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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官方的通報自相矛盾--王奎林再談“周秀云死亡案”的真相

陳琴 · 2015-01-20 · 來源:烏有之鄉
太原警察暴行案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太原政府新聞辦1月16日通報和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報相互矛盾。

  太原官方于2014年12月27日及2015年1月16日兩次通報后,“周秀云死亡案”感覺更加撲朔迷離。為了澄清事實真相,愛國網友陳琴對死者周秀云兒子王奎林再次進行了訪問。

  問:關于“周秀云死亡案”的起因,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報稱:【12月13日,該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糾紛警情期間,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當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準備于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與保安發生糾紛。民警處置過程中與阻攔的周某有肢體沖突,涉嫌違反公安機關接處警相關規定,處置不當,發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新華網太原12月27日電: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2/27/c_1113796204.htm )

  太原警方一開始的通報,就否認案件和“討薪”有關。其通報認為,“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準備于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與保安發生糾紛”。12月13日當天,你們10余名河南籍民工是否準備于次日即12月14日返鄉?你們是否是要去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帶安全帽與保安發生糾紛?

  答:這些通報都是假的。12月13日時,工資都沒發,我們沒有要回家、返鄉的意思,當時進工地也不是去整理行李,我們就是去要錢的。打電話已經催要了多次,總是說晚兩天給我錢,總往后推脫。我們人還在工地上,還要不到錢,要是回家了,剩余的錢就更難要了。他們這些通報騙誰呢?

  問:關于案件起因,太原市政府新聞辦1月16日的通報與太原警方12月27日的通報相互矛盾。據新華網太原1月16日電:【記者從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了解到,經相關部門調查,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新華網太原1月16日電: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這里,沒有【10余名河南籍民工準備于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等內容,而是變成了【走近路】,對此你怎么看?

  答:說我們【準備于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太荒唐,因此太原市政府新聞辦1月16日的通報里就沒有這些內容了。說我們要【走近路】之類真是無稽之談,我們是要進去問工資到底啥時候能給我們發,在街上我們就商量回去早點,去項目部問工資,完全沒有走近路回宿舍的意思。如果沒有欠薪問題,我們根本不會因為所謂的“走近路”沒戴安全帽問題與保安產生那么大的爭執。

  問:新華網太原1月16日電中還有如下內容:【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調查組,對“討薪”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調查證實:……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 調查組綜合各方證據認為: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發生治安糾紛所致,而不是因“討薪”引起。】這些情況屬實嗎?

  答:這些都是虛假的。我們因為不相信勞務公司說的話(即周一15號支付),13號才再去問問的。“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的說法不屬實。工資都沒發,我們沒有回家的意思。如果我們相信15號能夠拿到錢,就更不可能在13號去整理行李、準備14日返鄉了。太原市政府新聞辦1月16日的通報和太原警方在2014年12月27日通報是相互矛盾的。

  (以上內容已經當事人王奎林審閱)

  附文1: 太原官方公布“民工討薪命喪派出所”案件情況 涉事民警被停職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12/27/c_1113796204.htm

  2014年12月27日 09:24:03 來源: 新華網山西

  新華網太原12月27日電 就媒體報道稱“河南女農民工討薪命喪太原龍城派出所”一事,太原公安便民服務在線和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網站26日晚分別公布,依規對當事民警做出停止執行職務決定;檢察機關已根據前期調查情況,對涉案民警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

  警方通報稱,12月13日,該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糾紛警情期間,發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12.13”事件)。

  當日,周某等10余名河南籍民工準備于次日返鄉,需回住地整理行李,因未戴安全帽進入施工工地,與保安發生糾紛。民警處置過程中與阻攔的周某有肢體沖突,涉嫌違反公安機關接處警相關規定,處置不當,發生周某非正常死亡事件。

  事件發生后,該局立即依法提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同時,立即由局領導帶領督察部門展開調查,依規對當事民警做出停止執行職務決定。

