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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讓法院廢了------- 結合我的錯案論依法治國

亦文 · 2014-09-04 · 來源:烏有之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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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讓法院廢了------- 結合我的錯案論依法治國

  法律讓法院廢了------- 結合我的錯案論依法治國

 

  亦文 2014.08.10

 

  2014年8月3日,收到了檢察院的不予監(jiān)督?jīng)Q定書。終于,我的這件極其簡單卻又復雜到遍歷了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內(nèi)的中國各級司法機構的小案件的司法審理過程總算畫上了句號。想到這個始于2011年的小案件,竟然會拖延3年多時間,浪費本人無數(shù)精力與大量的社會資源,但最終結果卻只是終點回到了起點: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一切等于0,除了浪費人力物力大量社會資源之外,沒有解決任何實際問題!法治的目的: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糾正當事人行為錯誤,平抑化解社會矛盾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至少目前在我這里蕩然無存!不得不說,這個結果完全出乎了本人意料之外,令人不得不面對中國的司法而唏噓慨嘆、大跌眼鏡!而面對如此司法系統(tǒng),中國依法治國的國策又如何能夠避免紙上畫馬的悲劇而落到實處呢?

  一句廣泛流傳的笑言:法律讓法院廢了!過去沒打過官司的時候,看到它只當是社會上的侃大山。但是當我真正遭受單位違法處理,以致必須依靠國家法律的公正公平與威嚴維護自身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時候,卻在法院助紂為虐、帶頭有法不依,逼的老百姓除了學當李自成以外再無路可走的事實面前,才終于感同身受地徹底認識到:“法律讓法院廢了”這七個已經(jīng)變得面目猙獰可怖的大字絕不是調(diào)侃,而是全國老百姓打官司的血淋淋的切身感受與結論,是對依法治國實踐中的司法中樞部門--------法院現(xiàn)狀的真實寫照!同時也是中央依法治國國策大力推行多年,卻收效甚微,反而呈現(xiàn)出越治越亂,越來越需要維穩(wěn),社會越來越難以穩(wěn)定,群體事件此伏彼起,甚至爆炸案頻發(fā)等社會亂象的根本癥結所在!因此,它也必不可免地成了如何有效落實依法治國國策的破解密碼與鑰匙,成為執(zhí)政黨切實有效維護社會穩(wěn)定、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與長治久安的畫龍點睛之7字真言。

 

  一、調(diào)離失敗,卻被單位借機非法停薪停職,強迫待崗待調(diào)直至剝奪退休權利

 

  說起我的案件,事情其實很簡單,一起由本人工作調(diào)動失敗而引起的再簡單不過的人事爭議案。不過,我也沒想到,它竟然會成為投向我國依法治國實踐中的一小塊試金石。而一石激起千層浪,它在我腦海中激起的洶涌波濤,的確是空前絕后的。

  本人于1994年10月向就職單位提出了一份急就章的調(diào)離申請,并很快得到了單位的口頭同意并給定了調(diào)動期限。可惜調(diào)動很快(約10日內(nèi),在單位給定的調(diào)動期限內(nèi))出現(xiàn)意外而失敗了。我及時向單位報告了調(diào)動失敗的事實,并提出繼續(xù)上班的要求。因僅有一紙調(diào)離申請書,還未及辦理任何調(diào)動手續(xù),從而我的一切關系當然也未發(fā)生任何變化,所以按照國家干部管理政策的規(guī)定與要求,本人只需繼續(xù)上班,則此調(diào)動事件就成為過去時,一切照舊了。然而未嘗想,單位卻以“崗位未保留”等為由,將本人強行停職停薪,同時強求本人必須找新單位調(diào)走!包括國家按人頭發(fā)放的本人與孩子的副食補貼以及孩子的獨生子女費等非工資款項在內(nèi),都從1994.11開始由時任綜合處長簽字代領了。所以至此,事件的性質(zhì)已經(jīng)發(fā)生了本質(zhì)變化,已經(jīng)不是我要調(diào)離,而是單位借我調(diào)離失敗之機強行將我停職停薪,同時強迫我下崗待調(diào)了!

  之所以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原因當然很簡單,就是未與單位領導搞好關系的緣故。只不過出于對自身工作能力的自信與個人自尊心,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本人當時也就沒有接著去做復崗的進一步努力與申訴等,按法官的說法,等于是默認了單位的決定,直接按單位要求去尋找新接受單位了。

  但完全出乎我預料的是,找工作這種事,機遇可遇而不可求,本人雖已竭盡全力,但始終未能找到合適的接收單位,以致竟然到退休年齡也未能調(diào)走!這期間,本人再三要求復崗上班,但始終未能得到批準。也曾請求單位協(xié)助找新工作,甚至請求提前退休也均未見回應。所以,本人就在這種“既不讓上班又調(diào)不走”的兩難局面中進退維谷、受盡折磨,“待調(diào)與待崗”直到退休日(其過程與買股票從淺套演變到深套80%以上的過程很有相似之處)。

  1999年,迫于生活壓力,本人曾向單位去信提出把本人關系轉至街道以領取失業(yè)救濟金(單位與人才市場等均不發(fā)放此金),但此信猶如泥牛入海,杳無回音(后來從一審證據(jù)中才知道,這是被具體經(jīng)辦人時任綜合處長扣住不辦的結果)。但對于本人來講,自己申請調(diào)離的責任自此全部盡到了,可以說是做到了仁至義盡。單位不辦的責任,與本人無關。

  到達退休年齡之期,本人按國家干部政策及時遞交退休報告。因為本人始終未能調(diào)離,人事檔案關系等當然仍在單位,按國家干部政策當然仍是國家在編專業(yè)技術干部,到點退休理所當然!但接下來發(fā)生的事情卻是令人目瞪口呆!

  單位首先以本人“系自動離職”為由拒絕辦理退休手續(xù)!后來幾經(jīng)交涉、仲裁等波折,單位終于自認:從未對本人作出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從而等于自認原有的“系自動離職”結論是偽證,但同時又給出了新的結論與答復:認定本人自1994年10月12日提出調(diào)離申請之日起,就已與單位解除了人事關系,從而不再是單位的員工,因而當然不可能為本人辦理退休手續(xù)。換句話說,即單位以本人的調(diào)離申請書為據(jù),解除了雙方之間的人事關系!并由此而把本人從一個在編國家干部質(zhì)變成了城市無業(yè)人員,并由此而非法剝奪了本人的退休權利!這一點,2013.07.10的生效司法文書:“京海勞仲字[2013]第6408號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就是鐵證。其中明確記載單位的認定與決定:本人“l994年10月l2日申請調(diào)離,即申請辭職,雙方人事關系于當日解除”。

  就這樣,本人僅僅由于一次調(diào)離失敗,首先被單位借機強行停職停薪待崗待調(diào)而丟了飯碗,然后要求關系轉街道領取失業(yè)金又被扣住不辦,接著又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條件下,被單位解除了人事關系,從一個具有事業(yè)編制的國家專業(yè)技術干部、高級工程師質(zhì)變成了一名城市無業(yè)人員,至今連一丁點兒社會保障都沒有。說白了,就是定要置本人于死地而后快!

