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階級形成:體制內與體制外的轉換
許葉萍 石秀印
內容提要:隨著中國變成世界工廠,馬克思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形成問題被提到了日程。本文根據實證性研究,分析了工人階級形成的兩種前景,以及何種因素決定著會走向哪種前景。所提出的假設認為,如果工人的行動被導向體制內,為現存體制所容納,那么工人階級就不會形成;如果工人的行動被導向體制外,與現存體制對立,那么工人階級難免會形成。決定工人行動導向的是社會體制能否對工人的訴求進行合理回應,能否在回應困難的時候對現存體制進行修改,以實現工人所期望的社會公平。鑒于目前體制的合理回應能力與動力不足,工人階級的形成已經被啟動。
關鍵詞:工人階級 社會公平
中國的工人階級能否不形成
中國的工人階級形成問題近來引起了學界的關注。《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2期發表了沈原的長篇文章“社會轉型與工人階級的再形成”,同期還發表了吳清軍的“西方工人階級形成理論述評——立足中國轉型時期的思考”。也有其他類似文章見諸于報刊。這些文章所討論的問題是:中國經歷過經濟體制的轉型之后,會不會形成一個像19-20世紀英國或法國那樣的工人階級?如果會形成,其形成的機制是什么?如果形成,對我國會產生何種影響?
沈原文章的立論基礎是,歐美國家由于后工業社會的來臨,工人階級正在從政治舞臺隱退而去,其突出表現是圖海納所說的“工人運動的衰敗”。不過,這不等同于工人階級和工人運動從世界范圍內消逝,而是表現為產業工人階級的國際重組。在西方發達國家中逐步消逝的產業工人階級,正在一大批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迅速崛起,這些國家成為全球產業工人階級的復興基地。改革開放之后,中國正在變成一座世界工廠,世界上最龐大的產業工人階級正在中國形成[1]。
這里,我們有必要說明什么是工人階級的形成,或者說,工人階級的形成指的是什么。卡爾•馬克思是最早構建關于工人階級形成的理論的人,后人對工人階級形成的研究,大部分是從馬克思那里找到靈感,并且沿著馬克思的邏輯出發,盡管不少人并不同意他的觀點。在馬克思那里,工人階級的形成指的是一種由社會存在到社會意識再到社會行動、由自在階級到自為階級的過程。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有制造成了有產的資本家與無產的工人之間的分化,資本家利用由生產資料產生的雇傭權力和管理權力殘酷壓榨工人,工人不僅受到嚴重剝削,還受到身心的摧殘和異化的折磨。在這樣的社會存在之中,工人們逐漸意識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和與資本家之間不可調和的沖突,形成關于工人權利的意識形態,建立工人的組織和政黨,展開推翻資本家階級統治的階級斗爭,以暴力革命奪取資本家的政權,剝奪其生產資料并實現共有制度。馬克思本人并未明確提出工人階級形成的概念,但是他的論述表明,工人以其形成共同的階級意識、建立階級組織、采取階級行動而最終成為一個階級[2]。(應該注意到,馬克思所界定的工人階級與中國當前的工人階級概念有明顯不同。馬克思的工人階級指生產工人(產業工人)的階級組合,既不包括管理者也不包括專業技術人員。中國共產黨發展了的工人階級概念包括生產工人、商業服務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和國家干部,文化大革命以后知識分子也變成了“工人階級的一部分”。另外,馬克思的工人階級與資本家階級及其國家政權對立,中國1949年以后的工人階級則是執政黨的社會基礎。)
在馬克思那里,工人階級的形成是必然性的。既然工人的社會存在不能改變,而社會存在必然導致相應的社會意識,那么工人階級的形成就是必然的。湯普森在他的《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中提出了工人階級形成的另一些途徑,比如通過除生產場所之外的生活方式、文化習慣、政治制度,以及工人的道德自主性和自由選擇。但是,他同樣認為,即使工人階級的形成并非像馬克思所說的完全被社會存在所決定,而在某種程度上是工人主動選擇的結果,但這種形成也是必然性的[3]。