  目前,檢察機關已根據前期調查情況,對涉案民警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將全面配合檢察機關工作,對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堅決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絕不姑息。全市公安機關將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從嚴整肅隊伍,強化法治意識,全面整頓規范執法執勤行為,嚴明工作紀律,堅決杜絕此類問題發生。

  太原市人民檢察院網站公布,12月14日15時30分許,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接到反映該問題的群眾舉報,當即責成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進行調查,并派員指導。26日對涉案民警王某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待案件事實查清后,依法公正處理,并向社會通告。(完)

  附文2:山西太原“12·13”案件初步查明 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

  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16/c_1114027366.htm

  2015年01月16日 21:49:41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網太原1月16日電(晏國政)2014年12月13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民警在處置“龍瑞苑”工地警情期間,發生一起河南籍民工周秀云非正常死亡案件。案件發生后,一則“警察打死討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腳踩頭發”的圖片消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引發廣大網民高度關注。

  案發當日,究竟發生了什么?是否與討薪有關?案件偵辦是否嚴格依法進行?針對連日來社會關注的這些焦點問題,日前山西省和太原市有關方面進行了回應。

  案發三個多小時究竟發生了什么?

  太原“12·13”案件雖然發生一月,但關于案發當日在“龍瑞苑”工地門口和派出所內究竟發生了什么,網上、網下仍眾說紛紜。

  記者從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了解到,經相關部門調查,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

  王奎林隨后給其父親王友志打電話,其母親周秀云隨其父親及其他10余名工友從東門進入工地穿行到北門現場。工地保安隊長也趕至現場。雙方在現場發生肢體沖突,局面混亂,保安隊長撥打110報警。

  太原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臺接處警記錄顯示,報警時間為2014年12月13日16時19分,一男子報警稱:山西大醫院南門對面山西四建門口,因戴安全帽問題被打,不需要120。

  17時05分,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文軍帶隊到達現場,欲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回派出所詢問時,王友志、周秀云進行阻攔。王文軍給王友志戴上手銬并推上警車時,周秀云抱住王文軍大腿抓撓撕扯,王文軍拽住周秀云頭發將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隨后,民警將周秀云抬起與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帶回龍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軍未經請示,個人決定對王友志等4人辦理留置手續,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期間,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遭到民警王文軍、郭鐵偉及協勤任海波等人毆打。

  18時20分許,因發現周秀云身體異常,王文軍安排人撥打120急救電話。18時33分許,120急救人員趕到龍城派出所。19時19分許,周秀云被送到山西省榮軍醫院急診科搶救,檢查結果為救前呼吸心跳驟停。19時50分許,周秀云搶救無效被宣告臨床死亡。

  案件系治安糾紛引發

  案件發生后,“警察打死討薪女民工”的消息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年終歲尾,“民工討薪被打死”的說法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經山西省有關部門深入調查認定,此案系治安糾紛所致,并非“討薪”引發。

  2014年12月25日,案件經媒體曝光后,有媒體報道,此案是因施工單位拖欠王友志等人工資,王奎林是想進入工地詢問工資情況遭保安阻攔而引發。為此,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調查組,對“討薪”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分別對施工單位山西四建集團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有關人員,工地保安、王友志和王奎林父子雙方當事人,王友志木工班組其他農民工等進行了調查,查閱了職工花名冊,工資發放表,并對現場進行了勘驗、走訪。

  調查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為了趕工期,由木工班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計劃工期為20天,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共工作31天,施工期間,已預付工資1.3萬元。

  從2014年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

  調查組綜合各方證據認為: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案件的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發生治安糾紛所致,而不是因“討薪”引起。