 

  二、單位不予本人辦理正常干部退休的決定于法無據(jù),嚴重違法違規(guī)

 

  從以上事情經(jīng)過與事實不難看出,本人之所以會有如此遭遇,當然完全是單位目無法紀、無視國家干部管理政策而我行我素、胡作非為的結果。國家為事業(yè)單位管理專業(yè)技術干部專門制定了辭職與辭退規(guī)定,為防止打擊報復還立法特別規(guī)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經(jīng)法定程序,單位不能處分或辭退專業(yè)技術人員。而本人調(diào)離失敗,完全是干部工作調(diào)動過程中的正常現(xiàn)象,合理合規(guī),為國家干部政策法規(guī)所允許,因而單位根本無權拒絕我調(diào)動失敗后的復崗要求!而且單位當時仍是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的用人機制,根本沒有施行事業(yè)單位干部聘用制,從而根本沒有定員定崗一說,何來“崗位未保留”?至于本人的調(diào)離申請書,作為個人書寫的材料,根本就不可能具有解除雙方人事關系的任何法律效力,比如本人的退休報告就辦不了退休。而單位實施處理,也根本沒有經(jīng)過法定程序,始終未按法定程序通知本人,本人自始至終毫不知情,從而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單位如此偷偷摸摸的決定與處理根本無效。

  再退一步講,即使本人當時確實沒有接著立刻向上級申訴復崗要求,而是按單位要求去尋找新工作了,從而相等于默認了單位在我調(diào)動失敗之后的非法停職停薪待崗待調(diào)處理決定,但這也絲毫不能改變單位的決定與處理違法違規(guī)之本質(zhì)!當然,單位非法剝奪本人為國家辛勤工作幾十年而應得的退休生存權利,就更是毫無根據(jù)之胡作非為了。所以,單位不予本人辦理正常干部退休的決定與處理,是完全無視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肆意妄為與毫無疑問的違法違規(guī)。因此,按照憲法第四十一條:“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rdquo;與“勞動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之規(guī)定,理所當然要由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與責任,并依法賠償給個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恢復本人作為一名國家在編專業(yè)技術干部、高級工程師的一切合法權利,這才算是完整的體現(xiàn)法律尊嚴的法治結果。

  因此,當單位新任法人建議本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此問題時,本人也就毫不猶豫地接受了。因為從未打過官司的我,此刻對于力推依法治國國策的國家法制還是滿懷信心的!因此,就以1999年單位未辦理本人關系轉街道的辭職要求為訴訟請求,在轄地海淀人民法院提起了起訴,請求法院:判處被告承擔其不辦理原告辭職而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后果。

 

  三、法官庭審走過程,糊弄百姓于股掌

 

  不知道本人有幸還是不幸,有生之年竟然還牽扯進了一起官司。不過,這對于從未打過官司的我而言,也算是一件前所未有的新鮮事,本人也由此產(chǎn)生了通過“以身試法”,實地體驗一下我國的依法治國效果的想法。象毛澤東說的那樣:“你要有知識,你就得參加變革現(xiàn)實的實踐。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變革梨子,親口吃一吃”。而也正是通過這個“大姑娘上轎----頭一回”的案子,本人此生竟能遍歷了仲裁、一審、二審、再審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然后再到人民檢察院的全部司法機構,經(jīng)歷了一次完整的打官司經(jīng)歷。這也算是一筆人生經(jīng)歷的意外之“財”吧!

 

  隨著一審開庭,本人的打官司經(jīng)歷正式拉開了帷幕。雖然從未進過法庭,但本人庭上感覺還是好奇新鮮感多于緊張。之前也看過一些庭審的電視與錄像,庭上唇槍舌劍,嚴肅、激烈而又有秩序。不過,我的庭審過程與錄像所見,卻是完全大相徑庭。

  首先,審判長一上來就以“起訴書格式不規(guī)范”為由,把本人訴訟請求主體“判處被告承擔其不辦理原告辭職而導致的一切法律責任與后果”這句話給咔嚓掉了。這樣,本人的訴訟請求就剩下了具體的補發(fā)生活費退休金等金額要求,卻沒有了原因,似乎與無理取鬧無異了!所以,法官的傾向性一開庭就已經(jīng)表現(xiàn)的肆無忌憚了。

  由于本人畢竟首次上法庭,不熟悉庭審程序與紀律,因而也犯了一些發(fā)言小錯誤而被審判長警告:不得我允許,不得發(fā)言。所以后面就只能靜等審判長允許了。結果法庭質(zhì)證與辯論階段,竟然被剝奪了發(fā)言反駁的機會,始終沒有得到發(fā)言允許,都是審判長在提問“這是真的嗎”、“有這事嗎”,我只能、只需選擇回答“是、否”,“有、無”就算完了。因此,對于證據(jù),除其真實性之外,對于證據(jù)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等全無發(fā)言反駁機會。在我還等著法庭辯論發(fā)言的時候,沒想到審判長宣布說他們還有會,很忙,就退席了,庭審就這樣結束了。我準備的材料根本沒有機會用上,想說的話根本沒有機會講。大聲喊住記錄人員,結果答復,你可以寫好交上來,效果一樣的。而這就是我在堂堂國家模范法院海淀人民法院唯一的一次庭審的真實過程。

  從法官的庭上表現(xiàn),其實我已經(jīng)預感到結果恐怕早就內(nèi)定了,剩下的一切都只不過是走個形式而已。而已經(jīng)變成沒有原因的我的訴訟請求,只是更加證實了這一點罷了。想到這些,為了最后再抗爭一下,我找到審判長,要求恢復訴訟請求原貌,但審判長嚴厲回答:你以為庭審是開玩笑,誰想加就加呀?直接拒絕了。不得已,我只能找紀檢監(jiān)察部門與庭長申訴。幾經(jīng)波折,總算是恢復了訴訟請求的原貌,但由此也當然不可避免地進一步得罪了審判長。他向我抱怨,說我搞得他很被動,有事應當找他直接談。可我當初找的就是他,是他斷然拒絕了。且開庭就說格式不規(guī)范而刪除訴請主語的始作俑者就是他,不過現(xiàn)在改回去的還是他!為什么又不說不規(guī)范了呢?所以,對比電視上庭審及其當事人的細致陳述、唇槍舌劍、你來我往的法庭質(zhì)證與辯論,我所經(jīng)歷的庭審純粹就是一個糊弄原告的有名無實的走過程。

 

  四、法官陰損狠毒、暗箭害人斷絕訴訟路,檢察官一丘之貉,指鹿為馬大肆混淆是非

 

  實際上,由于本案事情本身簡單清楚、證據(jù)確鑿,所以除非作偽證,也沒有什么好辯論、審理的。單位的代表與法官其實也都很清楚這一點。禿頭上的虱子,明擺著的事情,除了作弊,單位根本沒有勝訴的機會!因此,單位也就勢在必行、必不可免地走上了作偽證的道路:對單位以“崗位未保留”等為由,非法強制我停職停薪與待崗待調(diào)的決定只字不提,還反咬一口,信口雌黃把我說成是“自動離職”。

  而正是基于單位捏造的這樣一個偽證(在后來我對于“自動離職”所申請的仲裁中,單位因拿不出證據(jù),不得不自認偽證:主動承認沒對我做過自動離職的處理),一審法官終于山不轉水轉,找到了顛倒黑白、扭轉乾坤的妙計:實體審理沒空子可鉆,那就從審理程序入手,最終以單位的主張為據(jù):1、本人系自動離職、2、下海辦公司(此公司乃是本人掛名兼職,1998年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不復存在,與本人1999年的辭職根本不可能有關)等偽證為由裁定:原告1994年10月12日申請調(diào)離之后與被告之間所發(fā)生的爭議并非人事爭議,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依法駁回起訴。就這樣,法院通過在司法程序上做手腳的辦法而把原告擋在了案件實體裁決的大門之外。單位則藉此繼續(xù)違法違規(guī),不為本人辦理正常退休手續(xù)。并且這個裁定陰損狠毒,暗含兩大惡毒效果:

 

  1、雖然無憑無證不敢明說,卻暗喻雙方截止于1994.10.12就解除了人事關系!因唯有如此結果,雙方才可能“在1994.10.12之后”再不可能發(fā)生人事爭議。但裁定書畢竟沒載明理由,使得當事人也就有口難辯駁了。

  2、斷絕了我今后再與單位就人事爭議提起仲裁與訴訟并勝訴的可能性。因為法院已裁定:“1994.10.12之后的雙方爭議都不是人事爭議”。

 

  而這恐怕就是我向監(jiān)察紀檢申訴從而得罪了審判長的代價!

