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追究法律專家陳光中、陳興良等的“涉嫌偷稅漏稅罪”?
現在大家都知道了,“李莊案”中有如下案情,李莊接受龔剛模委托后說要開專家論證會,向龔剛模收取了費用30萬元。2009年12月2日,李莊邀請了包括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界泰斗陳光中、刑法學界權威陳興良以及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院長曲新久、中國人民大學田宏杰等著名刑事法律專家研討,這幾個專家并對龔案作出了《專家論證意見書》。這30萬元如果李莊沒有提留,當然是為參加“專家論證會”的這幾個專家所得。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2000元”,“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等規定,陳光中等專家不但應該納稅,而且顯然具備了“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的資格。雖然他們是法律專家,但國務院財政部門不可能批準他們有免稅的特權,如果他們沒有納稅,就涉嫌偷稅漏稅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涉嫌就應該依法追究,不追究就要追究稅務部門的失職。
如果陳光中、陳興良等專家沒有納稅,那么追究他們“涉嫌偷稅漏稅罪”也是比較合情合理的。按現在中國大陸的經濟收入來源,有白色收入、黑色收入、灰色收入幾種。陳光中、陳興良幾個專家開一個會出一個《專家論證意見書》收入幾十萬,顯然不屬于工資、津貼等具有公開性勞動報酬的“白色收入”。如果歸為貪污、受賄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黑色收入”有些唐突了這些專家。所以把它認為是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規的“灰色收入”比較恰當。對“灰色收入”的納稅,本來就是一個非常不好辦的問題。現在通過“李莊案”把陳光中、陳興良幾個專家的“灰色收入”端了出來,而且鬧得全國人民都知道了,稅務部門認真追究一下,并且是拿幾個法律專家開刀,對以后規范“灰色收入”是很有意義的。
我們經常看到“依法納稅光榮,不依法納稅可恥”的宣傳標語,如果連法律專家都不知道可恥,那么其他人就更會對偷稅漏稅行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了。所以,如果陳光中、陳興良等專家沒有納稅,那么追究他們“涉嫌偷稅漏稅罪”也是一次很生動的普及稅法的宣傳教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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