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上午,河南省開封縣12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全票通過了縣人民法院院長李佩生的提請:任命13名農民工擔任人民陪審員。隨后,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李家良向13名農民工頒發了任命書。
這是我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以來,由一個基層法院率先開辟了由“農民工”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先河,同時也是由最基層的人民群眾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劃時代之舉。
此前,開封縣法院共有人民陪審員31人,其中黨政機關干部占9人,事業單位4人,企業4人,其他14人。尚無來自農業一線的農民與農民工參加。
一石激起千層浪。開封縣這一開辟先河之舉,在引起媒體高度關注的同時,也帶來了熱烈的爭論。
贊成方認為,農民工來自社會的底層,來自城市與農村的結合部,他們是城市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生力軍,具有廣泛的民意代表性。農民工屬于比較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犯,農民工在勞動糾紛、工傷賠償、討薪等官司中因請不起律師也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讓農民工擔任人民陪審員,專門參加有關農民工案件的審判活動,作為人民陪審員的農民工可以成為農民工當事人的“司法代言人”,更好地理解農民工當事人的訴求,可以更好地維護農民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見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員、《中國司法》雜志副總編劉武俊:《農民工陪審員值得期待》)
反對方則認為,雖然農民工成為陪審員是公眾參與司法的應有之義,但讓農民工陪審員專門參加有關農民工案件的審判活動,卻大有違背審判中立的嫌疑。當農民工陪審員以“農民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審判席上時,裁判者所必須具備的中立、超然等特質已然不再。審判之前就已先入為主,并戴上為農民工一方代言的有色眼鏡,試問這些肩負著既定使命的農民工陪審員又如何能在訴訟兩造的對抗中,看清案件的是非曲直?如此裁判結果對另一方當事人而言,至少在程序正義上已大可質疑。試圖通過上述陪審方式來培養和促進公民對司法的信任,其效果卻很可能因新的司法不公而走向反面。(見《東方早報》評論專欄作者王琳:《設農民工陪審員易帶來新司法不公》)
其他反對意見主要集中在農民工思想文化素質特別是法律水平等方面,懷疑農民工能否勝任這一職責。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不論多少意見,但爭論的焦點十分明確,就是農民工當陪審員能不能維護司法公正?
農民工當陪審員究竟能不能維護司法公正呢?無論贊成還是反對,其論據都無一例外地指向了“農民工”的立場問題。因為從開封縣法院的“腳步聲中”,一方讀出了“人民管理國家權力”逐步得到落實的希望,另一方則讀出了“法官壟斷司法、精英為所欲為”局面的行將終結。
這個爭論,實際上正是立場完全相反的兩種政治勢力在法律領域的一場博弈。問題的實質仍然是“人民群眾究竟能不能實際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有沒有參與司法事務的權利”這個根本問題。
一、任命農民工為陪審員是對精英司法的撥亂反正,是對真正由人民當家作主條件下“依法治國”的積極實踐。
多年來,我國的一些政治精英扭轉我國政治走向的一個法寶就是“依法治國”。他們利用我們許多同志對西方法律缺乏深入了解同時又怕人家說“不開明”的弱點,避開“人民當家作主的人民共和國”與資產階級當政的“資產階級共和國”的根本區別,處心積慮地從西方引進了一個個“法律學說”,在我們的人民共和國法律框架內塞入了一批批“私貨”,使資產階級的立法思想在我國大行其道,幾乎籠罩了我國政治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僅為各種投機分子肆無忌憚地攫取國家財產、榨取人民血汗提供了法律保護,而且使身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群眾飽嘗司法黑暗之苦,“國家主人”尊嚴盡失。這樣的法律環境,既催生了嚴重的兩極分化、加劇了社會階層的斷裂,而且險惡地離間了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之間的血肉聯系,必將把我們的人民共和國推向風雨飄搖的危險境地。
如果說這些政治精英“妖言禍國”,也并不過分。最明白不過的是,他們在用西方資產階級國家的立法思想和法律體系“改造”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過程中,通過對“民主”概念的偷梁換柱,使“民主”完完全全地由人民在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的概念,變成了扼殺人民根本權利的利劍,既摒除了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在法律體系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又剝奪了最廣大的人民群眾參與包括司法事務在內的國家事務的憲法權利,為西方“西化”、“分化”我們的人民共和國提供了法律條件。