博蘭尼實際上也探討了工人階級的形成。資本主義以前的歐洲社會并不像此后的自由市場經濟,前者存在著對手工業工人和貧困者的社會保護,對不同社會成員的分配也并非通過純粹的市場交易,而是存在互惠模式或再分配模式。只是因為自由派的經濟學家鼓吹自由市場經濟,而這一經濟形式將并不屬于商品、也不適合作為商品的勞動力變成了商品,違背了勞動者的人的本性和社會性,所以工人們組織和行動起來,發起“社會的自我保護運動”,通過工會、國家立法、社會保障等一系列機制,保護勞動力免于商品化[4]。博蘭尼的論述中隱含著這樣一種思想:如果不是自由市場經濟將工人變成商品,那么工人就不會組織起來保護自己,工人階級就不會形成。
伯恩斯坦于1900年出版的《進化的資本主義》則提出了另一種觀點,即,工人階級起碼“沒有必要”像馬克思所說的那樣形成。這就是共產主義運動史上著名的“修正主義”。曾經擔任恩格斯的文書的伯恩斯坦認為,經歷過19世紀的階級關系緊張之后,資本家已經發生了變化,與馬克思筆下的有了很大的不同。馬克思筆下的資本家不僅唯利是圖,而且不能做超越時代的思考。19世紀末的資本家則已經同意工人分享企業的利潤,以至工人的工資確實有了較大提高。馬克思筆下的國家代表著資產階級的利益,隨著工人階級的反抗會越來越強化其統治,工人階級除革命之外沒有它途。19世紀末的資產階級國家則能夠聽取工人的要求,愿意向工人階級妥協,以至出現了社會共和國和盡管是初級形式的福利國家。馬克思時代的資產階級極力反對工人享有普選權,認為工人階級一定會借助于其投票權圖謀階級自身的利益。19世紀末的資產階級已經看到民主與社會主義之間并無必然聯系,政黨的性質決定于結構而不是意識形態。伯恩斯坦指出,由于社會所發生的諸多變化,工人階級已經沒有必要進行暴力革命,奪取政權和剝奪剝奪者,而是應該支持社會民主黨成為資產階級國會內的一個黨,通過爭取議會的多數來實現自己的利益。社會民主黨也應該接受議會體制的規則,成為體制的一個組成部分。
1956年,英國的科洛斯蘭出版了他的《社會主義的未來》,也主張工人階級不是應該奪取所有權、改變經濟結構,而是應該爭取控制權,參與企業經營,擴大產業民主;不是應該根本改變國家政權的性質,而是應該追求社會的民主化[5]。
用今天的話語來說,馬克思認為必將形成一個“體制外”的工人階級,展開體制外的斗爭,推翻這個體制,最后讓自己成為體制內,變成這個體制的主宰。伯恩斯坦等人則主張,工人即使有必要形成一個階級,也應該是在資本主義社會這個“體制內”,接受(也包括推動其改良)體制的游戲規則,并利用這個體制和規則謀求工人的利益。
或許,馬克思的話和伯恩斯坦的話都沒錯,發生變化的是勞資雙方的相互作用方式。在資本主義自由市場經濟和勞資關系建立的初期,工人沒有“體制內”的地位,只能在體制外活動,并且采取多種激烈的斗爭手段,比如破壞機器、損壞產品、降低質量、傷害資本家,以及罷工、怠工、曠工等。資方則“兵來將擋,水來土囤”,對工會領袖能收買就收買,能暗殺就暗殺;對工人的集體行動能鎮壓就鎮壓,能破壞就破壞。然而,經歷過劍拔弩張、血雨腥風之后,勞資雙方都發現,大打出手的結果總是兩敗俱傷,坐到談判桌前談判反而更有利。資方還“想通了”幾個問題:與其等待勞方通過暴力“共產”自己的生產資料,不如在現存體制下讓他們分享一些股權;與其等待勞方實行無產階級專政,不如讓他們在一定范圍內參與企業的管理。政府也“想通了”幾個問題:為從資方較多地得到稅收而保護資方的結果,往往是社會秩序的紊亂和治理成本的高昂。與其如此,不如鼓勵他們與資方談判,或者從財政收入中拿出一些錢來,穩定勞方的生活和情緒。與其發生馬克思所預言的無產階級革命,使自己完全失去國家政權,不如讓勞方多少分享一些國家權力。正是在這樣的形勢之下,各種“體制內”的勞資關系平衡措施逐漸建立,這包括企業層面的集體協商、工業民主、員工持股、利潤分項計劃,以及國家層面的國家立法、政府控制、社會福利和國家統合主義等。換句話說,正是因為“體制外”工人階級的形成和階級斗爭,使得他們被接納到了“體制內”。而正是因為這樣的納入,歐美國家自20世紀20年代以后,實現了不那么血雨腥風的產業和平。
回顧這段歷史,我們不禁要問:如果工人當初就被納入(或者“屬于”)體制內,以后是不是還會形成階級?在工人于體制內活動的情況下,是不是還會有馬克思所說的工人階級,甚至是伯恩斯坦所說的工人階級形成?
