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漠麻木有理?見死不救無罪?
——駁關于“見義勇為”的一些奇談怪論
郭海強
說明:本文為02年的舊帖;今昔對比,可見近十年來中國社會道德危機的演變軌跡。
今年八月,“四川長途臥鋪班車事件”被媒體廣泛報道,從而引發了廣大讀者的廣泛議論。其中大部份媒體及讀者均從主流社會道德觀念出發,譴責司乘人員及同車乘客的冷漠與麻木。然而,發表于《南方都市報》“南方論譚”上署名葉昌金、題為“還百姓以弱者地位”(八月八日,下稱葉文),以及署名童大煥、題為“再說義勇與責任”(八月十三日,下稱童文)兩篇文章,卻提出了與眾不同的觀點。
針對無數網友“將討伐異口同聲地指向了車上乘客的麻木和怯弱”(引自葉文),葉文稱“作為未經專門訓練的一般百姓,任何的見義勇為,其實也都隱含著生命的消亡和損傷的可能性。我認為,只要這種可能性存在,保全生命的選擇都不應當受到斥責”。“面對持刀的歹徒,乘客無疑是弱者。這種弱者的地位,并不會因為乘客人數的多寡而改變”. “我想,只有還百姓以其應有的弱者地位,承認其弱小性,才會有如此無微不至的人性關懷”(指在一些西方國家百姓救火反被制止)。筆者認為,在通篇文縐縐的文字背后,葉文無非是提倡老百姓應該奉行一句俗語:“各家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他人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維護那是有關部門的事,小百姓沒有“見義勇為”的義務。只是不知葉先生有否想到,“那些受害者更是弱者中的弱者,她們更需要‘無微不至的人性關懷’!”
而童文干脆就將事件的主要責任安在公安部門頭上, 因為公安機關沒有直接責任也該負“治安狀況不好”的間接責任,甚至受害者“應該有權提請國家救濟或賠償”。其論據是“按照社會契約論,對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與人身權利有關的事項,這部分權利是嚴格交給了國家的,任何人不該私自使用”。因而質疑“普通群眾到底該不該有權利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
假如上面兩文的觀點仍未足為奇的話,那就讓我們再來看看發表于八月二十九日《南方周末》A2版的一篇“縱深評論”吧。此文題為“避免‘反腐反成烈士’”,作者為華東政法學院博士生郭光東,文章是根據同期封面報道“‘反腐狂人’的夢想與悲愴”一文而抒發一己議論的(下稱郭文)。
面對反腐敗這個不同的主題,郭文與葉、童兩位的觀點是基本一致的,就是先把自己放在一個普通百姓(也就是一個“弱者”)的位置上,除非國家機構能夠提供“零傷亡”的全面保護,否則反腐免談。郭文最后以語重心長(毋寧說是調侃、諷刺)的語氣說:“民謠有云,‘炒股炒成股東,炒房炒成房東’,為人生之大不幸,如果‘反腐反成烈士’,相信也是人生之一大不幸啊”。倘若這位郭先生是一位從事其它職業的普通百姓有此看法倒也罷了,偏偏他是一位將來不是從事行政就是司法工作的政法博士生,難道這不是一大奇談怪論嗎?!
上述幾篇文章的出發點其實已是“老生常談”,一言以蔽之,就是“個人利益至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將個人利益以不同的理論外衣包裝上市,凌駕于公眾利益與國家利益之上。幾位作者大概是西方的人權著作看得太多,西方的趣聞軼事也看得太多,于是老想著如何“與國際接軌”,硬將中國社會的現狀實況與外國的書本捆在一起。不過令人奇怪的是,美國“9 11”事件發生后,大量的舍己救人事跡(其中就有一位廣州英雄)在傳媒上連篇累牘之時,這幾位是否同時患了失聰失明?抑或聽而不聞、視若無睹?
我們無須引經據典來加以評論,因為相信這幾位根本不知孟子是何許人。那就向他們問一個簡單的選擇題吧:假如某日你們在公共場所突然看見自己的親人(父母妻兒)正受到歹徒的傷害,請問你們會采取什么樣的行動?A、悄悄轉身,離開現場;B、由于過度驚恐,昏倒在地;C、馬上報警,然后站在一旁等候警察到來;D、立刻沖上去與歹徒搏斗,哪怕歹徒聲稱背著原子彈。
郭文里說,“不過,正義感我還是有的”,相信葉、童兩位亦不例外,因此他們應該不會選“A”;如果這幾位是女士的話,“B”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此非歧視女性,實為女性之生理及心理特點所決定);若選“C”,這幾位就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是言行一致、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只不知他們正遭受傷害的親人是否也作如是想;若選“D”,那就不言而喻,這些“弱者”其實是可以成為“強者”的,只不過端視有否切身利害而已。
本來,普通民眾的冷漠日見蔓延,已是令人激憤;而類似的惡性事件層出不窮,亦確實令人難免“麻木”。如今連一些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階層不但認同這些冷漠民眾的價值取向,還要千方百計為此類無恥行為涂脂抹粉,實在“是可忍,孰不可忍”!請原諒我一時沖動之下使用了幾個頗有文革味道的成語,但筆者實在想不出其它更貼切的詞句,他們這是為一具臭不可聞的腐尸涂脂抹粉!同舟共濟難道錯了?守望相助難道錯了?更不用談什么“見義勇為”、“為國犧牲”了!設若葉、童兩位不幸遭受歹徒搶劫,他二位除了謹守“本份”,乖乖奉上財物之外,當歹徒仍不滿足,要殺他二位滅口,一旁被激起義憤的民眾群起救援,欲與歹徒作殊死搏斗之時,難道他二位還要向眾人“曉以大義”,闡明眾人沒有權利,也沒有義務與犯罪分子作斗爭的道理,只須趕快報警,然后坐在旁邊看他二位“引頸受戮”?!這不是天大的“奇談怪論”嗎?!