多年來,這些政治精英們最能蠱惑人心、玩弄得最為嫻熟的概念莫過于“民主”了。而究竟“民主”為何物?它的本義是什么?西方的“民主”與它的本義是何種關系?這些精英們從來沒有向人民明明白白說清楚過。
說到“民主”,在西方政治學著作中可以說是五花八門:“代議制民主”、“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民主”、“人民民主”、“自由(主義)民主”、“社會民主”、“資產階級民主”、“權威性民主”、“極權民主”,還有“民主的專制”……真是形形色色,眼花繚亂。要給“民主”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確非易事。然而,它畢竟還是有一個本義,有其本來的內涵。那就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作為一種政體,就是指由人民執政。到了18世紀,盧梭又進一步賦予它“人民最高主權”的概念,即民主政體的合法性來自人民,來自平民百姓或“多數人”。
然而,“民主”在西方的實踐狀況如何呢?我們看到的則是完全相反的情形:由于盧梭關于“民主”的設想實際上屬于“空想”性質,西方各國并不存在真正實施“人民集體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全民自決”的客觀條件,這些政治家們就順理成章地把盧梭提出的“民主”偷換成了由人民推選“代表”,由代表代替他們行使管理國家權利的“代議制”民主。而這種“民主”與盧梭所說的“民主”則有天淵之別。現代“民主”理論的奠基人孟德斯鳩認為“人民完全不適合”討論“國家大事”,“民主”的全部意義就是為人民“選擇其代表”。英國政治家愛德蒙•伯克在《在布里斯托的演講》中指出:“議會不是眾多持有不同意見、互相敵視者的議會……它所代表的只有一個利益,即整個國家的利益,而不是地方利益,地方的偏見……你們確實可以推選出一個議員,但是當你們選出他以后,他就不再是一個布里斯托的議員了,而是國會議員了。”這種“民主”,在盧梭看來是不能容忍的。他在《社會契約論》中說:“英國人自以為是自由的。其實他們大大地弄錯了。他們只是在選舉國會議員期間是自由的。一旦議員選舉完畢,他們就是奴隸,什么都不是。”
然而,哪些人能夠在這種普選中脫穎而出呢?那就要看你的經濟實力了。要在競選中勝出,必須建立龐大的競選班子,為你出謀劃策,為你組織各種各樣的競選活動,這都必須以金錢為前提。以美國大選為例,1940年競選費用為3500萬美元,1980年已達8億多美元,2000年又攀升到了30億美元,2004年達到了40億美元的制高點。而沒有總統選舉的2006年,僅一次中期選舉競選經費就高達26億美元。僅這些花費,就把老百姓完完全全地摒除在了“參政”之外。那些政客們就拿得起嗎?同樣拿不起。這些經費只能由那些謀求從執政者那里獲取好處的不同的壟斷資本集團來出。你用我的錢當了總統,那就必須代表我們的利益要求。而這個要求就是通過以國家的名義制定各種政策、作出重大決策,來保證他們“弱肉強食”痛快淋漓的進行。
對于西方現代“民主”的實質,西方那些資產階級政治家倒比我們的政治精英要坦白得多——
西方現代著名“民主”理論家漢斯•凱爾松在《民主,其性質和價值》中明確承認:“無疑,民主和議會制在理論上并不是一回事……代議制的理論,其作用只是以人民最高主權的觀念使議會合法化。而這種明顯的虛象,旨在掩飾民主自由觀念因議會制而受到的真正和巨大的損害。”
英國思想家密爾指出,(真正的)“民主”內涵著“多數人的暴政”的危險,必須保障少數人的利益。
法國政治學家吉•赫爾梅在《民主的邊界》中指出,西方現代“民主”并不是“人民”在做“主”,而是“各種精英在抵抗大多數人參與公共事務”。
所以,打著盧梭“民主”的旗幟,假普選之手,在“人民最高主權”的名義下,賦予政府合法性,然后通過“自由”與“法治”,實現少數人對多數人的專政,確保“弱肉強食”的社會秩序,這才是西方政治家經常津津樂道、并用來指責、教訓他人的“民主”的本質。
當然,與其“自由至上”的政治價值觀相對應,同時也為了調節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關系,維持社會的相對穩定,西方政治家們在資產階級共和國法律框架內,為適度地抑制豪強,平慰民怨,為“體現”其法律體系的“公平”、“公正”也作了相當的努力。西方國家建立的陪審團制度就是這種努力。
西方陪審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紀的雅典。公元前6世紀,雅典政治家梭倫實行改革,其中一項措施是實行陪審制度。當時的陪審制度就是進行“民眾集體審判”,是對神氏裁判和立誓免罪的否定,也是民主政治體制的產物。