這里需要引述趙鼎新的一個觀點。趙的研究關注點是社會運動,不過他認為,無論是社會運動、集體行為還是革命,在某種意義上都遵循著相似的規律,可以納入統一的框架內加以研究。西方社會運動發展的一般軌跡是,這些運動最初富于體制外色彩,當大多數社會運動被體制化之后,西方社會運動的總量增加了,而運動對社會的破壞力卻變得越來越小,對政體本身的沖擊力也顯得越來越弱。從這個角度說,一個國家社會運動的發展規律以及發生顛覆性革命活動的可能性,從根本上取決于這個國家將一般社會運動體制化的能力[6]。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提出的觀點是:工人階級可以形成,也可以不形成,其是否形成取決于一個社會能否將工人納入體制內,使工人能根據這個體制的規則實現與其他群體間的相對公平。如果不能將工人納入體制內,或者即使在形式上納入但實質上不能讓他們得到所期望的公平,那么馬克思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就“必然”形成。相反,如果能夠納入體制內,并使他們享有不那么貧乏的份額,馬克思的工人階級就不會形成。如果能夠“很好地”納入體制內,使他們得到“應得的份額”(公平的定義),那么伯恩斯坦的工人階級也不會形成。
之所以提出工人階級“可以不形成”,在于我們必須回答這樣的問題:形成工人階級的“好處”在哪里?它對工人有好處嗎?對資本家和企業有好處嗎?對政府和社會有好處嗎?可以說,除資本家殘酷剝削工人、工人不反抗就沒有前途之外,在其他方面都沒有什么好處。想一想法國巴黎公社被鎮壓事件、美國芝加哥工人的流血事件(“五一國際勞動節”的由來)、中國的“二七”大罷工、五卅運動??,工人們為形成一個階級而斗爭付出了多少頭顱和鮮血!?因為工人的怠工、罷工、不辭而別,雇主門損失了多少工時?因為勞資雙方在生產、分配和管理中的對壘所產生的功能障礙,企業損失了多少勞動生產率?工人的罷工、上街、斷水斷電,影響了多少人的出行和生活?工人階級可能革命成功,推翻資本家,但是一個沒有了專司資本積累和運作群體的社會,又損失了多少效率,又如何實現富裕基礎上的公平?即使能夠推翻反動的政府,這個社會又有多少生靈涂炭,有多少年被中斷了發展?
這些問題被提出,并非質疑工人形成階級,而是質疑一個社會為什么會讓他們形成階級。當中國有可能(或者正在)形成工人階級的時候,我們需要研究形成工人階級的社會后果,并采取切實的“納入體制內”的措施,讓工人階級不要形成。恐怕除了“唯恐天下不亂”者和期望利用工人運動的政治舞臺的某些政治家之外,無論是政府、雇主還是工人本身,都不愿意讓工人階級像中國解放前那樣形成。
中國的工人是否已經被納入“體制內”?我國現有的正式制度是否做好了接納他們的準備?是否設計好了迎合他們的訴求、幫助他們實現公平的制度形式?這里的工人階級形成的前景如何?本文將根據實證性調查數據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這一數據是陸學藝教授主持的“當代中國社會階層”課題組對某縣的一項調查成果。我們希望通過對這一“麻雀”的解剖,折射中國的實際狀況。
工人階級的形成已經啟動
根據馬克思的理論以及科塞和達倫多夫關于集體行動、社會沖突的模型[7],可以將階級形成分為6個階段:
(1)系統構成:不同成員組合成一個系統,彼此發生關聯。
(2)客觀剝奪:系統內的資源分配出現客觀不平等。
(3)主觀剝奪:被剝奪者意識到未能得到自己所應得。
(4)利益要求:被剝奪者產生變更資源分配系統的意識,并嘗試性行動。
(5)階級意識:通過對行為及其效果的反思,交流和宣傳,形成階級意識。
(6)階級組織:同一類別的社會成員組織起來,比如建立工會或政黨,形成內部結構,采取集體行動。
所調查地區的工人狀況可說是處于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并且開始進入第四階段,即工人們遭遇到了客觀的相對剝奪,主觀上感受到了這種剝奪,產生了擺脫相對剝奪的行為嘗試。
社會各界對本地社會沖突嚴重程度的觀察和判斷可以為此提供證明。調查問卷中列出了8個領域的社會沖突,請被調查者根據自己的觀察評價它們的嚴重程度。結果,勞資沖突被認為是本地最嚴重的沖突,包括老板與雇工之間的沖突(在5等級評分中得分為2.6)和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沖突(2.5分);其次是干群沖突(2.5分)和窮人與富人之間的沖突(2.4分),工人內部的城鎮工人與農民工之間的沖突程度被認為最低(1.8分)(參見圖1)。
人們做出這樣的判斷的根據,首先是工人們的嘗試性行動,比如去政府上訪,到法院與老板打官司,以及工廠內部的摩擦;其次是所接觸和耳聞的工人對主觀剝奪感、不公平感的表達,以及其他人對工人處境不公平的同情性表達;第三是對工人所受相對剝奪的客觀狀況的耳聞目睹,比如工人與管理者之間收入上的極大差距,超長時間加班而無加班費,工傷得不到救治反而被推到企業門外等。人們根據這樣的事實和所持的公平標準,認為“不發生嚴重的社會沖突才怪”!這三個方面的事實,正好與階級形成的第二、三、四階段相對應。起碼,勞資沖突成為最嚴重的社會沖突本身即表明,工人階級形成的客觀剝奪條件已經具備。
