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中的“大民主”思想
(兼評許耀桐先生《“大民主”完全背離民主》一文)
—紀念毛澤東主席誕辰117周年
郝貴生
“民主”是馬克思主義學說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問題,也是社會主義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民主”概念源于古希臘,同時也是資產階級人道主義思潮反對封建文化和宗教神學的一個重要武器。改革開放以來,“民主”問題的理論研究始終是思想理論界研究的重點,有關學術著作和論文多如牛毛。近些年來,歷次黨代會和重要的中央文件中都特別強調社會主義民主的理論和建設問題。但是不能不承認,在民主問題的研究上,始終存在著以唯物史觀為指導還是以唯心史觀為指導的兩種對立的歷史觀和思維方式。尤其近兩年來,某些打著“普世價值”理論的自由化人物把“民主”喊得震天響,并作為其理論的核心內容之一,以此取代馬克思主義和唯物史觀理論,這些人徹底拋棄了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外衣。還有些人不敢赤裸裸地公開拋棄馬克思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旗號,但卻對馬克思主義和唯物史觀進行公開的修正,表現之一就是把他們的唯心主義的“民主”含義與社會主義嫁接起來,離開生產資料公有制空談民主和社會主義問題。2007年,謝韜等人拋出的“民主社會主義理論”就是這種觀念的典型代表。前面兩種人實際上也是直接或間接反對我們黨近些年來一再主張和強調的社會主義民主問題。黨中央已經發現在民主問題上兩種對立的歷史觀和思維方式。所以2009年9月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談到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學習教育活動問題時提出了四個“劃清”即:一是劃清馬克思主義與反馬克思主義的界限,二是劃清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私有化和單一公有制的界限,三是劃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同西方資本主義民主的界限,四是劃清社會主義思想文化同封建主義、資本主義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顯然這四個“劃清”都直接或間接批判了“普世價值”的民主觀和“民主社會主義”的民主觀。但是,不能不看到,在理論隊伍中同是公開擁護和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但在對馬克思主義民主觀的理解上也同樣存在著尖銳的分歧,也存在著是真正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還是歪曲和間接反對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其突出表現就是如何認識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中的“大民主”思想。2009年《理論前沿》雜志第20期刊載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許耀桐先生《“大民主”完全背離民主》一文,人民網理論頻道11月2日轉載了此文。文中竭力反對文革期間的“大民主”。為了論證他的觀點,他首先詳細闡述了“民主”的含義,并由“民主”的含義引申出政治民主的四項基本規定,然后以這四項基本規定具體分析了文革期間的所謂“大民主”,由此得出文革期間的“大民主”是民主的表面現象,是冒牌“民主”,它“完全背離了民主,它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筆者堅決反對這種觀點,認為“大民主”作為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完全是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的,同時也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付諸實踐的一次偉大嘗試。在毛澤東主席誕辰117周年之際,特寫此文,以此紀念。
一、毛澤東“大民主”思想的提出和闡發過程
我們知道,中國民主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政權。歷史上被壓迫階級起來革命推翻舊政權建立新政權的現象經常發生,但往往新政權建立不久,掌權者就逐漸變質,導致這種革命成為統治階級改朝換代的工具。中國歷史上農民起義的結局大多如此。那么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成功后,會不會重蹈歷史的覆轍。其實這一問題,不僅毛澤東在思考,許多黨外的民主人士也在思考這一問題。
1944年,毛澤東看到郭沫若的《甲申三百年祭》一書時,要求全黨認真閱讀,汲取李自成失敗的教訓。1945年在延安窯洞同民主人士黃炎培談到歷史上的“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問題時,自信地回答說:“我們己經找到新路,我們能跳出這周期率。這條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來負責,才不會人亡政息。”1949年3月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向全黨發出警告,拿槍的敵人被消滅以后,不拿槍的敵人依然存在,要警惕資產階級的糖衣炮彈。黨中央進北京的路上,毛澤東說,我們是去趕考了,我們決不做李自成。 這就是說,毛澤東在正式建立人民政權之前,已經從思考如何奪取政權這個中心轉移到思考如何鞏固政權。同年6月30月,毛澤東又發表了《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詳細闡述了民主與專政之間的辯證關系。毛澤東在在闡述國家政權性質時說:“中國人民在幾十年中積累起來的一切經驗,都叫我們實行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總之是一樣,就是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人民是什么?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著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兇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對于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10月1日,毛澤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大會上,莊嚴地向全世界宣告,中國人民從此站起來了,并多次高呼口號“人民萬歲!”。新中國成立之后,毛澤東更加認真思考如何鞏固政權,如何防止掌權的共產黨人變質,如何把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真正落實到實處,如何把民主思想寫進憲法之后真正在實踐中做到人民當家作主。1957年,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指出,社會主義時期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誰戰勝誰的問題還沒有根本解決。1963年黨的八屆十中全會上,毛澤東向全黨發出了“千萬不要忘記階級斗爭”的警示,并系統提出了黨在社會主義時期的基本路線,即大家所熟知的幾個始終存在和年年講、月月講、天天講。如果說,建國之前和建國初期,毛澤東還是預言黨內許多干部可能腐化變質。那么到了60年代以后,已經通過大量事實得到了證明。而對這種新形勢下的階級斗爭狀況黨內相當多的人包括一些高級干部缺乏清醒的認識,甚至個別人還成為腐敗現象的保護傘。怎么辦?毛澤東在中國革命的全部實踐中,把馬克思主義的群眾觀點應用于戰爭實踐中,強調戰爭的勝負絕不僅僅取決于軍事力量的對比,而是人民群眾。正如他所說:兵民是勝利之本。沒有人民群眾對戰爭的支援和軍民的團結,不可能取得中國民主革命的勝利。同樣,要真正解決干部腐化變質和社會主義最終戰勝資本主義,其決定性的因素就是能否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眾的力量最大限度地調動起來,真正保障人民群眾當家作主。人民群眾永遠是戰勝一切腐敗邪惡勢力的物質力量。毛澤東正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群眾史觀原理和中國革命戰爭勝利的歷史經驗,特別是中國社會主義的歷史條件,提出了他的大民主理論。
