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意識形態領域,“黨大還是法大”又被炒作成熱點之一。有些人變換手法,以西方憲政民主為宗旨,打著宣傳“依法治國”的招牌,歪曲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把黨的領導詆毀為“一黨專制”,以混淆視聽,成為這次炒作的突出特點。
誰都知道,對于相互聯系的事物,按照一定標準,通過對照、比較,分析其異同及相互關系,從而形成對該事物的本質認識,是邏輯思維的常識。是早晨的太陽大還是中午的太陽大?現代科學表明:關于太陽近大遠小、遠涼近熱的爭論,是不懂得視差、光滲作用、直射與斜射等原理的緣故。太陽就是太陽,不存在什么情況下大什么情況下小的問題。區分事物的首要前提是標準,離開采用正確的標準這個前提,肯定會犯錯誤,甚至何種事物都無法區分。
“黨”和“法”只存在相互關系的性質和聯系機制問題,不存在孰大孰小問題。兩者相互區分的標準,只能從其自身質的規定性方面去尋找,而在質的規定性之間不存在什么大小問題。很顯然,由“黨大還是法大”推出的“法大于黨”命題,不能成立,是一個反邏輯的思維混亂的偽命題。
進而言之,事情遠不止于邏輯學上的命題問題。“黨大還是法大”這一命題本身,就是個政治陷阱。
“法大于黨”命題之所以說是偽命題,正是基于對“黨”和“法”相互關系的認識。
第一,在法律與政策的關系中,兩者是相輔相成的共存共生關系,不是對立矛盾的關系或“誰大誰小”、“誰管誰”的關系。
政策是執政黨存在的表現形式,政策實施是其實現方式,因而否定或推翻執政黨,總是從否定或推翻執政黨的政策開始的。“黨大還是法大”是“政策大還是法大”的升級版。政策,是執政黨和國家為完成一定時期國家任務而制定的方針性、方向性措施的總稱。國家政策有政治政策、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和社會政策,等等。在西方國家,幾乎所有的立法領域都存在國家政策。在那里,不曾普遍發生“政策是絕對壞的東西”還是“法律是絕對好的東西”之類的爭論。
國家和法的相互關系原理告訴我們,法是被奉為法律的統治階級意志,政策是直接實現統治的統治階級意志,兩者都是通過職責機關維護統治的。在“統治階級意志”這一點上,兩者具有高度一致性。法絕不是什么“神的意志”、什么“公共意志”,按照列寧的思想,法律“是一種政治措施”。
政策是一種政治措施,法律也是一種政治措施。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轉化。這是說,法律是依據政策制定的,政策是依據法律施行的。這是包括西方國家在內的各國立法的普遍規律。按照法定程序相互轉化,正是政策與法律的相互關系機制。政策與法律的統一性,是轉化的基礎。
把法律與政策對立起來,用法律排斥政策,是完全錯誤的。如果說起初認為“法大于政策”是幼稚認識的話,那么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提出“法大于黨”,則是把矛頭直接指向黨的領導的政治煽動。
第二,在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中,兩者是一致的、缺一不可的關系,擺脫或取消黨領導的“依法治國”,只能將中國引向邪路。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的,1999年“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載入憲法。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關系,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是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的根本原則。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必然要求一個能代表中國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能縱覽全局并正確反映和妥善處理各種關系和調動各方面力量的政治領導核心。領導我們事業的核心力量是中國共產黨。離開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就無從實現。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一語破的: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戰斗司令部”,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政治領袖”。無數事實證明,我們黨領導革命、建設和改革的實踐,“需要權威、集中和最嚴格的統一意志”。統一意志的司令部,就是中國共產黨。
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確保黨的主張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其中后一點,是在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組織領導和思想領導基礎上,對黨的領導含義的最新詮釋。
依法治國,就是在黨的領導下,廣大人民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法律化。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一致的,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一些人販賣西方法學和憲政思潮,卻打著“落實依法治國”的旗號,移花接木,把依法治國解釋得牛頭不對馬嘴。人們不禁要問:誰治國,是不是黨領導人民治國?依什么法,是不是依載明社會主義國體和政體的憲法和法律?治什么國,是不是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這一切都不是,那么究竟是些什么?
第三,在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關系中,把兩者統一起來,既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又同個別黨組織、黨政領導干部和黨員個人的違法行為作斗爭。
首先必須明確,我們黨堅持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黨領導立法和帶頭守法是高度統一的。
這里的黨,是作為一個整體而言的,是指執政和領導地位而言的。共產黨的憲法地位,決定了共產黨永遠是合法政黨,不存在違法問題。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正是黨的合法性表現,不能僅僅理解為義務,還應當理解為職責和權利。人們不是沒有看到,蘇聯解體,在宣布共產黨“非法”、“停止活動,解散其一切組織機構”、“所有資產歸為國家財產”之際,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何等珍貴!當然,具體到一個黨政組織、領導干部個人,則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應當承認,不少領導干部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觀念淡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存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乃至徇私枉法問題。對于各級黨政組織、領導干部個人,權大還是法大是真命題。在“權力至上”者那里,認為權力是個人“奮斗”出來的,找靠山弄來的,花錢買來的。這些林林總總的思想和行為,不是加強黨的領導的結果,而恰恰是削弱或擺脫黨的領導的表現。“把權力關進籠子里”,就是說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是受控的,不是隨心所欲的。
一些人置我們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的事實于不顧,專門炒作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是把個別黨組織和黨員個人違法,說成共產黨違法,要共產黨下臺。只要我們不放棄黨的領導,西方一些國家就不會承認我國是法治國家。想讓西方承認,就是往人家挖的坑里跳。然而,我們要西方承認干什么?我們不需要這個牌坊。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中國共產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有資格、有能力繼續帶領全國各族人民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堅持黨的領導,是理直氣壯的,不要左顧右盼,不要東張西望。
總而言之,在黨和法的相互關系上,不存在“法大于黨”,也不存在“黨大于法”,存在的是黨和法的辯證關系。心懷鬼胎的人提出“黨大還是法大”詰問,無非是在挑起爭論的迷霧中,從“法治”打開缺口,傳播西方憲政民主,美化資本主義國體和政體,瓦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為在中國發生像1991年11月6日宣布蘇共“非法”一樣的“那一天”做準備。這是一個重大政治原則問題。對此,我們不能畏首畏尾、遮遮掩掩,必須明辨是非,必須旗幟鮮明。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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