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我國憲法總綱第五條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或者農村的基層組織統一安排和管理下,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同時,引導他們逐步走上社會主義集體化的道路。】
我國現行憲法總綱第六條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不難看出,我國1978年憲法總綱第五條與現行憲法總綱第六條,都是屬于同類型的憲法條款,并且,都具有主、輔條之分。所不同的是:1978年這條憲法的輔條明確規定個體勞動者(也即私營企業)不得剝削他人,而現行這條憲法的輔條卻無此規定,只是明確了怎樣兩點:【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可以想象,倘若能夠按照這條現行憲法中已經明確了的兩點堅決執行,那么,即便是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那處于輔助地位的私營經濟,無論如何也不會超過處于主體地位的公有制經濟,也即無論如何也不會造成私有制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即便是多種分配方式并存,那處于輔助地位的分配方式,無論如何也不會超過處于主體地位的按勞分配方式,也即無論如何也不會造成工資的雙軌制,無論如何也不會造成如今嚴重的兩極分化。
然而,可惜的是:眾所周知,在執行這條現行憲法中已經明確了的這兩點的時候,不僅不按照這兩點的精神去辦,反而卻打著改革的旗號,利用對國營企業的“加大稅收”“改制并軌”“ 改組重建” ,甚至還用“不換思想就換人”的高壓手段,把毛澤東時代許許多多的國營企業強行過戶到私人名下,從而才造成了如今這種難以收拾的以權謀私、貪污腐敗、兩極分化等等丑惡現象。
這誠所謂憲法微妙變化,社會巨大變遷啊!
綜上所述,我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看法:①對這條憲法的修改是“有心人”有意為之。②把這條修改之后的憲法執行的面目全非,也是“有心人”有意為之。③至今不把這樣的違憲大事提到議事日程,更是“有心人”有意為之。
我堅信:歷史的后人一定會把憲法這一點微妙的變化所引起的社會巨大變遷,當作重大歷史課題去研究的。
我堅信: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們去對我國1978年的憲法與現行憲法進行對比研究的。
秦川牛
2014.7.5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