筆者之所以作出這種未免惡毒、有傷仁厚的設問,是由于童文中還有這么一段:“我查閱過本案,發現受害者多半是沒有反抗的,甚至沒有、也不敢呼救;而且,作案也不是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多半借了夜色和酒色掩護。后來有人發現,還是作了一些反抗的,但是面對持刀的歹徒,而且歹徒有多人,他們最終選擇了沉默”。言下之意,就是怪只怪受害者自己放棄了正當防衛的權利,旁人面對持刀的歹徒,就應該“安份守己”了(其實即使有呼救,按照葉、童兩文的理論,眾人仍然“無權”救援,大可心安理得地作壁上觀)。倘若此一推斷屬實,那么筆者實在替中國婦女感到悲哀,更要替中國男人感到恥辱了!
讓我們看看本案的實錄吧。據九月一日《南方都市報》A15版報道,本案被告人王善雨、安偉于去年九月十九日下午搭乘一輛長途臥鋪客車,當晚十時許,王犯對女乘客宋某實施強奸;九月二十日晚六時許,王犯再次強奸宋某;當晚七時許,王犯強奸另一女乘客李某;當晚十一時許,王犯三度作案,強奸又一女乘客劉某;九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許,王犯再次強奸劉某。日前,因連續實施強奸婦女并搶劫旅客錢財的王犯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同案安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首先,應該感謝報道這篇新聞的記者為我們詳細地記錄了王犯的作案時間。案情表明,王犯在至少長達兩日兩夜的旅途中先后五次作案,其中一個晚上連續三次,而最后一次作案的時間竟然是下午四時許!這實在是一件令人發指而又令人費解的惡性罪案。人們不禁要問,“長途客車不是要按時停車吃飯嗎?不是會經過大小城市車站嗎?難道歹徒不用睡覺?難道受害者及乘客從未有過報警求救的念頭?”筆者實在羞以追問下去。其實只要看看罪犯的作案時間表,即可推想整整兩日兩夜里在那輛客車上究竟發生了什么事。正是由于第一次作案后司機乘客的冷漠、姑息,罪犯才繼而于次日晚上放膽瘋狂作案,以至于發展到光天化日之下,視眾人、法律如無物的地步。筆者認為,“國民劣根性”的表現,實在是“于今為烈”。謂汝不信,那就再看看這篇新聞旁邊的另一則新聞標題吧,“孕婦大出血丈夫磕頭攔車,近20分鐘竟無人施救,妻子胎兒雙雙身亡”。夠了!我們還需要多少血淋淋的事實才能洗刷那些冷漠與愚昧呢?難道今天的中國人已不知“人性”為何物了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啊!
還是讓我們來關注關注那位“反腐狂人”吧。何海生同志,并非如郭文所說的僅是一位普通商人,他還是一名中共黨員。一個共產黨員堅持不懈地進行反腐斗爭,怎么就成了“偏執”?怎么就成了“狂人”?國家有關部門并未認定何海生為烈士,且其死因亦未能證實與反腐案件有關(盡管我們有理由懷疑,但懷疑不能被直接認定為事實),那么郭文所謂“反腐反成烈士”之說又有何根據?為何又與“炒股炒成股東”等量齊觀?說穿了,無非就是暴露了一部份人的內心想法:“倘若為維護國家利益而付出代價,甚至作出犧牲,那就太虧了”。
相信此類思想在當今的知識階層中具有相當的代表性,否則就不會有此類文章的出現了。推究其思想根源,一是人格缺失;一是極端利己。由于社會及家庭未能提供完備的公民道德教育,導致部份公民未能培養出完整的人格,從而缺乏最基本的人本關懷以及人道精神。另外,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和質素的不斷提高與改善,一部份人家底豐厚了,身子嬌貴了,眼光便僅盯著自己的幾畝地,老想著如何維護個人利益。他們以為,既然已盡了納稅交費的公民義務,國家自然必須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與權利。至于公眾和國家利益,那就是社會與政府的事,一概與己無關,甚至不惜自我矮化為“弱者”,以圖推脫責任。歸根到底,其根本錯誤就在于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及公眾利益完全割裂開來,以免因盡公民責任而付出代價。因此,相較于殘暴的歹徒,貪婪的贓官,更為可怕的正是這些因極端自私而表現出的冷漠麻木,有意無意地、不知不覺間助長了罪惡的囂張與蔓延。從而不斷地侵蝕著全體中國人民的勞動成果,危害著中國社會的現代化建設。
當然,誠如這些文章所指出的,我國各個層面、各個領域的體制建設亟待完善,各種社會保障機制必須與時俱進,力求最大程度上保護公民的各種權益。郭文所提出的借鑒香港廉政公署就是一個很好的建議。但是,我們卻不能一概依賴有關職能部門,過份地要求國家機關提供全面保護。一個國家無論如何富裕強大,都不可能為每一個公民提供絕對完備的安全保障,主要還是必須依靠普通民眾自尊自愛,自力自強;守望相助,同舟共濟(與人為善、助人為樂向來是西方先進國家的主流價值觀,任何曾在這些國家生活過的華人都可以隨便說出幾個具體事例)。因此,政府有關部門不僅要加緊完善社保治安機制,更要大力推行公民道德教育,培育公民的獨立人格,重建社會公共道德體系。此方為治標治本的治國安民之道。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