階級形成的六個階段之間并不存在必然性的時間和邏輯關系。即,當客觀剝奪出現甚至十分嚴重的時候,并不一定就能出現主觀剝奪和階級意識,后者是否形成依賴于其他條件。本調查的下列數據表明,當前工人們還沒有形成自己的獨立的階級意識,甚至主觀剝奪和利益要求也還相對模糊。
社會沖突的雙方有弱勢和強勢之分。一個常理性的預測是,弱勢者因為受到強勢者的欺負和不公正待遇,會對沖突的嚴重程度進行高估,即比強勢者做出更“激烈”的判斷;強勢者欺負了別人卻不管對方的感覺,所以會低估沖突的嚴重程度。然而,本調查數據所表明的情況恰恰相反:正是強勢者傾向于做出激烈程度高的判斷,弱勢的工人做出的判斷卻相對緩和。例如,對于本地老板與雇工之間沖突的激烈程度,企業經理、小老板和社會管理者的判斷值在2.9到3.2之間,商業人員、服務人員的判斷值在2.6到2.8之間,生產工人的判斷值最低,僅為2.3。(參見表1)這些數字表明,盡管工人是遭遇客觀剝奪的當事人,但他們卻比非當事人和剝奪者更多地低估自己的不良處境,低估與雇主、管理者之間的關系緊張,淡化自己的反抗傾向。
工人對自己身處其中的顯在和潛在的沖突的判斷為什么相對緩和?一個可能的解釋是,工人們關于收益分配的獨立性的公平尺度還沒有真正形成,更談不到階級性意識形態的形成。他們頭腦里的公平尺度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市場經濟前的狀態,即使正在發生調整,新的公平尺度也尚處于萌芽狀態,與舊的尺度處于交替和混亂之中。更重要的是,根據列寧的觀點,工人缺乏對自身狀況進行意識、形成本階級的價值標準和意識形態的能力。他們的頭腦往往被社會主流思想、強勢群體思想的宣傳所籠罩(比如,“能人搞活了工廠”,“老板養活了工人”,“應該根據生產要素分配”等)。因為公平尺度的模糊和非獨立性,他們不能確認“工人勞動”在收益分配中的確切地位,不能清晰界定“我到底應該得多少”,以至對于客觀被剝奪還不能清晰地做出“不公平”、“很不公平”的判斷,對于發起擺脫剝奪的行為的合理性還不能確認,對于發起挑戰和沖突的正義性還不能“理直氣壯”。由此,他們一是較少發起和參與沖突,二是傾向于回避和淡化沖突,三是即使發起和參與沖突,也不愿公開承認和宣揚。另外,他們還擔心沖突后的結局,比如失去晉升機會乃至就業崗位,以至為自我保護而采取鴕鳥政策。
數據還表明,被調查者的反應存在明顯的戶籍差異。即使同樣是企業經理、小老板,或者同樣是商業人員、服務人員,農民戶籍者對沖突激烈性的判斷值也比城鎮戶籍者低。例如,城鎮戶籍的企業經理對老板與雇工之間沖突的激烈程度的判斷值為3.1,農業戶籍的企業經理的判斷值僅為2.8。對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沖突的判斷也表現出同樣的特點。這些情況所表明的是:即使進入了城鎮和工廠,農村戶籍者的公平尺度和意識形態依然受到鄉土觀念的影響,他們不僅像城鎮人那樣面對著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調整,而且還面對著由農耕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調整。無論是公平尺度還是階級意識的形成,農村戶籍者都因為傳統文化的沉重而顯遲滯。
工人在理智上模糊,在感覺和情緒方面卻相對清晰。工人作為人希望擁有起碼的尊嚴,老板的呵斥卻讓他們覺得低三下四;他們身體已經十分疲倦,老板卻強迫其繼續加班從深夜到清晨;他們因為工作而傷殘,卻被老板踢出工廠而饑寒交迫。所有這些,無疑地刺激著他們的心靈和感情,讓他們積累起不滿和沖動。他們在老板和管理者面前不得不俯首帖耳,表情和眼神卻自覺不自覺地流露出對所得“確實少”、所受對待“確實苛刻”的不滿和怨恨。這些表露為老板和管理者所感知,后者不能不感到自己處于“無聲的”沖突之中。當一個具有怨恨眼神的工人與老板發生直接沖突以后,老板不能不預測到那些同樣具有怨恨眼神的工人,以至具有相同地位和處境的工人,或遲或早也會如此行動。這樣,老板和管理者比工人更為現實地估計到了勞資之間的關系緊張。同時也表明,工人階級形成的情緒性基礎已經被構造。
強勢者們對勞資沖突緊張程度的較高估計,還來自其較強的認知能力和自我意識。人們常說學歷高的人比別人更自私,實際上這是因為學歷高的人能夠生產出自己的公平尺度和意識形態,以至更清晰地界定自己的權利,即更明確地知道“我應該得多少”。同時,某些富于智能和公德的人還為全社會、為弱勢群體生產公平尺度和意識形態。孔子、馬克思、羅爾斯和諾奇克都屬于這方面的重要人物。當根據自己的公平尺度衡量工人境遇時,這些強勢者會認為,“如果我是工人,我肯定反抗”。當根據為社會和為弱勢者構建的公平尺度衡量工人境遇時,他們則會認為,“工人反抗是合理的”,“工人不反抗是很奇怪的”。由此,這部分強勢者把勞資關系領域已經表現出來的沖突和可能發生的沖突綜合在一起,做出了勞資沖突相當緊張的判斷。
