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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txlr:“馬恩從未說過要消滅私有制”——始作俑者,果然是胡德平!

05txlr · 2014-12-01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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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恩從未說過要消滅私有制”——始作俑者,果然是胡德平!胡德平之流是怎樣挖空心思地企圖篡改《共產黨宣言》。

  毛主席曾經指出:“利用寫小說來進行反黨活動,這是一大發明。”現在看來,利用經典著作的翻譯問題來反馬列主義,這又是一大發明!右派精英們的這種鬼域伎倆,自改開以來可以說層出不窮,必須引起我們的注意和警惕。眼下就有一個典型的例子——

  最近,有網友在紅中網上提起了這樣一件往事:“有人說,《共產黨宣言》里‘消滅’私有制中‘消滅’一詞的德文原文是‘揚棄’”,意為“馬恩從未說過要消滅私有制”。對此,本人發了一個題為《揚棄,還是消滅?這是個問題。》的帖子,其中講到:

  “有人說”,是誰說的?印象中依稀記得好像是近來風頭正健的胡德華,抑或胡德平?即使不是這“哥倆好”,那也是某個公知、精英吧?當時看見,只是一笑置之:反馬列,竟然淪落到要從文字翻譯中去尋覓“武器”的地步,真是沒出息!

  現在看來,此等胡說八道還流毒甚廣、害人不淺。“有人說”,就有人信,有網友還拿來做“論據”,誤人子弟,一至于此!由于關系到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則,當然不能等閑視之,所以,本人盡管從沒學過德語,也要借著一本《德漢詞典》,來“硬譯”一番,搞它個水落石出——還望諸位網友中精通德語的大家指正、包涵!

  先來看《共產黨宣言》的中文原文:

  “從這個意義上說,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

  再來看《共產黨宣言》的德文原文:

  “In diesem Sinn k?nnen die Kommunisten ihre Theorie in dem einen Ausdruck: Aufhebung des Privateigentums, zusammenfassen.”

  其中,“消滅私有制”一句中的“消滅”,德文原文用的是“Aufhebung”一詞。查詞典,其意是“廢除、廢止、撤銷、取消”等,中文翻譯成“消滅”,順理成章,何錯之有!

  說來也怪,英語中也引入了德語的Aufhebung一詞,中文卻翻譯為“揚棄”。胡氏兄弟們大概就是把《共產黨宣言》德文版中的Aufhebung,當成了英語來讀,所以“英冠德戴”,說是“消滅”的原文應該是“揚棄”了。

  那么,就再來看看1888年《共產黨宣言》英文版,它是怎樣翻譯的。這是恩格斯親自校訂的版本,其中上述那句話是這樣的:

  “In this sense, the theory of the Communists may be summed up in the single sentence: Aboli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這里的“消滅”一詞,沒有用英語中也有的Aufhebung,而是另用了英語的Abolition,意思也是“廢除、廢止、撤銷、取消”。為什么?是不是恩格斯有意避開了在英語中被用作“揚棄”的德文單詞Aufhebung,而直接用了英文的“消滅”,以免引起誤讀?很有可能!

  由此可見,《共產黨宣言》里“消滅私有制”中“消滅”一詞的德文原文不是“揚棄”,英文原文也不是“揚棄”,中文原文翻譯成“消滅”是完全正確的。右派公知、精英企圖篡改《共產黨宣言》,只能落得個竹籃打水一場空!

  實際上,馬克思主義所說的“消滅”私有制,本身就包含著“揚棄”這層意思。對于私有制取得的積極成果,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僅不會排斥,反而會消化吸收、發揚光大(比如個別企業生產的有計劃性),只是一定要消滅生產資料屬于資本家私人所有的這種所有制。這是一個辯證的發展過程,沒有什么好奇怪的。只有那些形而上學猖獗的頭腦,才會把“消滅”和“揚棄”絕然對立起來,以為能從“揚棄”中撈到什么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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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寫上面這個帖子時,本人還不能確定,所謂“《共產黨宣言》里‘消滅’私有制中‘消滅’一詞的德文原文是‘揚棄’”,究竟是誰“發明”的,故只是憑印象點了一下胡德平的名。稍后,又查到了兩篇資料,才終于搞明白:

  “馬恩從未說過要消滅私有制”——始作俑者,果然是胡德平!

  這兩篇資料,一是“炎黃春秋”張殿清的《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二是中共中央編譯局原常務副局長顧錦屏文章的《關于“消滅私有制”的翻譯問題》部分。

  現將兩篇資料合在一起發出,并附上本人帖子中摘錄的馬克思、恩格斯在撰寫《共產黨宣言》前后有關“消滅私有制”的論述,以便讓大家更為清楚地看到,胡德平之流是怎樣挖空心思地企圖篡改《共產黨宣言》,將馬克思主義關于消滅資本主義的理論,歪曲成所謂“關于揚棄或最徹底地發展資本主義的理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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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文一: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

  炎黃春秋2010年第4期

  張殿清

  中文版《共產黨宣言》里有這樣一句話:“共產黨人可以用一句話把自己的理論概括起來:消滅私有制。”(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65頁。)這句話成了我們改革以前消滅私有經濟的理論根據。

  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原意不是這樣的,是中文版將它的翻譯錯了。在《共產黨宣言》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滅”而是“揚棄”。

  我并不懂德文,而我對它又是如何知道的呢?那是在2000年12月22日,我去看望胡德平同志。他說:“最近,俄羅斯《真理報》政治理論部主任鮑里斯·斯拉溫先生發表一篇文章。他說,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所說的那個關于‘消滅私有制’的問題,在德文原版中所用的不是‘消滅’而是‘揚棄’。請你明天到中央編譯局去找一下殷敘彝研究員,請他幫助查一下在德文原版中這句話到底是怎么寫的?”

