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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齡:必須以大于反貪的力度 重拳出擊反欠薪

賀合林 · 2015-01-20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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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鶴齡:必須以大于反貪的力度  重拳出擊反欠薪

——賀合林——

 

太原警察打死周秀云的“12·13案,官方調查組認為打死人不是因討薪引起。而此案被害一方的代理律師李勁松則明確指出:

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等責任人所炮制出的《調查認定: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完全是上欺中央領導下騙社會公眾的欺天大謊言!

政府有關方面不惜造假試圖撇清警察打死人與欠薪無關,其目的顯而易見。然而,即使真的撇清了與欠薪無關,就能平息人們對于欠薪這一社會毒瘤的義憤之情嗎?絕對沒有這個可能的!

因為,欠薪的久治不愈,越治越甚,不但是被欠者的無法承受之痛, 同時也是每一個具有正義感的人士無法忍受的社會之殤。幾十年來,不知有多少人為此仗義執言,為此疾呼吶喊,然而,時至今日,一個血案接著一個血案也沒能喚醒欠薪者昧著的良心,新的血案又一個接著一個在我們眼前不斷地發生。

這不,又有新聞:《河北13歲女孩為父討薪跳樓身亡》:

新京報快訊(見習記者 魯千國)今日(119)13時許,在河北冀州一處新建樓盤,一名13歲女孩幫父親討薪時,從16層跳下,隨后被送往冀州市醫院。17時許,家屬稱,女孩已經死亡。

“2012年開始我們在這里做工,但工錢一直不給,我們已經討要了很長時間。一名農民工告訴新京報記者,開發商和工程承包商都不給錢,農民工們也去找過政府部門,但始終無果,無奈來到工地討要工錢,跳樓的小女孩是他們包工頭的女兒小夢(化名),今年13歲,正在讀初中。可能是看到父親討薪困難,于是和奶奶爬上了高樓,希望幫父親討到工人工資。

有論者認為:“包工頭要的錢,應該叫承包金或工程款,不能叫薪水吧?”

此君卻不知:一個小包工頭,帶上幾個鄉親,承包著某個工程的“人工”一項,這個“應該叫承包金或工程款”的,其中的絕大部份就是工人們的工資,其余部份就是包工頭的利潤,實際也是他的工資,只是略高于他雇請的工人的工資(一般如此,如管理不善,也有可能低于工人的工資) 。這樣的“承包金或工程款”與工資有多大的區別?用它能撇清小女孩跳樓身亡也與欠薪無關嗎!

盡管我們可以采用各種手段將一個一個欠薪悲劇都撇清成與欠薪無關,但是卻無法掩飾嚴重欠薪現象在現實中客觀存在,無法掩飾政府對欠薪不作為或作為不力的客觀存在!

民以食為天,薪是民之食!

唐代詩人白居易有“剝我身上帛,奪我口中粟。虐人害物即豺狼,何必鉤爪鋸牙食人肉”的詩句。欠薪就是一種剝帛奪粟、虐人害物、食人血肉的豺狼行徑!

人道難容!天理難容!

而我們的法律,我們的政府卻能相容!

豺狼行徑的欠薪居然被法律、被政府析分出什么“惡意欠薪”來了,“惡意”外的欠薪自然而然的就成了不是善意的“善意欠薪”!就是在這種不成文的“善意”庇護下,大量繁衍增殖出無法計數的“惡意欠薪”和“善意欠薪”!

這種現象在我們這個以民為本的社會主義國家不能再繼續存在下去了。希望政府充分認識到欠薪的本質就是惡,像反貪一樣,重拳出擊反欠薪!

反貪與“反欠”,孰重孰輕?站在人民的立場上,特別是站在被欠薪的弱勢群體的立場上來比較:官員貪賄與他們相隔十萬八千里,挨不到邊,而老板欠薪就在眼前,隨時可以要他們的命!就此而言,反欠薪的力度,必須大于反貪的力度才行。 只要有了這種認識,有了這樣的決心,何愁欠薪不去!何愁“反欠”不成!