  依法推進案件偵辦

  太原市檢察機關介紹說,“12·13”案件發生當晚,接到公安機關報告后,該市小店區檢察院即依法介入初查,并于次日成立了“12·13”專案組。檢察機關依法詢問了涉案民警、農民工、工地保安、項目部負責人等,調取了相關視頻資料、書證、物證,走訪了相關群眾。經過縝密調查,在獲取相關證據的基礎上,2014年12月25日,檢察機關決定先行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王文軍立案偵查,并分別于12月26日和12月30日依法對其刑事拘留和逮捕。12月30日晚,初步確認龍城派出所11名民警、協勤參與毆打和辱罵王友志等人,對郭鐵偉、任海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偵查并刑事拘留。2015年1月3日,郭、任二人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2015年1月14日,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對“12·13”案件發生時擅離職守的龍城派出所副所長、帶班領導閆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并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1月5日,經征求當事人意見,并在家屬和相關人士的見證下,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周秀云非正常死亡原因及王友志損傷程度進行了檢驗,檢察機關對檢驗過程進行了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日前,鑒定機構出具了關于王友志損傷程度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為輕傷一級。周秀云尸檢工作,鑒定機構正在抓緊進行。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表示,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正在依法繼續收集、固定所有證據,待周秀云尸檢結果確定后,將對全案性質依法確定并適時公布。

  太原市委、市政府和政法機關表示,此案社會高度關注,政法機關一定嚴格依法辦案,對違法犯罪人員一定依法懲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嚴肅追究問責,絕不姑息遷就,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體現法律公平正義。

  附文3:太原12·13案代理律師李勁松:說周秀云并非"討薪"致死是欺天大謊!

  代理律師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組長張健等歪曲捏造事實

  http://weibo.com/p/1001603800728631120324

  2015年1月19日 14:09

  代理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投訴控告“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等責任人“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誹謗因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2015年1月19日9點50左右,

  李勁松律師致電“山西省紀委駐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組長辦公室(電話:0351-3082215)”

  投訴舉報“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

  李勁松律師明確指出:

  “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康繼峰(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巡視員)、“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長張健(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等責任人所炮制出的《調查認定:“討薪農婦身亡案”并非“討薪”引發,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完全是“上欺中央領導下騙社會公眾”的欺天大謊言!

  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屬于“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且“公然捏造事實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一、2014年12月12日及2014年12月13日的討薪糾紛均實際存在,《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這一工程項目絕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二、要是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真能夠執行勞社部發〔2004〕22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履行監察職責,

  及時查糾“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直接負責監管的十大省廳直管施工企業之一的山西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山西友成建筑勞務公司將農民工工資直接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等違法行為;

  河南周口討薪女農工周秀云,

  就有可能不至“被披警察外衣喪盡天良草菅人命的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龍城派出所王文軍2014年12月13日壓頭、擰頸、扭脖致前頸椎骨后頸椎骨均骨折害死”!

  1、新聞辦“調查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由木工組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從2014年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日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勞務公司已先后兩次支付農民工工資,雖然還存有尚未支付完畢的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工程項目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欺天大謊言,

  完全是在昧著天良歪曲捏造事實嚴重誹謗“農民工討薪引發的1213命案”受害人。

  相關客觀事實真相是:

  (1)自2014年9月29日王友志等本工班組勞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之日起,至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05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3日“1213命案”發生之時止,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之間,雙方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之間,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王友志木工組與小包工頭周理品的上線中包工頭車大偉的上線大包工頭冉定周之間,雙方不但是根本沒有支付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而且是雙方之間連面都沒見過。

  (2)小包工頭周理品、中包工頭車大偉、大包工頭冉定周其實都根本不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的員工,而是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相關負責人違法層層分包的利益共同體。

  (3)王友志等木工班組農民工是2014年“9月29日”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進入B區工地開始工作并被小包工頭周理品安排住進了工地簡易宿舍(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及9月29日周理品給王友志拍照經辦發給王友志的編號為69號的《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培訓合格上崗證》這兩如山鐵證可證)的,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1月7日”。