毛澤東1957年在《1957年夏季形勢》一文中在談到改善黨群關系問題時說:“再說一遍,所謂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問題,就是我黨從來經常說的走群眾路線的問題。共產黨員要善于同群眾商量辦事,任何時候也不要離開群眾。黨群關系好比魚水關系。如果黨群關系搞不好,社會主義制度就不可能建成;社會主義制度建成了,也不可能鞏固。”他還認為,共產黨絕對不能害怕群眾,不能認為群眾不講理。“帝國主義都不怕,為什么反而怕老百姓呢?怕老百姓,認為人民群眾不講道理,只能壓服,不能說服,這樣的人不是真正的共產主義者。”他提倡用大字報和大辯論形式揭露和克服社會矛盾。“大字報,除商店的門市部、農村(區鄉)、小學、軍隊的營和連隊以外,都可以用。在我國條件下,這是一個有利于無產階級而不利于資產階級的斗爭形式。怕大字報,是沒有根據的。在高等學校,在中央、省市、地、縣的機關和城市的大企業,大字報、座談會和辯論會,是揭露和克服矛盾、推動人們進步的三種很好的形式。”同年10月13日,在最高國務會議第13次會議上的講話中再次談到“四大”問題。他說:“現在整風找出了一種形式,就是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是群眾創造的一種新形式,跟我們黨歷史上采取過的形式是有區別的。延安那一次整風,也出了一點大字報,但是那個時候我們沒有提倡。后來‘三查三整’,也沒有采取這種形式。在革命戰爭時期,沒有人給我們發餉,沒有制造槍炮的工廠,我們的黨和軍隊就是依靠戰士,依靠當地人民,依靠群眾。所以,長期以來,形成了一種民主作風。但是,那個時候,就沒有現在這樣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這是什么理由?就是那個時候金鼓齊鳴,在打仗,階級斗爭那么尖銳,如果內部這么大鬧,那就不好了。現在不同了,戰爭結束了,全國除臺灣省外都解放了。所以,就出現了這種新形式。新的革命內容,它要找到新的形式。現在的革命是社會主義革命,是為了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它找到了這種新形式。這種形式,可以很快普及,很快學會,幾個月就可以學會。”他還說:“對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主要有兩怕:一個是怕亂。你們怕不怕亂?我看有許多人是怕亂的。還有一個是怕下不得臺。當工廠廠長的,當合作社主任的,當學校校長的,當黨委書記的,怕一放出來,火一燒,怎么下臺呀?現在容易說通了,在五月間那個時候,就很不容易說服人。北京三十四個大專院校,開了很多會才放開。為什么可以不怕?為什么放有利?大鳴大放有利,還是小鳴小放有利?或者不鳴不放有利?不鳴不放是不利的,小鳴小放不能解決問題,還是要大鳴大放。大鳴大放,一不會亂,二不會下不得臺。當然,個別的人除外,比如丁玲,她就下不得臺。還有馮雪峰,他在那里放火,目的是要燒共產黨,就下不得臺。那是少數人,是右派。其他的人就不要怕下不得臺。可以下臺的,無非是官僚主義、宗派主義、主觀主義之類的毛病,有則改之,不應當怕。基礎就是要相信群眾的大多數,相信人民中間的大多數是好人。工人的大多數是好人,農民的大多數是好人。共產黨里,青年團里,大多數是好人。他們不是想要把我們國家搞亂。資產階級知識分子、資本家、民主黨派成員的多數,是可以改造的。所以我們不要怕亂,不會亂,亂不了。應當相信多數,這里所謂多數,是不是百分之五十一呢?不是的,是百分之九十到百分之九十八。(《堅定地相信群眾的大多數》 )1958年4月,他在《介紹一個合作社》一文中再次提到“大字報是一種極其有用的新式武器,城市、鄉村、工廠、合作社、商店、機關、學校、部隊、街道,總之一切有群眾的地方,都可以使用。已經普遍使用起來了,應當永遠使用下去。”
毛澤東在八屆十中全會提出系統的階級斗爭理論之后,于1964、65年又多次提出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是社會主義革命的重點。那么究竟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毛澤東經過深思熟慮,決定發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 因此,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實質就是“運用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大民主的方法,自下而上地放手發動群眾,同時,實行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大聯合,實行革命群眾、人民解放軍和革命干部的革命三結合。”同時也就是群眾自己解放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運動。1975年,在修改憲法中,明確把“四大”寫進新的憲法中,并明確指出,這“是人民群眾創造的社會主義革命的新形式。國家保障人民群眾運用這種形式,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以利于鞏固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
二、毛澤東“大民主”思想的理論依據
大家知道,毛澤東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理論的完整內容是1967年11月6日,由《人民日報》、《紅旗》雜志和《解放軍報》編輯部名義發表的《沿著十月社會主義革命開辟的道路前進——紀念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五十周年》一文中概括出來的。它包括六點內容:一是強調要用對立統一規律分析和認識社會主義社會。二是社會主義社會始終存在著兩個階級、兩條道路的斗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三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階級斗爭本質上是政權問題。四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階級斗爭的主要對象是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五就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大民主”問題。六就是“斗私批修”問題。其中第五點“大民主”問題,文章是這樣闡述的:“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進行革命,最重要的,是要開展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只能是群眾自己解放自己。要讓群眾在這個大革命運動中,自己教育自己。就是說,這個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用無產階級專政下的大民主的方法,自下而上地放手發動群眾,同時,實行無產階級革命派的大聯合,實行革命群眾、人民解放軍和革命干部的革命三結合。”因此我們在分析認識繼續革命理論中“大民主”思想時,不能離開繼續革命理論的其它內容,而繼續革命理論的整個內容是一個整體,不能割裂開來。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毛澤東的繼續革命理論中的“大民主”思想基于唯物史觀的以下幾個基本原理:
第一是階級斗爭理論。階級斗爭觀點是馬克思主義的一個極其重要原理。社會主義制度確立之前的階級社會中始終存在階級斗爭。那么社會主義建立之后,是否還存在階級斗爭,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誰戰勝誰的問題是非真正解決?毛澤東回答了這一問題。認為社會主義時期始終存在兩個階級、兩條道路斗爭,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而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就是社會主義時期階級斗爭的最主要對象。那么,談論社會主義社會的民主問題,能否離開兩個階級斗爭、兩條道路的斗爭呢?能否離開階級斗爭的主要對象呢?顯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無產階級專政和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無產階級專政也是馬克思主義和唯物史觀的又一重要原理。列寧說,只有既承認階級斗爭,又承認無產階級專政,才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者。無產階級專政作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性質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它同其他社會在的國家政權的相同性即國家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無產階級專政的壓迫階級就是已經被推翻的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它同其它國家性質最大的區別就是其它政權是少數人對多少人的壓迫,無產階級專政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同時它對大多數人實行最廣泛的民主。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的民主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制度的性質,也就是人民當家作主。馬克思恩格斯在談到無產階級革命的目標時,就把無產階級的“民主”作為其本質內容。如恩格斯1847年在《共產主義原理》中就指出:“無產階級革命將建立民主制度,從而直接或間接地建立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馬克思恩格斯合寫的《共產黨宣言》中也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治階級,爭得民主”。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毛澤東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強調,無產階級專政又可以表述為人民民主專政,也就是對少數敵人的專政和多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民主。民主和專政不可分割。