  然后,胡德平就用電話同他聯系好。第二天一上班,我就去找了殷先生。因為殷先生已經知道了我的來意,因此他一見到我,就很快地將德文版的《共產黨宣言》拿給我看。他說:“你看,馬克思在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滅),而是Aufhebung(揚棄)! 然后,我就將有關段落復印后,拿回去給德平看。當他看后又經過我的解釋而顯得非常興奮,就說:“這很重要,非常重要!我們一定要寫篇文章并公開發表!”當文章寫好后,他說:因為這是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而且也牽涉到我國在建國后的重大實踐問題,因此這就應向中宣部請示一下。但是,中宣部經過研究后給予的答復就是:目前,你們的這一文章還不宜公開發表,只能在內部的有關刊物上發表。這樣,胡德平也就只好選了某個內部刊物發表了。

  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證明,他們二人對于私有制的立場和態度,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

  (以下是作者斷章取義、七拼八湊地引用的幾段所謂馬、恩語錄,略——)

  由此可見,馬克思的理論不是關于“消滅私有制”的理論,而是關于“揚棄私有制”的理論;同樣,它也不是關于消滅資本主義的理論,而是關于揚棄或最徹底地發展資本主義的理論。

  附文二:關于“消滅私有制”的翻譯問題

  顧錦屏(中共中央編譯局原常務副局長)文章摘錄

  《宣言》中有一句名言:“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有些學者認為,“消滅私有制”應改為“揚棄私有制”。理由之一是“消滅”一詞的原文為“Aufhebung”,是黑格爾的術語,有既否定又肯定之意,應譯為“揚棄”,表示“揚其精華,棄其糟粕”。理由之二是“消滅私有制”為過去在對待私有制問題上的“左”的錯誤提供理論依據。對這一意見我們不能茍同,我們認為譯為“消滅私有制”是正確的,沒有違背原意。我們的理由如下。

  第一,德文動詞aufheben,動名詞Aufhebung是多義詞,有“廢除”、“廢止”、“取消”、“消除”、“舍棄”、“揚棄”、“否定”等含義,也有“保存”、“保留”、“舉起”、“扶起”、“拾起” 等含義。馬克思、恩格斯在論述共產主義社會要消滅私有制、消滅階級、消滅階級對立、消滅舊的分工等等時,經常使用aufheben這個動詞,同時還使用abschaffen(廢除、廢止)、beseitigen(消除、清除)、vernichten(消滅)、wegfallen(取消)等動詞,可見aufheben同這些詞的內涵是相通的,是同一含義的不同表達方式。aufheben是個普通的德語動詞,在馬恩著作中這個詞成百上千次出現,在論及社會現象時使用,在論及自然現象時也使用,他們并不是像批評者所斷言的僅僅作為黑格爾的哲學術語被使用的。

  第二 ,批評者說aufheben是黑格爾哲學術語,既有否定也有肯定之意。但在黑格爾那里,該詞并不都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例如,黑格爾在《小邏輯》中說:“我們順便須記取aufheben(揚棄)一詞的雙層含義。揚棄一詞有時含有取消或舍棄之意,依此意義,比如我們說,一條法律或一種制度被揚棄了。其次,揚棄又含有保留或保存之意。在這個意義下,我們常說,某種東西好好地被揚棄(保存下來)了。”在這里,黑格爾認為該詞用于不同對象、不同場合有不同的含義。在前一種場合,該詞是否定、廢除之意,而在后一種場合則是保存之意。《小邏輯》的譯者由于把兩個不同場合有不同含義的aufheben一詞都譯成“揚棄”,不得不在后一種場合的“揚棄”后面用括號加上“保存下來”,加以解釋。

  第三、《宣言》中說的“消滅私有制” 就是指“廢除私有制”。《宣言》指出:“法國革命廢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資產階級的所有制。共產主義的特征并不是要廢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廢除資產階級的所有制。”接著指出:“在這個意義上說,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 上文的“廢除”原文為Abschaffung,下文中的“消滅”原文為Aufhebung,兩個詞的含義是一致的,只是出于修辭考慮采用了不同表述方式而已。我們還可從《宣言》發表兩年后馬克思、恩格斯寫的《共產主義者同盟中央委員會告同盟書》中的一段話中可以看出,“消滅私有制”的譯法是正確的。他們說:“對我們來說,問題不在于改變私有制,而只在于消滅私有制,不在于掩蓋階級矛盾,而在于消滅階級,不在于改變現存社會,而在于建立新社會。”這里“消滅私有制”用的動詞是Vernichtung,該詞只有一個含義,就是“消滅”。而“消滅階級”用的動詞是Aufhebung。可見這兩個詞的含義是相通的。此外,我們還查閱了恩格斯親自校訂的《宣言》英文版和審閱的《宣言》法文版,該詞均譯為“abolition”(廢除、廢止、消滅)。

  第四,“消滅私有制”的譯法是否正確,不僅涉及字義的理解,還關系到科學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消滅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代之以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是馬克思、恩格斯根據對資本主義基本矛盾的分析作出的科學結論,是他們的一貫主張。“消滅私有制”或者說“廢除私有制”,是《宣言》的核心思想。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說:“《共產黨宣言》的任務,是宣告資產階級所有制必然滅亡。”在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中,特別是《資本論》、《反杜林論》、《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等著作中,以及在許多書信筆記中,他們一以貫之地提出無產階級革命要消滅、廢除生產資料的資本主義私人占有制。他們從未提出私有制既要否定又要肯定。他們所要否定、廢除的只是束縛生產力發展的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

  基于以上理由,我們對《宣言》中的這段譯文不作修改,維持原譯。

  (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14708)

  附文三:馬克思、恩格斯在撰寫《共產黨宣言》前后有關“消滅私有制”的論述

  ·在大工業中,生產工具和私有制之間的矛盾才是大工業的產物,這種矛盾只有在大工業高度發達的情況下才會產生。因此,只有隨著大工業的發展才有可能消滅私有制

  ·在過去任何時代,消滅單個分開的經濟——這是與消滅私有制分不開的——是不可能的,因為還沒有具備這樣做的物質條件。

  ·各個人的社會地位,從而他們個人的發展是由階級決定的,他們隸屬于階級。這同單個人隸屬于分工是同類的現象,這種現象只有通過消滅私有制和消滅勞動本身才能消除。

  ——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識形態》(1845年秋-大約1846年5月)

  ·我把共產主義者的宗旨規定如下:(1)實現同資產者利益相反的無產者的利益;(2)用消滅私有制而代之以財產公有的手段來實現這一點;(3)除了進行暴力的民主的革命以外,不承認有實現這些目的的其他手段。

  ——恩格斯《致布魯塞爾共產主義通訊委員會》(1846年10月)

  ·對我們說來,問題不在于改變私有制,而在于消滅私有制,不在于掩蓋階級對立,而在于消滅階級,不在于改良現存社會,而在于建立新社會。

  ——馬克思和恩格斯《共產主義者同盟中央委員會告同盟書》(1850年3月)