  (4)王友志木工班組是2014年11月28日便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的,根本不是什么“實際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

  (5)王友志木工班組2014年11月28日完成了工地B區1303平方米木工組工程量后至2014年12月12日期間,王友志等是一直在持續向小包工頭周理品催要結清欠薪,但小包工頭周理品一直都是不停地以口頭承諾過兩天就結清搪塞,根本不是什么“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

  (6)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班組13個農民工忍無可忍,于2014年12月12日(即1213命案的前一天)上午9點30之前,“集體走向《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討要欠薪”;工地項目部辦公室內“討要欠薪長達數小時(從上午9點30左右進項目部辦公室內至項目部辦公室內的項目部工作人員都已經開始吃中午飯后)”但仍是“討薪無果”,才于數小時后“集體無奈離開《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項目部辦公室”(有工地攝像頭監控錄像這一如山鐵證及當日在辦公室內親眼目睹的項目部多位工作人員可證)。

  (7)由于2014年12月12日王友志木工組13個農民工集體赴項目部辦公室內討了大半天薪,2014年12月13日早上8、9點左右,周理品才安排兩三個手下到了工地簡易宿舍支付了6000元現金給13個農民工,當時只是王奎林手寫了一張經收6000元生活費的條,這張條上,根本沒有什么“12月12日開始,勞務公司開始與王友志班組開始核對工程量,13號上午進行了結算,雙方簽字認可,勞務公司再次以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供其13個農民工提前購買返程車票和生活必需品,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15號距13號是僅僅兩天,若真是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便能領到全部剩余工資2、9萬多元,這13個農民工有可能笨到13號便急匆匆地定14號的票提前返回老家?)。

  2、此外,“山西茂翔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國瑞企業總部基地龍瑞苑項目》建設工程工地保安隊里于2014年12月13日“以王奎林沒有戴安全帽為由不準王奎林由工地保安室旁邊的小門進入”并與王奎林一個人發生肢體拉扯沖突的這個保安員,也應已如實向“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陳述“其親耳聽到:2014年12月13日(即因討薪糾紛引發的1213命案發生當天)下午16時許,其問王奎林‘你進去干什么’時,王奎林的確說過好幾遍‘我進去要錢’,但當時只有其和王奎林兩個人在場,王奎林的三個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都并不在場,保安室內的其他幾個保安同事及保安隊長也都并不在場,沒有其他人聽到他對王奎林的此問話和王奎林的此答話。”。

  根本不是什么“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周秀云的兒子王奎林與工友李康、孟林、徐前進四人外出購物返回太原市小店區“龍瑞苑”工地,想從北門進入工地,走近路到位于東門外的生活區。工地保安以王奎林等人沒有佩戴工作牌、安全帽為由拒絕其入內,雙方發生沖突”。

  附文4:關于周秀云死亡原因和時間,警察王文軍等人的法律責任

  周秀云案代理人給太原市政府新聞辦的回復公開信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f4dacc90102vgud.html

  作為周秀云討薪死亡案其親屬等被害人的控告代理人和法律顧問,我們注意到2015年1月16日新華社太原分社記者晏國政采訪太原市政府新聞辦有關人員的新聞報道,就周秀云死亡的直接起因、時間、和處理過程有一些新的解釋和認定。報道稱:

  1、周秀云案的直接起因不是出于討薪,而是出于治安糾紛。理由是,經山西省農民工工資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成的調查組調查各方后證實:2014年11月7日,山西四建集團友成建筑勞務公司為趕龍瑞苑工程工期,由木工班負責人臨時調來王友志帶隊的13人班組突擊趕工,于2014年12月8日完工,期間已預付工資1.3萬元。2014年12月12日,勞務公司與王友志班組核對工程量,12月13日上午雙方簽字認可結算,勞務公司再次支付王友志工資6000元,同時承諾最晚于12月15日上午支付剩余工資2.711萬元。故調查組和市政府認為:勞務公司雖欠付工資,但雙方事前有支付時間約定,故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直接起因是王奎林等人和工地保安發生治安糾紛所致,而不是因“討薪”引起。