第三是群眾史觀理論。唯物史觀理論中的最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群眾史觀理論。這種理論強調人民群眾歷史的創造者,它不僅創造物質財富,也創造精神財富,也是社會變革的決定力量。我們知道,任何社會生活中都存在正義與邪惡、先進與落后、真理與謬誤、美與丑的對立。歷史的發展就是前者不斷戰勝后者的過程。而最終戰勝后者必須有一支巨大的物質力量。這種物質力量就是人民群眾,因為正義、先進、真理、美永遠是符合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因此,它永遠蘊藏于人民群眾之中。無產階級革命的成功依靠人民群眾,社會主義所有事業的發展也必須依靠人民群眾。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主義民主不僅是一個目標、制度,也是社會主義發展的最強有力的物質力量。社會主義民主意味著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它不僅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和組織人民群眾參與物質生產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而且也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在精神生產、在社會改革中的積極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說,既然社會主義存在資本主義復辟的主要危險是自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那么解決這一矛盾,揭露和批判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最終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的最大的物質力量和物質手段也必然是人民群眾及其斗爭。
三、許耀桐先生否定“大民主”的理論依據即其所謂的“民主”理論的錯誤實質是把“民主”抽象化
許耀桐先生論證“大民主”不是“民主”的理論依據是古希臘思想家關于“民主”的具體含義,并由此引申出“民主”的四項基本規定即:一是民主賦予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同時保證這些權利的自由與平等。二是民主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同時實行多數人又要保護少數人的原則。三是民主既要實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時又要實行間接民主的形式。四是民主與法制密不可分,實行民主必須同時實施法制建設。如何認識和評價許耀桐先生對“民主”含義的解釋呢?
唯物史觀認為,“民主”是人類歷史和現實生活中進步的思想家始終追求的目標。但一是民主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必然受其經濟基礎的制約。其經濟基礎不同,民主的含義及其具體制度、內容也必然有所區別。私有制為特征的經濟基礎上形成的民主制度與公有制為基礎的經濟基礎形成的民主制度必然有本質的區別。二是在經濟基礎上形成的社會意識形式如哲學、倫理學、政治學、宗教、文學藝術等都是相互影響、相互滲透和相互作用的。私有制為基礎形成的社會意識形式與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意識形式本質上也有許多區別。如資本主義的民主理論必然是資產階級抽象的人道主義為理論基礎,也就是唯心史觀為理論基礎。而社會主義的民主理論則是馬克思主義和唯物史觀為理論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無論是民主制度,還是民主理論,都是具體的、歷史的,不可能存在適用任何社會、任何階級的抽象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論。
許耀桐先生所揭示的“民主”及其派生出來的四項基本規定其錯誤要害就是把民主制度和民主理論抽象化。
第一,起源于古希臘的“民主”概念不可能包括奴隸在內。
許先生在談到民主的直接含義時說:“民主起源于古希臘,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權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權力要接受監督制約,要對掌權者進行定期的更換,權力更換和運行的規則由多數人決定。”這句話是對的。但問題是究竟什么是“民”?奴隸社會中在奴隸主眼里,占人口多數的主要直接進行物資生產勞動的奴隸根本不是人。而奴隸社會的國家政權的性質是奴隸主壓迫奴隸的工具。那么何談“權力源于人民、要由人民授予”呢?何談“權力更換和運行的規則由多數人決定”呢?實際上,在奴隸社會里,所謂的“人民”除包括奴隸主階級之外,最多還包括一般的平民。這兩種人加在一起也不如奴隸的人數多。
第二,形式上承認所有公民一律平等的民主權利根本就不存在。
許先生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后,公共權力表現為國家權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張和實行人民當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權決定國家大事,例如決定國家各級領導人的當選等”。許先生為了說明自己的觀點,還引用了列寧的一段話,即“民主意味著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頁)筆者查了列寧這段話的出處和前后文的內容,發現列寧這段話正是批判抽象的民主觀思想的。列寧這段話是在他的著名的《國家與革命》一書中講的。這段話之前列寧首先說:“民主是國家形式,是國家形態的一種。因此,它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有組織有系統地對人們使用暴力,這是一方面。”也就是說,列寧首先認為,民主是國家的一種形態和形式。國家既然是階級壓迫的國家。因此任何民主國家必然包含對一部分人的暴力。緊接著列寧就說了許先生所引用的這段話。列寧的意思只是說,民主單純從形式上是承認國家的公民一律平等,所有人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但現實生活中是不可能的。對需要用暴力鎮壓的那些人能夠給它決定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嗎?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給予無產階級以這樣的平等的民主權利。正因為如此,無產階級為了獲得民主,獲得決定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于是就團結起來,用暴力粉飾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建立對無產階級實現民主、對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機器。所以列寧緊接著說,這是“一種更民主的機器,但這仍然是國家機器。”這就是列寧的“民主”思想。而許先生卻斷章取義,把列寧所批判的抽象的民主觀當作列寧所主張的民主觀,為他自己的抽象民主觀做理論根據,表明許先生根本不懂得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觀和民主觀。以這種錯誤的民主理論評價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的“大民主”思想能是正確的嗎?