無論是馬克思還是列寧,都認為工人階級的公平尺度和意識形態并非產生于工人,而是生產于知識分子。換句話說,知識分子是工人階級的意識形態的構造者。他們所生產的全社會的和弱勢群體的意識形態一旦灌輸到工人,工人在客觀剝奪的基礎上,就可能產生主觀剝奪感和利益要求,形成工人階級的階級意識。這正是馬克思、恩格斯參加共產主義同盟的工作,毛澤東號召知識分子與工農群眾相結合的原因。可以認為,當前知識分子在構建本群體的公平標準的同時,正在著手進行全社會和弱勢群體公平尺度的生產。他們在會議、報刊、互聯網上對社會公平的呼喚,對公平觀的熱烈討論,對改變工人不良狀況的呼吁,都是“生產”的重要表現。不過,因為目前這方面的產品尚不成形,因為知識分子和工人基本在不同的領域活動,兩者之間尚未發生實質性的關聯(已經出現彼此關聯的跡象,比如珠江三角洲一帶的工人抗爭,常常有律師在灌輸法律觀念和公平尺度),所以工人的作為共識性的公平尺度和意識形態尚未形成。
資源動員理論認為,人們是否發起社會運動,不僅取決于客觀剝奪和主觀剝奪,更重要的是取決于所能支配和動員的資源。在受到同樣程度的侵害時,擁有較多資源的人群傾向于對抗侵害,積極應對或挑起糾紛,缺乏資源的弱勢人群則傾向于消極忍耐,息事寧人。從調查數據中,可以看到工人群體的資源匱乏狀況及其對觀念和行為的影響。
問卷中列出了企業層面的5種類型的勞資糾紛,請被調查者回答是否親身經歷過。這5種糾紛分別是:國企改制不合理,拖欠、克扣工資,工傷和職業病糾紛,社會保障糾紛,以及環境污染事件(環境污染包括企業內的工作環境污染和生活居住環境污染,因為技術原因在數據分析中無法區分)。在各類成員中,親歷過“國企改制不合理糾紛”最多的是辦事人員、商業人員,親歷過“拖欠、克扣工資糾紛”最多的是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商業人員,親歷過“工傷和職業病糾紛”最多的是商業人員,親歷過“社會保障糾紛”最多的是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親歷過“環境污染事件”最多的也是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與這些人員相比,處于更低層級的生產工人所經歷過的勞資糾紛最少。(參見表2)
所謂“親歷糾紛”,是指當事人與企業之間存在利益爭議和意見分歧,進行過交涉、爭論、調解,甚至進入過仲裁和訴訟程序。換句話說,是當事人在遇到相對剝奪后“發起了”或“參與了”相關的沖突。本文前面的分析和當前的社會現實表明,工人所受客觀剝奪要比專業技術人員和辦事人員多得多。比如,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工人所受待遇一般更不合理。在拖欠、克扣工資方面,工人總是首當其沖。企業里發生工傷和職業病概率最大的也是工人。然而,工人卻比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和商業人員較少進入糾紛程序。這種較大反差表明,工人并非沒有遭遇客觀剝奪,而是在客觀剝奪和主觀剝奪下更傾向于選擇不行動,予以承受和忍耐。
如果考察同一類別人員內部的戶籍差異,還可以發現另一特點:農業戶籍者親身經歷的糾紛較多。例如,除農業戶籍者不涉及“國企改制不合理”之外,在商業人員中,農業戶籍者所遭遇的拖欠克扣工資、工傷和職業病、社會保障和環境污染糾紛都高于城鎮戶籍者。相應數字分別為,“拖欠克扣工資”農業戶籍者為25.0%,非農戶籍為12.5%;“工傷和職業病”分別為16.7%和0,社會保障糾紛為16.7%和0,環境污染糾紛為9.1%和0。
這兩方面的數據表明,人們是否親歷勞資糾紛,與其所擁有資源的充裕性密切相關。社會中間層所擁有的資源較多,市場能力較強,當遭遇資方侵害的時候,更可能進行抵制。即使弄個魚死網破,他們還可以在其他企業找到就業崗位。生產工人的資源相對貧乏,市場能力不足。當遭遇資方侵害時,權衡利害得失,忍耐而非抵制往往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他們傾向于以忍耐來回避糾紛。農村戶籍與城市戶籍兩者間的不同在于,一方面,前者所受客觀剝奪往往更為嚴重,抗爭所能爭取的利益高于忍耐所能期待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們有土地可以耕種,“吃糧靠種,花錢靠掙”,土地收入為他們提供了最低生活的保險。非農戶籍者則是真正的無產者,其生活的全部來源依賴于勞動力市場上的就業,與企業進行交涉的能力十分貧弱。這樣,較大的客觀剝奪和相對多的資源支持了農村戶籍工人的抗爭,資源的十分貧乏則抑制了城鎮工人的抗衡。
綜合上述,我們看到,工人已經處于客觀剝奪狀態,但是階級的意識形態尚未形成,資源貧乏則限制了他們的組織和行動。可以說,工人階級的形成已經啟動和醞釀,但還沒有成形。
工人并不“主動地”形成階級
工人們“愿意”形成一個工人階級嗎?他們“主動地”制定計劃、采取行動來形成工人階級嗎?