  附文四:奚兆永:駁《炎黃春秋》《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文--兼評李桐、胡德平

  一、 引言

  在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就有人想借機搞私有化,但是他們卻遇到了一個可說是不可克服的理論障礙,這就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里曾明確無誤地宣稱,“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頁)為了在社會主義中國搞私有化,于是一些人就開始了他們對《宣言》這句話的“攻堅”過程。據我所知,在這個“攻堅”中打第一炮的是李桐先生。他在2000年第9期的《書屋》月刊上發表了《〈共產黨宣言〉中一個原文詞Aufhebung的解釋和翻譯管見》一文。大概由于理論界的人不大看《書屋》,此文的發表并未在理論界產生多大影響。只是在兩年后,高放教授在《社會科學研究》(雙月刊)2002年第5期上發表了《從“共產黨宣言”中的一處誤譯看資本主義如何過渡到社會主義》一文,介紹了李文的觀點,這才引起了人們對這一問題的重視。與此同時,董輔礽等經濟學界的人士也在不同場合大肆宣傳類似的觀點,而胡德平、張殿清則在2002年的《民營經濟內參》第48、49期上發表了《對馬克思關于消滅私有制的另解》一文。一時間,關于《共產黨宣言》譯錯了,不是“消滅私有制”,而是“揚棄私有制”的說法不脛而走,甚囂塵上。其實,Aufhebung在德語里是一個多義詞,有“撿起、拾起”,“取消、廢除”、“撤銷、撤除”,“保留、保存”等多種含義,當然,在學術界也有人將其譯為“揚棄”的。由于這是一個多義詞,如何準確地進行翻譯,應該聯系具體的語言環境才能決定。應該說,根據《宣言》中具體的上下文將其譯為“消滅”是正確的,并不存在什么錯譯和誤譯的問題;相反譯為“揚棄”倒是不正確的,錯誤的。對此,中央編譯局原常務副局長顧錦屏同志曾在《經濟學動態》2003年第3期上發表《“共產黨宣言”中關于“消滅私有制”的譯法是正確的》一文進行了澄清,而去年底重新校訂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中的《共產黨宣言》有關“消滅私有制”的譯文仍然保持了原譯未動,應該說,這是一個已經解決了的問題。但是,今年《炎黃春秋》第四期又刊登了張殿清寫的《對私有制是揚棄而不是消滅》一文,該文只是把他和胡德平在2002年合寫的那篇文章重述了一遍,既未對顧文的澄清提出質疑,也未對自己過去的文章進行補充,毫無新意可言,本來也不值得寫文章與之爭論,但是考慮到事情畢竟隔了好多年,一些青年人和非專業人士對當時爭論的問題并不清楚,而且當時的討論本身也還不夠深入細致,有些問題還沒有涉及,因此覺得還有再作評論的必要;同時通過對照《宣言》的幾個有代表性的中譯本,包括20年代陳望道的譯本,30年代成仿吾和徐冰的譯本,40年代秦邦憲(博古)的譯本,50年代以后中央編譯局的譯本,再聯系德文原本和俄、英文譯本以及漢語詞語搭配的習慣,我感到現行中譯本譯為“消滅”在意思上雖然沒有問題,但是畢竟是受了俄譯本的影響,在準確性方面仍然存在一些欠缺,還有改進的余地,故在此一并提出來加以討論,也還是有其意義的。

  二、 關于Aufhebung一詞的原意和翻譯

  張殿清在其文章里說起了他與胡德平合寫舊作的過程。他說胡德平告訴他,俄羅斯《真理報》理論部主任鮑里斯·斯拉溫寫了一篇文章,認為《共產黨宣言》的“消滅私有制”,在德文原版中用的不是“消滅”而是“揚棄”。胡讓他去找中央編譯局的殷敘彝先生查對此事。殷指著《宣言》德文版對他說,“你看,馬克思在這里用的不是Abschaffung(消滅),而是Aufhebung(揚棄)!”張又將此事說與胡,胡對此非常興奮,主張“一定要寫篇文章公開發表”。文章寫好后胡又以文中提出的問題重大,認為應該向中宣部請示,只是由于中宣部認為該文不宜公開發表,故后來是在內部刊物上發表的。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正如我在引言部分所已經說過的,Aufhebung在德語里是一個多義詞,有“消除”、“廢除”等多重含義,雖然在《德漢詞典》也列有“揚棄”的含義,但是并不像鮑里斯·斯拉溫和殷敘彝所說的那樣該詞只當“揚棄”解。斯拉溫和殷敘彝離開具體的語言環境,認為Aufhebung只能譯為“揚棄”而不能譯為“消滅”的看法顯然是片面的,不可取的。實際上,在德語里,Abschaffung和Aufhebung都有“廢除”的意思,為什么殷敘彝先生認為可以將Abschaffung譯為“消滅”,而反對把同樣具有“廢除”含義的Aufhebung譯為“消滅”呢?這顯然是說不通的。

  行文至此,不能不提到李桐先生的《〈共產黨宣言〉中一個原文詞Aufhebung的解釋和翻譯管見》一文,因為李文提出這個問題最早,而論證也較為詳盡,但過去對一些問題還未及展開討論,現在提出來進行討論仍然是有價值的。李先生在那篇文章里說,“據我國權威出版社商務印書館和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的兩部《德漢詞典》,查Aufhebung所有漢語釋義共五條十四個(如撿起、保留、取消、廢除、終止、抵銷、[舊]逮捕、[哲]揚棄等等)不含‘消滅’意義。再查國際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凱塞林德英詞典》),其全部釋義共五條四十個(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終止];balanceout[抵銷]等等),同樣沒有‘消滅’die out;perish)之義。”

  但在我看來,李文所說的Aufhebung “不含消滅之意”顯然是武斷的。實際上,商務印書館和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的兩本《德漢詞典》里都有“取消”和“廢除”之含義,而“取消”和“廢除”與“消滅”在意思上則是完全一致的。中國社科院語言所編的《現代漢語詞典》在解釋“消滅”一詞的第二義時就說,“使消滅;除掉(敵對的或有害的人或事物)”。而李文所舉的“國際通行的《Cassell's German English Dictionary》(《凱塞林德英詞典》),其全部釋義共五條四十個(如lift[提起];Pick[采摘];Keep[保持];cancet[取消];terminate[終止];balanceout[抵銷]等等)”竟然偏偏沒有包含abolition[廢除]的意思,這是很令人奇怪的,因為1888年由恩格斯校訂的《宣言》英譯本在翻譯德文Aufhebung一詞時用的就是這個abolition[廢除]。尤其令人費解的是,李文雖然竭力主張將Aufhebung一詞譯為“揚棄”,但是卻沒有告訴我們他所非常信賴的這本《凱塞林德英詞典》里有關Aufhebung的詞條里是否有“揚棄”的含義,因為如果有“揚棄”這一含義,那對他來說無疑也是一條重要的立論根據,為什么不將其標出來呢?看來,他是遇到了麻煩,——沒有找到他所需要的那個詞。這樣一來,他就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了。