 

  單純的我當時并沒有認清楚一審法官的這一陰損險惡真面目,所以后來又接著提起了兩次仲裁與一次訴訟,結果不出一審審判長所料,都以生效裁定:“1994.10.12之后的雙方爭議都不是人事爭議”為由而予以駁回了。緊接著的幾次上訴,申請再審、監(jiān)督等,各級法官如同心有靈犀、早有默契,結論全與一審一致,全部駁回。案件實體,始終未獲審理與裁決答案!至此,我的打官司的道路也終于亮起了紅燈:此路不通!我也這時才算真正了解與明白了一審裁判長的陰損狠毒與暗箭害人手法之老到。讓你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明知道自己有理有據(jù)、合法合規(guī),可就是沒有說理的地方!明知道法院裁定的主要事實“1994.10.12之后的雙方爭議都不是人事爭議”完全無憑無據(jù),僅是一審法官的個人認識與審判長的答復:“我們認為不是”,從而根本就是信口雌黃、于法無據(jù),但官官相護,上訴至各級法院都是同樣結果:維持原裁定。

 

  更有甚者,北京市檢察院不予監(jiān)督?jīng)Q定書則以單位“向原告發(fā)放工資截止至1994年10月,1994年10月12日原告申請調(diào)離,之后未到單位工作”為由,判定“雙方爭議并非辭職、辭退或履行聘用合同所發(fā)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故終審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于法有據(jù),并無不當”。這不是典型的顛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為馬、官官相護嗎?

  是我申請調(diào)離失敗不錯,卻是單位非法將我停職停薪,強迫我待崗待調(diào),并非我個人不想上班,所以“之后未到單位工作”完全是單位的非法決定造成的,當然理應由單位承擔全部責任與后果,與本人何干呢?再退一步說,難道待崗待調(diào)者就沒有辭職權利嗎?依據(jù)那條法規(guī)說待崗者“要求關系轉街道”就不是辭職從而不是人事爭議呢?并且,到1999年本人為生活所迫,提出關系轉街道的辭職要求之時,我的人事關系一切正常運轉,只不過是工資、副食補貼、獨生子女費等一直被時任綜合處長簽字代領而已。一個國家在編技術干部即使待崗,此時提出人事關系轉街道,這難道不是辭去工作、解除雙方人事關系的要求嗎?怎么就不是辭職了呢?與1994年10月即已終結的調(diào)離失敗又有何關系呢?為什么非要偷換概念把1999年的關系轉街道辭職要求偷換到早已完結的1994年的申請調(diào)離上去呢?且單位也明文坦承:“申請調(diào)離即申請辭職”(單位其實只需要一個司法依據(jù),以便上下都好交待,這也是人之常情,不難理解。用單位新任法人的話來講,就是“法院怎么判我們怎么辦”。但偏偏法院就是死活不肯給出這個司法依據(jù)), 也就是說,單位也承認,即使1994年的調(diào)離,那也是辭職!那么檢察院又是依據(jù)那個事實與哪條法規(guī)判定我不是辭職了呢?可惜這已經(jīng)是司法程序的最后步驟,雖然無憑無據(jù),但檢察院就這么決定了,就算你有理走遍天下,可又到哪里去講,又有誰聽呢?

 

  本人訴訟請求僅僅只是起訴單位1999年不辦辭職的相應責任,并未牽涉其他。但檢察院決定書(其實,各級法院也都一樣)卻:

  1、對本人針對1999年關系轉街道辭職的訴訟請求避而不談,反復東拉西扯與訴訟請求無關的1994年早已失敗完結的調(diào)離,把相隔近5年原本毫不相干的兩件事混為一談以偷天換日、指鹿為馬,并歪曲事實,故意不提責任人而把單位不準本人上班(卻并未解除雙方人事關系)所導致的本人未上班的結果拿出來顛倒黑白、混淆是非;

  2、對本人監(jiān)督申請書中所指出的結論:“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是枉法裁判與冤假錯案”。該決定書始終裝聾作啞,沒有給出只字片語的說法或結論;

  3、對本人監(jiān)督申請書中所指出的結論:“原裁定超出訴訟請求”,也即對于法院裁定1994.10.12之后所有的雙方爭議不是人事爭議,從而遠遠超出本人僅針對1999年辭職爭議而言的訴訟請求范圍這一事實,也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總之,對于本人既有事實又有法律準繩依據(jù)的結論全部避而不談,反而東拉西扯、指鹿為馬,偷換命題、混淆是非!為什么要這樣呢?說到底,無非是同病相憐,因而就是要官官相護,包庇縱容法院的枉法裁判,謀取同行小團體權益罷了!所謂的監(jiān)督,其實只不過徒有其名的走過程,實乃知法犯法、執(zhí)法犯法的一丘之貉而已。至于百姓的生死存亡,與其自身又有什么利害關系呢?為什么要去管呢?

 

  至此,通過這些涉及個人生死權益的“嘗梨子”打官司經(jīng)歷,使我總算對我國的法制與“依法治國”的現(xiàn)狀、弊病、隱憂、改革前景等,有了觸及靈魂的切身體會與實踐經(jīng)驗,對依法治國國策之必須進一步改革完善以及應當采取的司法改革政策、策略與技術等,都產(chǎn)生了一些不吐不快之感。因為都是事關個人生死存亡的切身體會,事情都是真實經(jīng)歷,所以,對有效落實依法治國國策的參考價值應是毋庸置疑的。

 

  五、法律成了橡皮筋,依法治國何處尋?

 

  按常理說,本案事實如此簡單清楚,相應法規(guī)也齊全明確,單位明目張膽地違法違規(guī)也是板上釘釘?shù)氖聦崳瑥亩荒芩闶菦]有任何疑難點的小案一樁,司法機構也應當沒有任何難辦之處,只需依法裁決即可結案。其實,這也是對國家法制信心十足的我,當時心態(tài)的真實寫照。本人作為非法律專業(yè)人員,雖然法律知識十分欠缺,只能算是懂個皮毛,但仍是信心十足地作為當事人,自己直接上陣去打這場貌似十分簡單明確的官司,就是為此。

 

  但問題是案件本身簡單,我國的司法腐敗卻不簡單。因此,一個原本仲裁就能解決的小成本簡單案件,由于司法部門的尸位素餐、不負責任、相互推諉、瀆職失職以及法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竟然能夠一直把案件頂?shù)搅俗罡呷嗣穹ㄔ?而最高法院又把球踢給了人民檢察院,以至于一個如此簡單易決的小成本案件,必須歷經(jīng)國家從下到上整個司法機構與流程,浪費了數(shù)倍甚至數(shù)十倍之人力物力之如此巨大的法制資源,最后卻依然未能取得任何實質(zhì)結果,沒有得到任何案件實體裁決結論,當事人依舊不得不在“非人事爭議從而非法院受案范圍”的司法前置程序裁定中備受煎熬!

