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問題涉及修正憲法,恐怕該由人大廣泛征求意見后再定
關于土地應該私有化的意見,中國的精英們早在不同場合下多次建議了。所有土地私有化,也就是土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民個人而不是集體。所有權有名義的,有實際的。中國古代“普天之莫非王土”,所有權屬于皇帝,但這是名義的。實際的所有權包括“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也就是這只雞子是我的,意思包括怎么喂怎么養我說了算(經營權),下的雞蛋歸我(收益權),雞子是養是殺是賣我說了算(處置權)。由于古代任何地主和小農對土地都有這三個權利,因此說當時的土地實際是私有的。這三個權利中,一旦處置權是以賣掉為方式,前兩項權利也就跟著沒有了。
集體經濟時,土地名義仍是國有的。集體經濟基本擁有這三項權利中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也受一定限制),但土地的處置權是沒有的。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后,集體經濟的這些權利轉給了農民,農民擁有了完全的經營權和收益權,而且處置權也擴大了。1982年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也就是承包者沒有一點土地處置權利。但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中做了調整,取消了“出租”一詞,因此農民有了以出租方式的土地處置權。不過由于不是出讓,因此他轉讓土地的經營權和一部分收益權。由于承租方不能再處置這塊土地,因此所有權的部分轉移也只發生在第一層,不會繼續延伸。
1993和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只對合作經營形式進行了界定,使“南街村”等沒有按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規定的經濟體給與法律地位。但沒再涉及土地所有權。
如果實施了土地流轉改革,實際是對憲法的一次重大修正。因為聯產承包責任制并沒有根本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性質。承包者最多可以出租,也就是出讓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承租方只有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沒有一點處置權。這樣,土地只能在第一個環節發生所有權轉變,不可能無限循環下去。如果這次改革給了現有土地承包人以完全的土地處置權,也就是增加一次性出讓土地經營權和收益權,自己不再享用這三項權利,那么受讓方就具備了原來土地承包者的全部權利,可以繼續實際賣掉這塊地。這樣,土地就實現了完全“流轉”,也就是土地權利如同完全土地私有化一樣,所有權的三個部分都可以任意處置了。所差的就是名義。不過大家對名義總是不在意的,就像失業叫下崗。可以預計,一旦這個改革實施,沒幾年就會提出并實施完全土地私有化的。因此,這項改革是一次徹底的改革。
因此,假如中共十七大真的要推行這項改革,恐怕不當作共產黨一家的事情,因為這項改革涉及憲法修正,涉及除共產黨外12億多人的利益。
關于土地流轉改革的內容,前一段并沒有形成討論,貧道倒是聽說過有這項改革試驗,甚至打算寫個東西,但由于大家以為這也就是幾個精英們在瞎嚷嚷罷了,中央不會真這么做,也就沒寫出來。貧道覺得,這次改革涉及問題太大了,甚至牽涉國家基本法規方向,是需要非常慎重的。而恰好這項改革的討論和意見征求是最不充分的,這么大的事情如果在沒有起碼討論和試驗基礎上就由共產黨提出,并在只有幾個月后的人大通過憲法修正,顯得很不慎重,讓人留下很多猜疑。
聯產承包責任制從試點到大面積試驗,直至最后憲法確認,經過了差不多3年。1978年小崗村的和一些地方搞了包產到戶,1979年中央農村發展研究小組就進行了非常廣泛的調查,并且在當年的中央農村工作會上做了詳細匯報。并形成了肯定包產到戶的結論。這些資料很廣泛的被當時的各級政府和黨員干部了解了,很多地方開始大面積試驗。各方討論和大面積1年多后,1980年9月黨中央召開各省、市、自治區第一書記座談會,專門討論農業生產責任制問題。中共中央將會議紀要《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下發全黨,開始大面積試驗聯產承包制。最后一直到1982年春,全國人大才在法律上認定。前后用了3年時間。
但是,土地流轉改革似乎是悄悄進行的,沒有人看到土地流轉改革成功的報告,甚至究竟是什么政策,取得什么成果都沒有。由于項政策并不是為了少數人能夠發家,那些說明土地集中后經營者發了多大財的材料絲毫沒有意義。因為只要不能交代清楚失去土地所有權的農戶最后怎么了,材料就沒有任何說服力。
在沒有任何跡象要這樣做的時候,不經過任何實際的討論,突然做這樣重大的決定,確實有些說不過去。
鄧小平要大家“不爭論”,不是對新措施究竟給國家,給老百姓,給共產黨帶來好處還是壞處不爭論,是不要用意識形態簡單地給某項政策做結論。貧道寫的一篇關于土地流轉改革的質疑,沒有一句涉及意識形態,也沒管什么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但在強壇剛發沒幾個小時,就給刪掉了。難道這件事是不管三七二十一,誰說也不行,非做不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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