  在這個問題上,李文也承認,“取消”、“廢除”、“終止”、“消滅”都包含“去掉”的意思,但是他認為,“前三詞與‘消滅’比較,附加意義不同,并不意謂去掉之物不復存在、不轉變、不更新、不再生”。他說,‘消滅’的含義在‘滅’字,查《中華大字典》《辭源》,‘滅’者盡也、絕也、斷也、極也,其去掉的度是至極的,斷然鏟除不留余地,使對方絕滅。再,‘消滅’的感性意義突出,傳達了一種激烈的情感和強烈的傾向,語氣強,理性意義弱;‘取消’‘廢除’‘終止’語氣平和,傾向理性。”李文的這些說法,很多都是他的主觀臆測,并不符合事實。實際上,“取消”、“廢除”、“終止”三詞與“消滅”一詞一樣,含義也是“至極的”,這一點我們甚至可以從李文對“消滅”所作的解釋里得到驗證。他說“消滅”的“滅”字是“斷然鏟除不留余地,使對方絕滅”,在這里他實際上是用鏟除的“除”字來解釋“滅”字。應該說,在漢語里與“除”字有關的詞匯和成語很不少,如“掃除”、“根除”、“廢除”、“|除舊布新”、“除害興利”、“除暴安良”、“除惡務盡”。這里都有李文說的“斷然不留余地”的意味;而李文說的什么“并不意味去掉之物不復存在、不轉變、不更新、不再生”等等卻與這些詞毫不相干。人們說“除奸”、“除暴”、“除惡”等等,難道還希望他們再生、更新、又復存在嗎?在這里,我們倒是看到某些人所特有的感情,他們反對“消滅私有制”這個譯法,原來就是想私有制能夠再生、更新和又復存在并且還會萬世長存的!但是,這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廂情愿的妄想,而與《宣言》里馬恩的理論概括是毫不相干的!

  主張將“消滅私有制”改譯為“揚棄私有制”的人,想從黑格爾那里找理論根據。我們知道,黑格爾在《小邏輯》一書里曾對Aufhebung一詞有所論述。他說,“說到這里,我們順便須記取德文中的aufheben(揚棄)一字的雙層意義。揚棄一詞有時含有取消或舍棄之意,依此意義,譬如我們說,一條法律或一種制度被揚棄了。其次揚棄又含有保持或保存之意。在這意義下,我們常說,某種東西是好好地被揚棄(保存起來)了。這個字的兩種用法,使得這個字具有積極的和消極的雙重意義,實不可視為偶然之事,也不能因此便責斥語言產生混亂。反之,在這里我們必須承認德國語言富有思辨的精神,它超出了單純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式。”(《小邏輯》,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2版,第213頁)在這段話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黑格爾將aufheben區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在他看來,作為“取消”和“舍棄”講的aufheben是積極的,而作為“保存起來”講的aufheben是消極的。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到aufheben的本意就是否定的,而作為辯證法大師的黑格爾對于否定的重視是超過肯定的。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本《小邏輯》雖然是由我國研究黑格爾哲學的專家賀麟先生翻譯的,但是這ge 譯文仍有可商之處。如“aufheben(揚棄)一字的雙層意義”原本是指aufheben一字的雙層意義,但是由于譯者在aufheben后加了一個“(揚棄)”,這樣就把aufheben和“揚棄”等同了起來。實際上,aufheben是一個多義詞,黑格爾也說它“有時”作一種含義(“取消”、“舍棄”)講,而有時(“常說”)作另一種含義(“保存起來”)講,但是由于用了一個將二者合二為一的“揚棄”譯名,結果就變成在任何時候aufheben都同時具有這二義了。當然把Aufhebung(是動詞aufheben轉化的動名詞)譯為“揚棄”并非始于賀麟先生,郭大力和王亞南兩先生在上世紀30年代翻譯《資本論》時就已多次將其譯作“揚棄”了。我認為這樣翻譯多義詞容易帶來混亂,是不可取的。由此聯想到過去一些譯者在翻譯《國家與革命》和《哥達綱領批判》時也有類似的問題,由于俄文的право一詞是一個多義詞,有“法”和“權利”兩種含義(德文的Recht一詞也一樣,同樣也是既有“法”的含義,又有“權利”的含義),結果譯者就生造了一個漢語新詞——“法權”,把兩個不同含義的詞合二而一,加在一起,結果弄得人們誰也弄不清楚它的真正含義究竟是指“法”還是指“權利”,造成了很多混亂。當然,這個情況后來糾正了,1995年出版的《列寧選集》和《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已經不再使用“法權”的譯法,而是根據不同情況將其其分別譯為“法”和“權利”了。在我看來,“揚棄”一詞與過去譯為“法權”的情況一樣,它們都屬于同樣性質的問題,現在也應該作一個清理才是。