  因此,官司打到后來,其實早已經(jīng)不是本人與單位之間的是非曲直問題了,而是變成了本人與仲裁、一二再審三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等整個司法系統(tǒng)打官司。而本人唯一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讓司法機關給出一個具有明確是非結論的實體裁決答案!但我國的法院、法官等司法人員,偏偏就有這本事:雖然原告有理有據(jù),事實俱在,法規(guī)明確,但就是司法前置程序都讓你過不去,從而把你擋在司法判決大門之外!就如一審裁判長在一審裁定“非人事爭議、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之后對我的疑問:“依據(jù)那條法規(guī)判定非人事爭議?”的答復:“我們認為不是”!也就是說法官只需一朝權在手,便可把令來行:“說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說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這就是法院最后的裁定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所規(guī)定的司法基本原則,實際上已經(jīng)蕩然無存!法官就是有法不依、我行我素,當事人又能如何?

  任何當事人,都會理所當然不服一審法官如此葫蘆僧所判葫蘆案。有賴于科學技術的進步,我通過網(wǎng)絡終于找到了國家人事部的相關文件。但當我把人事部文件中明文規(guī)定的白紙黑字,在再審上訴審查過程中展示給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時,法官的回答立刻就讓我變成了一頭霧水從而必須馬上補課的法盲:“這是法律嗎?這是部門規(guī)章,我們只作為參考”。換句話說,人事部頒發(fā)的辭職辭退規(guī)定及其與中組部、總政治部聯(lián)合頒發(fā)的“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等所有法規(guī),都讓法官和法院給直接作廢了!在法官面前,它們只不過是一堆可有可無、任意裁量的廢紙而已。如果法官有需要,當然就可以“參考”利用它們營私舞弊、為己所用,而如果法官想包庇推諉或另有所圖,那它們就是一堆毫無用處的廢紙!不過,我還是很感激這位法官,正是他給我上了打官司必不可少的關鍵一課,讓我懂得了我國法規(guī)目前特有的一個特殊性質(zhì):橡皮筋!

  雖然在我們這些非法律專業(yè)的平頭百姓的常識中,國務院部門制訂的法規(guī)當然是全國有效的法律,但在法院來看,這些只作為參考的部門規(guī)章只不過是一些可以隨意抻量長短的橡皮筋罷了,完全可以削足適履、各取所需:需要就拉長,不需要就縮短,反正就是參考,一切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與利益隨意裁量!因此,出現(xiàn)各級司法部門統(tǒng)一口徑,法官“說你不是你就不是,是也不是”這樣的司法鬧劇與悲劇,也就理所當然、毫不奇怪了。因為法官的個人觀點能夠大于部門規(guī)章!法官一句“我們認為不是”,就可以高于人事部的所有規(guī)章的法律效力!因為既然部門規(guī)章只是參考,那法官當然就有權不予采納!而司法實踐中的這個法律橡皮筋性質(zhì),顯然是依法治國國策的一大內(nèi)在缺陷與絆腳石!連司法部門之間的執(zhí)法標準都不一致,如部門規(guī)章對仲裁院有效,對法院卻只是參考,從而依法仲裁的合法結果,法院都完全可以推翻不認賬,那么這不是在司法部門之間人為制造矛盾嗎?法規(guī)法律的尊嚴何在?依法治國又如何能夠有效落實?

  其實,本人的錯案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因為按照人事部文件“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都屬于人事爭議范疇,那么本人無論調(diào)動還是關系轉街道,都因為必然要解除雙方之間的人事關系,從而理所當然屬于人事爭議范疇。但法官一句:“我們認為不是”就能夠一錘定音為“非人事爭議”而把本案駁回了,人事部文件的明文規(guī)定在這里形同廢紙,毫無用處。當然,這也是本人所在單位能夠底氣十足、有恃無恐,敢于有法不依、任意妄為的原因所在吧:

  我起訴單位,其實就相當于民告官,同樣為官的司法部門會抻量法規(guī)讓你小小草民勝訴而得罪其他“官”嗎?最終結果證明還是單位有先見之明與老謀深算,終于還是應了那句老話:天下衙門朝南開,有理沒權別進來!盡管已經(jīng)名為中國社會主義,實則與封建王朝的衙門沒有本質(zhì)區(qū)別。所以,當你親耳聽到法官赤裸裸的直言不諱:我是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不是為人民服務的!確實也就用不著大驚小怪了吧?!

  不過,這位說實話的誠實法官大概還是忘了更基本的自然規(guī)律:優(yōu)勝劣汰、適者生存,民可載舟,亦可覆舟!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利益恰恰是要得民心以維護自身的統(tǒng)治,從而要把那些危害階級根本利益的害群之馬繩之以法。否則,這些害群之馬“一個個寡廉鮮恥、貪污無度、胡作非為而國家還沒有辦法懲治他們,那么天下一定大亂,老百姓一定要當李自成.國民黨是這樣,共產(chǎn)黨也是這樣(毛澤東)”!到時候養(yǎng)癰成患,改朝換代,你可就損害了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利益而必不可免地要成為統(tǒng)治階級眼中的罪人了!所以,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及時為統(tǒng)治階級清除害群之馬,有效維護底層人民的基本權益,“毋閘其所居,無壓其所生,夫唯弗壓,是以不壓(老子)”,從而有效避免“民之不畏畏,則大畏將至矣(老子)”而丟掉政權的惡果,完成執(zhí)政黨自我完善、自我免疫、始終保持健康機體、蓬勃朝氣與生命活力的任務,這才是真正為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權益著想并能為之有效服務的統(tǒng)治階級機體中的優(yōu)秀免疫細胞!

  當然,由于“退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老子)”,自身也必能獲得相應的回報:“不以其無私歟?故能成其私(老子)”。但象現(xiàn)在這樣反其道而行之,為了小團體利益與個人那丁點兒私利而枉法裁判,置百姓之死活于不顧,則等于是在替統(tǒng)治階級傷害民心,損害其執(zhí)政基礎,那么有一天從統(tǒng)治階級的座上賓淪為階下囚,也就是必不可免的結果了!無需大驚小怪,僅僅只是時間問題。所謂“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六、有法不依、置法律于形同虛設的法官,就是導致依法治不了國的毒瘤

 

  總結整個打官司的歷程來看,一個簡單明確的事實與結論,就是各級法院連同檢察院,步調(diào)出奇一致,裁定結論始終如一,真是無愧于上陣父子兵,打虎親兄弟。無論本人怎么不服,又是如何提出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明文規(guī)定與白紙黑字,各級司法機構的法官、檢查官們對這些原本法定為法院裁決準繩的白紙黑字就是視而不見,充耳不聞!換句話說,這些法律法規(guī)在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全都被有法不依的法官們給作廢了,完全形同虛設,根本沒有任何作用!它們加在一起的法律效力,比如人事部、中組部、總政治部的聯(lián)合發(fā)文的“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等等,還抵不上一審審判長個人一錘定音的一句話:“我們認為不是”!案件就此定性!就不是人事爭議!再多的法律條文也終歸無用,從此案件永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對于一個無權無勢的普通百姓而言,一審審判長個人的這一句話,實際上就已經(jīng)決定了他生死存亡的最終命運!隨你之后再怎么證據(jù)充分、法規(guī)明確、耗神費力翻著跟頭上訴折騰,隨你國家如何堅定不移地推行依法治國國策,當事人就象孫悟空入了如來佛的手心,除了被壓在審判長的五指山下,再不存在別的出路與命運!