  2、回避龍城派出所警察王文軍、郭鐵偉等人對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五人強行押回龍城派出所前的處警行為的違法性。

  報道稱:12月13日17時05分,太原市龍城派出所值班警察王文軍帶隊到達現場,欲將王奎林、李康等人帶回派出所詢問時,王友志、周秀云進行阻攔。王文軍給王友志戴上手銬并推上警車時,周秀云抱住王文軍大腿抓撓撕扯,王文軍拽住周秀云頭發將其摁倒在地,等待警力支援。隨后,民警將周秀云抬起與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一并帶回龍城派出所。

  回到派出所后,王文軍未經請示,個人決定對王友志等4人辦理留置手續,把周秀云放置在派出所值班室地板上。

  3、認為周秀云死亡時間是在王文軍要人打120電話對其施救之后的19時50分,暗示王文軍不構成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下同)。

  報道稱,18時20分許,因發現周秀云身體異常,王文軍安排人撥打120急救電話。18時33分許,120急救人員趕到龍城派出所。19時19分許,周秀云被送到榮軍醫院急診科搶救,檢查結果為救前呼吸心跳驟停。19時50分許,周秀云搶救無效被宣告臨床死亡。

  4、認為去年12月13日晚在龍城派出所內,王文軍、郭鐵偉及

  協警任海波,對王友志、王奎林、李康等人的辱罵、毆打;去年12月30日就初步確定另有11名警察和協警參與了毆打。

  5、王友志被派出所人員打傷,日前已經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

  6、2015年1月4日,對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長閆某因擅離職守被以玩忽職守罪立案并刑事拘留。

  我們認為,近期太原方面對周秀云案的查處有一些積極推進,比如近日對龍城派出所值班副所長閆某以玩忽職守罪拘留,初步確認去年12月13日龍城派出所有11名警察和協警參與對王友志等人的辱罵、毆打(這和我們控告狀所列明參與毆打的人數和事實基本吻合)。

  但太原市政府新聞辦人員的發言(如果沒被記者曲解的話),有些重要方面的認定違背事實和法律。現我們以公開信的形式依法提出以下法律意見,請認真調查研究后予以糾正。

  一、討薪實際存在,有無支付欠薪的協議都不能證明無糾紛。

  按照太原市新聞辦的說法也承認欠薪,但認為雙方有了欠薪支付時間的協議就不欠薪了。王友志方面說欠2.9萬元也好,勞務公司說欠2.711萬元也好,這不是欠薪是什么?既然是欠薪,一方討要另一方不支付,就產生糾紛,不是單方面認為無糾紛就不存在糾紛。雖然勞務公司承諾12月15日上午支付欠薪2.711萬元,不代表在這之前王友志等人沒有權利向勞務公司催付,且王奎林等四人也是從工地大門欲進入工地到項目部詢問欠薪什么時候支付,說明存在欠薪糾紛。

  據王友志等工友介紹,他們是2014年9月29日進入工地的,當天還辦《施工現場勞務人員培訓合格上崗證》,不是11月7日。他們承包的1053平方米的木工工作11月28日就完工了,而不是12月8日才完工。剩余的工資經多次討要,拖了一個多月不發,12月12日中午他們還和發包人周理品協商約5個小時無果,沒有和勞務公司簽訂過任何欠薪支付協議(報道的此情節失實)。

  經了解,龍瑞苑項目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山西四建集團公司是建筑施工總承包方,施工勞務分包給了其下屬的太原山西友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王友志等13人的法定用工單位是該勞務公司,該公司應當和王友志等人簽訂勞動合同但沒有簽訂,而是將施工勞務層層分包給木工班負責人周理品,由他私下找王友志等13人來幫忙。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一個月內未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支付約定的雙倍工資。這樣看來,勞務公司對王友志等13人到案發時已經超過一個月,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欠薪就遠遠不是2.711萬元,而是還要另加上一倍的工資總額。

