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3年11月,陜西省人大給我開了介紹信,叫我找西電公司負責人,由此我見到劉正學副總經理.劉總說:“每次事件過去,都要有人作犧牲。你能在那么困難的情況下,把一雙兒女都培養上了重點大學,我們都非常佩服你。將來你的孩子們會養你的老的。這點錢,你就別爭了,作個犧牲吧!” 我答:“我答應你。我作這個犧牲。但我要先問一個問題。” 劉總說:“你問、你問。” 我說:“我不知道我所作的這個犧牲能不能與江姐劃等號。是否也是為黨的事業,為了人民的利益。如果是,我也能象江姐那樣,也能做到臉不變色心不跳,不皺眉頭帶微笑。但是,如果我所做的犧牲,只是為了滿足某些人的貪婪,助長他們的腐敗,請問劉總:這樣的犧牲,我是當作還是不當作?”劉總不答。
2.自從我當選為我廠職工代表后,領導們多次表示,我的問題好解決,關于我個人的問題,有什么要求盡管提:“人家為什么要選你當代表?就是把你當槍使。別犯傻了,趕緊把自己的問題解決了就行了!” 我說:“胡主席教導我們:‘見利忘義可恥’。我怎能做胡主席說的可恥之人呢?”
3.領導們說,雙方都得退一步,問題就好解決了。你們不能提啥就得解決啥。問題就不好解決?!?BR>我表示:“行。我們退一步。你們實在不愿承認我們的選舉,那就解決我們全廠職工的社會保險,也就是按國家政策,解決我廠職工的生存問題。老有所養,病有所醫。” 領導說:“路要一步步地走,問題得一個一個的解決?!?BR>我答:“行。先解決社會保險。我聽黨的話,先公后私。我的問題最后解決。我可以犧牲我個人的利益,集體的利益我寸步不讓。”
4.領導多次對我說:“你再這樣鬧下去,后果自負?!蔽艺f:“我已經準備好了五種后果,1、凌遲處死,2、刀劈斧砍,3、亂棍打死,4、絞刑,5、槍斃。請問領導,你們給我準備的是哪一種后果?”
5.2006年9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蓮湖區分局、桃園路派出所、西電公司、西電勞司(名存實亡)、大廠開來四輛警車,護著張平安來到我廠,并以給我發錢為由,騙我到廠后,要把我拉到廠里去。工人立刻把我護住,市公安局的領導走到我面前說:“今天來,是向你宣傳法制?!?BR>我說:“既然是宣傳法制,請問: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制?” 來人面面相覷,沉默。 我說:“我認為,憲法是我國第一大法。執行憲法,才能遵守憲法.憲法第五條規定: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依法治國;第十二條規定:國有的集體的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張平安依仗是大廠指派,把我廠財產拉走,把我廠黃金私藏農村老家家中,他不犯法,我們舉報人犯法,是不是? 第十七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如今,我廠職工根據大廠的文件,根據憲法、工會法、國務院88號令的有關規定,兩次集體罷免了張平安的廠長職務,選舉出了新的法人代表,請看三份證件,上面都有公章。這些文件具不具備法律效力?請再看我們的廠房,因大廠把我們的廠房拆掉16間,現在房頂漏雨,機器都銹完了。這是誰合法,誰不合法? 依舊沉默,無人回答。 我又問:“你們今天來,是宣傳法制,還是炫耀你們的權力?” 連問兩遍。大公司的人反問:“你說呢?” 我立即回答:“是炫耀權力,不是宣傳法制!”他們一言不發,轉身離廠。
6.無路可走,想到找市公安局批準我們游行示威,此路也不通。 第一次,市公安局說我們寫得不規范; 第二次,市公安局說我們選擇游行示威路線不對; 第三次,市局說要區分局先批準; 第四次,區分局說我們的路線跨越兩區,應直接找市局。這一次市公安局無法推脫,說:“是不是你在搧動大家要示威游行?” 我答:“我不是在搧動,而是在組織。我是我廠職工選出來的職工代表,我有這個權力。 市局領導:“游行示威是不可能批的,但我們可以把這事反映上去,讓西電公司來找你們談。解決你們的問題。”我們表示感謝。 第五次,問題仍然無法解決,我們又到市公安局。我們拿出改寫的游行示威申請書,再次闡明法律依據和事實理由。 市局領導說:“你們說憲法第五條。我們說憲法第一條都沒有落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認為平等嗎?一部憲法就足夠用了,為什么還要制訂那么多的法律規章?就因為憲法落實不了,這個法那個法,讓我們整天背,整天考試. 人家都欺侮我們,你們也來欺侮我們。你們對付不了大個的,就找我們(小警察)的晦氣。我不可能給你們批,我要給你們批了,我就得下崗了。” (轉而對年青人說)“你們何必要死守這么個爛廠?還不如自己到外面找個工作,掙點錢。想開點,死守這個廠有啥意思?這個公證書,在他們(指掌權者)手里,就值錢,就頂用。在你們手里,屁用不頂。不夠生氣的?;厝グ?。我們也無法給你們幫忙。別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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