  什么叫做枉法裁判、求告無門?什么是老百姓上天無路入地無門?為什么毛主席會說“老百姓一定要當李自成”?我遍歷中國所有司法機構的打官司經(jīng)歷與最終結果已經(jīng)給出了最好的證據(jù)與證明!正是它告訴我們:在中國這塊人治歷史源遠流長、歷經(jīng)孔孟之道2000多年“三綱五常、尊卑分明”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統(tǒng)治的國土上,依法治國談何容易?!法律法規(guī)形同虛設,依法裁決舉步維艱,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早已是全國燎原之勢,絕非那個當事人那件案子的個別問題。這還是在首都北京,在全國模范法院海淀人民法院,已經(jīng)都是這樣的結果了,要是在那些山高皇帝遠的地方,又會怎么樣呢?想一想都讓人不寒而栗!

  怪不得在法院經(jīng)常會聽到這樣的問話:你法院有人嗎?原因就在于有人就能勝訴,有人就什么都好說,甚至可以反敗為勝。而無人呢?就象我這樣,完全公事公辦,一切按照法定程序走,那么雖然鐵證如山,雖然法律法規(guī)白紙黑字給出了必然勝訴的明文規(guī)定,卻依然只能敗訴,依靠法律依然維護不了自己最起碼的合法權利,甚至無法依靠法律來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與生命!而也正是這樣的結果與結論告訴大家:

  我好賴還算個高級知識分子,總算還懂點法制皮毛,自己沒錢但還有知識自己去打這場官司,卻最終還是無法逃脫一審審判長的五指山!要是文化不高、無權無錢的普通勞動者也是自己公事公辦來打這場官司,那么其結局自然不言而喻:必敗無疑!因此,一個令人觸目驚心的結論實際上已經(jīng)自己跳出來展現(xiàn)在大家眼前了:在當前中國這塊大地上,按照公事公辦的司法程序,一個普通人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普通百姓,如果自己打官司的話,就是再有理有據(jù),大概也是永不可能勝訴的!除非你背后有人!因為歸根結底,中國至今依然未能徹底擺脫與打破權大于法的人治社會結構的桎梏。統(tǒng)治中國達2000多年的孔儒之“克己復禮、三綱五常、修齊治平”等級制學說所導致的官本位等級社會結構與社會意識形態(tài)依然根深蒂固,無孔不入,已經(jīng)融入到了這種環(huán)境下出生的每一個中國人的血液里,甚至給其潛意識都打上了烙印!而更令人遺憾的一點則是,這一切無可避免地就是中國法官產(chǎn)生的土壤與人才來源!要想徹底改變法官們的這種潛意識,讓他們能夠符合現(xiàn)代依法治國的資質(zhì)要求,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依法審判一絲不茍,其難度之大,比李白的“蜀道難,難于上青天”的慨嘆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吧?!

  按照辯證唯人主義的歷史觀,人,才是人類社會的本體,因而沒有足夠多的現(xiàn)代化的中國人,也就不可能產(chǎn)生足夠量的現(xiàn)代化法官,當然也就無法量變到質(zhì)變而產(chǎn)生真正能夠落到實處的現(xiàn)代化依法治國!包公式“清官”當然多多益善,但把希望寄托在永遠只能是少數(shù)的包公式“清官”身上的法制,只能治標而無能治本,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包公之后的大宋朝依舊難逃改朝換代的覆滅下場,就是明證。這才是問題的本質(zhì)與最后根源。因此,中國的依法治國國策要想落到實處,目前完全可以說是萬里長征僅僅邁出了第一步。前景雖然光明,但依然任重而道遠!借用孫中山先生的一句話來總結,即: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七、國家公務部門小團體利益化,公務職權私人化,司法成為謀私工具

 

  本人這一個小小案件,作為投在我國現(xiàn)行法制體系中一小塊試金石,就象混沌理論中的那一只亞馬遜叢林中的蝴蝶,它從海淀勞動人事仲裁院飛到基層海淀人民法院,又飛到中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飛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甚至飛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最終落到北京市檢察院,遍歷了整個司法程序。只是它能否為我們的依法治國國策帶起更大的颶風,使得依法治國實踐中再向前有力跨進一步,現(xiàn)在當然還不得而知。但有一點卻是肯定的,即它麻雀雖小卻五臟俱全,已經(jīng)為我們帶來了一系列大大的問號!比如,本人與法官、法院并無任何私仇,那么為什么他們卻會如此不令而行、整齊劃一的有法不依甚至作廢法規(guī)而枉法裁判呢?原本一件小事而已,依法裁決如探曩取物,是最簡單易行的解決問題的直接辦法。但是“大道甚夷,民甚好解(老子)”,為什么他們放著大道不走,偏偏要如此絞盡腦汁、設計陷阱、推諉搪塞、大費周章地走岔道,陰損狠毒、失去人性地置老百姓生死存亡于不顧,而必欲將案件推至法院實體裁決大門之外而后快呢?難道他們不懂得司法機構作為“吞噬”社會病毒細菌,作為國家、社會與執(zhí)政黨機體的基礎免疫機制的功能與巨大作用?不知道如此不顧百姓死活、斷絕百姓生路的普遍做法,就相當于機體的免疫機制失靈,終將會使執(zhí)政黨被社會病毒細菌所侵襲而逐漸衰弱、失去民心,迫使老百姓不得不去學當李自成,從而最終會斷送他們?yōu)橹盏慕y(tǒng)治階級與執(zhí)政黨的前途與生命?

  在本案的歷程中,按照民事訴訟法明文規(guī)定,7日內(nèi)決定立案與否,但是我的一個立案申請卻拖延了4個多月之久才得到答復。期間我當然不可避免地無數(shù)次反復找法官以及立案庭庭長催促,卻從交流談話中得知身處一線的基層法官其實也很難:

  1、法官也是人,也要吃飯睡覺,養(yǎng)家糊口,總不能24小時連軸轉吧?

  2、就這一個庭,積案5萬多份,法官也沒多長腦袋,總得一件件處理吧?就是一天處理100件,這5萬多份要多長時間?

  不難看出,法官所言也都是實情,作為基層司法工作人員,他們不是機器,對他們而言,法官也只不過是一種養(yǎng)家糊口的職業(yè)而已。至于司法機構作為吞噬社會病毒、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國家機體免疫機制的本質(zhì)與功能,與普通老百姓一樣,這根本不在他們的考慮范圍之內(nèi),他們管不了那么多。因為作為一名基層司法工作人員,他們實際上也只是老百姓中的普通一員罷了。區(qū)別僅僅在于社會分工不同、謀生職業(yè)不同而已。因此,他們首先要為自身的生存負責,首要考慮的因素當然只能是自身的切身利益。這就是社會現(xiàn)實。

  如此一來,上述問題的答案就非常簡單了:明哲保身、但求無過,個人進而小團體利益第一,也就成為必不可免的優(yōu)勝劣汰、自然選擇的結果了。以此為出發(fā)點的話,也就很容易理解我與法官并無私仇,卻死活要被違法推出案件實體審理大門之外的原因了。畢竟案件當事人雙方:1、本人所在單位是有一定權力的廳局級單位,2、而本人一介布衣,無權無勢,那么選擇得罪誰于己、于小團體有利?如何作才可以給自己減少可能的麻煩,還可能落個人情以備后用?也就是說如何做才能對自己、對小團體利益最大化?這個二選一的選擇題不難給出答案吧?