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起源于11世紀初的英國,但陪審制度得到充分的發展卻是在美國:美國獨立戰爭之前,大陪審團因在對抗英王室的統治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而受到尊重,獨立后,美國在英國大陪審團制度的基礎上將陪審團制度加以改進,并將其寫入了“權利法案”,現今國際上最有影響的就是以美國為模型的“陪審團”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由一定數量的“門外漢”組成的陪審團在案件的審理中負責認定事實,由中立的法官負責適用法律,二者之間有相對明確的分工。這種陪審團分兩種,一是“大陪審團”,負責對犯罪的調查,或對執法部門關于刑案的偵查及證據加以審查,以確定是否向法院起訴。另一種稱為“小陪審團”,這種通常由所在社區的12個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擔負的是審判職能,主要對刑事以及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或民事侵權作出裁斷,即由陪審團認定有罪或侵權成立,再由法官適用法律,作出最終的司法判決。如果裁定無罪或不構成侵權,審判便告結束。
在陪審團組成人員的選擇上,美國特別強調所謂“超越階級”的人民性,沒有為民眾進入陪審團設置過高的政治、經濟門檻。為此,他們還建立了陪審員召集制度,一般在受理案件法院的轄區內選任,最初是從電話號碼簿上挑選陪審員,這一做法被指責“不公正”,因為它排除了那些裝不起電話的人。后來,就通常聯合使用選民名單、電話號碼簿名單、汽車登記名單以及其他程序進行挑選。目的是使陪審團能夠超越種族、經濟方面的偏見,使審判公正,同時也使更多的人有機會參加到司法民主中。
應該承認,這種直接從人民中選任陪審員、讓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審判的制度,是資本主義發展進程中,現階段取得的重要政治文明成果之一。無論立法者出于何種目的,客觀上都是對社會發展、維護人民利益有利的。
在我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也有悠久的歷史。據《周禮•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載:“以三刺斷庶民獄訟之中:一曰訊群臣,二曰訊群吏,三曰訊萬民,聽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所謂刺,是指刺探,即深入了解以確定事實真偽。這“三訊”實際上就是要求聽取法官以外人士的意見。遺憾的是在之后的整個封建社會以至民國時期,我國都沒有陪審制度。
中國共產黨的階級性質決定了我們對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工作的基本態度。1930年,盡管中國共產黨尚未執政,處境艱難,但當時的中華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在《裁判部暫行組織或裁判條例》中就規定了陪審員參加審判的制度。在建國前夕,1949年9月,在中國共產黨主持制定的《共同綱領》第75條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制度。”新中國成立后的1951年,由中央人民政府通過的《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第6條也規定:“為了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于陪審的案件,有協助調查、參與審判和提出意見之權。”1954年頒布的憲法第75條又再次確認“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法律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這是首次將人民陪審員制度從憲法的高度予以確認。但是,由于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政治經濟制度事實上決定了全體人民的國家主人翁性質和人民群眾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加上老一代的法律工作者大都出身于工農家庭,一般來說,他們中的絕大部分對人民都有著較深的感情,能夠為人民大眾所信賴,這樣,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審判的必要性就顯得不那么強烈和必須。然而,幾十年的改革下來,工人階級和廣大農民群眾基本上已經由國家主人淪落到了社會底層,他們的政治、經濟權益被侵害現象屢見不鮮,各級法院的法官來源也大多依從學歷和專業知識為根本性指標,對工農群眾的感情與老一代法官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語。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落實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就顯得極為迫切。2004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人民陪審員制度進入了規范發展與振興期。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全國基層法院已選任4萬多名人民陪審員參與了案件審判工作。然而,不盡人意的是,在這些被任命的陪審員中,幾乎找不到來自最基層的布衣百姓。就以開封縣法院為例,在提請農民工任陪審員之前,該院共有人民陪審員31人,其中黨政機關干部9人,事業單位4人,企業4人,其他14人。這與布衣百姓在全體人民中所占比例極不相稱。
人民陪審員中沒有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工農大眾的參加,還能在“陪審員”前面冠以“人民”二字嗎?