根據馬克思的工人階級概念和博蘭尼的工人構建社會的觀點,工人階級是在“體制外”形成的,即在體制外的社會行動中形成,而工人的“去階級化”恰恰是進入或被納入了“體制內”。赫希曼(Hirschman)認為,工人對于資方的應答行為有三種類型,這就是忠誠、退出與表達[8]。其中,“忠誠”是在體制內,“退出”并非在體制外,“表達”可以是體制內也可以是體制外。即是說,工人們的行為既可能在體制內,也可能在體制外。這樣,判斷工人們是否“愿意”和“主動”地形成階級,要看他們在體制外和體制內兩種行動之間的選擇。本調查數據表明,作為弱勢者的工人,當前的行動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在體制內,只有體制內的行動不能成功,并且在不行動就不能維持合理生存時,才轉向體制外。
本調查問卷中列出了勞資關系中的4種客觀剝奪或者糾紛情境,請親身經歷過這些情境的工人回答他們當時所采取的行為方式。這4種情境即是上面提到的國有企業改制不合理,拖欠、克扣工資,工傷、職業病糾紛,以及社會保障糾紛。對于這些情境中的行為方式,問卷中列出了10種,可以概括為6個大類。這就是:(1)與資方協商,討價還價,求得妥協。(2)提請政府和司法干預,比如找政府有關部門,去法院和仲裁部門打官司,找能夠說得上話的官員幫忙等。(3)訴諸輿論壓力,比如找新聞媒體曝光、呼吁等。(4)上訪靜坐,比如去政府上訪、請愿、靜坐、游行等。(5)直接抗爭,比如暴力反抗,找黑幫或者社會上的閑雜人員幫助等。(6)消極忍耐,比如不采取任何行動,在無可奈何中忍耐。其中,(1)(2)(3)屬于體制內行動,(4)在當前制度框架內屬于半體制內行動,(5)屬于體制外行動,(6)屬于退出。
工人們糾紛中更傾向于采取什么樣的行動?在4種勞資糾紛情境下,工人選擇最多的是“忍耐和無行動”,其次是“提請政府和司法干預”、“爭取與資方協商”、“訴諸媒體輿論”,第三是“直接抗爭”,最后是“上訪靜坐施加壓力”(參見表2)。這里所表現出的弱勢者的行為傾向是:更多地放棄行動和抗爭,予以忍耐;當不能忍耐時在體制內謀求妥協性解決,或者在“準”體制內解決,比如訴諸媒體輿論,和“半體制內”解決,即上訪靜坐施加壓力;在很少的情況下才采取個人性的體制外行動。
工人們在不同類型的勞資糾紛中所選擇的行為有所不同。在“國企改制不合理”以及“工資拖欠、克扣”的糾紛中,他們更傾向于體制內行動,特別是提請政府司法干預和尋求與資方協商,也有較多的人放棄行動。在“社會保險糾紛”和“工傷職業病糾紛”中,有較多的人采取體制外行動。相比較而言,前兩種糾紛與工人的收益減少相關聯,后兩種糾紛則威脅到其基本生存和身體健康。這意味著,當不行動就不能維持其合理生存時,工人有較大的可能轉向體制外。
與其他社會成員相比,工人在糾紛中的行為更具有兩極性,即或者忍耐和無行動,或者直接抗爭。比如,當遭遇工資克扣或拖欠糾紛時,強勢的事業單位管理者、企業經理以及專業技術人員中有較多的人選擇與雇主協商,中強勢的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商業人員中有較多的人選擇請求政府司法干預,以及訴諸媒體輿論、上訪靜坐施加壓力,最弱勢的商業人員、生產工人和服務人員中則有較多的人選擇忍耐和無行動,以及直接抗爭(參見表3)。這些數據表明的是,不同人群對行為方式的選擇與其所擁有的資源正相關聯。當所擁有資源較多(或價值量越大)時,因為能產生較強的影響力和壓力,所以傾向于選擇直接交涉和協商。如果擁有資源但不足以協商成功,就尋求強勢的社會力量(政府、司法、媒體)的幫助。如果沒有什么資源,即不能影響對方當事人又不能影響政府、司法和媒體,就放棄行動、予以忍耐,而如果忍無可忍、生存陷入困境,就轉向體制外行動。
工人在企業層面的勞資糾紛中的行為與在社會層面的糾紛中的行為有所不同。社會層面的糾紛包括政府亂收費,學校亂收費,征地及補償不合理,拆遷及補償不合理,司法不公,干部任用腐敗,社會歧視,因舉報、上訪遭到報復,消費糾紛等。兩者相比,工人在社會層面的糾紛中較多地選擇放棄行動和忍耐,在勞資關系糾紛中則較多地選擇直接抗爭。這里的含義與上面的分析相當一致,即與社會層面的糾紛相比,勞資關系方面的糾紛更直接地關系到他們的基本生存(就業、收入、社會保障和身體健康),所以他們更有可能選擇體制外行動。
綜合上面的分析,工人在勞資糾紛中的行為選擇于絕大部分情況下位于體制內,少數情況下選擇了體制外。接下來,我們考察是哪些因素導致了其行為在體制內外的轉換。