  換句話說,即只要于我與小團體有利,當然是能推則推,能滑就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老百姓愛死愛活,是否會加劇社會矛盾,是否草菅人命,老百姓走投無路、被逼無奈是否會鋌而走險等等社會問題,一切的一切,又與我何干?一句話,只要不影響個人與部門小權益,

  就一切阿彌陀佛燒高香萬事大吉了!天塌下來有高個兒頂著,我怕什么?

  所以,說到底就是一句話,司法部門以及法官等司法人員,這個本來擔負著平抑社會矛盾、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國家政體正常運轉的國家職能部門,在一黨執(zhí)政條件下,同時還擔負著執(zhí)政黨自我糾錯、自我完善、自我吞噬入侵病毒細菌,以保障政黨肌體健康與生命活力的機體免疫機制,實際上已根本起不到其應有的作用了,而是已經(jīng)質(zhì)變成為一種個人與小團體利益第一的謀生職業(yè)與部門。因而司法部門小團體利益化,法官等司法人員公務職權私人化,司法職能淪為謀取個人與小團體利益的謀私工具,也就是無可避免的了。

  所以,有法不依,以言代法,庭審蒙騙不太懂法的老百姓而走過程,枉法裁判;對于事實證據(jù)確鑿、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案件,王顧左右而言他,瞞天過海,偷換概念混淆是非,指鹿為馬而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替換為一紙空文,如我僅針對99年辭職事件的訴訟請求,在審理過程中反復被各級法院替換成了針對94年的申請調(diào)離事件的審理,再以調(diào)離不是辭職為由而把案件排除在人事爭議案件的范圍之外;一事當先,先替自己打算,國家明文發(fā)布的法律法規(guī)被法官明目張膽作廢而淪為一紙空文,如一審裁判長根本不屑于國家“人事爭議處理規(guī)定”的明文規(guī)定而以言代法的一錘定音:“我們認為不是”,……所有這些我所親歷的司法惡果,竟能公然大行其道,其實也毫不奇怪。因為在當前幾乎無官不貪的社會大氣候條件下,法院也不可能成為世外桃源,而身處黑染缸中的法官,即使真想潔身自好當包公,也不可能對司法腐敗完全免疫,無法進黑染缸而不染黑。反正在我打官司的整個過程中,就沒有碰到過一個把老百姓的生死存亡放在第一位、為百姓排憂解難的青天法官!都是一開口就帶有明顯的偏袒傾向性,一聽話音,一聽法官問話語氣就知道勝訴無望。事后事實證明,果然不出所料。比如一審,開庭第一件事就是以格式不規(guī)范為由去掉了我的訴訟請求主語。事后的結果證明,無論我如何抗爭,如何向監(jiān)察紀檢部門投訴,全都無濟于事,最多走走形式罷了!因為敗訴的結果恐怕之前早已內(nèi)定。

 

  事情分析到這里,大家已經(jīng)不難看出,正是由于仲裁、法院等司法機構的徇私舞弊、推諉不作為與枉法裁判,才把一個仲裁就能解決的小問題、小案件,擴大發(fā)展成了遍歷整個司法系統(tǒng)卻仍未能解決的大事件。也正是因為司法部門與法官的推諉不負責任,才會導致社會矛盾不斷積累激化,使得法院、檢察院與信訪等眾多部門人滿為患、矛盾不斷升級而不堪重負。且若案件在未來仍得不到正確處理消化,那么矛盾必然還會進一步升級,也許會真的演變成殺人、爆炸等社會大案,危及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國家歷年維穩(wěn),投入越來越大卻越維越不穩(wěn),而造成這一切惡果的幕后真正推手,恰恰就是因為作為實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平抑社會矛盾的力量與政黨機體免疫機制的司法機制的基本失靈,導致社會公平正義蕩然無存而造成的!因此,當前真正破壞社會幸福和諧、制造社會大案與不穩(wěn)定因素的主要推波助瀾者或推動力,不是那些走投無路、被迫鋌而走險甚至玩兒命的案件當事人,而是不斷、持續(xù)、大量制造冤假錯案的司法機關!正是它們這些原本應當是依法治國國策的實踐、推動與執(zhí)行力量的國家職能部門,反過來蛻化變質(zhì)成了依法治國的最大阻力與破壞力量而導致的必然惡果!當然,在執(zhí)政黨領導一切的大局下,司法部門有時身不由己,無能獨立辦案,也是它們起不到應有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八、中國依法治國的必由之路-----電腦法官與機器人執(zhí)法

 

  大家都知道鄧小平著名的貓論:“不管白貓黑貓,能抓住老鼠就是好貓”。在糾正“四人幫”“寧要社會主義的草”等謬論時曾經(jīng)發(fā)揮了無與倫比的撥亂反正威力。那么貓論到底正確與否呢?答案其實很簡單:有條件正確!也就是說,貓論也不能無條件使用,否則就會變成謬論而造成社會危害。那么它的適用條件是什么呢?也很簡單,就是不能損人利已、危害社會利益,換句話說,就是行為不能違法違規(guī)!這個條件就是它的適用底線。所以,任何社會成員,與貓論一樣,無論其如何特殊、非常,其行為都必須有底線,而法律法規(guī),就是任一社會成員的最后行為底線!突破這個底線,就必須依法受到懲處,從而使其違規(guī)行為得到規(guī)范與糾正,重新納回到社會正常運行軌道上來。否則,人人肆無忌憚,為所欲為甚至胡作非為,那必將國之不國、天下大亂。所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伴隨的依法治國策略,作為國家政體保障社會正常運轉與平抑社會矛盾的糾錯機制,作為執(zhí)政黨自我完善、消滅混入體內(nèi)的細菌病毒的機體免疫機制,已經(jīng)是現(xiàn)代社會生存與發(fā)展的基礎結構組成部分。因為無論多么健康的生命體,只要沒了免疫機制,或者免疫機制被破壞,那么留給它的也就只有一條出路了:死亡!因此,中央大力發(fā)展推行依法治國國策與戰(zhàn)略,這不僅僅是完全正確的,而且已經(jīng)成為國家現(xiàn)代化與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

 

  然而,中央依法治國的戰(zhàn)略與國策固然是對癥下藥的靈丹妙藥,但是,再好的藥,再精妙完善的法律,如果沒有合格的法官等司法者將之落實到治病救人與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平抑社會矛盾的實處,那它終究也只能變成為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根本不可能解決社會中的任何實際問題。因此,與毛澤東所言之“政治路線制定之后,干部就是決定因素”一樣,法律制定之后,司法人員就是依法治國的決定因素!因此,采用什么政策與策略遴選出合格的法官等司法人員,同時有效淘汰那些已經(jīng)蛻化變質(zhì)而不合格的法官等,就必不可免地成了全面、真正落實依法治國戰(zhàn)略與國策的首要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任由那些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腐敗法官等司法者,就象寄生蟲一樣附著在國家法治體系上,成為阻礙與破壞依法治國戰(zhàn)略國策的一個個毒瘤,放任他們在司法過程中個人私利第一、完全不顧國家與人民權益的毒副作用隨便釋放,以致化簡為繁、變少為多,簡單問題復雜化,甚至火上澆油、助紂為虐,致使社會矛盾不但得不到有效平抑,反而不斷人為積累與激化,使得國家法制運營成本幾倍幾十倍的大幅增加,甚至到了難堪重負的地步,造成司法機構越來越膨脹,天天維穩(wěn)卻越維越不穩(wěn),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的后果,那么依法治國就永遠只能是一句空話,而國家的法制體系也遲早難免崩潰的結局,而多朝交替制的改朝換代周期律,到時則將會不請自來,再一次呈現(xiàn)出它的巨大威力!