所以,開封縣任命農民工當人民陪審員所昭示的意義就在于,在執法層面通過讓農民工進入司法審判領域,正是對政治精英們妄圖用“民主”包裹的資產階級共和國法律思想的撥亂反正,是打破政治精英壟斷司法、“抵抗大多數人參與公共事務”企圖的實際步驟,同時也是使盧梭“民主”思想從空想到科學,真正實現由人民當家作主條件下“依法治國”的積極實踐。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與落實,對于矯正一些司法精英日益嚴重的脫離人民傾向,實現法律與倫理相統一具有深遠意義。
多年來,我國一些政治精英孜孜不倦所致力的目標,就是背離人民根本利益,為資產階級的形成提供法律保障。他們所極力排斥的就是人民對國家事務,特別是司法事務的參與。在他們的鼓吹與指導下,我國的法律制定了一件又一件,但犯罪發生率卻一年比一年高,情節一起比一起嚴重,社會各階層關系一天比一天緊張。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政治精英所高揚的是在社會發展進程中已經處于頹勢的西方文化所主導的立法思想與法律體系,并且一直企圖用它們改造已在現代社會顯出勃勃生機的中國文化及其所主導的立法思想和法律體系。他們這種不合時宜的“改造”,加上由于對社會主義制度的敵視而近乎刻薄的態度,中國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構架,就不可能不出現目前這種非驢非馬的境況。
無論考察上層建筑的任何差異,都必須將其置于大的文化背景中進行研判。對中西方法律問題,也必須放在中國和西方的文化傳統中進行分析。
在中國幾千年的優秀傳統文化的熏陶下,在維系社會秩序方面,中國歷朝歷代,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承襲了這樣一種文化傳統。那就是以倫理規范為主,以法律制裁為輔。一個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基本遵循就是按照幾千年形成的倫理規范,很少有人考慮這是不是違反了哪條法律。只有對于那些“不自覺”的人,才要進行法律制裁。就因為中國歷朝歷代的法律對象主要是那些“不自覺”的“另類”,所以就少不得嚴刑峻法;同時,也是因為人民群眾一直不是國家制定法律的對象,所以,中國的老百姓遠不如西方百姓那樣熟知法律,這也是中國老百姓給那些政治精英留下的“文明程度太差”、“老百姓根本不懂法”的“話柄”的原因。
與我國文化傳統相反,西方文化的核心是競爭,“自由”在其現代政治價值觀中占有首要位置。要使競爭有序進行,就必須建立大家共同遵守的游戲規則,那就是建立確保“弱肉強食”、“優勝劣汰”有序進行的法律體系。所以,在西方人心目中,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取舍的根本依據是是否違法。只要不違反法律,無論對其他人造成何種影響和損害,都是不予考慮的。這就是常常以現代文明代表自居的西方為何能夠制定出那么多幼稚可笑的法律的根本原因。因為他們制定法律的動力主要來自以特殊個例為防范對象,自然永遠都有制定不完的法律,永遠都有的法律漏洞。這是西方文化環境下必然的邏輯走向。比如,美國的得克薩斯州就規定有禁止赤腳上街走路,除非花5美元申請特許;不能從旅館的二層射殺水牛;站著喝啤酒不能超過三口等等;佛羅里達州嚴禁穿泳衣喝酒,未婚女子不準在星期天跳傘,等等;在邁阿密州禁止騎不帶喇叭的自行車,可同時又禁止騎自行車按喇叭等等,以致使美國成了大家公認的“制造”荒誕的法律中心。
西方政治家在強調通過法律維護“自由”的同時,對于競爭文化必然加劇“弱肉強食”、兩極分化、社會斷裂的負面影響也給與高度重視。他們知道,要維護社會秩序的相對穩定,還必須依靠完全“不受檢驗和驗證”的宗教的力量,來調節社會各階層、各方面的關系,以緩和由于過度的競爭而導致的兩極分化和社會階層斷裂的狀況。這就是宗教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深層原因。所以說,西方文化環境下社會秩序的維系原則與我國恰恰相反,那就是以法律為主,宗教調節為輔。
無視中國與西方文化環境的根本不同,必欲以西方文化環境中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強加在另一個文化環境完全不同的中國政治、司法領域,甚至要對中國立法思想與法律體系進行根本性改造,難道不是淺薄的武斷么?
