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應當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的起點
我們在黨的民主集中制建設問題上,存在一個重大誤區,就是片面地提出了在思想上行動上和中央保持一致的口號,這個說法,是和《黨章》相違背的,這個提法也嚴重地侵害了黨員的民主權利。
第一,這個提法違背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而不是中央委員會。黨員需要和全國黨代會保持一致而不是中央!
根據新黨章第十條之第一款“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和第三款“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黨的最高權力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而不是黨的中央委員,黨員應當在行動上和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保持一致。如果黨的中央委員會不遵守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黨員和誰保持一致?
第二,這個提法侵犯了黨員的民主權利。根據新黨章第四條黨員的權利的規定:黨員一是可以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二是可以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三是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紀的黨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干部;四是可以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那么,和中央保持一致的提法,就侵犯了黨員“在黨的會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的任何組織”的權利,侵犯了黨員“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以及“對黨的決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的權利。
實踐中,也許有人會說,這些權利沒有人剝奪你呀,是你自己不行使嘛,試問:在和中央保持一致的要求下,哪個黨的報刊敢刊登你的不同意見,哪個黨的組織敢向上級反映你的不同意見,哪一級黨組織敢接受并處理你的要求罷免不合格黨員的要求?比如某個身處高位的共產黨員,不一定會馬克思列寧主義,卻宣傳資產階級的腐朽的價值觀,我能夠在強國論壇這個黨的媒體上,比較含蓄地提出批評,就已經謝天謝地了,還談什么其他的東西!
實踐中,我們對黨員同志的黨的意識模糊、先鋒模范作用發揮不好等盡義務的東西重視,要求得多,管理上用心,而對黨員的權利,特別是黨員的民主權利的保障,卻根本沒有真正地重視起來。反而是通過保持一致、不爭論等辦法,壓制了黨員的在黨內政策討論中的批評權、建議權。
第三,保持一致的提法,違背了列寧的原則,列寧原則是批評自由行動一致。只有批評自由,黨才能真正集中黨員的智慧,調動黨的積極性,保障好黨員的權利。只有行動一一致,黨才有力量。我們現在的問題是對批評的自由重視得不夠,壓制得太厲害。舉例講,在強壇上研究毛澤東思想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基本理論,有時貼子都發不出來,這哪有批評的自由?更不要說在傳統媒體上發表這些言論了。
希望我們黨在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上,切切實實先把黨內民主搞起來,先把黨員積極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調動起來,發動廣大黨員勇敢地批評,并為他們的批評創造的積極充分的條件,這樣,政治體制改革才不會被少數別有用心人的誤導,走上邪路。
附:列寧著作《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的介紹
《批評自由和行動一致》是列寧論述黨內批評自由同
黨的行動一致相互關系重要見解的文獻,約2000字,寫于1906年5月11日(24日)至5月19日(6月1日),發表于1906年5月20日(6月2日)《浪潮報》第22號。
1906年5月11日 (24日),彼得堡市莫斯科區的工人社會民主工黨黨員集會,討論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四次(統一)代表大會的總結。大會行將結束時,布爾什維克和孟什維克之間就是否允許在報刊和群眾集會上批評黨的代表大會的決議問題展開激烈爭論。孟什維克力圖限制圍繞代表大會決議所展開的思想斗爭,認為只有在黨的會議上才允許批評,并據此精神提出了決議案。列寧對決議案提出修正,指出不僅應當在黨的會議上,而且應當允許在社會民主工黨的報紙上和群眾集會上討論代表大會的決議。經列寧修改過的決議案獲絕大多數的贊同而通過。
孟什維克占多數的中央委員會反對列寧的意見,討論通過了一個限制批評自由的決議,以傳單的形式加以散發。列寧針對中央委員會關于批評自由的決議,指出:“決議的起草人完全錯誤地理解了黨的批評自由同黨的行動一致的相互關系。在黨綱的范圍內,批評是完全自由的……不僅在黨的會議上,而且在廣大群眾性的集會上都是如此。禁止這種批評或這種‘鼓動’(因為批評和鼓動是分不開的)是不可能的”(《列寧全集》第13卷第129頁)。
列寧同時強調:黨的政治行動必須一致。不論在廣大群眾性的集會上,不論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發出任何破壞已經確定的行動一致的“號召”都是不能容許的(同上,第129頁)。列寧還認為,中央委員會的重要決議,在通過和公布之前,應經過黨的刊物和黨的地方組織事先討論,廣泛征求意見,以避免決議出現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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