  在這方面,錢鍾書先生在《管錐編》里講到德語aufheben一詞時就沒有用“揚棄”二字,而是采取了一種以音譯為主、兼顧意譯的方法,把aufheben譯為 “奧伏赫變”。這里主要考慮的當然是該詞的讀音,但也照顧了其意思——“奧伏赫變”有“奧秘潛伏在顯赫的變化里”之意。他寫道:“即以‘奧伏赫變’而論,黑格爾謂其蘊‘滅絕’(ein Ende machen)與‘保存’(erhalten)二義”。(錢鍾書:《管錐編》,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2頁)不僅如此,錢先生還加了一個腳注:Cf Die Phänomenologie des Geistes,Akaemie Verlag.90:”es ist Egieren und ein Aufhewahren zugleich"。我在《精神現象學》中譯本里沒有查到有關語句,要找德文原版更屬不易,但是,《小邏輯》里也有類似的話,前面已經引過,這里當不贅述。問題在于,李先生是知道錢鍾書先生的這些話的,他在講錢先生的“奧伏赫變”一詞時還注上了《管錐編》的頁碼,但是卻故意避開了錢先生所轉述的黑格爾的這句至關重要的話。這里不只是錢鍾書認為Aufheben有“滅絕”的含義,而是黑格爾本人認為它有ein Ende machen(“使結束”,“使終結”,“使完了”)的含義。這對李先生反對將Aufheben譯為“消滅”來說顯然是極為不利的,于是他就把這句活隱匿起來了。為了進行掩蓋,他還煞有介事地說,“對一個外語詞要準確釋義,必須依靠良好的詞典,即使一位大翻譯家也不可能僅憑個人記憶完全把握不同種語言文字中某些詞匯的復雜含義及其關系。”暗指錢先生錯了。但是,用這種“真事隱去”的“假語村言”來解決學術問題難道是正道嗎?難道這是一個正派的學者所應該做的嗎?在這個問題上還值得一提的是,上海譯文出版的《德漢詞典》的Aufhebung詞條里雖然有“揚棄”的含義,甚至還有“逮捕”的含義,但是注明是“[舊]逮捕[哲學]揚棄”,表明這些含義已屬過時,或者偏于某一學科,已經不具普遍意義,正在被淘汰之中。事實上,這些譯法現在已沒有什么人使用了,今天再來強調這類譯法顯然是不合時宜的。

  要正確理解Aufhebung,不僅應該知道黑格爾的辯證法,更應該知道馬克思的辯證法。馬克思說,“我的辯證方法,從根本上來說,不僅和黑格爾的辯證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爾看來,思維過程,即他稱為觀念而甚至把它變成獨立主體的思維過程,是現實事物的創造主,而現實事物只是思維過程的外部表現。我讀看法則相反,觀念的東西不外是一如人的頭腦并在人的頭腦中改造過的物質的東西而已。”“在他那里,辯證法是倒立著的。必須把它倒過來,以便發現神秘外殼中的合理內核。”他還說,”辯證法,在其神秘的形式上,成了德國的時髦東西,因為它似乎使現存事物顯得光彩。辯證法,在其合理形態上,引起資產階級及其夸夸其談的代言人的惱怒和恐怖,因為辯證法在對現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時包含對現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對現存事物的必然滅亡的理解;辯證法對每一種既成的形式都是從它的暫時性方面去理解;辯證法不崇拜任何東西,按其本質來說,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4頁)有人認為黑格爾的辯證法是保守的,而馬克思的辯證法是革命的,這樣說并不正確。辯證法作為一種完備的發展學說,無論在黑格爾那里,還是在馬克思那里都是革命的。恩格斯曾說到黑格爾哲學的 “真實意義和革命性質”,“正是在于它徹底否定了關于人的思維和行動的的一切結果具有最終性質的看法。”(《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6頁)對于馬克思主義者來說,一切歷史上發生的東西都會在歷史上消失,永恒的東西是不存在的。商品、貨幣如此,資本也是如此;家庭、私有制如此,階級、政黨和國家也是如此。以為這些東西不會消滅而能夠永遠存在下去,不僅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也不符合黑格爾的辯證法。馬克思說,“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只能用物質來摧毀;但是理論一經掌握群眾,也會變成物質力量。”(《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頁)他還說,“哲學把無產階級當做自己的物質武器,同樣,無產階級也把哲學當做自己的精神武器;思想的閃電一旦徹底擊中這塊素樸的人民園地,德國人就會解放成為人。”(同上,第15-16頁)強調物質力量和物質武器,同時又重視精神力量和精神武器,這正是馬克思比黑格爾高明的地方。進行共產主義革命的無產階級,一定要拿起馬克思所說的這兩大力量和兩大武器,為消滅私有制而努力奮斗,他們絕不會和資產階級一道為保存私有制而放下自己的武器,這是顯而易見的。

  關于該詞的翻譯,胡德平和張殿清在文章中說,“首先是前蘇聯把德文‘揚棄’的詞義錯譯為俄文的‘消滅’,而中文譯本則又以俄文本為原本,以訛傳訛,誤譯為‘消滅’,從而造成了不應有的迷霧和混亂。”這一說法顯然也很武斷。《宣言》有兩個俄譯本,但都不是“前蘇聯”時期翻譯的。第一個譯本是1869年由巴枯寧翻譯的,由于當時俄國資本主義還不發達曾被認為是“奇聞”;第二個譯本是1882年由俄國最早的馬克思主義者普列漢諾夫翻譯出版的,馬恩還為之寫了序言。普列漢諾夫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和俄外語水平都很高,恩格斯和列寧對他都有很高評價,難道俄羅斯的那位鮑里斯·斯拉溫的水平就那么高,能夠斷定普列漢諾夫翻譯,列寧也讀過的《宣言》是譯錯了?實際上,從上面提到的黑格爾對于aufheben的說法看,將Aufhebung譯為俄文的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滅)根本就談不上什么“錯譯”,而是一個很準確的譯法。不錯,在俄語里也有一個與Aufhebung非常接近的詞,就是снятие,它也是一個多義詞,有“摘取”、“采集”、“消滅”、“取消”、“撤銷”等多重含義,如果將Aufhebung譯為сня-тие固然很省事,但這樣就會在讀者中產生歧義,顯然是不負責任的;普列漢諾夫根據他對《宣言》的深刻理解,將其譯為уничтожение(消滅)就十分明確,讀者就不會發生誤解。而且還要看到,馬克思和恩格斯都能夠閱讀俄文書籍,如果他們發現了在這樣一個最關鍵的地方出現了“錯譯”,他們會不提出糾正嗎?對俄譯本的這個譯法,我們還可以用英譯本的譯法來作一佐證。我們知道,英譯本也有兩個,第一個譯本是海倫·麥克法林女士在1850年翻譯的;第二個譯本是1888年由譯過《資本論》第1卷大部分的賽米爾·穆爾翻譯的,恩格斯還和他一道校訂了譯文,并且還為之寫了序言。在1888年的英譯本里,Aufhebung被譯為Abolition(“廢除”,“消滅”),而并沒有譯為“揚棄”。連《宣言》作者恩格斯都肯定的譯法難道也是“錯譯”?這說得過去嗎?

