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20世紀六、七十年代是參與式民主理論①——在某種意義上(究竟在何種意義上還有爭議),還有參與式民主的實踐——的全盛時期。在這一時期,它被視為自由主義民主——即由美國政治科學家(包括羅伯特·達爾②)加以理論化并在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在內)已經制度化的那種民主——的一種可行替代品。參與式民主理論設想公民最大限度地參與他們的自治(selfgovernance),除了傳統意義上的政治部門以外,尤其是要參與社會的其他部門(比如,家庭與工作場所)。然而,到20世紀90年代,大多數美國政治學家已經對參與式民主失去了興趣。在這十年時間里,參與式民主理論已經被各種替代性民主理論所取代,包括自由主義的最低限度(liberal minimalist)民主理論③、審議(deliberative)民主理論④和競爭(agonistic)民主理論⑤。本世紀前十年,參與式民主理論不斷地出現在政治學文獻中,不過這些討論都是在反抗。參與式民主在本世紀初期處于衰弱的狀態。然而,最近的研究表明,接下來的十年可能會看到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
本文的主要論點是,隨著今天參與式民主得到實踐,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也許有助于政治學家看到這種理論的優勢和弱點。鑒于近來參與式民主在巴西復興,而且與這一主題相關的文獻也越來越多,作為一種獨特的民主理論,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或許會推動政治學家關注當代其他民主理論所低估的民主參與。應該強調的是,本文并不是在論證:參與式民主必然比其他形式的民主理論更為進步,或本身更有價值,或總體而言更為優越。一旦復興了參與式民主理論,進行了經驗檢驗,得出了一些結論,有人可能就會得出這一結論。然而,只有當政治學家重新對參與式民主理論感興趣時,才能得出那些結論。這已經超出了本文的目標。也許在不久的將來,參與式民主的實踐將會激起對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新一輪興趣。⑥本文正是以此為目標的。參與式民主理論復興的時間快到了。政治學家和民主理論家應該加以注意。
本文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由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譜系”構成,旨在通過追溯參與式民主的概念史來為讀者提供一份對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描述,同時還要特別強調各種民主理論家是如何促成并完善構成這一理論的關鍵信條的。第二部分考察了參與式民主理論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衰落。在這一部分,我檢視了對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關鍵性批評,并就參與式民主理論流行度為什么會下降得出了一些結論。第三部分涉及一個爭論,即審議民主是否以及在何種意義上也是參與式民主。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爭論,因為今天大多數被當作“參與式民主”的理論實際上應該歸入“審議民主”之列。盡管這兩種民主理論包含一些共同之處,但是本文主張,不應將它們混為一談。第四部分直接討論參與式民主在國際上——尤其是在巴西阿雷格里港——日益增加的流行度,并指出,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將使政治學家能夠理解現實的參與式民主中正在發生的過程,而且還使他們能夠從經驗上檢驗參與式民主理論家所提出的規范性主張,從而揭示出這一獨特的民主治理模式的優勢與弱點。
一、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譜系
“參與式民主”這一新詞指的是一種特定的民主理論,它似乎起源于阿諾德·考夫曼(Arnold Kaufman)對“參與式政治”的叫法。⑦考夫曼明顯受到約翰·杜威(John Dewey)、懷特·米爾斯(C.Wright Mills)和保羅·古德曼(Paul Goodman)的影響。⑧考夫曼主張,參與式政治的好處就在于“它為人類思想能力、情感能力和行動能力的發展所能做出的貢獻”。⑨考夫曼為參與式政治所做的有些含糊的論證將更清楚地被民主的積極分子表述為“參與式民主”。具體而言,1964年,“學生爭取民主社會”組織的成員在密歇根休倫港開會期間第一次在理論上闡述了參與式民主。⑩隨后,在20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美國政治生活與政治學中開始不斷地提到“參與”。
到20世紀70年代初期,參與式民主已經得到了充分的理論化,以至于有足夠的理由把它看作是一種獨特的民主理論。政治學家最早對參與式民主所做的精致描述當屬卡羅爾·佩特曼的大作《參與和民主理論》。佩特曼利用盧梭、密爾和科爾(G.D.H.Cole)的政治思想,把參與式民主理論同精英主義民主理論、多元主義民主理論進行了對比,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積極的參與使公民能夠自我發展,并在心理上產生實實在在的利益,包括政治效能(political efficacy)感。此外,佩特曼還主張,“參與式社會概念要求‘政治’這一術語的范圍也必須加以擴展,從而把中央政府之外的那些領域也包括進來”。這樣,佩特曼描述了她對南斯拉夫工人自我管理制度的研究。盡管佩特曼的研究從經驗上說還不具有最后的確定性,但是它提供了一種政治體系典范,在那里,一個特殊的社會部門即工業部門已經相對地民主化了,公民通過他們在工作場所進行的民主參與而受到了教育,同時也獲得了權力,這樣,她的研究揭示了參與式民主潛在的社會、政治和經濟價值。