第三,民主究竟與什么樣的法制不可分
許先生認為,民主與法制不可分,實行民主必須同時實施法制建設。法制的核心內容就是以特定的規范、準則來強制規定政治成員的行為和行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正確的。但問題在于究竟與什么樣的法制相聯系。任何稍微懂得法律觀點的人都知道,法律本質上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法律是國家權力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的性質不一樣,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不同,法制的內容也不同。許先生這里也把“法制”抽象化,然后把民主與抽象的法制相聯系,也必然是抽象的民主。用這種抽象的民主不可能對“大民主”做出正確的結論來。
這種把“民主”抽象化的方法并不是許先生的發明創造,西方幾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是把“民主”抽象化。因為他們不懂得國家的階級實質,不懂得國家同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不懂得民主與國家之間的內在聯系。歸根結底,他們的民主觀是建立在唯心史觀基礎上的。所以不可能真正揭示“民主”的實質。許先生只不過照抄照搬西方的“民主”理論,所不同的是許先生竟然引用革命導師列寧的論述,把西方的“民主”理論企圖喬裝打扮成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假的就是假的,偽裝應當剝去。許先生無論引用多少經典作家的論述,也改變不了其“民主”理論抽象化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批判了西方的抽象化的民主理論,但并不是否定“民主”概念和“民主”理論本身。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把平等抽象化的錯誤之后說,我們批判了杜林淺薄而拙劣的平等觀念,但并沒有結束對平等觀念本身的論述。這一觀念在資產階級革命中也包括無產階級革命實踐中曾經和仍然起到巨大的鼓舞作用。這一觀念的科學內容的確立,也將確定它對無產階級鼓動的價值。恩格斯的這一批判方法也同樣適用于對抽象化的民主理論的批判。馬克思主義的這種批判并不是完全否定和徹底拋棄以往思想家的平等和民主理論,而是運用唯物史觀理論對其進行科學的分析,是揚棄,在最大限度地汲取和吸收其合理因素的同時,拋棄其糟粕性內容。對許先生所提出的“民主”理論也是這種態度和方法。筆者在批判其抽象化的同時,并不是說其觀點句句是謬誤。其中許多觀點還是正確的。如“民主賦予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同時保證這些權利的自由與平等。”、“民主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同時實行多數人又要保護少數人的原則。”“民主既要實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時又要實行間接民主的形式”。但這些內容一定要同具體的歷史條件、具體的經濟基礎、具體的國家性質聯系起來,否則就是錯誤的。
四、許耀桐先生否定“大民主”的論證過程是典型的詭辯方法
唯物史觀和唯物辯證法認為,檢驗真理的標準歸根結底是人們的社會實踐活動,但絕不排除邏輯證明的作用。許耀桐先生論證“‘大民主’完全背離民主”也是依靠一定的邏輯推理。那么這種邏輯推理的過程要么是科學的唯物主義的辯證法的論證過程,要么是唯心主義的、形而上學的詭辯論的過程。筆者認為,許先生的文章是典型的詭辯論的過程。
第一,偷換概念,用所謂抽象的“民主”理論評價“大民主”
詭辯論的重要表現之一就是偷換概念。“民主”概念雖然早在古希臘時期就已經有思想家提出,但筆者上面已經論證,不同思想家那里雖然都在使用“民主”一詞,但其具體含義是不相同的。資產階級反封建所提倡的“民主”含義與馬克思主義的“民主”含義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本質是不同的。我們評價“大民主”是否是背離民主,關鍵要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許先生用資產階級的抽象的“民主”理論偷換為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如此評價文革期間的“大民主”,不可能做出科學的結論。
第二,離開條件,用抽象的“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評價“大民主”
辯證法認為,任何真理都是具體的、有條件的。離開條件,把真理抽象化,也是詭辯論的重要手法。筆者前面已經論述,馬克思主義的民主理論是社會主義制度條件下的民主,是黨的領導下的民主,是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民主,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的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下的民主。許先生認為“民主”內容應該包括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等,這是對的。但任何社會在賦予公民這些權利時,都是有條件的。不可能允許公民任意使用這種權利。社會主義時期的公民運用這些權利時,不能離開黨和國家的指導思想,不能離開社會主義制度,不能離開無產階級專政。文革期間,人民群眾使用“四大”方式時,必須以科學的理論即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必須是維護社會主義公民的正當權利,必須是揭露和批判違背社會主義方向的錯誤行為和思想。不可能允許公開反社會主義、反黨的領導、反無產階級專政、反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言論和行為。但是許先生在指責“大民主”時,借口“大民主”的這些條件而否定“大民主”的社會主義民主性質。許先生說,“大民主”“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論權,但實際上公民不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愿”、“‘四大自由’不允許有不同的政治觀點,恰恰是為了達到高度的統一,統一到某種‘正統’、‘權威’的理解、主張和聲音。使用‘四大自由’的目的不過是彼此之間爭辯誰才是符合‘正統’的。而誰是‘正統’或‘非正統’的爭論,最終須由上層權威欽定。”“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著極大的政治風險,一旦被認定為‘非正統’,就得背上罪與罰的沉重的十字架。”許先生這里所說的“正統”、“權威”正是指社會主義民主的顯著特征。企圖借口社會主義民主的這些具體條件,否定“大民主”的民主性質,恰恰反映了許先生對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一竅不通,以此評判“大民主”必然是詭辯的手法。
