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高管”背離憲法原則(原創)
忠言 文
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2008年12月24日 京華時報 )
鄭少東解釋說:受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快速蔓延和世界經濟增長明顯減速的影響,加上我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經濟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打擊經濟犯罪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執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他強調:決不能因為執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更不能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雪上加霜,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鄭少東的一番高論,真讓人有點看不懂。
首先,在鄭少東看來打擊經濟犯罪與保持經濟增長、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似乎成了一對矛盾。不錯,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對我國經濟的增長速度必然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保持經濟的增長絕不能以放寬法律打擊經濟犯罪分子的尺度為代價。嚴厲打擊經濟犯罪,懲治貪污腐敗分子正是為了使經濟更好更快地發展,是最好的保增長措施。而以保持經濟增長、維護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為借口,該法辦的不法辦,該制裁的不制裁,對犯罪分子袒護包容、姑息養奸,這絕不是在促進經濟增長,而是在拿法律當兒戲,實質上是在破壞經濟的健康發展。
其次,誰最容易引起群體性事件?鄭少東先生說,決不能因為執法不當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造成影響,更不能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雪上加霜,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事實上,當前在打擊經濟犯罪問題上存在的問題,與鄭少東先生的說法恰恰相反,許多地方存在的是“從地方和部門利益出發”或為了GDP的虛假政績,千方百計袒護經濟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而不是由于打擊過度,“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雪上加霜,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綜觀眾多的群體性事件,大多是因為政府官員的官僚主義、強勢的資本一方損害群眾利益,或者由于貪污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懲罰而引發和導致。這一點,作為公安部部長助理的鄭少東應該更清楚明白。
再次,對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是對憲法的褻瀆。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而對有犯罪嫌疑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這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憲法的原則還算不算數?按鄭少東助理的意思,對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那對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就可以不謹慎,甚至濫逮濫捕呢?“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建設現代法治國家豈能搞“刑不上大夫”的封建人治那一套?
還有,依法執法還要不要?公安部門的執法行為應該以法律原則為最高遵循,過多地考慮其他因素必然會影響執法量刑的標準和尺度。執法部門把法律執行好了,就是對社會經濟、政治以及社會穩定的貢獻,而絕不能以犧牲法律尊嚴或社會文明為代價換取一時的所謂繁榮和穩定。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出臺了一些政策措施,但這些措施不是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執法部門也沒有必要生拉硬扯地為某一政策而放棄法律原則,還是該做什么做什么做好什么的好。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寬容、包庇和袒護犯罪,甚至姑息養奸,最終損害的是黨的利益、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
執法部門貴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一貫之,最忌看客下菜,時緊時松。我們時常聽到“要叢重從快”打擊某類犯罪的口號,這正是平時不正常打擊而使問題成堆后的惡性循環。三鹿毒奶事件,就是由于對不法分子打擊不力,致使犯罪活動由小到大、由局部到整體逐步發展起來的,這深刻的教訓值得永遠銘記和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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