在這里,區分開政治參與的“方式”(modes)和“部門”(sectors)是很有用的。民主理論家經常提到參與得以發生的物理場所,我們可以稱之為參與的部門。我們不能把它與政治行動的形式相混淆,我們可以將后者稱為參與的方式。比如,部門包括了社會、民間(civil)和經濟領域:家庭、學校、鄰里、協會或佩特曼的研究中所涉及的工作場所,也包括政府領域:地方性或區域性的政權和官僚機構所在地。方式也許包括審議、合作性所有與管理、集體決策與管理等。因此,盡管某些參與式民主理論家關注傳統的非政治部門,把它們作為參與式民主的潛在場所,但是其中所發生的審議、集體決策和投票作為參與方式是不同的。參與式民主理論家也許并不在參與部門和參與方式上花費同樣的時間,但是指出以下一點是很重要的:這兩個問題都被認為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重要方面。
在佩特曼的著作面世幾年后,麥克弗森(C.B.Macpherson)提出了一種參與式民主理論,這種民主“通過一個議會或國會機構來運轉”。在麥克弗森看來,參與式民主的目標在于使個人能夠自我發展,同時又為實現“一個更為公正和人道的社會”而努力。佩特曼為工作場所中的參與做了論證,而麥克弗森則試圖將現存的傳統政治機構民主化,他認為這些機構還沒有達到它們可以達到的民主程度。這樣,問題就變成:鑒于現代大眾社會的特征,如何才能實現這一目標。麥克弗森寫道:“必須有某種代議制度,而非徹底的直接民主。”因此,通過描述一個“金字塔式的系統,基礎部分實行直接民主,其他各個層次實行代議民主”,麥克弗森為參與式民主理論做出了貢獻。
盡管麥克弗森并不認為這樣一個系統不存在自身的問題——他討論過其中的幾個問題——但他是樂觀的,因為金字塔的地基建立在鄰里和工作場所中所實行的直接民主這一穩固的基礎上。因此,盡管越是在金字塔的上層直接民主越不可能,但是這個系統最終也將直接地受控于在基礎部分積極參與的公民。代表們將被授權在金字塔更高層為了人民的利益而行動,但是,如果他們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動,他們就會被罷免。政黨將同樣受到公民更多的控制,并“通過金字塔式的參與來運轉”。麥克弗森承認,“這也許與民主控制截然不同。但是我認為這是我們能夠做的最好的事情”。不過,它也包含了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核心原則:公民直接地參與他們的共同體和工作場所,把政黨整合進金字塔結構中,從而堅持對任何民主的一個不可避免的方面進行民主的控制。盡管麥克弗森盡力暗示參與式民主可以如何使代議機構民主化,但是他的理論模仿了盧梭和佩特曼的理論,因為他承認社會與經濟不平等對參與式民主的實現所具有的重大影響。
因此,很重要的是要注意到,參與式民主理論既涉及參與的部門,又涉及參與的方式,正如我們在佩特曼和麥克弗森那里看到的一樣。盡管佩特曼和麥克弗森更多地關注把民主控制擴展到社會的各種部門,而更少關注參與的具體方式,但是我們完全可以認為,參與的部門和方式具有同樣的重要性。我們很快就會看到,當代的各種審議民主理論通常被描述為參與式民主理論,因為它們涉及公民對集體目標進行審議。盡管這確實是參與式民主的一個必需要素,但它并不是像學者們通常所暗示的那樣,是參與式民主的一個充分條件。因此,不應該認為審議民主等于參與式民主。
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參與式民主開始因為自由主義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論、審議民主理論和競爭民主理論而黯然失色,但即便在這一時期,簡·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還是通過區分“敵對的”(adversary)民主和“統一的”(unitary)民主為參與式民主理論做出了貢獻。敵對的民主“假定公民的利益是不斷沖突的”,而統一的民主“假定公民擁有一個單一的共同利益”。她主張,參與式民主通常——如果并非總是如此的話——是統一的民主。迄今為止,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的著作仍然是關于參與式民主最完備的論述。在哲學層面,巴伯認為沒有必要為參與式民主尋找任何超驗基礎;在實踐層面,巴伯發展出一種參與式政體的理論模型。巴伯的視野比佩特曼更寬廣,因為他沒有將他的參與式民主理論限定于工作場所,而且把自己的模型加以拓展,把社會的所有領域都包括了進來。卡羅·古爾德(Carole Gould)也闡述過這個問題。她主張“從根本上對民主理論進行再思考”,聲稱“民主的決策不僅應該運用于政治,而且還應該擴展到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盡管在參與式民主這一主題上大量最為全面且最富思想性的著作都在那個年代出版,但是政治學家卻正在對那種民主理論失去興趣。
巴克拉克(Peter Bachrach)和伯特威尼克(Aryeh Botwinick)關于參與式民主的不合時宜的著作承認這一趨勢,但是它號召復興參與式民主理論。這本書不如巴伯或古爾德的著作全面,而且也有些退步,因為作者僅僅把參與式民主看作是工作場所民主。然而,巴克拉克和伯特威尼克的努力是很認真的,他們試圖“重建”參與式民主理論。根據這些政治理論家的觀點,參與式民主理論復興的關鍵是馬克思的階級斗爭觀念。盡管有他們的努力,那些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仍然偏愛參與式民主理論與實踐的政治學家還是可能會像孟德爾-雷耶斯(Meta Mendel-Reyes)一樣悲嘆,參與式政治的理想似乎日益落后于社會潮流了。因此,她的著作試圖“重新使參與式政治問題回到國家的政治議程上”。
多元主義民主理論的支持者從選舉、利益集團成員以及其他傳統方式的角度來思考公民身份和政治參與。與他們不同,參與式民主理論家在更寬泛的意義上來看待政治參與。正如佩特曼所主張的那樣,工作場所被看作這樣一個部門,在那里,工人所有權和民主的決策可以取代現存的不民主的權力結構。參與式民主理論家辯稱,從這一更為寬泛的意義上來看,民主參與可以產生大量的好處,這些好處是傳統的多元主義民主參與方式無法實現的。其中有的好處是心理上的:人們將能夠實現他們的全部潛能;有的好處是政治上的:公民將體驗到一種賦權(empowerment),這種賦權使他們能夠擺脫20世紀50年代許多政治學家所特有的毛病,即政治冷漠;有的好處是社會上的:社會的“私人領域”即家庭和家庭生活這一被看作處于政治之外的領域將民主化;還有的好處是經濟上的:不平等——尤其是經濟不平等——對民主造成的危險得到了承認與處理,工人將直接控制他們生活的某些方面,這些方面以前被認為在很大程度上不受他們控制。