此外,今天的市場既然把人力認定為一種商品,就必須將人力商品與其他商品同等相待。商品交易的一個普遍法則:先付清商品價款,后使用商品價值。如果有人試圖不付款或單方面決定賒賬拿商店或是他人的商品先使用,這種行為就是偷竊或者搶劫。既為人們所鄙視,也為國法所不容。一個110打過去,警察立馬就會來抓人。

可是,唯獨人力這個最貴氣的商品,卻受到最賤的待遇:先使用其價值,后付給其價款。更有普遍存在的提供人力者反過來向使用者交付押金的荒誕怪事!更為荒誕的是,在使用者不付人力價款(也就是欠薪)的現象發生時,一個110打過去,警察立馬過來抓的人卻不是相當于“偷竊搶劫”的欠薪者,而是出賣了勞動力卻被欠薪者,甚至打的也是被欠薪者,甚至打死的也是被欠薪者!

這種現象難道有理由讓它繼續存在嗎!

糾正這種現象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讓法律出來行使權威,將人力商品與其他商品一視同仁:實行先付款后使用的法則。先支付一個月(十天)的薪金,后使用一個月(十天)的人力。對違法者皆以“盜賊劫匪”論處,絕不稍貸。

 

 

 

 附:

鶴齡:壯士斷腕 ,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賀合林——

 

 

                            

一、欠薪釀血案,我的同情心給了殺人者

二、用工付薪——正常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

三、欠薪——資本逐利的最大瘋狂

四、欠薪——政府過分寬容結出的惡果

五、被欠薪——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六、討薪無惡意 必須正確處理過激行為討薪

七、本末倒置  整治打擊的“寬‘欠’嚴‘討’”

八、壯士斷腕  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欠薪釀血案,我的同情心給了殺人者

 

這是一場因欠薪釀成的大悲劇:《討欠薪無果 一農民工連殺四人》

http://news.sina.com.cn/o/2005-09-05/10036864037s.shtml

“王斌余,一個普通的農民工,17歲開始到城市打工,卻在艱辛的生活中不斷地痛苦掙扎,備受欺侮。數次討要工錢無果,他憤怒之下連殺4人,重傷1人,后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29日,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王斌余死刑。”

殺人,是惡行。連殺四人,應是惡極之行。然而,讀罷此文之后,我卻把自己的同情心給了這個殺人的。

“我也沒有多少時間了。我爸說了,很支持記者的采訪。文章發出來,可以讓更多的人關注我們農民工。”

正因為他要“讓更多的人關注農民工”,所以,我們才有機會聽到他向記者的訴說,才有機會聽到他對社會不公的血淚控訴:

  

我出生在甘肅省一個小山村。我6歲時媽媽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難,一家3口人擠在一個大炕上。這幾年用打工的錢,才在土房邊蓋了幾間磚房,可是因為錢不夠,新房的門窗到現在還沒裝上。”……

經村里熟人介紹,我17歲就開始到甘肅天水市打工。隨后幾年又到了甘肅蘭州、寧夏中衛、銀川、石嘴山、中寧等地,在建筑行業打工,也曾蹬過三輪車。

剛開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資11.5元,扣除4元伙食費,最后可以拿7.5元。隨后,我14歲的弟弟也到這里來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們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買啥,住在用木板支起來的大通鋪上,幾十個人擠一間。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鋼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點淹死。后來大家把我拉上來了,我總算逃過一死,卻大病一場。老板不給我看病,只給了幾片感冒藥。

20038月起,我一直跟著老板陳某干活。在石嘴山一家電廠做保溫工時,一天27元。保溫用的玻璃纖維扎得人渾身起紅疙瘩,我忍受不了,老板就罵我偷懶。

吳華是工地的負責人。他經常平白無故地拿我們出氣。他讓我偷工地上的東西,我不干,他就打我,罵我。我們平常從早上7點干到晚上7點,有時候到晚上八九點才下班,只要天亮著就干活。