  二、周秀云死亡直接原因是警察王文軍毆打致傷,生命危險時拒絕施救,放任其死亡結果的發生,說直接起因是治安糾紛是開脫責任。

  1、在王文軍毆打周秀云倒地不施救之前,有一系列遞進的民事和行政糾紛或違法原因,如果任何一個原因不存在,也不會導致周秀云的死亡。如1、龍瑞苑項目進行違法建設;2、規劃和建委未制止該違法建設;3、友成勞務公司將工程施工違法分層勞務分包給木工班,木工班又違法分包給王友志等13人;4、勞務公司未和周秀云、王友志等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5、勞務公司或違法分包的木工班欠周秀云、王友志等人的工資;6、工地保安人員以不戴安全帽(停工期間)為由阻攔王奎林等人進入工地項目部討薪;7、保安隊長報警后因糾紛解決未撤銷報警;8、王文軍、郭鐵偉等警察到達處警現場后,未認真了解糾紛情況并進行治安調解;9、王文軍、郭鐵偉違法使用手銬拷李康,并有辱罵,激化矛盾;10、王文軍辱罵王友志并違法對他背拷;11、四警察違法限制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人身自由強制押上警車;12、周秀云、王友志合法阻止王文軍等人的違法行為無效;13、周秀云阻攔時,王文軍拽她頭發實施毆打;14、王文軍等人把周秀云毆打倒地;15、周秀云倒地后長時間一動不動生死不明時,王文軍不予施救;16、其他警察應當阻止王文軍的上述涉嫌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未阻止,反而參與其中;17、其他在場警察未對倒地后生死不明周秀云施救,等等。從上可以看出,導致周秀云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王文軍等警察違法犯罪行為(見14-17項),其他1-13項都是誘因或導因。如果硬要說有一個直接起因,應當是他涉嫌犯罪行為發生前直接發生的事件,即王文軍違法拷人、押人而不聽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合法勸阻,從而導致他涉嫌故意殺人的行為發生。治安糾紛僅僅是王文軍等人到場處警的原因,而討薪糾紛又引起治安糾紛,但這些都不能成為導致周秀云必然死亡的直接原因,把治安糾紛說成是本案的直接起因,目的應該是想回避春節前欠農民工工資這一敏感話題,因為不符合常理,作用適得其反。

  2、王文軍到場前,保安隊長報警的治安糾紛已經解決。我們向2014年12月13日16時許在龍瑞苑工地門口拉開相互推搡的保安和王奎林的目擊者證人李康、孟林、徐前進等人進行調查,事后也調查了和王奎林推搡的保安(有兩段錄像),都證明當時僅僅是雙方輕微互有推搡且很快被人拉開,沒有報道所述的“肢體沖突”那么嚴重,且在警察到來之前早已平息。

  在等待警察到來之前,周秀云、王友志等人在保安室和保安隊長交涉的錄像和證人證詞證實,他開始說工地只有他一個人可以不帶安全帽進出,周秀云、王友志等人說停工期間憑什么你就可以不戴安全帽,我們就必須戴安全帽,后他改口說現在你們也可以不戴安全帽進出。保安隊長打110報警不能證明治安糾紛的嚴重程度,據現場的十多個當事人回憶,是王友志等人要求保安隊長打的110報警。

