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換思想就換人,充分體現(xiàn)了主宰者的強勢與霸氣,也存在著定位不準、標準不對、責權不分及造成按升官意志形成官員結構同質化、盲從思想盛行等嚴重后果以及我們的應對措施,都需要我們進行詳盡分析。
一、關于換人(即黨政干部任免由于不太熟悉黨的干部的任免程序故主要討論國家機關的干部)主體資格。
中國共產(chǎn)黨并不具有對國家機關干部的直接任免權。中國共產(chǎn)黨是中國的執(zhí)政黨,是中國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的領導核心。其領導主要有政治、組織、思想領導等幾個方面。其中的組織領導是通過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國家機關干部及在工作中發(fā)揮基層黨組織的戰(zhàn)斗堡壘作用及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來實現(xiàn)。
國家機關主要組成人員的任免權(換人權)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體也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全國人大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jiān)督權等四項基本權力,其中任免權是指各級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相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及其他組成人員進行選舉、任命、罷免的權力。(后附憲法依據(jù)。)
不換思想就換人的提出、主張與實施本身就是官本位、長官意志在作怪,是以權壓人,是在做官當老爺,是濫權、亂作為的表現(xiàn)。當然也有積極現(xiàn)象。對于長期不作為的衛(wèi)生局長,農(nóng)民工出身的人大代表怒喝“不作為,人大有權罷免你。”結果三年沒有解決的問題三天內解決了。注意這里說的是人大有罷免權,人民代表則是在表決時集體行使職權。
二、關于換人的標準。
我們認為思想不犯罪,不知什么時候起思想就成了換人的充分依據(jù)了?我們能離開行為確定一個人的思想嗎?不能;為什么要用不好衡量的思想而不用較易衡量的行為作標準呢?原因很簡單,我們的各級公務員有著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行為準則,但這些準則不符合一些上官的意志了,他們要另立標準,以便他們的意志在實踐中推行落實下去,他們的意志又是什么呢?比如舉著堅持改革的大旗、推行國企私有化,為達成目的他們便通過“不換思想就換人”對有所抵制、執(zhí)行不積極主動的良知未泯的官員進行換人處理并進一步造成政治威懾力,從而主導改革的方向。有沒有因為太開放了而有被換掉的可能性、或者因此而受到相關警告的呢?也許有,但決不多,當屬個別現(xiàn)象。
三、換什么思想?怎么換思想?
三十多年來官僚主義、形式主義、拜金主義、腐化墮落思想充斥官場,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時有發(fā)生,可是他們卻認為腐朽得還不夠、無恥得還不到位,為了達成他們私有化的罪惡目的,他們要求下級把無恥進行到底。他們采取的是組織形式。
四、他們的行為特點及實質:
(一)、他們的行為特點:
1、拉大旗做虎皮,只強調改革,不肯定明言改革的具體內容、目的、原因、改革措施與目的之間必然聯(lián)系,更不肯明確改革的風險與責任承擔:主體是誰、時效、責任追究、落實保障等;
2、下級只是他們意志的執(zhí)行者,群眾則是他們決定的接受者,他們才是主宰;
3、他們往往自居為黨的代表、對向他們個人工作提意見的同志扣帽子打棍子,說反對他就是反對黨,就是態(tài)度問題,從來不談自己對工作的態(tài)度、對黨的態(tài)度、對群眾的態(tài)度。
(二)、他們的行為實質:作為鉆進黨內的碩鼠、既得利益者的他們是在進一步利用手中的權力強行推動私有化、削弱社會主義的經(jīng)濟基礎、加劇兩極分化,并與國際壟斷資本遙相呼應,企圖對我們的國企進行鯨吞。含糊其詞是為了暗渡陳倉。
五、針對這一狂潮,我們應該怎么辦?
習總號召掀起的群眾路線實踐教育活動,明確了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思想,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國有經(jīng)濟的主導作用的制度、搞好國企而不是私有化國企的方向,明確提高糾正黨內四風及充分依靠群眾的工作方法。貫徹到實踐中我們需要做到:
1、放手發(fā)動群眾,讓他們本足本職工作的同時,提高保衛(wèi)公有制主體地位、國企主導作用的自覺性與主動性。應不應該強化群眾的責任意識、動員鼓勵督促同志們干好本職工作呢?絕對需要;如何搞?不是領導去強制,而是以群眾為主體,責權利相結合,尊重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充分發(fā)揮群眾的主人翁精神,堅持民主集中制,反對脫離集中指導的大民主,也反對離開民主的官僚主義。鼓勵群眾舉報侵吞國有資產(chǎn)的犯罪行為,堅決依法反擊其囂張氣焰,打一場保衛(wèi)國企的人民戰(zhàn)爭,慎重推行國企股份制、混合化改造,堅持公開透明原則,接受群眾的監(jiān)督。
2、在機關干部工作中明確對黨負責、對人民負責與對工作負責的統(tǒng)一。對人民負責就是對黨負責,黨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不存在脫離群眾利益的黨的特殊利益,二者統(tǒng)一對工作負責,只有忠實履行職責,才對得起人民對得起黨。
3、改革改革者,要根本遏制那些做官當老爺者的錯誤行為必須斬斷他們的利益沖動,直接他們現(xiàn)在正在謀求的不當或非法得利,而使他們?yōu)樽约旱腻e誤、違法犯罪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最后,讓我們發(fā)出正義的吶喊:不為人民服務則換人。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任免權方面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ji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二)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五)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第五節(jié)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一百零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qū)長和副區(qū)長、鄉(xiāng)長和副鄉(xiāng)長、鎮(zhèn)長和副鎮(zhèn)長。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第一百零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體育事業(yè)、城鄉(xiāng)建設事業(yè)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jiān)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fā)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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