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也可以說,如果將毛澤東管理學和人類社會以前的任何管理學相比,它是最溫和的,人類社會以前從未有出現過如此溫和的管理學。
在西方國家,實行的是法制的管理,或者也叫法治的管理?反正是學術上的術語一翻譯成中文,那就有各種說法。但是西方國家更多地以形而上學的態度來對待法律,就是說,以靜止的,片面的,僵化的觀點來看問題。
因此西學中的法律,經常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必須遵守的,如果違法就必究的。因為西方的法律這個詞,law和自然科學中的定律,也叫law,是一個詞,事實上西方人也將它們認為是一樣的,都是上帝制造的,規定的,神圣不可侵犯的。
例如現在流行的說法,叫“權大還是法大?”這個提法雖然由來已久,卻似乎已經成了學術界的共識,但是,卻是一種偽科學。事實上如果真要說大,那么當然是自然規律最大。而人類社會中的許多運行規律,也是自然規律,因為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原理,人類社會的發展過程也就是一個物質運動的自然的過程,不過就是物質運動的高級形式而已。
其實,信仰,責任,宗旨,原則,這些都是應當比法大的。
對毛澤東時代的流行的妖魔化宣傳,就是毛澤東時代之所以法律少,是因為權力者對人民有更多的壓迫,在宣傳者的頭腦中,權比法大就一定導致人被壓迫,在壓迫中痛苦地呻吟什么的。但是,我認為毛澤東遲遲不肯制定哪怕一個刑法,原因倒是相反的,是在法制社會中眾多的案件有可能一個人非得進監獄的,但是毛澤東管理學卻不讓這個人進監獄。也就是說,遲遲不肯設定刑法的根本原因,倒反而是有更多的溫和與寬容,是把許多原本按法制的原則應當進監獄的人,給放了。
比如說,按法制的原則,傅作義和李宗仁都是戰犯,但是毛澤東管理學卻可以讓他們都在共和國當高官,部級以上待遇。這本來就是違反法制的,卻是溫和的,不是說違反法制地不經審判地把他們都給斃了。就是說,違反法制,都是朝著更加溫和的方向違反,該斃的不斃,該抓的不抓。就是說,毛澤東管理學永遠都存在著“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浪子回頭金不換”這樣的機會。
在解放戰爭中解放大軍南下,結果重用了國民黨原政府的眾多技術官員,而且這些官員在國民黨的時期,是曾經大力搜刮民脂民膏,無官不貪的,如果認真按現代社會的標準來調查他們,可能個個都得進監獄,至少是身敗名裂。但是只要他們洗心革面,就可以重新做人,努力為人民服務,成為社會的新人。
其實,在我年青的時候,那時候對于宣傳槍斃劉青山張子善是宣傳得很少的,只是在改革開放之后,人們都在盼望著所謂的嚴刑峻法,這才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而反復宣傳這事情,已經說明毛澤東對所謂“槍斃貪官”這事情是做得少而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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