擊者說,槍響之后布朗逃跑,威爾遜下車追趕。之后幾十秒中發生的事情,目擊者就有了不同的陳述。布朗的伙伴約翰遜說,布朗先是逃跑,威爾遜朝他背后開了一槍。之后布朗轉身,舉起雙手說:我沒有帶槍。但是威爾遜依舊開槍打死了他。其他證人說,威爾遜起先并沒有開槍,但是布朗轉過身來向威爾遜沖過去,這時威爾遜才開槍將他打死。至于布朗是否舉起雙手,目擊者眾說紛紜。至于布朗如何舉手,舉了多高,是掌心朝外還是握緊拳頭,說法更是五花八門。檢察官說,一些證人后來承認,他們的說法并非親眼目擊,而是聽說。
證據顯示,布朗中的六槍都是從正面打的,否定了警察從背后開槍的說法。槍擊的角度證明布朗當時正在朝威爾遜走過去或者跑過去。威爾遜警官在法庭上描繪了他自己當時的感受:“在那個時刻,他看上去就是下決心要沖過子彈,看上去他對我向他開槍非常憤怒。他臉上的表情,是直瞪瞪地看著我,似乎我根本不存在,根本不在他沖過去的方向。”
按照密蘇里州的法律,警察在執法時如果感到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就可以使用致命的暴力。從威爾遜看到布朗,直到布朗被打死,這中間一共只有一分多鐘。在審視過所有證據、聽取過所有證人的證詞之后,大陪審團認定,威爾遜警官當時的確感到生命受到威脅。因此,大陪審團決定不予起訴。
專業的“陰謀”
從大陪審團進入角色開始,他們的敵人可不止被告。一群高智商、高素質的律師、檢察官都在試圖引導他們。而他們本身業余得像一層紙,一戳就破。
大陪審團的這些結論,跟一個重要的人有關。即弗格森案的檢察官麥卡洛克。
對他來說,此類案件無論作出怎樣的決定,都會惹火燒身。因此盡管刑事案件并非一律都交由大陪審團決定,他還是擇將“皮球”踢給大陪審團。
麥卡洛克首先給了大陪審團一個封閉的、看似有利于獨立判斷的審理的環境。沒有法官在場,也沒有律師在場,只有檢察官及證人,由檢察官提供及解釋證據,并傳喚證人,不向公眾開放,整個過程保密,大陪審團成員的名單也是嚴格保密,大陪審團可以排除外界干擾,不管總統、社會名流、意見領袖、傳媒或大眾有什么看法,都不會影響陪審員們的獨立判斷。
但真是這樣嗎?其實,從進入這個封閉空間開始,種種“暗算”也開始了。
麥卡洛克的第一招,就給了大陪審團一個下馬威。
通常情況下,大陪審團成員在聽證上聽取“濃縮版”證詞,也就是前期檢察官經過一定整理后的證據。但這一次,麥卡洛克將所有證據都不加挑選地一并呈上,這一做法在刑事訴訟中非常罕見。可以想象這個工作量,僅證詞錄音時長就有70小時,大陪審團成員并非專業人士,也有自己的工作、家庭,這種冗長的聽證,也被認為最終“促成了”威爾遜被不予起訴。
復旦大學新政治經濟學中心高級研究員陳平就曾指出,大陪審團是一群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普通人,缺乏處理案件的經驗,也很少會像專業人士一樣知道目擊證人口供出現不一致所存在的所有可能原因,因此當看到這樣的案卷時,他們只可能會被各種矛盾的證據所混淆。
緊接著,麥卡洛克的第二招就來了。根據密蘇里州法律,12名大陪審團成員中9人同意,即可作出起訴決定。但就這9人的多數,早就被技術性分化了。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汪雪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假設檢方起訴被告二級謀殺,那么大陪審團只需要討論這些證據是否支持二級謀殺即可,是就起訴,不是就放棄,要達成9人多數并不難。”
現在的問題是,檢方不提供任何罪名,那么大陪審團則需要考慮一級謀殺、二級謀殺、重罪謀殺,過失殺人等一系列罪名,那么就可能出現兩個人支持一級謀殺,三個人支持二級謀殺,四個人支持重罪殺人,五個人支持過失殺人等情況。“最后,任何一項罪名都無法達成多數,而實際上不排除整個陪審團都恨不得將兇手繩之以法卻無法就具體的罪名達成一致的情況。而檢察官還可以利用程序把事情辦砸的責任推給陪審團,自己避開輿論的炮火。”汪雪說。
麥卡洛克最狠的一招,就是那個封閉的環境。
大陪審團為了避免外界干擾,被告律師是不會出現的。但這也帶來一個結果,即在一個只有檢察官出現的非對抗性情境里,檢察官有足夠的手段可以引導大陪審團達成自己想要的結果。大陪審團只能聽到檢方的一面之詞。檢方處理案件的態度是否積極,用詞表達是否全力以赴,證據提交的順序,案情的闡述方式,證人口供的組織都可以起到操縱結果的效果。