被稱為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那種理論包括了由主要的參與式民主理論家所描述的這些關鍵要素。盡管參與式民主理論家們做出了種種復興參與式民主的努力,但是這種理論幾乎已經被自由主義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論、審議民主理論和競爭民主理論取代了。在21世紀之初,參與式民主理論并沒有徹底從政治學文獻中消失,不過,已經越來越難以找到很多的民主理論家在進行下述工作了:通過重述參與式民主的規范性原則,積極地推動參與式民主,提出有關參與機構的理論,尋求支持它的可行性的經驗證據。到此為止,我們已經按照時間順序敘述了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衰落史,但是也回避了討論對為什么參與式民主理論會衰落這個問題所提出的各種可能的解釋。我們現在就思考某些用來解釋這一獨特民主理論的衰落的原因
二、參與式民主及其批評者
參與式民主理論究竟怎么了?拋開學術觀念都會流行一時這個一般性特點不談,曼斯布里奇主張,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衰落至少可以歸于三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曾經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非常流行的參與式民主實踐在80年代衰落了。她聲稱,參與式民主理論之所以“衰落是因為草根實踐的衰落”。第二個原因是,缺乏經驗證據來證明參與式民主的確能夠像其承諾的那樣為公民提供政治教育。曼斯布里奇寫道:“然而,就參與行為的教育效果來說,參與式民主理論所假定的那些效果采取的是微妙的形式,我們很難通過對相對較少的人進行經驗研究來把握住它。”第三,曼斯布里奇認為,“這個問題歸根結底是一個政治問題”,她的這種說法指的是為這種實驗提供財力支持可能需要的手段是成問題的。
根據政治理論家馬克·沃倫(Mark E. Warren)的觀點,參與式民主理論“似乎通常困擾于一種模糊不清的烏托邦主義,它未能面對發達工業社會的復雜性、大小和規模”。在沃倫看來,參與式民主理論家很天真,因為他們認為人們既能夠又渴望積極地參與他們的自治。沃倫摒棄了參與的夢想,認為這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教條”。世界太復雜了,而且公民準備不足,不能有效地在公共領域自治,更別提在工作場所和家庭領域了。沃倫寫道:“個人可能會發現作出決定是如此沉重的負擔,效率也非常低,這樣,大多數人會退回到玩世不恭的冷漠狀態中去。”沃倫不愿意接受政治過程的難以克服的現實,他像其他許多理論家一樣得出結論,認為參與式民主不切實際到了毫無希望的地步。因此,參與式民主理論以及一般的激進民主理論的衰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歸因于其表面上的烏托邦主義。盡管審議民主理論的支持者所付出的努力未必是為了促進參與民主理論的衰落,但我們完全可以認為它的確促成了參與式民主的衰落。盡管審議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構成了佩特曼、麥克弗森、曼斯布里奇、巴伯、古爾德、巴克拉克、伯特威尼克以及孟德爾-雷耶斯意義上的參與尚有爭議,但審議確實構成了一種政治參與的形式,它有潛能成為民主的,或許還具有相當的潛能。指出這一點就足夠了,即審議民主在過去的幾十年所受到的關注已經相當多了,而且,下述情況也是可能的:審議民主理論所受到的大量關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衰落為代價的。
在最近出版的關于參與式民主思想史的著作中,羅伯特·雷西(Robert JLacey)主張,“在休倫港會議之后的四十多年中,參與式民主思想的影響似乎是有限的,甚至是不存在的”。他還聲稱,參與式民主思想的影響局限于學術領域。顯然,包括我前面所討論的那些人在內的政治學家受到了參與式民主觀念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流行的影響。因此,根據這種觀點,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流行似乎與參與式民主實踐遭遇了類似的命運,盡管它用了更長的時間才消亡。總之,長期以來,參與式民主理論都是作為民主政治理想逐漸散去的余輝而存在,它曾經有過短暫的實現,但是對政治現實幾乎沒有留下真正長遠的影響。
多元主義理論的許多批評者所發出的尋求替代性理論的呼聲不僅產生了參與式民主理論,而且還產生了許多其他理論。以下因素都是對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衰落的合理解釋:民主理論總體上的迅速增加;在政治參與對公民的影響方面經驗證據的不足;參與式民主理論所受到的烏托邦主義指責;它對日益復雜的世界過于簡單的理解;審議民主的支持者為取代參與式民主理論而做出的努力;從強調實踐轉向強調學術理論。
杰出的政治學家伊恩·夏皮羅(Ian Shapiro)強調了這一趨勢的高潮,他最近在概述民主理論的亞領域時根本不提參與式民主理論。夏皮羅主張,民主理論的現狀以“最低限度的聚集”(minimalist aggregative)模式和“審議”模式之間的爭議為特征。在他的書中,“參與”和“民主”兩個詞沒有一起出現過。讀者或許可以不無道理地斷定,夏皮羅認為參與式民主理論已經包括在審議民主理論中了,就是說,他認為審議民主也是一種參與式民主。夏皮羅的讀者也許還會斷定,參與式民主理論與當代的民主理論已經不再具有足夠的相關性,不值得討論。無論夏皮羅在這個問題上的真實觀點是什么,民主理論的現狀——根據他的著作——似乎并不涉及參與式民主理論。
夏皮羅對當代民主理論的解釋是成問題的,至少有兩條理由可以這樣說。首先,參與式民主理論繼續出現在美國政治學的文獻中,盡管已經出現得很少,而且往往是以捍衛這種理論的面貌出現的。其次,如果我們摘掉許多西方政治學家所特有的美國中心眼罩,我們就會看到參與式民主理論與實踐不僅還有生命力,而且實際上許多國家還很興盛。現在我們正是要把我們的注意力轉向這兩條理由。
三、審議民主是參與式民主嗎?