正是這種淺薄的武斷,使我們的立法思想源流顛倒、本末倒置,貶抑社會道德規范、無視人民主導地位,將我國幾千年來流傳下來的基本社會道德規范置于十分尷尬的境地。
當下,在社會道德規范虛化,“實際利益至上”的大環境下,只要條件具備,有多少人不會腐敗呢?在中央電視臺《每周質量報告》欄目中曝光的那些制造假冒偽劣者,又有多少不是“人民群眾”呢?可以說,目前的世風日下,這些政治精英功不可沒!
人民陪審員制度,可以說是西方法律體系中最與其法律本質相悖但又不得不推行的東西。而這個恰恰是人民共和國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時所應該吸取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與落實,正是我國司法領域上述傾向的治病良藥。即使在美國,陪審團成員也不需要具備多么高深的法律知識,只要公道正派就行。陪審團就是按照天地良心判案。它的最大優點就是能夠保證法律和道德相統一,避免法律由于同道德相對立而失去民意支持。美國歷史上有許多英雄曾因“錯誤”的陪審團裁決而獲得免罪。皮特澤格—一個英國王室批評的出版商,在1734年被紐約殖民地的陪審團無罪開釋;一些北方廢奴主義者,確實在內戰以前放走了奴隸,也曾從陪審團的不精確中獲得好處;近期,反越戰的示威者雖然抵制服兵役并隱藏來自薩爾瓦多的非法的政治避難者,但他們也被陪審團釋放了。但如果由幾個法官嚴格按照當時的法律去審理,他們極可能都要被宣布有罪。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最尷尬的莫過于見義勇為了。1999年,廣西見義勇為車主和司機毅然拒絕搶劫歹徒下車,但在開往附近派出所途中,歹徒突然搶奪方向盤,致使客車翻下公路,導致一名乘客身受重傷,高位截癱。由于歹徒未能歸案,引發了一起聞名全國的連環官司,見義勇為者被推上被告席,承擔巨額經濟賠償責任。其中一個甚至在亡故之后,仍然被判由其妻子兒女繼續承擔賠償債務。結果使這個見義勇為英雄在九泉之下仍然看著自己的妻子兒女被封門還債。2004年,四川見義勇為英雄張德軍駕車追趕搶劫歹徒,途中因轎車與歹徒所駕摩托相撞而導致兩個歹徒一死一傷。結果張德軍被歹徒家屬告上法庭。雖然被判無罪,但他所受到的精神傷害卻久久難以平復。今年4月發生在江蘇的打工者劉二斗見義勇為,救下險被強奸的陌生女子,卻失手將強奸犯打死,同樣要面臨審判,并被索賠七萬元。對于這種社會性的道德尷尬,《半島晨報》居然刊文指出,見義勇為者成被告雖不合民意,但卻有進步意義。可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我們的法律主旨與基本的社會道德規范背離到何種程度!換言之,如果我們真正落實了人民陪審員制度,恐怕現在這種法律與道德相背離的尷尬將會少去許多。因為憑著天地良心參加判案的人民陪審員所起的作用正是推動二者的有機統一。
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與落實的另一積極意義是,它將有效扭轉長期存在的法官壟斷、律師上下其手的狀況。從國外來看,陪審團一般決定案件的事實部分,而事實部分是決定案件裁判結果的實質方面。在一定意義上完全可以認為,裁判結果是由陪審團來決定和左右的。而陪審團是由社會上的一般群眾隨機遴選出的,所以它代表了社會一般人民的正義觀念和對該特定案件的看法。這樣,即使有人想從中打通關節操縱審判,但買通一兩個法官容易,要買通大多數人民陪審員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對法官如此,對律師亦如此。因為人民陪審團制度決定了律師再想通過靠巧言善辯鉆法律空子、靠與法官搞好關系打贏官司很難,關鍵是必須千方百計在道德上感化陪審團。這就保證了律師的作用不僅是維護法律,更重要的是維護道德、維護正義。這樣,我們的法律判決才能與人民大眾的所思所想相一致,在該裁判結果的付諸實現上,也可以獲得社會性的普遍支持,有利于化解長期困擾我們的“執行難”問題。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與落實,有利于真正的人民法治社會的建立。
我們有一個喊了幾十年的口號:“××人民建,建好××為人民。”這個口號為何久久不衰,原因就在于它昭示著一個十分淺顯的道理,那就是即使你的出發點確確實實是為人民著想的,那也必須讓人民真正認識到這一點。而要真正認識到這一點,就必須讓人民大眾真心實意地當作自己的事情來做。同樣,要想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法律體系,就必須誠心誠意地組織人民大眾實實在在參加進去,成為其中的一員。人民的熱情決定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的方向與成敗。這是構建人民法治社會的基本條件。