從工人的行為傾向中,可以歸納出他們選擇行為時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即決策變量集:
(1)目標。目標是工人所欲達到的生存和發展水平,這是一個從低到高的譜系。其最低端是基本生存,比如最基本的溫飽、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中等水平是實現就業,獲得高于最低工資標準的收入;較高水平是進入較高等級的職位,獲得較高的收入,甚至取得股東地位,過上體面的生活。作為弱勢者,工人的目標并不高,并且具有較高的可壓縮性。但是,基本生存是他們的底線,如果這一底線遭受威脅,他們將拼命抵抗。
(2)風險。風險是工人所遭遇或可能遭遇的生存和發展威脅,這是一個與目標相對應的從低到高的譜系。其最高的風險是基本生存受到威脅,比如沒有生活來源,肢體傷殘或嚴重疾病;中等風險是失業,或者受到治安處罰、法律懲處;低度風險是職務晉升威脅、工資拖欠、社會保險欠交等等。因為承受能力低下,工人是風險的高規避者(膽小怕事,害怕出頭露面,并非如有些人描述的那樣膽大妄為),在行動中盡可能地規避各種風險,特別避免陷入高風險。
(3)合理性。合理性包括行為的正義性和理智性,這是一個從正義到部分正義再到不正義的連續譜系,也是一個從理智到部分理智再到非理智的連續譜系。在一個充斥著道德評價的社會,一個人行為的合理性程度標志著其人生和生活的價值,決定著其社會安全程度。就是說,不正義和非理性意味著較高的風險。工人因為需要規避風險,所以比較重視行為的合理性;然而由于文化知識水平和認識能力等原因,行為的理智性水平不能達到很高。
(4)可能性。可能性指目標實現和風險規避的概率,是個人在追求目標時根據主客觀條件做出的主觀判斷。工人在勞資糾紛中對行為可能性的判斷取決于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自己所擁有的資源和行動能力,二是資方接受這一行為影響的可能性和第三方對工人的求助予以響應的可能性。工人力求實現最大的可能性,但是因為所擁有的資源貧乏和行動能力不足,目標實現的概率較低,所能達到的程度不高。對此,他們具有一定的自我意識。
勞資關系中的工人行為具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是減少資方對自己的剝奪,尋求自我保護;第二個方向是爭取更多的利益,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前一個方向是主要的,后一個方向是輔助性的。改變國企改制中的不合理,得到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資,要求雇主按照國家的規定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金,出現工傷或職業病時力求得到合理治療與損失賠償等,都屬于前一個方向的行為。換句話說,工人的行動主要是對資方剝奪的回應。由此,工人的行為目標和行為方式就取決于被資方剝奪的程度。如果資方的行為威脅到其基本生存和工作機會,工人將較少顧及行為的風險,甚至放棄行為的合理性,采取可能選擇的各種方式,包括體制外的直接抗爭,來進行自我保護。如果資方的侵害“留有余地”,只是減少了工資收入,或者在解除勞資關系之后提供了合理的補償,則工人會對風險和合理性予以較多的考慮,甚至為了規避風險和保持合理性而在目標方面進行妥協。在上面的數據中,工人在社會保險和工傷職業病糾紛中有較多的直接抗爭行為,即表明資方的剝奪更接近他們的生存底線;他們在國企改制不合理的糾紛中有較多的消極忍耐,則表明了他們為規避風險等在目標方面的妥協。
在勞資關系中,被資方辭退是工人所顧慮的一個最大風險,回避這個風險是他們行為選擇的基本前提。他們在糾紛中之所以更多地選擇爭取協商,就在于協商可以在不傷和氣的前提下爭取對方能夠同意的利益。工人當然明白,協商過程和結果都取決于雙方的力量對比,而不能做到完全以法律規定和正義準則為準繩。一個弱勢者與強勢者協商,往往不是強勢者寬宏大量地讓步,而是弱勢者更多地退縮。諸多工傷、職業病案件的勞資雙方協商解決,都是工人在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方面大幅度讓步,以換取資方的“同意賠償”。工人明知如此還依然選擇協商,就是認為通過協商得到一些東西總比失去就業機會好。