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大多數民主理論家的注意力都從參與式民主理論轉向了自由主義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論、審議民主理論和競爭民主理論。然而,審議民主理論家似乎最急于把他們的理論確立為參與式民主的合法繼承人。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一直到今天,包括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尤根·哈貝馬斯、最近的戴安娜·穆茨(Diana Mutz)以及其他理論家在內的審議民主理論家試圖提出一種以公民審議為核心的民主模式,他們的努力促成了參與式民主理論被可能更具可操作性的審議民主理論所取代。
盡管審議民主也有多種,像當代繼續被闡述的其他任何民主理論一樣,但是仍然存在著一些可以從杰出的審議民主理論家那里提煉出來的共同信條,這些信條共同構成了這一理論暫時的核心。具體而言,審議民主理論家強調自由平等的公民之間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理性的公共審議。審議的目標是弄清楚什么東西最符合審議者的利益,即共同善或——用盧梭的著名術語來說——共同體的“公意”。在理想的情況下,審議過程把私人偏好轉變為公共主張,這些主張或者能通過或者通不過公共評估的檢驗。同樣重要的是,審議過程被看作是將隨后的政策合法化的過程。因此,大多數審議民主理論集中于參與的方式,即公民之間的審議。問題是,作為審議發生場所的部門沒有得到強調。對審議部門的描述是如此地不夠,以至于審議式民意測驗(deliberative polling)、審議的天數(deliberative days)和公民陪審團(citizen juries)通常都被援引作例子。然而,審議式民意測驗、審議的天數和公民陪審團沒有資格像家庭、學校、鄰里和工作場所一樣作為參與的部門。
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堅定支持者始終繼續捍衛其理論的獨特性。不過他們的作用多半只是在反抗,就是說,他們是審議民主理論家的批評者——這些審議民主理論家聲稱他們的理論同樣是“參與式的”——而沒有為參與式民主理論貢獻原創性觀點。因此,在美國政治學文獻中關于參與式民主的有限討論,往往老是糾纏于審議民主理論與參與式民主理論之間混亂的概念關系。這種窘境的一個實例可以在戴安娜·穆茨的近作中找到。穆茨對檢驗審議民主理論家的下述斷言很感興趣:“面對面地置身于不同的政治觀點當中,這毋庸置疑是一件需要鼓勵的事情”,因為這可以啟發公民。相反,穆茨的結論是:“我的經驗研究……讓我相信,參與式民主理論與審議民主理論在根本上有諸多不相容之處。”具體而言,證據似乎表明,審議民主會“阻礙政治參與,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因為,要想公開地采取朋友或伙伴所反對的觀點就會引起尷尬”。因此,審議可能會導致更少而非更多的參與。看來,似乎“審議和參與……并不會齊頭并進”。
不過,穆茨對于“參與式民主”意味著什么的看法是成問題的。問題源于她對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選擇性閱讀,或者,也許源于她對它所做的有意識的重新界定。穆茨利用佩特曼和巴伯的理論描述,將參與式民主界定為“人們參與政治過程的重要機會”,這些機會往往包括“國家層面更直接的公民投票(referendum)以及公民更多地參與共同體層面的政治機構”。這種更薄弱的論述是選擇性的,而且忽視了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關鍵信條。具有吊詭意義的是,穆茨利用了加布里埃爾·阿爾蒙德(Gabriel Almond)和西德尼·維巴(Sidney Verba)的《公民文化》一書中成問題的民主定義。穆茨寫道:“《公民文化》認為,理想的政治環境以較高程度的參與和寬容為特征。……在這種意義上,它包含了審議民主理論和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要素。”但這并不完全正確。奇怪的是,穆茨犯下了和精英民主理論以及多元主義民主理論的支持者一樣的錯誤,把投票和其他政治參與方式描述為民主參與的主要方式。正是這種概念上的混淆和選擇性使得審議民主理論家和參與式民主理論家之間的爭論問題重重。
更重要的是,正如我們在佩特曼的書中所看到的一樣,所有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構成要素之一是工作場所民主化命題。穆茨的確主張,工作場所產生了審議民主所需要的社會網絡。但是她辯稱,正是那些社會網絡具有諷刺意味地產生了一些阻礙公民表達觀點——這是審議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種活動——的條件。這樣,問題就在于,“我們如何調和審議民主的要求和參與式民主的要求?”然而,即便我們承認穆茨的命題“參與可能會破壞審議(反之亦然)”是有效的,但是穆茨過于狹隘地把注意力集中于審議,這誤解了參與式民主。正如佩特曼和巴伯所描述的那樣,參與式民主的目標與范圍都遠遠要比穆茨所認為的廣泛。穆茨好像是從審議民主的視角批評參與式民主理論。我們完全有理由提出如下問題:審議民主通常選擇包括審議式民意測驗在內的成問題的替代品,或者將審議限制在不定期的審議時間內,犧牲了真正的民主,它究竟為什么會缺乏用來討論和爭論的具體機構和領域?為什么不考察將民主引入工作場所是如何使得公民能夠天天踐行民主,而不是將分析僅限于下述問題:工作場所內形成的社會網絡由于破壞了審議,是如何威脅到民主的?