  也就是說,在王文軍等人在17時05分到達龍瑞苑工地北門治安糾紛現場時,治安糾紛早已解決。

  3、王文軍、郭鐵偉等人龍瑞苑工地北門外現場處警,一系列嚴重違法,并逐步演變為涉嫌多項犯罪。

  按照《警察法》,《治安處罰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國務院令191號),公安部的《公安機關警察證使用管理辦法》、《110接處警規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等規定:1、警察執法前應當主動出示警察證。2、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應申請法院或人民調解組織來處理。3、對于民間糾紛引起應當給當事人治安處罰的案件,情節較輕、當事人愿意調解的,適用調解。4、有違法行為嫌疑的人才可以盤問、留置,發現沒有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釋放。5、對當事人實施強制措施前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獲得批準。6、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7、扣押物品需有法律依據,并當場開具扣押清單。8、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9、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10、警察執法應當嚴格依法、文明執法,不得有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行為。

  按照上述法律等規定,王文軍、郭鐵偉等警察在12月13日處警中有如下涉嫌違法和犯罪行為:1、未出示過警察證;2、未向王友志等工友調查清楚保安隊長報警的王奎林等人治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3、在明知或應知李康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張口罵人,并要強制檢查身份證,并違法使用手銬(未得逞);4、在明知王友志無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辱罵王友志,違法使用手銬拷王友志;5、在明知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無涉嫌違法行為,違法把他們押上警車限制人身自由(此強制措施不知是否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和獲得批準);6、4號警察在警察上違法使用木鎬把控制四名被害人,戳打王友志;7、在明知自己違法使用手銬拷人、違法限制王友志等四人人身自由到警車上違法,周秀云合法阻止其繼續違法時,拒絕糾錯,反而對周秀云實施抓頭發、扭脖子等毆打行為;8、周秀云倒地后,采取踩頭發的侮辱性行為;9、周秀云被毆打倒地長時間不動、生死不明時,拒絕施救;10、多人次踢周秀云身體并侮辱其裝死;11、王文軍、郭鐵偉和十幾名警察及協警,在龍城派出所內參與對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毆打;12、在明知王友志等四人無違法行為,仍然在派出所留置,給王友志戴手銬;13、明知王友志等四人無違法行為,違法對他們做詢問(訊問)筆錄;14、在派出所內,明知周秀云生死不明,仍拒絕施救;15、虐待被違法留置在派出所的王友志等四位被害人,脫去棉衣、腰帶、鞋子,光腳抱頭蹲地長達9小時多,不給吃飯喝水;16、對王友志親屬到檢察機關、省政府進行控告時,實施監視、跟蹤、攔截;17、違法扣押王友志等四人的身份證和手機等物品;18、搶奪工友拍照警察違法的手機,在派出所刪除手機上的照片、視頻等信息;等等

  三、回避了周秀云被王文軍毆打倒地,躺地下被他踩頭發長達40分鐘到1小時一動不動,生死不明,王文軍明知其死亡結果必然發生,放任該結果的出現,有為王文軍規避故意殺人罪的嫌疑。

  四、對周秀云“搶救”的過程、死亡時間的認定不符合事實,有為王文軍開脫的嫌疑。

  1、根據龍瑞苑工地北門外7位證人的證詞和現場錄像,約在12月13日17時20分左右,周秀云被王文軍等人打倒在地后,左上肢不自主地動了一下以后,在王文軍踩她頭發長達40分鐘到1小時內一動不動,當時太原市氣溫應當在零下7度左右,還有微風,她穿著薄棉衣躺在冰冷的露天地上,凍也會凍死,可以推定倒地后很快就死亡(某法醫的推薦用語)。在周秀云尸檢現場的親屬看到和聽到,尸檢專家在扭動周秀云尸體脖子時有骨折后的骨擦聲,脖前有6×3.5厘米、脖后有10×10×6厘米的大片皮下淤血。經咨詢有關尸檢專家,認為基本可能認定周秀云脖子被重力擰斷骨折,導致腦干損傷從而很快呼吸驟停,但此時施救存活的可能很大。最終要依靠尸檢結果來比較準確確定她的直接死因。