我們工資一般都是年底結算,平時我們用錢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結算清了工錢,仍要扣300元的滯保金。今年老板給我們說晚上加班就給多加81毛錢,但最后發工資的時候他們能賴掉就賴掉了。

去年我們簽了勞動合同,合同上寫了交醫療保險。結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還是自己掏的。出了工傷他們根本不負責任,工地上一個小伙子腿被砸了還干活,后來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今年5月份,父親因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斷一直沒治好,家里急需用錢,再加上我身體一直不好,不想繼續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掙的5000多元錢,可老板卻只給50元。

我氣不過,就去找勞動部門,他們建議我到法院。法院說受理案子要36個月,讓我找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負責人立即給陳某打電話,說他違反《勞動法》。陳某卻誣賴我偷了鋁皮,不給我工錢,可我并沒有偷。

511日,經勞動部門調解,包工頭吳新國向勞動部門承諾5天內給我算清工資。誰知回到工地,吳華把我們宿舍的鑰匙要走了,不讓我們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沒錢,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塊錢,我們就到吳新國家要點生活費。吳新國一直不開門,住在旁邊的蘇文才、蘇志剛、蘇香蘭、吳華還有吳新國的老婆過來趕我們走。吳華罵我像條狗,用拳頭打我的頭,還用腳踢我,蘇文才、蘇志剛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當時實在忍受不了,就拿刀連捅了5個人。我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邊洗干凈血跡,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悲劇就這樣發生了。被殺死的四人連同判處死刑的王斌余共計五條生命就在欠薪與討薪的較量中毀滅了。為了五千元薪資,付出了如此慘重的代價。

假如沒出現這五千元欠薪,該多好呀。

假如我們的法院能重視這五千元欠薪,該多好呀

假如我們的勞動部門不是敷衍而是認真地將這五千元欠薪處理落實到位,該有多好呀。

假如欠薪者稍存一點人性,給弟兄倆一片安身之地,幾元生活之資,該多好呀。

只要有一個假如變成了“真如”,慘劇便不會上演了。

然而,只有殘酷的現實,卻沒有一個假如。于是,悲劇不可避免地上演了。困獸猶斗,何況人乎!

三字經曰:人之初,性本善。何止是初呢?他在舉起屠刀之前,仍然保持著本性的善良。是萬惡的欠薪逼使這樣一個善良人走上了殺人的瘋狂!

即使他舉起了屠刀,人們仍然能感觸到他沒有泯滅的善良。(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隊中隊長王佐宏:當時聽到王斌余的案件時,以為他是一個兇神惡煞的人,后來發現他很淳樸、善良。他在社會上遭到種種白眼、欺侮,多次討不到工錢,產生了報復心理。)

愿人間不再有類似的悲劇發生!愿社會創造出一個前提:不再有逼善為惡的現象存在,特別是不再有欠薪的存在!

 

 

                   用工付薪——正常社會的一個基本準則

 

薪,薪水的簡稱。本意指柴火。火的發明和使用,是人類徹底告別茹毛飲血的原始狀態而真正成為人的標志。沒有薪,便沒有了火,便會危及人類的生存,便會危及人的生命。正因為薪的如此重要,我們的祖先這才選擇它充當了人們賴以為生的勞動報酬的“代言人”,將它與生命不可或缺的水組合在一起,稱之為薪水。

薪水,可以與這樣的等號相連:等于生存!等于活命!等于生命!

生命保護神的作用賦予了“薪水”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用工付薪則成了用工者的最起馬人性。正是這種最起碼人性、最起碼道德的匡扶,維持著“用工付薪”這一最起碼的社會秩序,致使千百年來,“用工不付薪”即欠薪沒有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而逼使我們的老祖宗在“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訓示之外再來一條“用工付薪”的訓示。

新中國成立幾年后,農村實現了集體化,沒有了雇工,城市的資本主義工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完成后,工人的主人翁地位使得他們的勞動報酬有了切實的保障。這個時候的欠薪現象,可以說已經徹底根絕。