弗蘭克·布萊恩(Frank MBryan)的《真正的民主》一書是另一本優秀的民主理論著作,它可能會被貼上“參與式民主理論”的標簽,不過這種歸類是有問題的。布萊恩在這本書中的研究對象是備受稱頌的新英格蘭鎮民會議(New England town meeting)。布萊恩承認,“我是真正民主的熱情信仰者”,正是這股熱情推動他去做此研究。布萊恩所做的工作遠遠不是純粹的規范性捍衛,他收集了鎮民會議內部運作方式的大量經驗證據。在研究中,他運用了各種各樣的方法:抽樣調查、定量分析、歷史證據以及故事講述等等。對布萊恩而言,“真正的”民主意味著直接的民主,“在那里,人們在面對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會議上當場做出重要的決定”。但是,布萊恩把民主限定于新英格蘭鎮民會議的“公共領域”,只字不提工作場所和家庭,而這些領域正是較早的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關鍵方面。這并不是說布萊恩的理論不是民主理論或在重要的方面不是參與式民主理論,但是它顯然不同于較早那種涉及更多領域的參與式民主理論。因此,盡管布萊恩的研究致力于一種有限語境下的參與,但是它幾乎并不構成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
阿肯·馮(Archon Fung)的近作《有權力的參與》毫不隱諱地暗示了參與式民主。事實上,這本書論述的是芝加哥的地方民主。但是馮心里想到的究竟是何種“參與”?他寫道:“考察中觀和微觀層面的審議、政治參與實踐和實際制度有助于我們理解審議實際上如何進行,也有助于告訴我們它究竟是什么。”讀者會注意到,這里的“它”就是審議,馮似乎認為它就等于參與。當然,審議是政治參與的一種形式,但它只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一個必要的要素,如果不是充分要素的話。馮的研究突出了參與的意思是如何變成審議的(幾乎只是在當代民主理論中)。他的研究對象是審議,作為芝加哥地方鄰里和共同體中政治參與形式之一的審議。然而,他的研究并不是佩特曼和其他學者打算進行的那種參與式民主研究;馮認為民主參與或審議發生在傳統上屬于政治領域的公共領域中,一點兒也沒有提到工作場所或家庭。
有人可能會不無道理地問:這些研究的出現難道不是至少表明了參與式民主理論還活著嗎,就算未必活得很好?這些著作當然都把民主的政治“參與”作為分析的一個關鍵變量。但是,它們的參與觀念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與較早的參與式民主理論相似?而且,在何種意義上,它們所描述的那種參與僅僅是審議而不是其他可能的參與方式和部門?一旦仔細審視這些研究的內容,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們在同等程度上(如果不是更多的話)彰顯了“參與式民主”是如何變成了某種參與更少的民主。正如我們在卡羅爾·古爾德的著作中所看到的一樣,參與式民主已經大為擴展,超出了傳統的公共領域,進入了經濟與社會領域。如果與自由主義的最低限度民主理論、審議民主理論和競爭民主理論相比,并在這些理論的爭論的語境中來看問題的話,參與式民主理論似乎與審議民主最為一致。
這些是很重要的問題,因為它們迫使我們去思考,審議民主理論的信條——尤其是審議——是不是參與式民主的必要以及充分條件。如果我們斷定它們是,那么布萊恩和馮的研究就是參與式民主的實例。如果這就是我們的結論,那么這些“參與式民主”著作就反映了美國政治學中關于參與式民主的爭論——即在何種程度上審議民主理論取代了或者還沒有取代老式的參與式民主理論——當中所發生的最為重要的轉變。事實上,如果審議民主是新型的參與式民主,那么當然可以說前者已經取代了后者。但是,如果我們堅持佩特曼、麥克弗森、曼斯布里奇、巴伯、古爾德、巴克拉克和伯特威尼克、孟德爾-雷耶斯等人所描述的那種參與式民主的關鍵信條,那么當代審議民主就必須在理論上被判定為一種不同的民主。
這樣一來,存在爭議的問題是,最近的審議民主理論在何種意義上與參與式民主理論是一致的。盡管試圖去確定審議民主理論是否如參與式民主理論一樣具有參與性這種做法略有價值,但是最終卻是有問題的,因為這種做法分散了注意力。參與式民主理論為數不多的支持者不是把充分的注意力放在詳細闡述并更新參與式民主理論上,而是花費了大量不該花的時間和精力在防御性的辯護行為中。參與式民主理論家應該詳細闡述他們的理論,設計參與制度,尋找支持該理論的主張的經驗證據。事實上,國際上參與式民主的許多支持者正是這樣做的。
四、參與式民主回來了嗎?
