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網太原1月16日報道,針對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山西省和太原市有關方面進行了回應。據報道,太原市政府新聞辦表示,“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
關于欠薪問題,在新華網的這份報道中,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表示“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12月15日周一)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調查組認為“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發生治安糾紛所致,而不是因“討薪”引起。”(見報道: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
山西省和太原市有關方面的回應引起了更大的爭議。例如,究竟是由于民工討薪還是因為民工沒戴安全帽,“走近路”引發了“12·13”慘案?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聲稱的“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是否屬實?等等。對這些問題,事件親歷者,死者周秀云兒子王奎林接受了愛國網友陳琴的訪問。
問:在新華網的報道中,新華網記者從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了解到“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這段描述是否準確?他們是要回生活區還是要去問發工資的事?或者兩者兼而有之?
答:不正確,我們是要進去問工資,在街上我們就商量回去早點,去項目部問工資,完全沒有走近路回宿舍的意思。如果沒有欠薪問題,我們根本不會因為所謂的“走近路”沒戴安全帽問題與保安產生那么大的爭執。太原有關部門在撒謊!
問:2014年12月12號(12·13命案的前一天)王友志班組13個農民工進工地項目組辦公室討要欠薪時是否帶了安全帽?
答:12號去項目部沒有戴安全帽,我們和四川工友一起去的,四川工友也沒戴安全帽。由于是放假期間人員外出從常理上講 是不會戴安全帽的。所以13號保安以未戴安全帽為由阻止我們進入的行為很明顯就是要阻止我們去討要工資。
問:在新華網的報道中,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證實說,你們“實際于12月8日完工”,“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這些說法是否屬實?
答: 12月5日開始打混凝土,12月8日混凝土打完。但木工完工是11月28日,28日到5日沒有任何活。按道理木工完活就應給錢,而無需等到打完混凝土后再給錢。報道是瞎說的,勞務公司一直沒和我們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沒有進行結算,也沒有雙方簽字認可。直到12月17日發了2.92萬元的工資,也沒有所謂的“核對工作量”。
問:有沒有簽勞動合同?關于工資支付問題,雙方最初是如何約定的?按照此約定,他們應該幾號支付?推脫了幾次?
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們說一平方米多少錢,我們覺得合適就干。11月28日完工后,我父親按照施工圖紙算出平方米數,找包工頭要錢。雙方原來約定干完活就給錢,按照真正的雙方約定他們應該我們在干完活(11月28日已完成了木工工程量)后的兩天內就給錢,我們電話催討工資,但他們推脫了很多次,一直欠薪直到12月13日才發了6000塊錢,此時仍然欠薪。
問:你們是否多次電話及當面討薪,乃至群體性當面討薪?
答:我們多次電話要錢,都是說過兩天給,四川工友說他們11號集體去要錢,12號我們和四川工友集體去項目部要錢了。
問:資方聲稱周一15號支付后,工人對此是否信任和認同并停止討薪行為等待15號支付?“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是否屬實?
答:按照約定他們應該在干完活后的兩三天就給錢,已經電話要錢好幾次,也推脫了很多次,是因為不相信他們說的話(即周一15號支付),13號才再去問問的。“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的說法不屬實。
(以上內容已經過當事人王奎林審閱)
附:以下兩段視頻就是在警察到來之前,民工與保安在保安室的對話,這段關鍵性的視頻資料顯示工人的確是去討薪的。
周秀云、王友志等12個工友與保安隊長的對話視頻1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c1MzA0MDYw.html?qq-pf-to=pcqq.c2c
周秀云、王友志等12個工友與保安隊長的對話視頻2
http://v.youku.com/v_show/id_XODc1MzA0MjI4.html?qq-pf-to=pcqq.c2c
視頻2對話文字內容:
時間:2014年12月13號 16時54分22秒 時長1分43秒
人員:保安隊長、四個保安,其中有一個是和王奎林推搡的保安
周秀云、王友志、李康、孟林、王奎林、王成、王廣偉、于海、徐天動、徐前進、于夯、鄭憲飛
錄像開始前保安隊長講,只有他一個人不戴安全帽可以進出工地,其他人都不可以進出,錄像后不久,他就改口說,現在你們可以進了(不戴安全帽)。
保安隊長:給警察說一聲你們的事,一會要過來。
周秀云:你三句話不說就弄死我類,我弄死你今個,
李康:俺就是不戴安全帽照樣可以進,因為你都可以隨便進出,我憑啥不能進,對不對啊?
