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采取腦殘的做法修改拆遷條例?
宋公明
今天看到媒體報道,北大五名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建言要求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稱“拆遷條例”),具體理由是:作為下位法的現行拆遷條例與我國《憲法》以及已經頒布實施的《物權法》相關精神相悖。五學者之一沈巋告訴CBN記者(外國記者?),國務院法制辦方面已經起草了一份比較成熟的關于拆遷條例的修改草案,但是因為目前該文件尚為“機密”狀態,因此無法透露。但是沈巋又說,“就我看到的內容,它和我們先前的一些建議和意見基本一致。”即所謂“征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
在暴力拆遷事件頻頻發生,電視劇《蝸居》披露暴力拆遷內幕引起巨大反響之時,公布修改拆遷條例的消息,似乎在告訴公眾,拆遷中的存的問題就是因為拆遷條例所造成的,一旦將此條例修改或廢除,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拆遷條例可謂罪莫大焉,當初制定這個條例的人應當拖出來打屁屁,條例也應當立即廢止或者停止執行才是吧?但是國務院法制辦在官方網站通過回答網友提問的形式表示,“2001年6月13日發布的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效。”
拆遷條例既然是現行有效法規,那就必須執行,這叫有法必依。精英們說過,有法總比沒法好嘛。但是北大的學者把拆遷條例說得一無是處,還說與權威部門意見基本一致,放出立馬要修改的風來,這叫下面如何執行?又怎么能執行得下去?這拆遷工作,大概是無法停下來等的,否則GDP難保,房地產業要抽風,誰也承受不起。等新法出臺又不知道等到哪一天。拆遷人一方當然會要求按現行有效法規執行,而且還要抓緊執行,搶在新法出臺之前搞掂。但是被拆遷人聽到這個消息,誰還肯老老實實就范?他們理所當然地會問,既然明知這個條例違反憲法和物權法,馬上就要修改,為何還要執行?勢必要采取頂和拖的辦法相對抗。那么這叫下面如何是好?本來矛盾就十分尖銳,這不是火上澆油嗎?
現行法規不是不可以修改或廢止,但是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來。新法何時出臺,何時實行,與舊法如何過渡銜接,要有點章法,要考慮到下面實際執行的難處和可行性。在沒有準備好時,切不可隨便放風。新法未出就公開否定現行法,這種腦殘的做法,豈不是唯恐天下不亂,拿國事當兒戲嗎?
再說,拆遷中產生的問題,都是因為現行拆遷條例不好嗎?拆遷條例再不好,也沒有說允許暴力拆遷吧?新中國以來有哪條法規允許采用暴力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屬于刑事犯罪,應當由刑法懲處,修改民事法規有什么用?這不是腦殘是什么?有專家說違法拆遷是不是犯法并不明確,還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解釋才行。這真是奇了怪了。難道暴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不是犯法都搞不清楚?那么有人要問了,有人強奸了你老婆算不算犯法?
根據以往的慘痛教訓,人們對學者們修改拆遷條例的動機不能不十分懷疑。他們是真的想維護憲法嗎?那么請問一聲,你們贊成憲法第一條嗎?(憲法第一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還要問一問,你們真的是為了解決暴力拆遷問題嗎?那么否定、修改或者廢止了拆遷條例,這個問題就能解決了?有誰敢打這個包票?如果不能解決是否能拿你們是問?當初搞物權法時,不是也許過愿,說有了物權法就能“我的財產我做主”不會再有暴力拆遷嗎?這回會不會又是借機推行私有化否定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如果結果是暴力拆遷變本加厲,社會矛盾進一步加劇,那是一點也不奇怪的,以前的教訓還不夠多嗎?
200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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