對當代民主理論文獻的考察表明,大多數美國政治學家已經對參與式民主的理論和實踐失去了興趣。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與這種現象相伴隨的是,參與制度在世界很多國家開始出現。盡管對參與式民主理論與實踐缺乏興趣,而且事實上正是由于缺乏興趣,有必要表明所有的政治學家——尤其是美國政治學家——通過仔細研究參與式民主的當代表現可以在民主問題上學到些什么。為了這一目的,本文剩余部分將考察最近關于參與式民主的一些文獻,并將集中關注一個典型的案例,即巴西的阿雷格里港。這種分析將展示出參與式民主理論的解釋力——這種解釋力是審議民主所缺乏的——同時又突出未來的研究方向。完成這一目標將促進本文的首要目的,即說服政治學家,讓他們相信,應該通過研究萌芽狀態的參與式民主來復興參與式民主理論。
鑒于阿雷格里港的參與式民主已經受到了學術界的持續關注圓,我們可以從這一典型案例中得出某些與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幾個關鍵預設有關的證據。正如前面所討論的一樣,這些預設包括:經常參與自治可以增加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權力感;經常參與自治可以產生在政治上更為精明的公民;將民主參與擴展到傳統的非參與性社會部門往往能夠打破國家權力的壟斷,并產生一個更為公正和人道的社會。這些預設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經久不衰的預設中的幾個,研究阿雷格里港的參與式民主實踐將有助于證實這些預設。
而且,對阿雷格里港參與制度的分析可以表明,參與式民主根本不同于審議民主。尤其是,正如前面所指出,參與式民主包含了參與方式與參與部門之間這一重要的區分。在阿雷格里港,我們看到了社會各個部門是如何地以種種審議民主理論無法充分把握的方式被民主化的。將參與制度——主要是公民預算委員會或參與式預算機構(Oramento Partcipativo,簡寫為“OP”)——引人阿雷格里港的政治,已經減少了國家對政治權力的壟斷,同時又促進了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合作,其促進作用比單靠審議這種參與方式更為有效。阿雷格里港無疑也存在一些與審議民主理論家的描述相一致的參與方式,不過審議民主理論并沒有抓住阿雷格里港所有的政治參與類型。因此,對阿雷格里港參與式民主的分析既能夠支持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的主張,又能夠證實復興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必要性。
參與、效能與權力
參與式民主理論的一個核心信條是,積極參與自治的公民將體驗到一種高度的政治效能感與權力感。參與式民主理論家主張,參與式民主下的公民將日益變得有教養(educated)、有效能(effective)、有權力(empowered),因為他們不斷地對直接影響其生活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實施高度的控制。這還是一個有爭議的觀點。正如曼斯布里奇所整理承認的那樣,參與式民主的批評者已經指出,缺乏支撐這一基本假設的證據,這是令參與式民主理論家頭疼的問題。尤其是在參與的教育效應方面,曼斯布里奇重復了批評者的意見,指出,“該理論所假定的那些效果采取的是微妙的形式,很難在經驗研究中把握住它”。有關參與式民主的文獻當中所存在的這一明顯空白已經受到了一些研究參與式民主的學者的積極關注,這些學者承認它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命題,他們最近已經致力于檢驗那一假設了。他們從對巴西參與式民主制度的分析中搜集到的證據表明,參與行為造就有效能、有權力的公民這一論點是站得住腳的。
對阿雷格里港的個案研究得出證據證明,參與式政治——以OP的參與式預算過程為形式——確實提高了公民的政治效能感和權力感。用白奧奇(Baiocchi)的話說:“有權力的參與制度使幾千個參與者加入到OP中來,他們要求問責,并作出真正的決定,這深刻地改變了阿雷格里港的公共生活。”具體而言,白奧奇所描述的那種預算討論會的作用在于作為“目標開放的討論和公民參與”的公共空間。正是在這些自由的空間中,公民進行審議并作出約束市政當局——他們負責執行參與預算討論會的公民的決定——的決定。因為公民充分意識到市政當局要為他們的意志負責,公民將由于他們所進行的審議以及所得『葉J的決定對隨后所采取的政策具有重要的政治影響而體驗到真正的政治效能感和權力感。正如白奧奇所指出:“因為地方層面上的定期會議被授予了一種權力從而有權要求得到解釋,在實踐上,當參與者覺得有問題的時候,政府機構就不可能僅僅提出具體規劃或討論技術標準而不說明在該地區的行動和規劃。”在阿雷格里港,對預算過程的實質性參與支持了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的下述主張:公民參與自治將賦予他們以權力。
盡管審議和集體決策都是參與式民主理論和審議民主理論共同的參與方式,但是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積極而系統性地努力把審議和集體決策的參與方式擴展到社會的其他政治部門以及傳統的非政治部門。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的假設是,公民在其中真正地控制政治過程的社會部門的增加將與他們心理上的效能感和權力感呈正相關關系。桑托斯(Santos)響應了這種觀點,他評論道:“參與式預算(participatorybudgeting)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原則以及民主參與的實踐如何得到鞏固,并被擴展到那些尚未被包括到參與式預算中來的領域或問題。”參與式預算的范圍——以及一般的參與制度范圍——在阿雷格里港和巴西的其他城市事實上似乎正在擴展到衛生保健和城市規劃領域,對提高公民的效能感和權力感產生了積極的效果。盡管證據還只是暫時的,但是參與式民主理論要想復興,就必須充分地認識阿雷格里港和其他地方的民主制度的發展。
參與和政治精明