然而星移斗轉,隨著改革開放的到來,無法計數的大大小小的私企興起,隨著一切向錢看的利己主義思想的泛濫,一些用工者的道德下滑到突破了人性的底線,“用工付薪”不再是他們自覺遵守的社會基本準則,于是,用工不付薪(欠薪)的現象悄然出現,……

當著欠薪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的時候,社會便無正常可言、無平等可言、無穩定可言、無和諧可言……。

 

 

   欠薪——資本逐利的最大瘋狂

 

資本進入市場,唯一的目的就是追逐利潤。馬克思有句論述資本逐利性的名言: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欠薪,實質上是資本逐利的一種具體表現,是資本逐利的一種最大的瘋狂舉動。資本所有者在將資本投入某一項目的經營后,資本達到了預期的獲利目標,勞動者的薪水得到按時支付。勞資雙方相安無事。一旦資本獲利達不到預期目標,資本擁有者便會從勞動者的薪水上打主意,或者削減勞動者的薪水,或者延長勞者的勞動時間變相削減薪水,以彌補其資本的獲利不足。一旦這些措施還不足以實現其預期目標,資本的擁有者便進入了瘋狂狀態。他們置勞動者的生活、生存于不顧,將勞動者賴以為自己生活生存、賴以為全家人生活生存的薪水占為己用,為其謀取非法利潤。有的甚至攜款潛逃,企圖達到將勞動者的薪資據為己有的目的。當然其中也有個別或是極少數的資本擁有者確是出于無力支付的原因。

欠薪問題就這樣發生了。一個一個的欠薪問題相繼而出,卻又得不到及時的妥善處理,欠薪問題就泛濫成了一個久治不愈的重大社會問題。究其原因。政府在其中推脫不了管理不善的責任。

 

 

  欠薪——政府過分寬容結出的惡果

 

政府管理的最大不善是對欠薪的過分寬容。“惡意欠薪說”在理論上為欠薪開放了綠燈。

善惡是相對而言的。既有惡意欠薪,便有對應的善意欠薪。我們的話語中雖沒有善意欠薪的明確提法,司法解釋中只是稱之為非故意欠薪。事實上,在欠薪中并不存在欠了薪的非故意欠薪,更不存在欠了薪的善意欠薪。欠薪就是欠薪。站在勞動者的立場而言,無論欠薪者有無故意,欠薪都是斷人生路、將人逼到絕路的不能容忍的惡行。從市場交易法則來看,勞動力也是一種商品,而且是世界上最寶貴的商品,欠薪與打劫商場寶貴物品性質完全一樣,是對勞動者的一種明目張膽的公開打劫。所以,在欠薪行為中,不存在什么善惡之分,不存在故意與非故意的區別。即使是破產無力支付的同樣如此。破產之前不及時支付勞動者的薪資,實際上是占據勞動者賴以為生的薪資并拿來作賭注,希望為自己扳本獲利,這中間難道有一絲絲非故意可言嗎!

由于受惡意欠薪說的影響,使得立法的打擊對象局限在所謂的惡意欠薪上,而將其余的欠薪統統排除在法律的打擊之外了。

最高檢和最高法聯合發文的司法解釋將所謂的惡意欠薪罪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者報酬罪”。一個“拒”字大有文章。《刑法》第276條: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何為“拒不支付”?即本條法律所指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據百度到的保定律師解讀,這里的“政府有關部門”還包括了人民法院,即 “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就是說,在勞動者被欠薪者逼著走完了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的全部正常維權程序以后,只要欠薪者能執行政府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的“責令”,他的欠薪問題,不管欠多大數目,欠多長時間,就都夠不上“拒不支付了。本條法律后面還有規定: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說又將“拒不”的“拒”繼續放寬到“提起公訴前”。也就是說,只要欠薪者在檢察部門對其提起公訴前一分鐘表示不“拒”了,此前的“拒”,無論“拒”多久,也可以視為“不拒”,也可以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這里的“造成嚴重后果”不是指給多少人、給多少家庭造成了生活無著的民生上的影響,而是指的導致堵門堵路跳樓跳塔等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