第三,只看表面現象和支流,不看本質、主流,抓住“大民主”實踐中出現的偏差和錯誤根本否定“大民主”的本質
毛澤東的“大民主”思想在文革期間的運用客觀上確實最大限度地發動了群眾,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看到人民群眾如此參與到社會政治生活中,它對于揭露和批判黨內和各級領導層的錯誤思想和行為起了極大的作用。但是,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本身就是人類歷史上鞏固無產階級政權的一次偉大嘗試,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借鑒。因此在實踐中不可能不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同時,也由于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為了保護自己,轉移斗爭的大方向,也會利用“四大”的方式挑動群眾斗群眾,或者把矛頭指向堅持正確路線和真正履行共產黨人職責的好干部,或者指向當時的所謂“地富反壞右”。同時一些個別別有用心的人也利用“四大”形式打擊報復好人和好干部。經歷過文革期間的人都感受到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如文革期間的抄家行為、批斗老師行為、武斗行為、帶高帽批斗游街、亂打棍子、亂扣帽子等等都是錯誤的行為,也確實傷害了相當多的好人。這些行為當時也曾遭到相當多的人民群眾的抵制和反對。但馬克思主義者觀察認識問題從來都是透過現象看本質,透過假象看真相。不能以現象否定本質、以假象掩蓋真相、以支流否定主流。而許先生恰恰是背離了馬克思主義的這一科學方法,把文革期間的一切錯誤和極端行為都歸結為“四大”形式的“大民主”和繼續革命理論。這種否定“大民主”的方式也是一種詭辯論的方式。
第四,歪曲事實,混淆是非,否定“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里”的客觀事實,并以此否定“大民主”理論。
真理的發現過程和做出決定的民主程序是相聯系但又不同的兩個問題。從歷史發展的客觀事實看,真理的發現總是從少數人開始的,然后才逐漸為多數人所接受。因此在判斷一個認識是否是真理,絕對不能單純以是否少數人或多數人為標準。但是,一個社會組織在作重要決定或決議時,在充分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之后,遵循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原則也是社會生活中民主程序的一種重要表現。但是,大多數人通過做出的決議、決定未必一定是正確的,少數人的意見未必就一定是錯誤的。從這個意義上說,真正意義上的民主在遵循少數人服從多數人的基本原則的同時,必須尊重發表不同意見的少數人的正當權利。這同樣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貫徹民主原則時,即不能借口“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里”而否定程序中少數服從多數人的原則,同樣也不能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否定“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里”的客觀事實,絕對排斥少數人的意見。但是我們在許先生的文章中,卻把這兩種原則絕對對立起來。他說,“‘大民主’奉行的不是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而是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里’,強調真理總是由少數人發現的,而大多數人并不能夠理解,所以大多數人必須跟著少數人走,主張多數人應該服從于少數人”。他還說,“大民主”公開提倡“反潮流”精神,塑造“反潮流”的英雄人物,而“所謂‘潮流’,實際就是大多數人的認識和主張,提倡‘反潮流’,就是提倡跟大多數人對著干,以少數人強行裹挾大多數人,迫使大多數人跟著少數人走。”這難道不是典型地歪曲事實,混淆是非嗎?稍微有點政治常識的人都知道,“潮流”有兩種含義:一是符合歷史發展方向的進步的潮流,二就是逆歷史發展方向的反動的錯誤的潮流。文革期間頻頻使用的“反潮流”中的“潮流”含義顯然是指后者。歷史發展進程中既然是“潮流”就絕對不是少數人。但歷史的發展進程中,多數人暫時還未覺醒,盲目地隨大溜的現象,這樣的事例還少嗎?許先生主觀地把“潮流”一律解釋為前進方向的潮流,把“反潮流”解釋為逆歷史而動,解釋為少數人和多數人對著干,也就是和“民主”對著干。這種解釋和論證方法不也是一種詭辯方法嗎?
第五,主觀主義的應用概念和判斷的靈活性,為毛澤東加上莫須有的罪名。
唯物辯證法認為,概念或判斷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及其規律。客觀事物質的相對穩定性決定了反映它的概念和判斷的確定性;客觀事物質的變動性決定了反映它的概念、判斷的靈活性。概念的靈活性必須以客觀事物的變動性、條件性為基礎。一句話,概念的靈活性是客觀事物辯證發展的反映。而詭辯論則是從主觀主義出發,以“我的需要”為轉移,隨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靈活性,把概念的靈活性變成主觀隨意性。他們隨意改變概念的內涵或外延,把局部適用的概念、判斷全局化。許先生的論證過程就具有這樣的典型特征。如文中講到:“以上關于民主的規定和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掌權者都喜歡和贊成且愿意實行的。但他們礙于歷史趨勢,又不敢或不便于公開反對,于是就打著民主的旗號,模仿著民主的做法,給人以民主的感覺”這種對歷史現象的概括是正確的。但這個命題主要是指包括資本主義制度及其以往的社會的當權者來說,是客觀事實。但到了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的社會主義國家中,不排除個別掌權者也有這種現象,但能夠說所有的掌權者講“民主”問題都是虛偽的嗎?許先生用對歷史的概括結論而不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主觀隨意地斷定毛澤東的“大民主”理論也必然如此。正如他講了上述話之后,緊接著就說:“這就出現了所謂的‘大民主’現象。”這里直截了當地表明了許先生把毛澤東也看作一個虛偽的人,是借“民主”之名實現自己的暴政之實的人。所有他接著說:“‘大民主’究其實質是,掌權者利用自己的權威而發動群眾,讓群眾表達對自己有利的政治意愿,目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最終維持由自己說了算的局面。”這不僅說明許先生論證方法的詭辯性質,也暴露其如此否定、攻擊、仇恨毛澤東和毛澤東思想的卑鄙目的。許先生也一定熟悉文革期間的“扣帽子”、“打棍子”的極左行為吧!許先生口口聲聲反對文革和文革中的“大民主”,那么許先生的這種反駁和批判方法同文革期間的“對著干”、“扣帽子”、“打棍子”的行為又有何區別呢?甚至有過之而不及。許先生是國家行政學院的教授、博士生導師,如此錯誤的結論和論證方法配得上“教授”、“博士生導師”的資格和水平嗎?