汪雪認為,這次檢方和被告“蛇鼠一窩”簡直不可思議。“通常被告不會去大陪審團面前作證,因為自己律師不會陪同,一旦出錯就會被抓住把柄。但這里因為有檢方保駕護航,大陪審團反而還會覺得被告勇氣可嘉。而更不公平的是,死者是不會出席的,只有被告一人的陳述,這個程序天生就對被射殺黑人布朗不公平。”更可笑的是,盡管案件涉及一方身份為警察,但此案的取證均來自于威爾遜供職的警察局,警察內部自檢自查。盡管奧巴馬下令司法部插手調查,FBI參與取證,但警察局在證據搜集、提供上的自由度極大。
實際上,在州政府竭力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大陪審團未能對嫌犯提起指控的案例極為少見。控訴嫌犯的舉證標準不是州政府提出了無可置疑的證據,而是提出了起訴的合理根據。密蘇里州法庭表示,“合理根據”是指“所掌握的具體事實和情況足以保證,一個謹慎的人都認為嫌犯已犯法”。這一標準是在1996年州訴托卡案(State v Tokar)中確立下來的,該案支持以謀殺罪(指控)逮捕嫌犯,因為他與女友開著一輛黃色旅行車(與目擊者對犯罪者的描述吻合),且他此前也有類似的入室盜竊前科。
數據顯示,2010年聯邦檢察官起訴大約16.2萬個嫌疑人,只有11人沒有得到大陪審團的批準,最近五年經由大陪審團聽證最終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都不超過0.007%。原因是決定不對案件起訴的要求很高,只有在大陪審團在聽取所有呈堂證供后認定“幾乎無可能”是刑事犯罪行為時才會宣布不起訴,而只要存在“合理可能”是刑事犯罪的案件一般都會正式立案起訴。
不能說的原因
陪審團制度與社會道德情感的“隔離”,已經讓人對它的正確性與公正性不能不質疑。在弗格森案件中,幾乎沒有真正的勝利者。
陪審團制度,是美國引以為豪的一項司法制度。這一制度在不少美國大片中都有表現,世人并不陌生,但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司法實踐中也頗受爭議,因為陪審團不時作出與社會道德輿論相悖的決定。轟動全美的1994年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和2008年凱西殺女案中,陪審團都作出了無罪判定,引起輿論嘩然和強烈不滿。弗格森案中,陪審團所作決定再讓美國民眾對陪審團制度是否公平產生嚴重質疑。
在美國,雖然司法是獨立的,陪審團制、無罪推定、程序正義和直接證據等具體制度和原則有其積極一面,但這套司法制度與社會道德情感的“隔離”也讓人對它的正確性與公正性不能不質疑。在弗格森案件中,幾乎沒有真正的勝利者。
正如有的分析認為,弗格森案陪審團成員依據所掌握的大量證據做出裁定,從程序上看無可挑剔,但程序正確并不能解決社會現實中的不公正,因為美國社會里有根深蒂固的種族歧視意識。這起案件所造成的社會后果和道德后果已遠超法律本身:美國社會被更深地撕裂,種族矛盾再次被嚴重激化。
弗格森案不是個案,類似案件頻頻發生,給美國社會造成越來越大的分裂。大規模抗議示威活動表明,由種族歧視問題導致的深刻社會矛盾隨時都可能被引爆。就連美國總統奧巴馬也不得不承認,該案為美國帶來“更大范圍的挑戰”,“這不是弗格森的問題,這是整個美國的問題”。
美國社會對黑人和少數族裔的歧視表現在教育、文化、生活、工作等社會的各個層面,而這種歧視源于白人內心深處長期培育的優越感。不去掉這種“天生”的優越感,而僅用表面上看似公平的司法制度來處理種族矛盾,無疑是舍本逐末,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所以,生活貧困、缺少就業機會、司法體系存在的種族歧視導致非洲裔居民長期生活在“執法過度”和“司法不公”的陰影下,其原因就在于美國并未真正從根本上認真反省種族歧視的“真兇”來自何方,更沒有思考如何從源頭上去除白人心中的“歧視意識”。
但是否出于種族歧視實則很難界定。長期居住在紐約的美籍華人Catherine Hu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坦言,這是一個無法言說的原因。“盡管現在不少黑人也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但是這恐怕很難改變一些人們心中根深蒂固的想法。如果當時,與威爾遜發生沖突的是一位白人青年,威爾遜還會作出一樣的選擇嗎?”