這樣的法律,治罪的效果如何,自然是不用說的了。

多年來欠薪愈演愈烈,但此條法律直到2011年才確立并付諸施行。實行中是什么樣子?請看:

201216 深圳市舉行了一次打擊惡意欠薪專項行動新聞發布會。其中發布了這樣一組數據:

 

近三年來,我市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共立案查處涉嫌拖欠工資的違法案件2543宗,占案源總數的1.3%,占立案案件總數的36.5%

 2011年我市各級勞動監察機構共立案查處涉及拖欠工資的違法案件481宗,占案源總數的0.6%

截至目前,人力保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14宗,公安部門立案偵破9宗(抓獲犯罪嫌疑人9名)

截止目前,(檢察部門)共受理4宗公安機關移送的惡意欠薪案件,其中由寶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許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一案,已于15日作出一審判決;另外3宗案件中的2件,龍崗區檢察院已依法從快批捕起訴。

 

從這組數報中,我們可以看出什么呢?

從勞動監察部門的立案2543宗只占案源總數的1.3%推算,三年案源總數為195615件。一路下來,便構成了一個倒立的金字塔:

案源總數                                    195615

勞動監察機構立案查處                         2543

人力保障部門移送公安                          14

公安立案偵破移送檢察機關                       9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4

法院判處有罪                                   1

三年時間,深圳的近二十萬件涉嫌欠薪案中,最后到檢察機關起訴的只有4件!至新聞發布會時止,法院判處有罪的僅1人,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2萬元人民幣。

 

 

  被欠薪——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有欠薪,就有討薪。有討薪難,肯定就會有討薪的過激行為發生,一點也不奇怪。可以說,這也是事物發展的一條客觀規律。

被欠薪,這是勞動者難以忍受的生命之痛!

討薪難,這是勞動者無法承受的生存之重!

他們可以忍受高溫烈日下的暴曬,他們可以忍受北風呼嘯中的嚴寒,他們可以忍受窨井中的污濁惡臭,他們可以忍受流水線上的腿痛腰酸,……;他們甚至承受得了礦洞中的死亡威脅,甚至承受得了車間內有毒物質的傷害……。因為,在他們的這種忍耐和承受前面,有一個美好的希望正在等待!他(們)將帶著用血汗澆灌出來的維系一家人生存的果實回到闊別已久的家鄉,迎接他(們)的是父母的欣慰,妻子的笑靨,兒女的歡顏。因為他(們)帶回了全家人的希望。

可是,這美好的希望,如今卻被魔鬼般的“欠薪”當頭一棒,徹底粉碎!他(們)用勞動換來有尊嚴的生存藍圖成了一個無法實現的夢!

轉眼之間,他(們)由勞動者變成了討薪者,用血汗凝成的勞動果實,如今卻要用血淚去向別人討!

走在討薪路上的他(們),不但失去了美好的希望,也失去了人格的起碼尊嚴。身處他鄉異地,他(們)甚至連吃的來源也沒有了,住的地方也沒有了。

常聽人對過激行為的討薪者責之以“為什么不走依法維權的正常途徑”,可有誰知道這條路有多長有多難走嗎?

92位農民工三年走在討薪路上》

《三年討薪路 終于劃上了句號》

7個月工錢討了三年  一位打工者的艱難討薪路》

《農民工三年討薪難 法官冒雨同行把案結》

合法程序都用過工錢三年沒要回打工者陶永河的辛酸討薪路》

盧氏縣數十農民工三年討薪未果 政府會議紀要成空文》

《男子遭老板欠薪自殺 遺書稱討薪比登天還難》

東莞3名工人為追討欠薪集體割腕自殺》

《法院14年后將4000元欠薪執結時討薪者已死亡》

  http://news.qq.com/a/20121212/000460.htm

深圳:開發商承諾成“空話” 農民工討薪三年沒結果》

http://finance.jrj.com.cn/2014/01/07211516462923.shtml

請責難者看后回答,這討薪的生存之重、生命之痛你能承受忍受得了嗎?