  2、據在派出所內被關在留置室的王友志回憶,從留置室的透明塑料皮蒙面的鋼筋柵欄門往外,自己較清晰看到妻子周秀云長時間躺在離留置室門不遠的大廳地上。至19時多,看到一個穿藍大褂的人提著一個小箱子走過來,周秀云被抬到她看不見的地方。19時43分(大廳墻上的電子鐘顯示),來人用擔架把她抬出派出所。另外,周理品從18時20多分就到達龍城派出所,在派出所內見過王友志一面,很快被趕處派出所。一直等到19時多,他看到一輛救護車從自己身邊開過,有穿藍大褂的人在車上在不停地給周秀云做胸壓。

  3、涉及周秀云死后的“搶救”的病歷有三份。第一份是太原市中意友好急救中心(武警站)的院前病歷記錄。該病歷記載,當日18時27分救前周秀云就沒有了心跳、呼吸和血壓、左右瞳孔都散大到5mm。第二份是市急救中心人員在龍城派出所內“搶救”后的“病危通知書”,該病歷記載,從18時43分檢測心電圖為直線到19時15分,周秀云一直無生命體征,后應龍城派出所警察要求,120急救車把周秀云送往榮軍醫院繼續“搶救”。第三份榮軍醫院的病歷記載,周秀云19時19分送到該院,一直“搶救”到19時50分無效,宣告臨床死亡。從三份病歷看,她死亡時間應該在18時27分以前。中意友好急救中心病歷上記載警察向醫生主訴周秀云在18時27分之前10分鐘“突然意識不清、呼之不應”,是主觀描述,沒有客觀證據支持,不具有真實性。

  因此,周秀云是在王文軍要人打120“施救”前已經死亡,而不是在“施救”后才死亡的。即使是在發現她瀕臨死亡前請人打120“施救”,也不能免除他放任周秀云死亡結果出現的性質。

  報道給人的錯覺,就是18時33分(和中意急救中心的病歷記載18時27分“搶救”的時間矛盾)急救中心人員到派出所時“搶救”時,周秀云“身體異常”,使人誤認為還沒有死亡,然后經“搶救”到19時50分才宣布死亡。

  六、既然已經對王友志被踹斷6根肋骨司法鑒定為輕傷一級,就應當對主要毆打人郭鐵偉等人按照故意傷害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至今仍不立案,令人費解。

  七、既然在去年12月30日已經初步確定龍城派出所11名警察和協警參與了對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毆打,符合最高檢察院關于非法拘禁罪立案的典型法定情節,為什么至今不予以立案和采取強制措施。

  綜上,我們認為,太原市政府新聞辦的回應,實際是在掩蓋本地建筑市場管理混亂,勞動者權益保護管理乏力,警察執法不規范,強化治安糾紛的起因,淡化王文軍等人處警的違法和涉嫌犯罪,造成非常負面的社會影響。本意可能是為了消除太原市政府、檢察院、公安局在此案件處理上的一系列不當行為的社會影響,如在案情基本調查清楚的情況下,對王文軍、郭鐵偉延遲立案,輕罪立案,對十幾個打人警察不予立案或處理,政府和公安局從未派人去慰問周秀云親屬并對死者表示哀悼,僅在媒體上公開道歉了事,等等。現在,仍然避重就輕,轉移公眾注意力,實際起到的是相反社會效果。正確的做法是,直面事實,對涉嫌違法和犯罪的人員盡快依法處理,告慰死者和親屬,給公眾一個交代。同時,要大力依法治警、治官,迅速整改,才能盡快改變太原市有關國家機關在本案處理上給公眾留下的不良形象。

  致函人(被害人王友志、王奎林、王成、李康的控告代理人、法律顧問):

  程 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主任),18910535236

  王道剛,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15662626526

  成 平,廣東英乾律師事務所律師,主任,13902412253

  徐 昭,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18612068218

  2015年1月18日

  注:代理人程海、李勁松、王道剛的委托手續已經交山西省和太原市檢察院;此件和附件寄太原市政府并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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