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派與法治派辯析
作者:炮郎
改革是對現有體制的變動,而現有體制主要是由現有法律規定的。法治是嚴格地按照現有法律辦事,禁止任何破壞法律的行為。因此法治派是現有體制的維護者,本來應該是保守派,是與改革派對立的。中國的改革派無不強調依法治國,無不以法治派自居,那如何解決改革和法治的矛盾,即變革現有法律與維護現有法律這兩組行為的矛盾呢?
有簡單的解決方法。法律體系都有修改創新機制,啟動這一機制,修改現存法律或制定新法,就可以既實現改革,又不違反法治。正因為有這樣簡單的解決辦法,人們不注意改革與法治的矛盾,也不認為有區分改革派與法治派的必要。
改革一旦成為習慣,則法律就難以成為習慣。一條法律就是一句承諾,不斷地修改法律,就是不斷地放棄承諾。法律經常被人們稱為神圣,而習慣性的改革則粉碎了所有的神圣性。馬克思說:“規則和秩序本身對任何擺脫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說,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如果一種生產方式持續了一個時期,那末,它就會作為習慣和傳統固定下來,最后被作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資本論》)。改革作為尋找合適的規則和秩序的過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把這一探索過程普遍化永恒化,則必然妨礙生產力的發展。因為,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所固定下來的規則和秩序對于任何成熟的生產方式來說是必不可少的。實際上,法律權威的缺失正在惡化中國的投資環境。
我國的許多改革,實際上沒有遵循法律途徑,多從違法開始。在廣東,農村土地被大量非法占用之后,省政府再出臺《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承認“客觀事實”,改革成功。目前在各地城郊,有不少城里人到農村興建的房屋,其產權沒有法律依據,尊稱“小產權房”,有望在下一輪農村改革中脫“小”扶正。小崗村當初包干到戶有沒有違法,我沒有研究當時法律以作對照。但是在對小崗的宣傳中,都強調當初村民是冒著“犯法坐牢”的風險,按下大包干的手印的。這種宣傳所鼓勵的,正是違法改革的闖勁。在正式文件中,這樣的闖勁有時被嘉許為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至于賤賣國有企業,迫使大批工人下崗,那是可以從憲法的角度去評判的。馬克思主義認為法律是國家意志,憲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國家意志又是統治階級的意志。人為地促使工人大批下崗,難道是工人階級自己的意思?那種縱容違法的改革派應該可以跟法治派明確地區分開來。
法治派就是那些主張保持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必要的改革應遵循立法途徑的人。在全體公務員中,絕大多數的職責是單純執法,即依法辦事,少數人具有單純立法職責,另有少數人兼有立法和執法的職責。對于絕大多數單純執法的公務員來說,可以作為公民發表改革言論提供改革建議,但是在其公務行為中,應該是純粹的法治派,改革與其職責不僅無關,而且矛盾。譬如說,一個法官,其職責就是嚴格地依法判案,在職責上他必須是堅定的保守派,堅決維護現有法律的尊嚴。把對于改革的積極性作為提拔干部的標準,就會使盡忠盡職、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失去發展機會,而投機取巧、沒事找事、擾民生事、勞民傷財、打擦邊球鉆法律孔的人則大有機會。
權力需要監督,制定改革政策的權力是一項巨大無比的權力,當然要接受全黨全社會的監督。兼聽則明,任何一項改革主張都應該接受反對這項改革者的挑戰。在成熟的政治制度中,反對派的話語權有一定的制度保障。中國古代有臺諫制度,西方現代有反對黨制度。中國共產黨有很多好傳統,例如群眾路線、批評與自我批評等。在遵義會議中,還有主報告、副報告、反報告。在目前的情況下,法治派應該承擔起監督改革方案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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