有了人民置身其中、樂于接受這個先決條件,人民陪審員制度特殊的法制教育功能自然而然就凸現了出來。既有利于培養人民的道德修養,也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學習法律知識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人民陪審員參加陪審的方式,主要是對案件的民主評議,而這個民主評議過程,恰恰是就現代條件下如何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如何與社會、與他人和諧相處而進行的現身說法式的討論過程,是使客觀現實中人們的各種認識差異通過民主評議形成共識的過程。這樣,人民陪審員既是參與審判的過程,也是自我教育的過程。同時,由于人民陪審員制度最能充分反映的是社會普遍公認的價值標準,經過人民陪審員審判的案子,既有利于對社會發展作出符合廣大人民需求愿望的方向性指導,同時又能使法官的思維習慣與普通百姓的思維習慣實現有效的溝通,從而通過與以“法”為特征的法官思維習慣的溝通,逐步使法治和法律的精神滲透到國民的精神中去,并由此塑造國民性格和行為范式。而這種國民性格和行為范式必將反過來滋養我們整個民族的思想文化素養,進而推動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法國政治家托克維爾對陪審團制度的評價還是很有見地的,我們應該從中得到啟迪:“應當把陪審團看成是一所長設的免費學校,每個陪審員在這里運用自己的權利,經常同上層階級最有教養和最有知識的人士接觸,學習運用法律的技術并依靠律師的幫助、法官的指點、甚至兩造的責問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我認為,美國人的政治常識和實踐常識,主要是在長期運用民事陪審制度當中獲得的。”
“王琳”們所擔心的“設農民工陪審員易帶來新司法不公”,與英國思想家密爾所憂慮的“(真正的)‘民主’內涵著‘多數人的暴政’的危險”,可以說如出一轍。他們避開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最終目的既是對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憲法權利的落實,并以此提高法律的公信力;又是對精英壟斷司法狀況的有效調節,實現法律與社會道德規范的有機統一,決不是要在司法判決精度上更上一層樓!他們王顧左右而言他,正是法國政治學家吉•赫爾梅所指出的“各種精英在抵抗大多數人參與公共事務”其實質正是要維護少數精英壟斷司法的法制秩序。因為,不要說農民工,即使各級干部、知識分子等文化素養大大高于農民工的其他階層人士,其司法知識也遠遠低于司法專業人員。所以,他們所說的“農民工成為陪審員是公眾參與司法的應有之義”,與西方政治家虛化“民主”一樣,都是一個并不準備實行的“口號”而已。但需要明確指出的是,“王琳”們與西方政治家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在對待布衣百姓的合法權利問題上,“王琳”們遠比西方政治家刻薄!
當然,在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雖然早已有之,但真正提上議程才剛剛兩年,在代表性上真正具有“人民”意義的人民陪審員正式進入角色,今年4月,才算在開封縣開了先河。這就難免有各種各樣的問題與不足。事實上,即使在實行了數百年人民陪審團制度的西方國家,到如今也沒人敢說他們就十全十美。所以,真正尊重人民大眾在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憲法權利的人們用不著過早地挑三捏四,應該滿懷熱情地支持它、扶持它,推動它的完善。至于技術性意見,比如,人民陪審員設多少合適?社會各階層尤其是廣大工人、農民應該占多大比例,怎樣完善選拔程序已能確保最基層的工人、農民的的陪審權,怎樣才能保證人民陪審員有職有權,不成擺設?等等,也都需要廣大人民群眾廣泛討論,獻計獻策。只要我們真真正正地努力去做了,我們的人民當家作主的法治社會還不是指日可待嗎?
(20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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