  當然,在馬恩著作的中譯本里人們也可以看到將Aufhebung譯為“揚棄”的情況。前面曾經談到,郭大力和王亞南早在上世紀30年代翻譯《資本論》第3卷時就已將Aufhebung譯為“揚棄”了,后來中央編譯局在翻譯《資本論》第3卷時也沿襲了這一譯法。應該說,“揚棄”這個譯法不僅在《宣言》里不適合,在《資本論》及其手稿里同樣也是不適合的。就以《資本論》第3卷第27章的一段論述來說,其德文原文是:Abgesehn von dem Aktienwesen - das eine Aufhebung der kapitalistischen Privatindustrie auf Grundlage des kapitalistischen Systems selbst ist, und in demselben Umfang, worin es sich ausdehnt und neue Produktionssphären ergreift, die Privatindustrie vernichtet -,bietet der Kredit……。而現行中譯文將其譯為:“把股份制度——它是在資本主義體系本身的基礎上對資本主義的時任企業的揚棄;隨著它的擴大和侵入新的生產部門,它也在同樣的程度上消滅著私人產業——撇開不說,信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7頁)本來,Aufhebung和vernichten只是用不同的詞表達同一個意思,但是在中譯文里卻是用了兩個意思極不相同的詞。顯然,這是有悖于原著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英譯本將Aufhebung譯為abolition(消滅),而將vernichten譯為destroy(絕滅),兩詞意思極為相近,其所具有的否定意義都很鮮明,不僅詞語搭配更加協調,也更符合德文原著的精神,是可以作為中譯本的借鑒和參考的。

  三、從《宣言》前后文和其它馬恩著作看“消滅私有制”之翻譯

  顧錦屏同志在《經濟學動態》2003年第3期上發表的《“共產黨宣言”中關于“消滅私有制”的譯法是正確的》一文里曾針對李文和包括胡德平、張殿清在內其他論者主張將“消滅私有制”改為“揚棄私有制‘的觀點,已經作了一些澄清。他寫道:

  “首先請看《宣言》中這句話的上下文。上文說:‘廢除先前存在的所有制關系,并不是共產主義所獨有的特征。……例如,法國革命廢除了封建的所有制,代之以資產階級的所有制,共產主義并不是廢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廢除資產階級的所有制。’接著馬恩得出結論說:‘從這個意義上說,共產黨人可以吧自己的理論概括我一句話:消滅私有制。’。上文中的‘廢除’原文為Abschaffung。顯然Aufhebung與Abschaffung的含義是一致的,只是用詞的不同而已。再看下文。下文中馬恩列舉了資產階級對共產黨人都責難和攻擊,說你們共產黨人要‘消滅個性’、‘消滅家庭’等等。這里‘消滅’兩字原文均為Aufhebung。如果照批評者的意見都譯成他所解釋的‘揚棄’,那么資產階級的這種責難就不成為責難了。”在此,我想補充一句話:資產階級所有制取代封建所有制是用一種私有制取代另一種私有制,馬克思和恩格斯在這種場合尚且還用“廢除”二字;而以社會主義公有制取代資產階級的私有制實際上是埋葬整個私有制,是所有制變革中一種更為深刻、更為根本的變革,怎么倒反而不能講“廢除”而只能講“揚棄”了呢?這說得通嗎?

  在這方面,顧文還以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有關“廢除私有制”的論述,指出“廢除”二字的原文既有Abschaffung,也有Aufhebung,說明它們是在“一個意義上使用的,不可能作別的解釋和引申。”他舉了恩格斯《共產主義原理》中第14、15、17個問題里講廢除私有制用的是Abschaffung,而第16個問題講“廢除私有制”用的是Aufhebung。顯然,在討論同一個問題時,為了使表達不致過于單調人們往往會使用具有相同意義的不同詞語,但是卻不會使用具有不同意義的不同詞語,否則就會造成混亂。顧文還以英譯本和法譯本這兩個經恩格斯校閱的權威的譯本為例,證明Aufhebung其實就是“廢除”之意。因為英法譯本都將Aufhebung譯為abolition,而在英法兩種語言里,abolition都只有“廢除”、“取消”的含義,而并沒有“揚棄”的含義。顧文還指出,“馬恩在《共產主義者同盟中央委員會告同盟書》中說,‘對我們來說,問題不在于改變私有制,不在于掩蓋階級對立,而在于消滅階級。’這里講到消滅私有制時用的德文是Vernichtung,該詞只有‘消滅、根除’之意,而講到‘消滅階級’時用的德文是Aufhebung,可見Aufhebung和Vernichtung是相通的。”此外,顧文還引證了《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馬恩的話:“《共產黨宣言》的任務,是宣告資產階級所有制必然滅亡。”

  我認為,顧文指出的上述幾點都十分重要,基本上已經把問題澄清了。張殿清如果不贊成顧文的觀點就應該針對這幾點來進行反駁,可惜的是,他連其中的一點也沒有涉及,卻繼續重彈他們過去的老調。這顯然不是對待爭論所應有的嚴肅態度。

  當然,為了否定“消滅私有制”,他們也曾提出了自己的“理由”,就是他們認為馬恩的“消滅私有制”和他們在《宣言》第二章末尾提出的十項措施是“矛盾的”。這一點顧文沒有論及,而張的“新”文也沒有再提。人們弄不清楚,張文是不是已經改變了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對于一個嚴肅的論者來說,放棄原先的觀點是可以的,但應該光明正大地公開認錯,偷偷摸摸地放棄是不行的。對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這里根本不存在什么矛盾。“消滅私有制”是共產主義理論的大目標,而“十項措施”只是在無產階級在某些國家取得政權以后在過渡時期所“可以采取”的一些具體做法,怎么能夠用某些國家在過渡時期的一些具體做法來否定大目標呢?這顯然是犯了一個歷史的錯誤。而從思想方法上來說,胡德平和張殿清顯然沒有弄清楚原理和原理的實際運用之間的區別。在《宣言》里,消滅私有制是對理論原理的一個高度概括,——用一句話概括了全部共產主義理論,而十項措施則是這個一般原理在當時歷史條件下的具體運用,怎么可以用對原理的具體運用來否定原理本身呢?這豈不是將本末倒置了嗎?實際上,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為《宣言》德文版寫的序言里對這個問題說得非常清楚。他們說,“不管最近25年來的情況發生了多大的變化,這個《宣言》中所闡述的一般原理整個說來到現在還是完全正確的。某些地方本來可以做一些修改。這些原理的實際運用,正如《宣言》中所說的,隨時隨地都要以當時的歷史條件為轉移,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那些措施根本沒有特別的意義。如果是在今天,這一段在許多方面都會有不同的寫法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995年版,第248-249頁)馬克思和恩格斯講的這段話無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論的意義,就是說,必須嚴格區分一般原理和這些原理的實際運用。就原理本身來說,盡管已經過去了25年,“直到現在還是完全正確的”;而原理的實際運用就不同了,它是要“以當時的歷史條件為轉移”的,不能一成不變,“所以第二章末尾提出的那些措施根本沒有特別的意義。”而胡德平和張殿清卻要以“根本沒有特別意義”的“十條措施”來否定“完全正確的”“一般原理”,這顯然是和馬克思和恩格斯的這一具有極其重大的方法論意義的論述背道而馳的。