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另外一個核心信條是,公民越是經常地參與自治,他們在政治上越是精明。參與式民主理論家聲稱,參與制度為公民提供了大量的機會去學習如何成為有效能的公民。當公民既可以獲得作出有效的政治判斷所必需的信息,又可以進入影響到他們日常生活的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時,這些機會就出現了。參與的積極影響被認為可以日積月累;隨著公民參與的更多,他也將變成一個更為精明的公民。支持這一主張的證據總是很少。批評參與式民主這一信條的人經常援引馬克斯·韋伯的論證。韋伯的結論是,種種參與式民主不可能成功地運行,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們沒有道理指望普通公民能夠掌握治理一個復雜的現代管理國家(administrative state)所必需的那些高度專業化的知識和專業技能。在韋伯看來,有效地管理一個現代國家需要一個專業化的官僚機構以及精英階層,這必然使得參與式民主成為不可能。參與式民主的提倡者必須正視韋伯的批評。要應對韋伯的批評,第一步就是要找到能夠質疑韋伯現代民主理論的有效性的證據。我們對阿雷格里港參與式民主的個案 研究就在這方面提供了一些頗有吸引力的證據。
倫納德·阿芙瑞茨(Leonard Avritzer)承認,阿雷格里港類似于一個韋伯所描述的現代官僚制管理國家。然而,隨著OP在20世紀80年代的出現,各種制度改革對國家的霸權提出了挑戰。阿芙瑞茨描述了一個至關重要的政治創舉:即OP中的幾個管理機構,它們可以直接應對韋伯對現代民主的批評。組成這些管理機構的官員“負責執行[公共政策],但是他們的決定并不是至高無上的:他們必須向一個代表性機構解釋他們的決定”。”這一程序使得公民能夠監控國家的管理功能。很多公民都必須服務于這些監控委員會。阿芙瑞茨解釋說:“監控機構產生了許多積極參與者群體,他們掌握了大量有關專業問題的知識。斟此,這些群體可以向普通大眾傳達專業性的細節,并與管理機構討論專業問題。”這樣,我們看到了一種可行的方式,憑借這種方式,現代官僚國家的公民可以對技術統治精英施加某種實質性控制;而且,可以以某種方式來傳播專業知識。從而使得公民在政治上變得更加精明。因此,他們就能夠以真正具有參與性的方式有效地參與到政治過程中來。
證明公民可以對他們的國家施加控制是一回事,在智識上他們是否足夠精明以至于能夠做到這一點則是另外一回事。在約翰·杜威的傳統下,參與式民主理論家主張公民從做中學(learn by doing)。因此,一個公民在實際踐行自治之前看上去是否具有自治所必需的智識能力與專業能力這個問題是無關緊要的。重要的是,公民要有機會直接參與影響他們生活的政治、社會與經濟制度。在參與過程中,公民可以學會如何成為民主的公民。
對OP的監督機構的分析似乎支持下述論點:公民的參與程度越高,參與越是頻繁,他們在政治上越是精明。正如阿芙瑞茨所指出:“盡管在阿雷格里港……民眾對行政過程知之甚少……在監督機構任職一到兩年后,他們的知識有很大的提高。”白奧奇也找到了支持這一命題的證據。OP最關心的問題是資源如何在共同體中進行分配。因此,公民把他們的大多數時間用來審議并決定那些資金要如何分配。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政治經驗不足的公民便獲得了參與預算這一政治過程所必需的技能。正如白奧奇的一名訪談對象所說:“會議召開時,我不得不去了解整個過程。我第一論整理次參與(我不是很確定)是因為那里有些人具有大學學位,而我沒有。不過最終我學有所獲。”另外一個訪談對象說:“在OP中你可以學到很多東西。你會知道市政府的哪個部門都做些什么。”桑托斯進一步證實了這些發現,他證明,參與政治過程的公民可以掌握合理決策所必需的日益專門化的知識,而且他還指出,他“對共同體領袖的爭辯能力印象深刻”。公民在政治上參與OP的頻率似乎與他們的政治精明程度呈正相關關系。
因此,研究表明,正如審議民主理論家所主張的那樣,個人通過具體的參與方式(包括審議和決策)而學會了如何做公民。在這一點上,審議民主理論有助于我們理解阿雷格里港的參與制度的一個方面。不過,通過彰顯參與式民主和審議民主之間的差異,阿芙瑞茨、白奧奇和桑托斯強調了審議民主和參與式民主之間的一個基本區別。參與式民主不僅涉及審議,而且還要把審議和其他參與方式擴展到社會的各個部門。證據有力地表明,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的下述斷言是正確的:通過參與自治,公民在政治上變得更為精明了,他們越是經常地參與,就越是變得精明,就是說,他們從做中學。因此,將審議和其他參與方式擴展到社會的各個部門將會使得公民有更多的機會學到將參與式民主永久化所必需的那些政治技能。這樣,參與式民主理論對于理解阿雷格里港和其他地方新興的民主制度來說,是一種比審議民主理論更為有效的工具。
參與和國家權力
參與式民主理論的第三個信條在于強調將民主控制擴展到傳統的非政治部門,以便打破國家權力的壟斷。在這一點上,阿雷格里港提供了某些洞見,讓我們看到參與式民主如何幫助公民直接地運用政治權力來締造一個更為公正和人道的社會。當然,“公正”(equitable)與“人道”(humane)可能是很含混的術語。如果我們把公正的社會理解為一個所有成員都被公平對待的社會,把人道理解為把人視為目的而絕不僅僅視為達到其他目的的手段,那么我們就可以很有說服力地主張,正是阿雷格里港的參與式民主制度使得那個城市更加公正而人道了。在這一點上,阿雷格里港的民主最好被理解為參與式民主理論家所描述的民主模式的一個范例。
參與式民主究竟是如何幫助阿雷格里港變得更為公正和人道的呢?最近的研究至少揭示了參與式民主推動阿雷格里港走向這一目標的兩種相互關聯的方式。其一,無論收入、教育和政治經驗如何,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可以參與。因此,參與者日益把自己看作是討論并審議共同利益的公民共同體的平等成員。在集體意志或公意的形成過程中,這種活動會把熱心私益的(private-minded)個人轉變為熱心公益的(public-minded)公民,從而在這一過程中創造一種哈貝馬斯及其審議民主的擁護者所描述的那種“公共領域”。這一轉變的結果便是日益把公共利益作為行動指南的公民的誕生。公民開始把他們的個人福祉視為必然與他們所處社會的福祉具有聯系的東西,并據此作出政治決定。在這一過程中,公民貫徹了平等考慮所有公民利益的政策。在阿雷格里港,OP提供了一個公共空間,在那里,公民既學到了參與政治過程所必需的技能,又學會了如何以一種熱心公益的方式行動。結果便產生了有利于所有成員并造就了一個更為公正和人道的社會的公共政策與法律。在這一點上,審議民主理論是一個恰當的工具,可以用來描述和理解阿雷格里港民主過程的一個方面。