由于這種想法無法通過證據來驗證,無法在聽證過程中得以展現。Caherine表示,美國憲法對于人權要求近乎嚴苛,在禁止出現的侵犯人權的事項中有著等級劃分,而種族歧視是屬于最高級別,即無論何時、出于任何原因都絕不允許出現的情況。而比如對女性的歧視,在人權要求中就屬于第二級別限制。
在美國,對于15至34歲的黑人,排在第一的死亡原因是他殺,但絕大多數兇手不是警察,也不是白人,而是黑人。按照美國政府2011年的統計數據,40%的15至34歲的黑人死于他殺,而白人只有3.8%死于他殺。盡管不能抹殺黑人對于美國社會的貢獻,但不能否認的是,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貧窮問題仍未全面解決,黑人仍被認為是“更為危險”的象征。
為此,自上世紀60年代以來,為幫助少數族裔,主要是非洲裔黑人,美國政府至少投入了5萬億美元與貧窮“作戰”;美國至今有平權法案,即給少數族裔學生的大學錄取加分,奧巴馬夫婦都是受益者;政府在黑人族裔集中的城市小學,每年為一位學生投資1萬美元的教育經費,高于白人和亞裔集中的郊區學校;過去這些年,黑人在美國各個領域都取得巨大成績,2008年,黑人族裔有最大的突破,當選美國總統,而許多白人選民正是要證明美國不再歧視黑人,向毫無經驗的奧巴馬投去選票,那不僅是在向美國宣布,也是在向全世界宣布,黑人不再受他們膚色的限制,而這也正是為何奧巴馬對弗格森案件頗為關注的原因。
“空城”圣路易斯
圣路易斯正在陷入一個惡性循環,一邊抗議,一邊搬離,房地產下跌,房產稅減少,越發貧窮,越發抗議。退一萬步講,大陪審團保證了公正,但誰來保證繁榮。
為什么這樣一起案件會引起全國范圍甚至全世界的廣泛關注,為什么這起飽受質疑的案件會發生在圣路易斯?盡管圣路易斯作為密蘇里州最大城市并不為太多外國人所知,但了解圣路易斯的人一定不會對此感到奇怪。
時至今日或許無法想象,圣路易斯在1904年曾經承辦過第三屆奧運會,是美國昔日舉足輕重的港口及航運重地,發展遠超附近各州。但是,隨著美國種族運動的興起,圣路易斯成為了最大的犧牲品。不可否認,圣路易斯是美國種族隔離最嚴重的城市之一,隨著黑人的不斷增加,圣路易斯白人紛紛搬走。先是從市區搬去市郊,再從市郊搬去遠郊,1950年-1970年黑人民權運動最風起云涌的時候,圣路易斯60%的白人搬離圣路易斯市區,而圣路易斯人口50年下降了50萬,從曾經是美國第四大城市,西部開發的必經中轉站淪落為如今美國排名21位的三線城市。更可怕的是,不僅白人逃走了,有能力的黑人也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跑光了,圣路易斯儼然成為一座被棄的“空城”。
圣路易斯大學法學院學生蒂莫西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如今的圣路易斯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程度都令人堪憂。“這里即使是白天,也沒多少店鋪開門營業,路上都是無所事事的人在閑逛,平時學生們也都總是結伴而行。”蒂莫西是圣路易斯土生土長的白人學生,對于圣路易斯的情況非常了解。“我的導師在剛開學時帶著班上的同學在附近轉悠,突然指著一個街口對我們說,前幾年學校的一名老師就在這里丟了性命。”蒂莫西向記者介紹,圣路易斯的白人仍要多于黑人,但是白人與黑人居住的社區通常有清晰的分割。白人居住的社區整潔有序,而黑人居住的社區由于流動性大、生活水平不高,通常年久失修、破敗不堪。“我和同學有一次去一個黑人居住的社區,看到一座房子的墻上用涂料寫著一排大字:“這間屋子有人居住,流浪漢遠離”。蒂莫西笑言,因為黑人社區很多房子很破舊,經常會有流浪漢“借住”,破敗程度可想而知。
就算是橫向對比其他中西部大城市,圣路易斯的就業和收入也非常糟。根據圣路易斯本地刊物Saint Louis Business Journal引用圣路易斯美聯儲分行的數據,2013年比2010年的就業增長:圣路易斯1.8%,堪薩斯3.5%,印第安納波利斯6.8%,納什維爾10.1%,而全美平均增長為4.7%。2013年比2010年的收入增長:圣路易斯3.9%,堪薩斯3.3%,印第安納波利斯4.6%,納什維爾6.1%,而全美平均增長為3.5%。圣路易斯已經走上底特律的老路,成為美國“人口減少最快,去工業化速度最快,種族嚴重隔離的都市區”。
更糟的是,因為基礎建設持續惡化,圣路易斯已經成為全美通勤時間最長的地區,而上面這些企業正在逐漸搬出圣路易斯。正如密蘇里大學圣路易斯分校的教授Todd Swanstrom所說,對于年輕黑人男性,這里沒有工作也沒有機會。從2000年起,弗格森的中位收入下降30%,僅有3.6萬美元,而布朗居住的區的中位收入只有2.7萬美元,而該地區僅有一半黑人有工作,布朗當年就讀的高中則因為教育質量太低被州政府取消了認證,14年間該地區貧困人口翻了一倍。“這不是法律問題,也不僅僅是法律問題,這是一個社會經濟問題。”
如果弗格森案不是發生在圣路易斯,不知道結局會不會有所不同。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