 

  由于打官司過程中,我不可避免地要頻繁接觸多級司法機構,因而不可避免地耳濡目染了很多司法實際案例。身在最高法院門前的一字長蛇陣中,看到了許許多多來自農(nóng)村基層的上訪告狀老百姓,衣衫襤褸、滿臉滄桑者也為數(shù)不少,甚至有人身陷輪椅,有人三九天天寒地凍,露宿街頭等,卻依然不屈不撓,有人告狀竟然超過了30年之久。相比而言,我自己的問題雖然仍未解決,從而也是他們中的一員,但總是不由自主的悲從中來:難道這就是我們天天喊在嘴上的的依法治國?怎么會是這樣一種情景?其實很多案例,原本都是始于小問題,只是由于腐敗法官等執(zhí)法者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才導致小問題變大、久拖不決,最終導致問題發(fā)展嚴重到了難以解決收拾的地步。所以,老百姓現(xiàn)在面臨的主要問題與矛盾,實際上已經(jīng)不是解決原有的訴訟標的問題,更多地則是在尋求起碼的司法公平與公正。換句話說,司法腐敗,已經(jīng)取代了老百姓的訴訟標的,成為橫亙在案件當事人與依法治國國策面前而急需解決的頭號問題。所以,習近平總書記最近指出:“不能讓制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保持反腐高壓態(tài)勢”,這確實抓住了社會主要矛盾,深得人心!大多數(shù)人也都對習近平總書記為代表的黨中央的反腐勢頭、政策與政績一致稱贊,畢竟這是照耀著我們自己的未來出路的一絲曙光。

 

  不過,要治標但更要治本,歸根結底,還是必須要盡快找到能夠根治這些司法惡疾的系統(tǒng)性道路與解決方法,如此才可能以最快速度消除那些腐敗司法毒瘤的罪惡毒副作用,才可能真正釜底抽薪、化繁為簡與快速解決積案,有效維護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化解一字長蛇陣,消除社會戾氣,有效平抑社會矛盾,最終把依法治國的國策有效落到實處。到那時候,社會不維自穩(wěn),幸福和諧社會也將自然變成現(xiàn)實。

  而治標又治本、能夠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國策的系統(tǒng)性方案,客觀上確實存在著一個簡潔又有效的辦法,那就是換人!即用能夠法律至上、嚴格執(zhí)法、剛正不阿、鐵面無私、一絲不茍的合格司法人員,全面取代那些尸位素餐、以法謀私、蛻化變質(zhì)、枉法裁判的不合格甚至犯罪的司法人員。如果法官個個都是包青天,又何愁依法治不了國?

  這樣,問題最終就歸結為怎樣落實依法治國國策的決定因素:遴選合格的司法人員上面了,即:采取什么樣的政策與措施,才能遴選出大批的合格司法人員?

 

  就目前的社會現(xiàn)實來看,依靠一兩個包青天式的人物,那只能治標不治本,解決不了根本問題,因為現(xiàn)在需要的是足以替換整個司法界的不合格司法人員的一大批“包青天”!那么,又從哪兒去找這么多的鐵面無私的包青天呢?

  從“辯證唯人主義歷史觀”(見附1)可知,人類社會終將通過社會福利主義制度發(fā)展到新人類社會,而達到這一目標的唯一手段則是:“科學技術的高度發(fā)展所帶來的人工生產(chǎn)的全面自動化成為現(xiàn)實而使人工勞動力成為多余”!也就是說,擺在我們面前,鐵面無私的大批合格司法人員,其實也容易找到,那就是:大力推廣機器人法官或電腦司法人員執(zhí)法!

  在“深藍”電腦國際象棋大師已經(jīng)戰(zhàn)勝人類冠軍而所向披靡的今天,研制能夠準確司法、公正執(zhí)法的電腦法官,顯然已經(jīng)不會是多難的高精尖科學技術了。而研制一旦成功,則要多少就可以復制多少,全面取代一線司法人員則僅僅就是個政策問題了。所以,違法必究、執(zhí)法必嚴、鐵面無私、一絲不茍的機器人法官,終將為全面落實中國特色的依法治國國策,開辟出一片史無前例的新天地!

  應該說,這是我國目前最簡單、最有效且能大大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解決人工司法人員存在的所有缺陷的有效依法治國的唯一出路與方法。其最大優(yōu)點就是一勞永逸的杜絕了司法腐敗,且法官個個都是真正鐵面無私的包青天!

  當然,起步階段當然肯定會存在許多問題,比如肯定會有一定的錯案,但錯案率應當不會比人類法官更高。因為人工法官斷案往往受到多方面的牽制掣肘,需要瞻前顧后、顧及人情、遵從領導批示、避免打擊報復等等,許多時候是明知冤假錯案,卻不得不昧著良心裁決,很難做到完全客觀公正。而對于電腦法官而言,這些問題根本都不是問題。它完全不怕報復與得罪人,沒有人情,因而做到嚴格、公平、公正執(zhí)法,只不過是它的性能而已。且發(fā)現(xiàn)錯案,則可以由人工糾正補救,同時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改進電腦法官的性能。

  對于電腦法官的裁決結果,其實民事案件只要雙方當事人認可,就可以結案。如此一來就可以大大提高結案率,歷史積壓案件也能很快得到清理。像我這樣一個毫無復雜之處的小案件,走完審理程序,前后竟然花費了三年多的時間。一個人一生有幾個三年?如此審結案效率,一個海淀法院竟能積案5萬多件,也就毫不奇怪了。而如此形同虛設、毫無效率的國家糾錯機制,大量案件長期得不到應有處理,錯誤無法得到應有的及時糾正,當事人的生命財產(chǎn)權益當然無法得到相應保障,那么社會矛盾還有可能不激化嗎?而在積案不斷增加、矛盾不斷激化的趨勢下,靠維穩(wěn)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揚湯止沸式的措施,其結果可不就只能是越維越不穩(wěn)嗎?因此,象老子所說的那樣:“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亂也”,揚湯止沸不若釜底抽薪,徹底熄滅火源。只要大力推行電腦法官,有效落實依法治國國策,從根本上提高結案率,實現(xiàn)及時糾錯以從根本上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源,那么整個社會自然就會象一個恢復了健康、自身的免疫糾錯機制功能完善強大的生命體一樣,病菌自然不能入侵,僥幸入侵者也會立刻被消滅,那么社會也就自然不維自穩(wěn)了。

  不過,就象對待疾病要預防為主、治療為輔的方針一樣,依法治國也要采取預防為主、強制裁決為輔的實踐方針。因此,可以讓電腦法官上網(wǎng),利用互聯(lián)網(wǎng)讓當事人第一時間就能自己網(wǎng)上取得電腦裁決結果,從而結果公開、透明,有效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時,還可以大大減少作弊的可能性以預防司法腐敗。由于結果透明,人人都能預知犯罪行為的嚴重后果,因而對那些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形成巨大的威懾力,大大降低發(fā)案率。也許,利用現(xiàn)代科技與互聯(lián)網(wǎng),能為一黨在長期執(zhí)政的同時,又能及時自我完善、始終保持機體免疫機制健康而避免自腐的問題,有效開創(chuàng)出一條新路來。