  四、駁胡德平、張殿清所謂馬恩對私有制“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之謬

  張文說,“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證明,他們二人對于私有制的立場和態度,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這也是他和胡德平在 《對馬克思關于消滅私有制的另解》中所一再堅持的觀點。在前后兩篇文章里都舉了不少“例證”,證明馬恩對私有制“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

  在這里,胡德平和張殿清犯了一個明顯的邏輯錯誤:馬恩對私有制“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這個全稱否定的結論,怎么可以用幾個“例證”就能夠證明呢?以特稱否定為前提,怎么能推論出全稱否定的結論呢?須知,要證明馬恩對私有制“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這個結論只能以馬恩的全部著作作為依據,靠幾個引證是根本不能解決問題的。這里也涉及到學風問題。我們要問胡德平和張殿清:你們是不是通讀了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全部著作?是不是都弄清了他們論述私有制問題的所有用語?而且這還不是指中文譯本,而應該是德文原文,你們做到了嗎?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我有足夠理由相信你們絕對沒有做到這一點,你們又有什么資格說馬恩對私有制的態度“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這樣的大話?

  問題還在于,你們所舉的幾個例證,就其本身來說,也是和你們想要說明的觀點大相徑庭的。論據和論點如此相悖,這在學術研究里也是一種極為奇怪現象。

  比如作者引用了馬克思在《經濟學哲學手稿》的話:“共產主義是私有財產即人的自我異化的積極的揚棄”;私有制的產生有著“歷史必然性”,“從現實的發展進程中必然產生出資本家對土地所有者的勝利,及發達的私有財產對不發達的、不完全的私有財產的勝利”;“資本必然要在它的世界發展進程中達到它的抽象的即純粹的表現”,它必然要發展到“全部私有財產的頂點、最高階段”。(《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2、121、110、106頁)在這里,作者的引文是不準確的。如最后一句,原話是這樣說的:“勞動和資本的對立一達到極限,就必然成為全部私有財產關系的頂點、最高階段和滅亡。”(同上,第106頁)應該說,馬克思的這些話不只講了私有財產的產生和發展,而且還說到了它的“極限”和“滅亡”。但是,無論是胡、張過去寫的文章里,還是張“新寫”的文章里,有關“對立”、“極限”和“滅亡”的文字都被作了手腳,一概抹去。如此篡改馬克思的原話,也可見他們對于馬克思主義的態度。其實,即使沒有“極限”、“滅亡”的字樣,就從“頂點”和“最高階段”這些詞里人們也不難理解私有制必然滅亡的性質。恩格斯曾說,“在頂點是要發生變化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3頁),而這個變化當然不是指量變,而是指質變。實際上,這里馬克思說的“極限”、“頂點”、“最高階段”和“滅亡“,跟他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說的“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同上,第2卷,第33頁)的意思也是一致的。至于說共產主義是私有財產的“積極的揚棄”,其實應是“積極的Aufhebung”,此Aufhebung”即“廢除”、“取消”或“消滅”之意,將其譯為“揚棄”不僅和《手稿》的原意相悖,和馬克思的整個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顯然也是相背離的。

  又比如作者引用馬恩在《神圣家族》中的話:“的確,私有制在自己的經濟運動中自己把自己推向滅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4頁)但是作者連一句話也沒有引完整,因為馬恩緊接著就說,“但是它只有通過不以它為轉移的、不自覺的、同它的意志相違背的、為客觀事物的本性所制約的發展,只有通過無產階級作為無產階級——這種意識到自己在精神上貧困的貧困、這種意識到自己的非人性從而把自己消滅的非人性——的產生,才能做到這一點。”作者故意略去后面的話,其用意當然很清楚,是想借此說明私有制是自行滅亡的。但是,這絕不是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觀點。就在這句話之前,馬恩就明確指出,“在整個對立的范圍內,私有者是保守的方面,無產者是破壞的方面。從前者產生保持對立的行動,從后者則產生消滅對立的行動。”(同上)離開無產階級這個資本主義掘墓人消滅私有制的斗爭,私有制是決不會自行消亡的。

  再比如作者引用馬恩《德意志意識形態》中的話:“私有財產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這種交往形式在私有財產成為新出現的生產力的桎梏以前是不會消滅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質生活的生產所必不可少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0-411頁)這段話的意思很明白,它只是說明私有制生產關系只有在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時才會被消滅,是在講消滅私有制的條件,而根本就沒有否定消滅私有制的意思,胡、章居然把它作為馬恩否定消滅私有制的證明,真是讓人匪夷所思。

  更有甚者,作者居然引用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中說的“對于手工工場和大工業發展的最初階段來說,除了私有制,不可能有其他任何所有制形式。”(《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65頁)來“證明”馬恩是對于消滅私有制是“否定”的,殊不知恩格斯此話是在回答第15個問題——“這么說,過去廢除私有制是不可能的?”時講的。任何肯動一下腦筋的人都不會認為“過去”在“手工工場和大工業發展的最初階段”不可能消滅私有制并不說明在1848年、更不能說明在其一個多世紀以后仍然不能消滅私有制。這只是一個條件問題,這和共產黨把消滅私有制作為自己斗爭的目標顯然不是同一個層次的問題。在這方面,我們看到,恩格斯在《共產主義原理》第20個問題里還討論了“徹底廢除私有制將產生什么結果”這樣一個顯然屬于未來社會的問題。對于馬恩來說,消滅私有制是非常清楚明白而又十分明確的一件事,哪里會像胡、張所說的那樣呢 。

