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收到農業部6月4日簽發的關于申請公開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毒理學試驗報告的答復書,其全文如下:
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農公開(農)[2014] 8號
楊曉陸、李香珍、田香萍:
你們于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關于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 “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悉。現答復如下。
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結果我部巳于2014年 2月25日依法向你們公開(農公開(農)[2014] 4號)。草甘膦除 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因涉及孟山都公司商業秘密,我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函征求了孟山都公司意見。近日,孟山都遠東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復函認為,草甘膦除草劑毒理學實驗報告系該公司重要的商業秘密,含有重要的個人隱私以及商業保密信息,該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從未向公眾公開過,不同意公開該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不予公開你們申請的政府信息。
特此函復
(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專用章) 2014年6月4日
(該答復書掃描件見附一)
應該指出的是:農業部該回復中所謂2014年2月25日在(農公開(農)[2014] 4號)中向我們公開的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結果”僅僅是該報告一個兩行字的結論:“試驗報告結果表明,“農達”對大鼠的急性經口 LD50 5000mg/kg,對家兔的急性經皮LD505000mg/kg,對家兔眼睛和皮膚無刺激性、無致敏性。”(該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 4號)掃描件見附二。)
顯然僅這兩行字的所謂結論離證明“農達”安全性證據的充分性要求相去甚遠,只有對其試驗報告原始數據進行分析才有可能驗證其結論是否屬實。
于是我們志愿者又于2014年3月11日再次向農業部提交申請,申請公開如下信息:
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原件掃描件。同時提供農業部對該英文報告所做的中譯文。
此后,農業部又于2014年3月28日對我們的信息公開申請給以了書面答復(農公開(農)[2014] 5號),稱“該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部巳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復意見。”(該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 5號)掃描件見附三《致農業部對申請公開草甘膦除草劑動物試驗報告答復書的回復函》的附件)
于是我們志愿者又于2014年5月12日向農業部辦公廳遞交了《致農業部對申請公開草甘膦除草劑動物試驗報告答復書的回復函》,對其3月28日書面答復所述因實驗報告原件涉及孟山都公司商業秘密,要征詢孟山都同意后才能公開之說予以批駁。在該信中我們嚴正指出:“貴部根本無須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即便是商業秘密,經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條規定是可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必須公開!前提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這個關系到十幾億人民的身體健康的信息難道不屬于“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嗎?
民以食為天,尤其是以民食為天為己任的貴部,請問還有什么商業秘密能夠對抗十幾億人民的食品安全?還有什么公共利益會比這造成更重大影響?
…………
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顯然,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關系到我國十三億公民最重要的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當然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更是農業部職能范圍內的事。因此,不論從哪個方面說,都在其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之內!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貴部現在要做的,不是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而是立即公開孟山都1988年向貴部呈交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孟山都公司。”
(該信《致農業部對申請公開草甘膦除草劑動物試驗報告答復書的回復函》祥見附三)
而現在,農業部在其6月4日簽發的(農公開(農)[2014] 8號)答復書中,居然以涉及孟山都商業秘密,孟山都不同意公開為理由,正式回復我們不予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
我們向農業部提交公開“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原件的申請,其實是給了農業部一個向公眾證明其安全性的機會。但農業部的回復表明:農業部和孟山都不愿向中國公眾證明草甘膦除草劑的安全性!
這更有理由使人們懷疑,孟山都的草甘膦除草劑根本就沒法證明其安全性!孟山都和農業部實在拿不出證明其安全性的證據!所謂“商業秘密”無非是一些見不得陽光的“貓膩”,一旦公開將暴露其不安全的真面目,從而危及其商業利益。如此“商業秘密”難道不應公開嗎?!孟山都的商業利益難道比十幾億中國人民的生命健康更重要嗎?!不能證明其安全性為何大量進口?使其摻入中國人民的主要食品?并破壞我國農田土壤和環境?
