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提出的“改革前的‘過去年代’就沒有腐敗?”問題,實際是腐敗分子妄圖搞亂腐敗概念,逃脫社會懲罰的卑劣伎倆。
徐友漁使用的方法是無限擴大“腐敗”這一政治、法學概念的外延,使得“腐敗”與其它正?;蚍钦5纳鐣F象混淆,使人民區分不出什么是腐敗。
為了幫助廣大人民識破徐友漁一類騙子的詭計,特節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對腐敗犯罪的定義如下。
共9項:
賄賂、貪污、挪用公款、影響力交易、窩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對犯罪所得洗錢、妨害司法等。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公約》除序言外,共分8章,包括總則,預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濟及執法,國際合作,資產的追回,技術援助和信息交流,實施機制以及最后條款。
《公約》明確,可以定罪的腐敗行為包括:賄賂、貪污、挪用公款、影響力交易、窩贓、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對犯罪所得洗錢、妨害司法等?!豆s》還對法人腐敗犯罪,腐敗犯罪的主觀要素及其認定,腐敗犯罪的參與、未遂和中止,腐敗犯罪的刑事制裁原則、時效、管轄權及相關訴訟事項進行了規定。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烏有之鄉 WYZXWK.COM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
注:配圖來自網絡無版權標志圖像,侵刪!
聲明: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烏有之鄉
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