五、毛澤東的“大民主”理論與許先生對“大民主”的否定行為對我們的啟示
隨著文革后對文革和繼續革命理論的徹底否定,作為繼續革命理論重要內容之一的“大民主”思想也必然遭到徹底否定。所以在1982年的憲法修改中也被徹底刪除。否定文革和改革開放是從1978年真理標準大討論開始的。筆者是專門研究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筆者贊成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根本標準或最終標準,不贊成唯一標準的提法。強調真理標準中實踐的根本性和最終性,不排斥科學的理論論證和邏輯推理的作用。實際上任何人在論證一個觀點是正確還是錯誤的過程中,都必須運用理論論證和邏輯推理。完全排斥后者的作用不是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用實踐的觀點說明毛澤東是人不是神,毛澤東的話句句不都是真理。這種論證方法是對的,其結論也是對的。但毛澤東究竟哪些觀點是正確的,哪些觀點是錯誤的?不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所直接推論出來的。列寧說過,實踐標準是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一。一兩次實踐的失敗可能檢驗出指導實踐的理論有錯誤,但不一定能證明整個理論都是錯誤的。客觀地說,文革中出現的問題是相當多的,但能夠從大量這些問題中就一定證明指導文革的繼續革命的理論就一定是錯誤嗎?特別是毛澤東把發動文革看作他一生所做的最重要的兩件大事之一,是經過了許多年的深思熟慮的結果。作為一個偉大的無產階級革命領袖,絕對不會頭腦發熱,發動這樣一場影響全局的大革命。它作為已經奪取政權的社會主義國家如何繼續堅持社會主義的方向,防止資本主義復辟如同巴黎公社一樣也是無產階級事業一次偉大的嘗試。如果說,剛剛否定文革的那幾年,人們對這一問題還有許多模糊認識,還停留在從表面現象看問題。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實踐的檢驗,大量客觀事實證明了毛澤東的“階級斗爭為綱”和繼續革命理論的正確性。作為繼續革命理論的重要內容之一—“大民主”也證明是正確的理論。
第一,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在經濟建設方面確實取得了巨大成就。雖然不同程度地每個人都享受到其成果。但任何一個稍有客觀眼光的人都能夠看到,中國的貧富差距已經名列世界前茅,甚至超過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社會主義的改革轉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改制,以權力至上為核心的封建文化和以金錢至上為核心的資本主義文化的猖狂泛濫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官場腐敗及各種邪惡勢力也是建國60年來最嚴重的時期。所有事實都證明毛澤東的階級斗爭為綱理論的千真萬確性。文革及其以前,盡管也存在邪惡和腐敗現象,但和目前相比,絕對是小巫見大巫。固然造成這種狀況有許多原因。但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戰勝邪惡和腐敗現象的力量還很微小。按照唯物史觀理論,人民群眾是歷史的創造者,也是社會腐敗和丑惡現象的最大受害者,他們最痛恨腐敗和丑惡現象,最痛恨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源即私有化和腐朽文化的泛濫。只有最大限度地把人民群眾的反腐敗的積極力量調動和組織起來,才能最終戰勝一切腐朽勢力和資本主義的復辟。而毛澤東的“大民主”理論正是調動和組織人民群眾積極力量的最好方式。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我們黨放棄了“大民主”的方式,才導致社會腐敗現象的嚴重化,從而從反面證明了“大民主”的正確性。
第二,改革開放以來,黨的歷次代表大會都特別強調社會主義民主,尤其是十六大以來,黨代會和中央全會闡述民主問題特別多。理論界發表民主問題的論文也非常多。但是筆者認為,在對民主問題的研究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相當多。主要是:一是空洞抽象地談論多,結合中國的實際談民主問題少。二是正面談論多,批判中國現實社會中壓制民主的現象、問題和揭示其根源少。三是離開公有制和無產階級專政談論民主多,結合公有制和無產階級專政談論少。四是一般意義上的法制與民主關系角度談論多,從戰略角度上研究民主對鞏固社會主義制度、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研究的少,五是對抽象意義的民主理論實則資產階級民主理論談論多,從馬克思主義、唯物史觀、群眾史觀角度談論民主少。六是批判文革期間的民主現象多,批判中國特色的英雄史觀思想少。許先生的這種研究民主理論的方式和方法不是孤立的,它代表思想理論界對民主問題研究的一種思潮,是脫離中國實際,把資產階級的民主理論抽象化,再來評判社會主義民主,建立所謂民主制度的一個縮影。據筆者所知,當前相當多的政治學家研究民主問題大多是這種思路和方法。它與馬克思主義的民主觀、毛澤東思想的民主觀格格不入。從這個意義上說,不批判抽象的民主理論,就不可能真正貫徹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民主觀,不可能落實“大民主”思想,也不可能真正做到人民當家作主。
第三,究竟如何貫徹落實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民主觀,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實踐問題。筆者在一篇有關民主問題的論文中談到“究竟如何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問題。談到了六點內容即:一是必須堅持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二是在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政治體制基礎上,深化政治體制改革。三是健全和完善黨內的民主生活和民主制度。四是細化、完善和具體落實人民群眾做社會主人權利的各種規章制度。五是深入批判形形色色的英雄史觀思想,樹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主義民主、主體意識。六是樹立做社會主人的榜樣,并對打擊、壓制人民群眾做社會主人的現象和人物給予揭露、批評和制裁。這幾點內容非常重要,也是相互關聯的。但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把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領導人、對各級領導者,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各級政府、各級領導的批評、建議、監督、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真正落實。