請問責難者,如果有一條比“堵門堵路跳樓跳塔”更便捷的正常途徑,還有誰會冒著被刑拘的危險冒著生命的危險去堵去跳嗎!

 

 

   討薪無惡意 必須正確處理過激行為討薪

 

由于討薪難,有人便采取過激措施,以達到討回欠薪的目的。單個人討的,跳樓跳塔,……群體討的,堵路堵門……于是,我們的話語中又出現了“惡意討薪”之說。此語出于何時?據《南方都市報》20051118日的一篇《對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刑法都應退避三舍》一文所載的“北京市建委在本月10日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對惡意討薪行為,今后將由公安、勞動部門聯合嚴厲打擊。”,很可能這就是它的最早出處。

何為惡意討薪?按照北京市建委的說法,一是通過民工討薪解決工程各方合同糾紛,慫恿民工以群體性討薪為名,施加壓力,甚至阻斷國道交通,以達到盡快解決的目的;二是由黑包工頭蓄意組織、操縱外來務工人員制造事端,造成群體性事件。

我以為,討薪沒有惡意可言。付出了勞動代價得不到應有的報酬,去討要自己的勞動所得,這是天經地義的事,不存在什么惡意。至于討薪中的過激行為,那是方法的問題,其意還是討薪,并沒有因為方法不當而變“意”,所以也不會因為方法不當而變惡。其方法不當與防衛過當是同樣性質的問題,觸犯了哪條法律按哪條論處就行了。

至于有些人借討薪為名進行敲詐勒索,雖是惡行,但其意不在于討薪,而是敲詐勒索他人的財物,所以也不能與討薪混在一起構成什么“惡意討薪”。懲處這種惡行,《刑法》中有現成的“敲詐勒索罪”,搬出來套上就行了。沒有必要另立新名目,更不能新立一個“惡意討薪罪”!

欠薪問題還引發很多命案。這種情況,行兇者其意已不在討薪上,純粹是為了泄憤報復,這種行為適用于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也不能成其為“惡意討薪 ”。

總而言之,我認為,政府在查處用過激行為討薪的問題時,必須將過激行為討薪與借討薪敲詐勒索的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對前者應該多些寬恕,對后者則應予以嚴懲!因為前者是因欠薪和政府處理欠薪不力而引發的,后者則是明目張膽地用犯罪手段奪取他人財物。

可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打擊所謂的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中,態度卻正好相反,“寬欠嚴討”的傾向相當嚴重。

 

 

  本末倒置  整治打擊的“寬‘欠’嚴‘討’”

 

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我們先以首都北京為例。前面交待過,惡意討薪的首提是出自北京市建委。北京市2005年即開始了大張旗鼓地打擊所謂的惡意討薪,據市公安局統計,這一年全市共發生民工討薪事件201起9905余人次,警方先后對295名違法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其中刑事拘留26人、治安拘留269人。無論是201起抓捕295人還是9905人次抓捕295人,都可以說明打擊的非常嚴厲。與深圳市近三年查處惡意欠薪案件的“公安破案9件,檢察起訴4件,法院判刑1人”相比,則不知要嚴厲多少倍!可是,當我百度“北京2005年查處惡意欠薪”時,卻沒有顯示出所要找的信息,顯示出來的是《北京將盡快出臺懲治欠薪文件 惡意欠薪案移送公安》。時間是2013829日,比北京雷厲風行打擊“惡意欠薪”滯后了83個月,而且還只是一個“將盡快出臺懲治欠薪文件”!

不整欠薪整討薪,這種十分明顯的本末倒置,好像是討薪者討出來的欠薪!

為什么北京市會出現這種本末倒置的十分錯亂的政策?《龍海:檢察院打擊惡意討薪保障企業發展》做出了很好的回答。發于2014624日的這篇文章的標題對于打擊討薪的目的沒有任何隱晦,直截了當的一句就是為了“保障企業發展”。文中對此目的又舉例做出了詳細的說明:

案發后,龍海市檢察院快速反應、及時介入案件調查,引導偵查機關固定和收集8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尋釁滋事罪的事實、證據,于近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從快批捕8名犯罪嫌疑人。該院并沒有簡單結案,而是向當地黨委、受影響的標新公司反饋案件處理情況并進行回訪,征求臺企的意見,為企業排憂解難,增強其繼續投資發展的信心和決心,打消其在安全發展方面的顧慮,保障了臺商投資區良好的發展環境。”

那么,這是一個什么樣的案呢?