為此,我們北京志愿者決定向農業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其盡快公開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
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楊曉陸 李香珍 田香萍
2014年6月18日
附一: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 8號)
附二: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 4號)
附三:《致農業部對申請公開草甘膦除草劑動物試驗報告答復書的回復函》
致農業部對申請公開草甘膦除草劑動物試驗報告答復書的回復函
農業部 :
我們北京食品安全志愿者于2014年3月11日從網上向貴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如下信息:
孟山都公司1988年提供的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的原件掃描件。同時提供農業部對該英文報告所做的中譯文。
貴部于2014年3月28日對我們的信息公開申請給以了書面答復,該答復書全文如下:
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
農公開(農)〔2014〕5號
楊曉陸、李香珍、田香萍:
你們于2014年3月11日提交的關于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試驗報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收悉。現答復如下。
孟山都公司在我國申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登記時提供了由美國Younger Laboratories于1985年12月23日出具的毒理學試驗報告,該信息涉及孟山都公司的商業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我部巳書面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目前孟山都公司尚未答復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特此函復。
農業部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專用章 2014年3月28日
貴部自3月28日給我們這個答復書后,又過了40余天仍無下文,現對3月28日你們的答復書回復如下:
貴部根本無須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
貴部認為需要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現將相關規定摘錄如下: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首先,貴部將我們要求公開的信息界定為涉及商業秘密,我們認為極其不妥。因為我們要求公開的僅僅是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并不涉及任何知識產權及商業秘密。該報告既然成為孟山都要求其他國家政府進口農達及含其殘留的農產品(其后果是造成這些國家人民食用含農達殘留的農產品)的關鍵依據,那么這樣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就必須向這些國家人民公開!
貴部根據該報告批準從1988年在我國正式登記起允許每年進口大量草甘膦除草劑農達,及數千萬噸含草甘膦除草劑殘留的轉基因大豆,至今已20多年,對使用草甘膦除草劑噴灑農作物(包括進口轉基因大豆)是否可能危及消費者的健康你們本應在批準進口之前就主動公開相關信息,但你們一直無視我們的知情權。造成我們及全國十幾億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迫吃了這么多含草甘膦除草劑殘留的農產品20多年。我們和很多消費者的身體可能已經受到嚴重傷害。
20多年后我們僅僅要求你們將當初批準進口孟山都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關鍵依據公開一下,怎么就突然涉及了商業秘密?既如此,我們必須問:你們何時在何種文件里向孟山都承諾了保守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試驗商業秘密的義務?應該保守的是哪一類商業秘密?該商業秘密的認定和保護屬哪國哪部法律管轄?你們在向孟山都做出保密承諾的時候有沒有考慮過十幾億中國人民的利益和我們這個民族的食品安全?希望你們對此作出解釋。或如果你們是否認為有必要,上述問題我們將另外行文向你們申請信息公開?
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即便是商業秘密,經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第十四條規定是可以公開,第二十三條規定是必須公開!前提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這個關系到十幾億人民的身體健康的信息難道不屬于“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嗎?
民以食為天,尤其是以民食為天為己任的貴部,請問還有什么商業秘密能夠對抗十幾億人民的食品安全?還有什么公共利益會比這造成更重大影響?
何為“商業秘密”?僅事關某商家錢財多寡而已,而食品安全關乎十幾億人的生命健康及民族繁衍,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消費者公開證明其產品安全性的事實證據,為謀其財而害其命乎?此托辭于天理難容,于情理可憎!況且事關十幾億國民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堂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竟還要看孟山都的臉色,你們不覺有辱國格有失尊嚴嗎?
綜上所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清楚,公開相關信息是你們的法定義務,面對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利益,貴部必須有所作為!
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顯然,公開草甘膦除草劑農達的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關系到我國十三億公民最重要的糧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切身利益,當然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更是農業部職能范圍內的事。因此,不論從哪個方面說,都在其應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之內!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貴部現在要做的,不是征求孟山都公司意見,而是立即公開孟山都1988年向貴部呈交的草甘膦除草劑農達毒理學動物試驗報告,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孟山都公司。
況且,貴部3月28日的答復書至今已逾40余天。貴部所稱“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已無法再成為貴部拖延答復的理由。
因此,我們促請貴部收到此回復函后盡快將我們所申請公開信息予以公開。
特此回復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人:楊曉陸 李香珍 田香萍
2014年5月12日
附:農業部2014年3月28日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農公開(農)[20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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