保安隊長:可以、你現在就可以進
周秀云:他剛才說不可以啊,剛才他說的我可以進,你們就不可以進。
于海:已經不施工了,俺也不下底下去(工地施工面)。
周秀云:俺也不干活。
王友志:他施工不施工只要是這里面的工人都可以往這里面進,進要錢類。
孟林:俺要錢又不下底下(工地施工面),上他辦公室類。
周秀云:(我們)又不是冒充的。
王友志:給我錢了撈著我在這我都不在這,這么冷的天我(怎么)可能在這凍著玩啊?
周秀云:你看看俺那屋子咋住?
于海:你看宿舍里有暖氣沒有?啥都沒一啥,都是一個人一個薄被子。
王友志:當保安當共產黨就不培養這樣的人,
周秀云:打了灰十來天了(指木工活已經干完十來天了,我們木工活是為打灰支模板的)5號打的灰,今個十幾號了?
王友志:4號打的灰。
周秀云:在這等了十來天了,要錢不給錢。
(保安隊長一直抽煙不說話)
附:太原12·13案代理律師李勁松:說周秀云并非"討薪"致死是欺天大謊!
代理律師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組長張健等歪曲捏造事實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等責任人“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誹謗因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點50左右,
李勁松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組長辦公室(電話:0351-3082215)”
投訴舉報“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李勁松律師明確指出:
“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等責任人所炮制出的《調查認定:“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完全是“上欺中央領導下騙社會公眾”的欺天大謊言!
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屬于“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討薪糾紛均實際存在,《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這一工程項目絕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真能夠執行勞社部發〔2004〕22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監察職責,
及時查糾“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等違法行為;
河南周口討薪女農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喪盡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王文軍2014年12月13日壓頭、擰頸、扭脖致前頸椎骨后頸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聞辦“調查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由木工組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從2014年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欺天大謊言,
完全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關客觀事實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組勞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05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發生之時止,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之間,雙方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之間,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的上線大包工頭冉定周之間,雙方不但是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而且是雙方之間連面都沒見過。
(2)小包工頭周理品、中包工頭車大偉、大包工頭冉定周其實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員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相關負責人違法層層分包的利益共同體。
(3)王友志等木工班組農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入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給王友志拍照經辦發給王友志的編號為69號的《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培訓合格上崗證》這兩如山鐵證可證)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續向小包工頭周理品催要結清欠薪,但小包工頭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頭承諾過兩天就結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組13個農民工忍無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點30之前,“集體走向《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討要欠薪”;工地項目部辦公室內“討要欠薪長達數小時(從上午9點30左右進項目部辦公室內至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后)”但仍是“討薪無果”,才于數小時后“集體無奈離開《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這一如山鐵證及當日在辦公室內親眼目睹的項目部多位工作人員可證)。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組13個農民工集體赴項目部辦公室內討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點左右,周理品才安排兩三個手下到了工地簡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現金給13個農民工,當時只是王奎林手寫了一張經收6000元生活費的條,這張條上,根本沒有什么“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開始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號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13個農民工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15號距13號是僅僅兩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領到全部剩余工資2、9萬多元,這13個農民工有可能笨到13號便急匆匆地定14號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保安隊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沒有戴安全帽為由不準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邊的小門進入”并與王奎林一個人發生肢體拉扯沖突的這個保安員,也應已如實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陳述“其親耳聽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下午16時許,其問王奎林‘你進去干什么’時,王奎林的確說過好幾遍‘我進去要錢’,但當時只有其和王奎林兩個人在場,王奎林的三個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都并不在場,保安室內的其他幾個保安同事及保安隊長也都并不在場,沒有其他人聽到他對王奎林的此問話和王奎林的此答話。”。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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