第四,雖然“大民主”在1982年從憲法中被刪除,但正如繼續革命理論被徹底否定一樣,人民群眾從改革開放前后三十年的對比實踐中深切感受到毛澤東繼續革命理論的正確性。文革雖然失敗了,但它的最大功績就是給我們留下了毛澤東的繼續革命理論的精神財富。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才能解放自己,“從來沒有什么救世主,全靠我們自己”。非常可喜地看到,特別是近些年來,人民群眾對社會生活中的腐敗、丑惡現象,對破壞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企業改制現象極端仇恨,通過各種方式同這種現象做斗爭。同時互聯網的出現,給人民群眾發揮自己做主人的權利,實現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四大”提供了更為有利的條件。許多以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旗幟的網站紛紛出現。廣大工人和勞動者積極維護自身權利,同各種錯誤思潮和錯誤行為斗爭的事件、事跡通過互聯網廣泛傳播。如去年的鄧玉嬌事件、通鋼事件、今年的趙東民事件等。許多網民通過網上發表自己的見解,公開批評某些掌權者和御用文人背離人民的錯誤行徑。筆者經常上網看幾個這樣的網站,確實深感到毛澤東思想的偉大。許多網民雖然沒有完全受過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的系統教育,但從他們所寫的文章中,字里行間滲透著他們對馬克思列寧主義、對毛澤東思想、對社會主義、對人民熱愛的真摯情感,對腐敗和各種社會丑惡現象的無比仇恨。許多文章也有極高的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的理論水平,比我們某些專門搞馬克思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研究的專業教授、博導高得多。盡管這些人在整個人民群眾整體中,絕對人數還較少,力量還極其微小、薄弱,還不足于給現代社會中丑惡、腐敗等現象和保護這些現象的當權人物以致命的摧毀性的打擊,但他們代表了人民群眾的主體、主流,代表了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和歷史發展的方向。星星之火,可以燎原。隨著這種斗爭的深入,他們的力量必將越來越壯大,必將給予一切在中國復辟資本主義的各種反動勢力和思潮以徹底的毀滅性的打擊,必將實現毛澤東主席他老人家的遺愿,讓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科學社會主義的大旗真正高高飄揚在中國960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上。
附許耀桐先生文章
“大民主”完全背離民主
許耀桐
2009年11月02日10:2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民主與“大民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兩者都冠有民主的字樣,而且后者對前者還加了一個很好的形容詞,但后者并不是前者的延伸、擴展,以至于必須打上引號,表示與前者是對立的。本來,這是一件很清楚的事情,可是,最近總有一些人常把它們掛在嘴邊,一再把它們聯系在一起,認為“文化大革命”中出現的“大民主”就是民主,把它作為民主的一種。然后,或由此引申出民主是不能搞的,一搞搞成“大民主”就麻煩了;或由此認為“大民主”是不好的民主,要搞民主則一定要避免。這些話語既出,頗易起到混淆視聽的作用。鑒于此,筆者認為,絕不能小覷這個問題。如果在民主與“大民主”這個問題上,不加區別、不擺脫陷阱,民主就無法真正起步。必須澄清和認識到,“文革”中搞的“大民主”,絕不是民主,絕不等同于民主。
一、 民主之真義
為了分析“大民主”是否是民主,就有必要首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民主。換言之,就是明確了民主的規定和做法究竟有哪些,再拿“大民主”與之對照,自然就可以發現“大民主”絕非民主了。
民主起源于古希臘,作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它的核心理念是,權力源自人民、要由人民授予,權力要接受監督制約,要對掌權者進行定期的更換,權力更換和運行的規則由多數人決定。那么,具體地說什么是民主呢?其實這個問題并不復雜。薩托利說,民主“一直是政治概念。也就是說,民主只意味著政治民主。”([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9頁)而政治又是什么呢?政治是圍繞公共權力的活動,這些活動主要包括權力的取得,權力的傳遞交接和權力的運行維護。在國家產生之后,公共權力表現為國家權力的形式。政治民主,就是主張和實行人民當家作主,就是人民有權決定國家大事,例如決定國家各級領導人的當選等。正如列寧所說的:“民主意味著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制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6頁)因此,政治民主包含以下四項基本規定:
民主賦予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同時保證這些權利的自由與平等。言論權是公民可以公開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權利,知情權是公民可以獲取國家政治生活信息的權利,選舉權是國家各級政治領導人必須由公民提出候選人并選舉產生的權利,監督權和罷免權是公民對權力機構和政治領導人可以進行批評乃至撤掉他們職務的權利。這些權利應由公民個人自由地行使。當然,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不妨礙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權利為限度。每個個體之間的自由也是平等的。民主政治不承認任何社會特權和政治特權,它主張無論個體差異如何,每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都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二,民主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同時實行多數人又要保護少數人的原則。政治民主以政治成員在社會公共事務上的意志一致為基礎,但是,在實際政治生活中,要求每個公民在每一件政治事務上形成一致的意見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民主政治一般以多數同意為全體政治成員的共同意志所在,多數同意因而成為政治民主運作的基本規則。多數決定的規則還意味著對少數人基本權利的保護。多數決定的效力只能約束、規范人的行為,而不能用來限制、妨礙人的思想自由,甚至剝奪人的財產和生命。在執行多數人的決定時,必須保護少數人的自由權利,允許少數人堅持、保留自己的觀點和看法,并在法定范圍內維護和實施他們自己的政治權利。
第三,民主既要實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時又要實行間接民主的形式。民主,不是意味著每個公民都可以直接行使管理社會事務和政治事務的權利,不意味著任何公共事務都由全民公決。通常的做法是由人民選舉出特定的公職人員來代替自己行使權利。民主在這里體現為間接民主,又稱代議制民主。為保證國家公職人員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權利,提出采取普選制、任期制、分權制和監督制等。實行普選制也不是把公共權力機構的所有政治官員都拿來選,而只是其主要的政治官員。間接民主是切實可行并得到廣泛運用的民主政治形式,列寧對此指出:“沒有代議機構,我們不可能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無產階級民主。”(《列寧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頁)除了間接民主形式外,直接民主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種實現形式,直接民主就是由全體政治成員直接決定或管理社會公共事務。