 

  當然,普及電腦法官絕非一蹴而就之事,以現(xiàn)有的科學技術發(fā)展水平,肯定還會產(chǎn)生這樣那樣的種種問題,因而人工法官依然必不可少。由于我國的法制采用了大陸法系,司法工作的根本就是要求法官能夠“以事實為證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執(zhí)法,因而對法官的個人要求,德才兼?zhèn)洚斎皇鞘走x,但這樣的人才求之不得的時候,選人必須以德為先。否則,有才無德的法官就成了高智商枉法裁判的執(zhí)法犯法源泉。比如我的案例就是典型。審判人員竟然把自己的豐富司法知識、經(jīng)驗與個人才智,用于打擊報復與枉法裁判,給初次打官司、對司法懵懂無知的當事人暗中下套,竟能在沒有絲毫證據(jù)的情況下,完全罔顧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所欲為地把無關的某時間點作為裁決點,從而斷絕了當事人此時間點以后再起訴的一切可能性,把案子做成了一輩子有效、到死也翻不了身的絕后之絕案!暗箭傷人,用心如此陰損歹毒,這就是有才缺德的不合格法官的本性、本相與典型,必須依法盡快清理出司法隊伍,以免其繼續(xù)為非作歹、枉法裁判、陰謀設陷、害人害己。同時,本人也迫切希望能夠“以身試法”:成為中國特色依法治國實踐中的首例電腦法官審理與裁決錯案的原告當事人,甘愿作為依法治國的試金石,實際檢驗國家機器的糾錯機制與執(zhí)政黨的自我完善免疫機制到底效能如何。如果這樣一個小錯案,都始終無法得到糾正,那么結論自然不言而喻。就象一個病人,其自身的免疫機制已經(jīng)衰敗到連個小病菌都無法阻擋消滅的地步,那么他的未來命運還需要猜測嗎?

 

  不過,本人的如此遭遇,也給大家揭示出一個關系到社會根本從而更加令人心悸的社會事實!那就是中國立足于孔孟之道的傳統(tǒng)社會結構與價值觀,只需要安分守己、俯首帖耳的順民或叭兒狗,而不與那些敢于標新立異、自主創(chuàng)新、打破傳統(tǒng)甚至直言犯上之人以存身之地:“有子曰:「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論語)。

  勝者王侯敗者賊,其實就正是傳統(tǒng)的社會價值觀的典型總結:要么你當王侯,要么你就是賊。成不了王侯,就只能俯首帖耳為奴聽話。否則,就讓你吃不了兜著走!這已經(jīng)不單單是一個人、一個單位的問題,而是統(tǒng)治中國達兩千多年的孔孟之道“克己復禮、三綱五常、修齊治平”等劇毒學說,對整個國家的社會意識、道德標準、人生準則等等,也即人生觀、價值觀與世界觀的全面滲透與毒害的惡果。

  因此,象我這樣的人,可以力證馬克思主義的理論錯誤,創(chuàng)立唯人史觀、基于辯證需求價值理論的人本經(jīng)濟學與未來的層次本體論哲學,但在中國卻要被非法停職停薪,甚至要被強行剝奪退休生存權,面臨著無法生存的險惡境遇。是否中國社會就真的不需要此類敢于、善于自主創(chuàng)新的人呢?從民族根本利益上講,當然不是。但在只需要順民的社會傳統(tǒng)面前,面對單位的傳統(tǒng)型濫用職權,個人的抗爭卻是如此的蚍蜉撼樹、蒼白無力。因為歸根結底,是此類人不相容于這個官本位結構社會的孔孟之道與尊卑分明之傳統(tǒng)價值觀。而這一點也恰恰正是孔儒學說及其社會結構的致命死穴:創(chuàng)新被徹底窒息了!因此,才會有了橫亙兩千多年不變的孔孟之道社會意識形態(tài)以及建立在其基礎上的封建社會結構之兩千年一貫制之惡果,非八國聯(lián)軍的大炮外力轟炸不能打破。而這種結果就象一個沒有生育能力從而永無新生嬰兒的家庭,最終除了日薄西山、氣息奄奄、朝不保夕、行將就木的結果之外,還存在其他結果與可能嗎?其蓬勃生命力與光明前途又何有、何在?

  既然面臨的社會現(xiàn)實如此,那我又該怎么辦呢?實際上,剩下的最后一條出路,當然就是只能求助于力推依法治國國策的現(xiàn)代中國社會的糾錯機制之國家法制了,卻不知這個機制實際上只是“王侯”俯首帖耳的叭兒狗,根本不可能對著王侯狂吠,糾錯就更別指望了。因此,這樣的社會結構的真正糾錯機制最終也就只能剩下一個了,那就是改朝換代周期律!或者說是社會矛盾激化到無法平抑之時的暴力革命催生的新的王侯與賊產(chǎn)生的多朝交替制。而這也就是24史所記載的2000多年來的中國歷史。到這里,我也終于能夠真正理解人民領袖毛澤東在1974年所做的晚年最后一件大事:批林批孔的實質(zhì)了,其實就是要斷根,斷絕束縛中華民族與中國人靈魂的孔儒學說劇毒之根。確實,孔儒“克己復禮、三綱五常、修齊治平”之社會學說,必須徹底清除、斷子絕孫!否則,一個只有多朝交替糾錯機制及其產(chǎn)物:王侯與俯首帖耳的叭兒狗,而永不許自立自強、自主創(chuàng)新、打破常規(guī)、直言犯上存身的官本位社會結構,以及立足生存于這樣社會結構之上的中華民族,就永遠只能成為一個永無新生嬰兒從而永無發(fā)展進化可能的家庭,從此再無自立于世界民族巔峰之時。而這也是為中華民族被動挨打的近代史所證實的一個顛撲不破的真理。

  也正是這一真理,從另一個側面為我們證實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國策對于現(xiàn)代中國來說,是多么的重要與必然,證實了現(xiàn)代中國,必須全面徹底落實依法治國的糾錯機制,以用法制糾錯取代傳統(tǒng)的暴力革命下的多朝交替制的改朝換代糾錯,這是中華民族能夠有效實現(xiàn)和維持長治久安與穩(wěn)定發(fā)展的唯一出路與制度保障。借助于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發(fā)展與互聯(lián)網(wǎng)的普及,這也許真的能夠有效切除一黨執(zhí)政政體下的自腐毒瘤病灶,在已有的多黨民主制與多朝交替制社會結構與發(fā)展模式之外,為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fā)展再探索出一條更理想的新路來。

 

  總之,用機器人取代人工從事社會公共事務,這是人類歷史發(fā)展的必然。凡是有條件的部門與地方,都應當大力推行。如果有一天連國家首腦都是機器人在擔當?shù)脑挘敲次覀兙涂梢哉嬲M入新人類社會時代了。到那時,公務員都是人民公仆,而不再是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官老爺,才會真正名副其實,當之無愧!

 

 

  附錄:

  1、論辯證唯人主義的歷史觀——馬克思唯物主義歷史觀批判

  http://yiwen-theory.blog.hexun.com/5687313_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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