“東南網漳州624日訊(本網記者 李萬宅 通訊員 林志南 紀鳳華)今年4月以來,廈門市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任元斌糾集標新企業員工馬海達哈、俄勒克布、吉俄伍牛、曲木小王、海來拉者、普鐵吃布、木爾色格等8人組織、煽動30多名彝族務工人員到漳州市標新開蓋集團有限公司角美分公司惡意討薪,暴力索取企業財物,直接影響了標新開蓋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了該公司員工一人受輕傷、五人受輕微傷及財物損失1萬多元的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

該文自始至終沒有提到這家“標薪開蓋集團”有沒有欠薪的問題。如沒有,憑什么要與討薪扯到一塊?憑什么要把“尋釁滋事”攪糊成“惡意討薪”?憑什么要如此張揚“檢察院打擊惡意討薪”?如果有,為什么只字不提這家公司的欠薪!為什么只字不提導致“尋釁滋事”的總根子——欠薪!為了讓這些臺資企業“安全發展”而置其欠薪問題于不顧,集中火力打擊討薪,這不就是本末倒置了嗎?

請問:你們“保障了臺商投資區良好的發展環境,還要不要保障勞動者起碼的生存環境?!

勞動者失去了起碼的生存環境,再嚴厲百倍千倍的打擊也不管用,該怎么討薪他們還會怎么討薪:

201491日上午9,云南省宜良縣發生一起近200名農民工集體討薪事件。討薪現場,部分農民工打著我們的血汗我們的命,還我命來的橫幅,圍坐在云南蘇云投資開發...

201492 - 杭州18名女工堵路討薪  

2014128,數百余名建筑農民工圍堵在安徽省定遠縣長征路,討要工錢。阻止車輛通行,近百輛機動車輛被堵在道路兩端,

2014220 ,惠州數百工人堵路討薪。

……

盡管他們都知道,堵路是犯法行為,必定要受到刑拘的懲處。

我在這里替他們說出這句心里話罷:

刑拘就刑拘吧。反正只有“過激”最管用。刑拘半個月,勝過正常途徑走三年!

請恕我直言一句:他們有力量把路堵死,但政府絕對沒有力量把堵路的“堵死”!

 

 

  壯士斷腕  務將欠薪逐出現實中

 

現代社會最大的不公是付出勞動得不到報酬,因為無償役使他人勞動是奴隸社會的特色,是奴隸主對奴隸所享有的特權,而欠薪不付與無償役使他人勞動并無太大的本質區別,所以,現代社會尤其是社會主義社會不應允話它的存在。因此,我要大聲疾呼,必須堅決地毫不容情的將欠薪逐出現實生活中,將欠薪這個討厭的單詞永遠逐出我們的話語!

怎樣整治欠薪,將其逐出現實生活?我在2010年曾寫一篇“討薪求河神 一曲唱響和諧社會的挽歌》呼吁過,文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議,人微言輕,自然不會對欠薪問題產生些許影響,多說也無益處。現在只想提醒一下:

欠薪與討薪問題,是資本剝奪勞動者生存權與勞動者反剝奪求生存的問題,這是勞資之間的一個不可調和的矛盾。支持誰保護誰?是檢驗一個社會性質的標尺,也是檢驗一個政府性質的標尺。作為社會主義中國的人民政府,別無選擇的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切切實實地保護他們的生存權利!而要達此目的,就必須在整治欠薪上,拿出壯士斷腕的氣概,寧肯砍掉一百家靠欠薪活得滋潤的企業,而不忍心看到一個討薪者上路討薪。

人民政府愛人民。這才叫人民政府,這才叫愛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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