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問題引發了一系列的暴力流血事件,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我認為除了極少數文物外,大多數拆遷問題的焦點不是拆與不拆的問題,而是拆遷補償價格的問題。所謂“釘子戶”反對的不是拆遷,“釘子戶”反對的“低價”拆遷,反對的是“過低”的拆遷補償價格。
我認為拆遷之所以會引發諸多矛盾和暴力事件,根源有兩個:一是不存在客觀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補償價格是高還是低主觀性很大;二是拆遷補償事件處理中存在逆向激勵,只要“釘子戶”堅持鬧,把事情把影響弄大了,就會獲得更高的補償價格,所以激勵更多的“釘子戶”出現。
“新拆遷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以市場價補償拆遷,但是市場價格如何確定,新條例是交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如何確定市場價格,能否客觀公正,對于拆遷補償的價格爭執仍然在所難免。本文希望能夠建立起一個比較有客觀依據的住房拆遷補償價格的評估模型,以減少對拆遷補償價格的爭執和由此引發的矛盾,便于拆遷的順利進行。
該模型建立的基礎是,首先是要明確商品房70年產權期限屆滿后,后繼產權歸屬于政府。政府對產權期限屆滿的住房,以廉租房租金率、市場租金率或者以介于前二者之間的優惠租金率收取房租,拆遷時不給予補償。雖然目前商品房很少拆遷,但是,趁早明確這個政策,能夠減少將來商品房拆遷的阻力,也能夠平抑目前的樓市泡沫(祥見《試論平抑高房價的關鍵》)。在此基礎上,住房拆遷補償應該區分兩種不同類型的住房:一是有固定產權期限的住房,主要是商品房;二是無固定產權期限的住房,主要是平房。
對于有固定產權期限的且產權期限尚未屆滿的住房拆遷補償,我認為應該采取的方法是,以上一年該城市(中小城市)或者城區(大城市)新開樓盤的平均住房價格作為基準價。以基準價為中心,上調15%,30%,或者下調15%,30%(數字僅做參考),包括基準價,形成五個補償價格等級。根據住房所在的區位和交通條件,確定住房的補償價格等級。以住房所在的補償等級價格除以住房的總產權年數再乘以住房的剩余產權年數,就得到固定產權住房的補償價格。這個拆遷補償價格的評估模型,基準價、住房的總產權年數和住房的剩余產權年數等三個參數是客觀合理的,能夠得到各方認可。只有補償等級價格和住房等級的確定,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明確的標準。
無固定產權期限的住房,是目前拆遷的住房的主要類型,這類住房主要是平房,在理論上就是具有永久產權期限。住房拆遷在本質上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平房相對于樓房擁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和讓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原則,我認為對于無固定產權期限的住房拆遷補償,應該采取以下方法,,以上一年該城市(中小城市)或者城區(大城市)新開樓盤的平均住房價格作為基準價。以基準價為中心,上調15%,30%,或者下調15%,30%(數字僅做參考),包括基準價,形成五個補償價格等級。根據住房所在的區位和交通條件,確定住房的補償價格等級。以住房的補償等級價格直接作為無固定產權期限的住房補償價格。這個評估模型,基準價參數是客觀的,補償等級價格和住房等級的確定存在主觀性,同樣可以在實踐中根據各地的實際制定明確的標準以減少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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