第四,民主與法制密不可分,實行民主必須同時實施法制建設。法制的核心內容就是以特定的規范、準則來強制規定政治成員的行為和行為方式。法制是民主的重要保障,其內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法制承認民主的原則和規范,并使之法律化、制度化,從而賦予民主以最高權威性;法制規定了民主的具體內容和范圍,從而使公民明確了自己實際享有的政治權利;法制還規定了民主實施的具體程序、方式、方法,使民主政治具有了非常強的可操作性;法制為民主提供了保障措施,對于違反民主原則的行為,法制將給予相應的懲罰,從而以自身強制力保障著民主的有效運作。
二、“大民主”完全背離民主
以上關于民主的規定和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掌權者都喜歡和贊成且愿意實行的。但他們礙于歷史趨勢,又不敢或不便于公開反對,于是就打著民主的旗號,模仿著民主的做法,給人以民主的感覺,這就出現了所謂的“大民主”現象。眾所周知,中國的“大民主”包含“四大自由”,即“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也正因為有這四個“大”,才稱之為“大民主”。“大民主”最初出現在1957年,“文革”中達到鼎盛,曾經寫入1975年的憲法;“大民主”還包含群眾可以自行成立組織,對認為有問題的人,進行批判、斗爭、抄家、體罰等等。“大民主”究其實質是,掌權者利用自己的權威而發動群眾,讓群眾表達對自己有利的政治意愿,目的是為了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最終維持由自己說了算的局面。“文革”中盛行的“大民主”,雖曰“民主”,不過是貼上民主的標簽,裝扮成民主,實則搞的是非民主的一套。“大民主”使民主走樣,離真實的民主越來越遠,遂成為民主的反面。
第一,從民主賦予公民言論權、知情權、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來看,“大民主”沒有真實地賦予公民這些權利。首先,“大民主”含有的“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表面上似乎使公民享有了充分的言論權,但實際上公民不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愿。一是,“四大自由”不是隨時隨地都可以運用的,一般是在上層決定開展某個運動了,才被動員式地、集中地使用起來,這實際是等候來自上層的恩賜。二是,“四大自由”不是允許有不同的政治觀點,恰恰是為了達到高度的統一,統一到某種“正統”、“權威”的理解、主張和聲音。使用“四大自由”的目的不過是彼此之間爭辯誰才是符合“正統”的。而誰是“正統”或“非正統”的爭論,最終須由上層權威欽定。因此,公民使用“四大自由”要冒著極大的政治風險,一旦被認定為“非正統”,就得背上罪與罰的沉重的十字架。三是,“四大自由”可以肆無忌憚地侵犯他人的自由權利和家庭個人的私域,可以不負責任地進行造謠、污蔑,而不必承擔任何后果。其次,“大民主”沒有提供公民知情權,公民得到的只是“官樣說法”和各種不脛而走的“小道消息”,并且按照“小道消息”進行猜測、判斷。再次,“大民主”更沒有提供給公民以選舉權、監督權和罷免權。每一次的選舉,公民不過是得到一張事先由上級圈好候選人的名單,公民也無法對權力機構和政治領導人進行監督,乃至可以撤換其中的不稱職者。
第二,從民主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同時實行多數人又要保護少數人的原則來看,“大民主”既沒有實行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也沒有對少數人進行保護。首先,“大民主”奉行的不是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決定的原則,而是信奉“真理往往在少數人手里”,強調真理總是由少數人發現的,而大多數人并不能夠理解,所以大多數人必須跟著少數人走,主張多數人應該服從于少數人。其次,公開提倡“反潮流”精神,塑造“反潮流”的英雄人物,所謂“潮流”,實際就是大多數人的認識和主張,提倡“反潮流”,就是提倡跟大多數人對著干,以少數人強行裹挾大多數人,迫使大多數人跟著少數人走。例如,“文革”中樹立的反對大學招生進行文化考試的“白卷先生”張鐵生和所謂敢于破除“師道尊嚴”的革命小闖將黃帥的典型,就是對大多數人同意和認定的要進行文化考試、要尊重教師的否定,“大民主”是以少數人反對多數人,使少數人凌駕于大多數人之上。再次,“大民主”根本不對少數人進行保護,多數人可以任意地剝奪少數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剝奪他的思想自由、財產和生命,正如現在大家公認的,“大民主”是對少數人實行暴政。
第三,從民主既要實行直接民主的形式、同時又要實行間接民主的形式來看,“大民主”實行的是與直接民主、間接民主兩種形式截然相反的另外兩種形式。一是,“上層運動基層”的形式。對于怎樣管理政治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公民不是在直接民主形式下由自己決定或在間接民主形式下由代表決定,而是基層一切聽命于上層的安排、決定,并且基層一定要對這樣的安排、決定表現出堅決的支持和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因此,“大民主”不過就是呼喊政治口號表示“大擁護”而已。二是,“領導發現群眾”的形式。“大民主”雖然要求領導者要聽取人民的聲音,要求領導者到群眾中搞調查研究,從中發現問題,并征求群眾的意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但在整個過程中,群眾并不是主體,領導始終控制著一切。群眾社會實踐中創造的這個經驗好而那個經驗不好,這個做法值得推廣而那個做法必須禁止,都得由領導裁決、判定。因此,“大民主”與公民直接地或間接地決定國家的和社會的政治事務毫無關系。
第四,從民主與法制密不可分、實行民主必須同時實施法制來看,“大民主”完全離開了法律制度,拋棄法治,實行人治。“大民主”公然地以“無法無天”為自豪,蔑視和踐踏一切法律條文。正如所宣稱的,“文革”是一場史無前例的“革命”、“造反”,在最高統帥的指揮下,對任何東西都要打他個人仰馬翻、殺他個片甲不留,它本身已經完全脫離了國家法制正常運行的軌道。因此,作為“革命”和“造反”手段的“大民主”,對上至國家主席、下至基層干部,都可以越過法律界限,任意地張貼大字報,任意地進行批斗。“文化大革命”中,劉少奇對沖進中南海批斗他的紅衛兵,曾高高舉起憲法,試圖捍衛自己作為國家主席的法律尊嚴,結果遭到了無情的嘲弄。
三、簡短的結論
由以上可知,“大民主”完全背離了民主,它根本不是民主,而是反民主。不過,“大民主”確實也有迷惑人的一面,這在于它使民眾有了“說話的民主權利”。不少學者就是以此斷定,“大民主”就是一種民主吧!只不過搞過頭了,甚至現今還有人懷念“大民主”,認為“大民主”至少給了老百姓說話的機會。
應該看到,老百姓有了“說話的民主權利”,這只是表面的現象。如果我們以此判斷這就是民主,那就未免過于天真了。不錯,“大民主”確實給了人們以“說話的民主權利”,但是,關鍵還要看這“說話的民主權利”是誰賦予的,這“說話的民主權利”又是圍繞什么運行的。在“大民主”下,“說話的民主權利”是由一個高度集權的權威賦予的,也是圍繞著有利于這個高度集權的權威運行的。而在真正的民主之下,“說話的民主權利”是由民選的權力和民主制定的法律賦予的,也是在這個民選權力和國家法律的保障下運行的。我以為,這樣簡簡單單的兩條,就是從根本上區別民主真偽的標準,也就足以防范將“大民主”冒稱為民主了。
載《理論前沿》2009年第20期(原文有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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