  為了篇幅關系,似乎也不必把他們的引證再一一舉出來進行分析。不過突出地提一提馬恩在其主要著作《資本論》和《反杜林論》有關對待私有制問題的主要觀點卻是十分必要的。大家知道,馬克思在《資本論》第1卷的第24章有一個帶結論性的話:“資本的壟斷成了與這種壟斷一起并在這種壟斷之下繁盛起來的生產方式的桎梏。生產資料的集中和勞動社會化,達到了同它們的資本主義外殼不能相容的地步。這個外殼就要炸毀了。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喪鐘就要敲響了。剝奪者就要被剝奪了。”(《資本論》第1卷,人民出版社975年版,第831-832頁)而恩格斯在其主要著作《反杜林論》的第三編(社會主義)里也有一段帶結論性的話:“生產資料的擴張力撐破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所加給它的桎梏。把生產力從這種桎梏下解放出來,是生產力不斷地加速發展的唯一先決條件,因而也是生產本身實際上無限增長的唯一先決條件。但是還不止于此。生產資料由社會占有,不僅會消除生產的現存的人為障礙,而且還會消除生產力和產品的有形的浪費和破壞,這種浪費和破壞在目前是無法擺脫的伴侶,并且在危機時期達到頂點。此外,這種占有還由于消除了現在的統治階級及其政治代表的窮奢極欲的揮霍而未全社會節省的大力生產資料和產品。通過社會生產,不僅可以保證一切社會成員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質生活,而且還可能保證他們的體力和智力獲得充分的自由的發著運用,這種可能性現在第一次出現了,但它確實是出現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底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2-633頁)

  如果把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們的主要著作里所表達的上述帶結論性的觀點用一句話來概括,那不就是他們在《宣言》中說的 “消滅私有制”么?!

  看得出,胡德平、張殿清也讀了一些馬恩的書,但是并沒有讀進去。他們居然說,不僅是《宣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其它著作也證明,他們二人對于私有制的立場和態度,始終都不是‘消滅’而是‘揚棄’。”這實在讓人大惑不解:他們究竟是怎么讀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的?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他們并不是學習馬恩著作,而是想在馬恩著作者找符合他們自己以及他們所代表的那個階級所需要的東西。馬克思主義是無產階級的科學真理,他們站在這樣一種階級立場,用這樣一種實用主義的態度,是根本掌握不了任何馬克思主義的真理的!

  五、余論

  如上所述,在《宣言》中將Aufhebung譯為“消滅”是正確的,而主張改譯為“揚棄“的觀點則是錯誤的。支持它的理由當然很多,前面都已論及,這里當然無需重復,不過,從翻譯 《宣言》中譯本的歷史來看,從漢語的詞語搭配習慣來看,我覺得在這個問題上也還有可以改進的余地。我們知道,《宣言》的第一個中譯本是陳望道于1920年9月根據河上肇翻譯的《宣言》日文本并參照1888年的《宣言》英文本翻譯的。其譯文是:“所以共產黨的理論,一言以蔽之,就是:廢止私有財產。”(《陳望道譯文集》負擔大學出版社2009年 版,第5頁)到了1938年,中國出版社又出版了由成仿吾和徐冰根據德文版翻譯的新的中譯本,該譯本對此句話的譯文是:“在這個意義上,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歸納在一句話里:廢除私有財產。”(《共產黨宣言》,中國出版社1938年版,第33頁)而到了40年代,博古(秦邦憲)又根據《宣言》俄文翻譯了新的中譯本。這句話被譯為:“在這個意義上,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用一句話來表示:消滅私有財產。”(《共產黨宣言》,膠東新華書店發行,第53頁)新中國成立后,中央編譯局在翻譯《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過程中根據俄文版并參照德文版進行了翻譯,這句話被譯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用一句話表示出來:消滅私有制。”(《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80頁)。進入90年代以后,《宣言》有根據德文版進行了校訂,這句話也有細微的修訂,被譯為:“從這個意義上說,共產黨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論概括為一句話:消滅私有制。”(《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頁)應該說,上述每一個中譯本對于這句話的翻譯都表達了《宣言》的原意,都不存在什么“譯錯”的問題;而后來的譯本較之于以前的譯本也都不斷有所改進。這反映了幾代翻譯家為在中國宣傳《宣言》的思想所付出的心血和作出的貢獻,他們的辛勤勞動值得我們每個人尊重,我們應該感謝他們。

  不過,如果對譯文提出更嚴格的要求,那就應該說,翻譯《宣言》應該根據馬恩最初寫作時所用的文字版本即德文本進行,根據其他譯本如日文本、英文本、俄文本進行翻譯乃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所為,正常的情況下應該盡力避免。記得好幾年前在一次學術會議上曾與時任中央編譯局副局長的李其慶同志談起《資本論》和《馬恩全集》的翻譯受俄文版的影響問題,他當時的態度很明確,說要去掉俄文本的痕跡。我覺得這個態度是正確的。但是,將 Aufhebung 譯為“消滅”實際上就是受當年俄譯本的影響。因為俄譯本用的是уничтожение,博古根據俄譯本將其譯為“消滅”,幾十年來一直未改,直到前不久新出版的《馬克思恩格斯文集》都沿用了這一譯法。當然,這樣譯在意思上并沒有問題,但是卻留有比較明顯的根據俄文本翻譯的痕跡,按說是應該將其改譯的。這是其一。其二,從以往的中譯本特別是從成仿吾和徐冰根據德文翻譯的中譯本來看,將Aufhebung譯為“廢除”不僅在意思上準確地表達了原意,有利于消除一些主張改譯為“揚棄”的人的借口,避免一些無謂的爭論,而且由于現行中譯本已將“私有財產”改譯為“私有制”,從漢語的詞語搭配上來說,譯為“廢除”與“私有制”搭配起來也更加符合漢語的習慣。在這方面,李桐先生也認為,“消滅”一詞一般與比較具體的事物(如階級,敵人、文盲、錯別字等)配合使用,而“廢除”一詞則往往與比較抽象的事物(如條約、制度、所有制等)搭配使用。應該說,這個意見是對的。既然這里所涉及的是比較抽象的制度(私有制),則譯“廢除私有制”顯然比譯“消滅私有制”更加符合漢語搭配的規范。當然,這個看法只是我個人在閱讀《宣言》不同中譯本和有關爭論文章的過程中產生的一點淺見,提出來供中央編譯局的專家和廣大讀者參考,究竟如何翻譯更好,還要作更為審慎的研究。

  拓展閱讀:

  十問胡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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