OP的轉換力量揭示了參與式民主借以產生一個更加公正和人道的社會的第二種手段。正是這第二點極好地例證了審議民主理論為什么沒有充分地抓住把那種參與方式擴展到阿雷格里港各個社會部門的意義。盡管公民之間在公共空間中的審議是參與式民主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但是僅憑那一種參與方式還不足以把一個政體視為一種參與式民主。參與式民主的一個關鍵方面是把權力從國家的宏觀層面轉移到各個微觀層面。在審議民主理論中,這一轉移并非總是具有明顯的優先性。而且,這一轉移并非單單通過審議就可以發生,相反,還要擴展審議和決策在其中得以進行的部門。因此,因為阿雷格里港的民主制度涉及審議和決策便把它們描述為參與式民主制度,這只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確的。審議民主理論不能有效解釋的是OP的參與式預算過程所具有的經濟再分配功能。
在阿雷格里港,我們在OP的行動中看到了參與式民主理論的一個范例。正如桑托斯所評論的那樣,“通過規定公共資金的使用,參與式預算成為了公眾控制國家的核心機制”。
來自阿雷格里港的證據表明,更貧窮的公民能夠通過參與OP從而改變資金的用途,使它用于他們的部門。在一份引人注目的圖表中,1989年,有49%的公民能夠參與阿雷格里港一個地區有關飲用水和污水的決策,到1996年,這一數字已經增長到了95%(飲用水)和85%(污水)。而且,土地所有權的合法化以及隨后小學和中學入學人數的增加也要歸功于公民通過OP進入政治權力。@阿芙瑞茨證實了這些較早的發現,他證明,“在阿雷格里港的參與式預算中,最貧困的地區所得到的人均投資額至少是其他地區的兩倍,這表明參與式預算改善了公民得到公共產品的渠道”。而且,采取由公眾控制的醫療委員會這一形式將參與式預算引入醫療保健領域這種做法已經“通過極大地擴展服務的范圍和獲得服務的渠道——尤其是對窮人而言——從而對資源進行了高度的再分配”。顯然,如果公民沒有OP提供給他們的渠道參與到政治過程中去,這些改善所需要的資金就可能會流向其他地方。白奧奇解釋說:“從治理以及定量指標的觀點來看,OP已經成功地吸引了阿雷格里港較貧窮的公民階整理層廣泛的參與,并有效地將這種參與同收入分配聯系起來。”因此,我們在阿雷格里港所看到的不僅僅是審議民主,更準確地說是參與式民主。
由于OP使得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參與,所以傳統上沒有被充分代表的群體也能夠運用真正的政治權力。在這一過程中,公民已經削弱了由精英推動的國家機構的權力。參與式民主的提倡者主張,在自由主義的代議制民主中,更貧窮的社會成員的聲音有可能得不到傾聽。阿雷格里港在建立OP之前就是這種情況。但是就阿雷格里港的情況而言,證據表明,一個更具參與性的過程賦予了傳統上沒有得到代表以及被排除在外的社會成員以權力。而且,研究表明,鑒于由OP所造就的公益精神,來自其他部門的公民以及來自不同背景的公民也許更有可能支持更貧窮的公民獲取資金的努力。這樣,證據表明,參與式民主確實有助于把一個社會帶上通往更公正、更人道的未來的道路。正是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運用使得我們能夠理解這一過程是如何進行的。
結論
對阿雷格里港參與式民主的研究證實了參與式民主理論家提出的幾個關鍵主張。隨著參與的增加,公民變得更有效能、更有權力、政治上更精明,而社會則變得更為公正和人道。然而,盡管這一個案研究提供了一些證實參與式民主幾個經久不衰的主題的證據,但是很多同樣重要的主題還有待處理,包括(當然不僅限于)家庭、鄰里、工作場所以及其他傳統的非政治部門民主化的可能性與可欲性,代議機構在參與式民主中的作用,不同層面的政府(比如,市政府、州政府、中央政府以及全球政府)的參與機構與代議機構之間的張力,精英(比如政黨官員、領袖、官吏、專業人員等等)在參與式民主中的作用,技術與參與式民主的關系,以及參與式民主在經濟上的必要條件。所有這些主題都是未來研究的主要內容。因此,盡管來自阿雷格里港參與式民主試驗的證據證實了參與式民主理論的關鍵信條,但是我們卻不應該錯誤地認為在其他方面尚缺乏證據這一事實便證明參與式民主理論在這些方面站不住腳。毋寧說,這一事實意味著政治學家應該去尋找這些證據。有了這種努力,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就是必然的。
參與式民主理論在美國政治學家中間日漸式微,但是它繼續在引發理論思考和經驗研究。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盡管參與式民主理論凋零了,被審議民主理論搶了風頭,但是某些關于參與式民主實踐的最好的經驗研究已經出現了。最近來自國際背景的研究應該給予政治學家——尤其是美國政治學家——以理由去重新思考他們關于參與式民主之可欲性和可行性的假定。令人樂觀的是,這一經驗事實,加上規范性的熱情,將迫使政治學家和理論家重新評價和闡述參與式民主理論的理論對手。正如本文所詳細敘述的研究所表明的那樣,阿雷格里港的實踐證整理明了參與式民主理論家的某些主張。但是還有很多有關參與式民主可行性的問題有待研究。無疑,許多政治學家仍將致力于審議民主理論和其他民主理論。不過,記住一點很重要:參與式民主理論的獨創性觀念提供了一種看待參與式政體的獨特觀點,這是審議民主理論無法完全復制的。一些政治學家正在努力地從經驗上評價現存的參與式民主制度與實踐。他們的人數在今后幾十年有望增加。與此相伴的參與式民主理論的復興將促進這一進程。如果說參與式民主理論在今天的狀態是衰弱的,那么各種跡象表明,不久的將來會出現一場受人歡迎的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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