如果資方拒絕協商,一些工人為了維持就業還可以“消極忍耐”,而不愿冒中斷勞資關系的風險去求助政府和法院(就求助法院來說,結果經常是,工人贏了與資方的官司,但同時也失去了職業)。然而,如果被辭退幾乎是必然的,那么工人們就將“義無反顧”,采取一切能夠最大程度地挽回損失的行為。比如,工傷職業病問題對工人的傷害最大,嚴重的工傷必不可免地會導致失業,所以這種糾紛中選擇“直接抗爭”的較多,選擇“不行動”的較少。調查發現,社會保險糾紛也多發生在辭退和辭職等勞資關系中斷的情況下,工人知道無論是爭取企業對自己的社會保險交納還是不爭取,都注定要“走人”,以至出現勞資糾紛,并較多地選擇直接抗爭。
合理性與可能性是工人們必然權衡的一對因素。如果不少行為方式都是可能的,他們將從中選擇合理的。在合理的范圍內,他們選擇能夠實現最大收益的。如果這樣的行為不存在,并且主觀剝奪的程度較低,他們可以進行不同程度的妥協。如果所有合理的行為方式都不可能,那么他們將根據對目標和風險的權衡來決定是否選擇不合理的行為。當所受侵害已經接近生存底線時,他們會選擇不合理的行為;如果尚未接近生存底線或者風險大于收益,他們將放棄選擇,消極忍耐。
在前面的數據中,工人選擇頻率較高的都是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可能性的體制內行為,包括與資方協商、找政府和法院、求助于媒體等。而且,他們在不同類型的糾紛中,傾向于在合理性的范圍內選擇對于解決這種糾紛更有可能性的行為。他們對于可能性的判斷一是預測對方能否回應,二是自己是否擁有影響資源。
在對方能否回應方面,工人在遭遇工資拖欠、克扣的時候,很少選擇直接抗爭,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引起資方的對立,拒絕回應。很少有人去上訪靜坐示威,因為政府會以“政企分開”為理由拒絕回應。很少人去請媒體幫助,因為拖欠工資如此普遍,在媒體已經不是其所看重的新聞。相反,很多人選擇協商,因為請求資方適當發一些,以便維持日常生活,資方一般能夠回應。有不少人去打官司和找政府,因為勞動仲裁部門和法院受理這方面的案件申請,并且后者能夠強制執行。在工傷職業病糾紛中也是如此。在這類糾紛中,很少人去找政府和上訪靜坐,因為政府(除勞動仲裁部門外)當前不處理這方面的事項。較多的人去法院打官司,因為此類案件可以進入仲裁和司法程序。較多的人去找媒體,因為工傷和職業病屬于最弱勢者的最悲慘問題,容易得到媒體的同情。較多的人選擇協商,因為資方對于工傷事件在人性的感召下有可能接受協商,予以適當解決(即使達不到國家規定的賠償標準,起碼會出醫療費)。與前兩類糾紛相比,當遭遇國企改制不合理時有較多的人去上訪靜坐,這在于政府承擔有這方面的責任,能夠回應工人的某些要求。與企業層面的問題相比,工人在遭遇社會層面的問題時也較多地找政府,在于政府是社會問題的責任人;較少去法院訴訟,在于在政府和學校亂收費、征地拆遷、環境污染等方面存在民法的空白,法院不予受理。
工人對可能性的判斷也以自己的資源和影響能力為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一個階層爭取其他階層支持的可能性決定于他有何種資源與之相交換。工人們明白,當與資方發生沖突并且資方恃強凌弱的時候,能夠維護自己利益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求助強勢的政府和法院。但是他們也明白,自己缺乏能夠“打動”和“使動”強勢者的資源和力量。求助于政府有關部門需要能夠影響其人員任職的公民權利;打官司需要交訴訟費,或許還需要提供好處費;求助于官員或者需要提供好處,或者需要良好的“人脈”;求助于媒體可能也需要好好地招待記者。他們既缺乏經濟資源,又缺乏社會資源和權力資源。所以,他們中不少人既不求助于強勢者,也不求助黑勢力,而寧肯在協商中讓步,在不能協商時只好消極忍耐。
綜合上述,工人在勞資糾紛中的行為具有低目標、高(風險)回避、中等合理性的特征。他們在體制內與體制外的轉換,在妥協與抗爭、合理與不合理、建設與破壞之間的轉換,首先取決于所受剝奪的嚴重程度,是否威脅到其生存底線和就業安全,其次取決于資方或相關第三者對于他們要求的回應。如果所受侵害不是很嚴重,資方或者社會強勢者能夠做出回應,使被剝奪得到全部或者部分糾正,那么他們的行為就可能是體制內的,妥協的、合理的、建設性的。如果情況相反,侵害比較嚴重,而且無論是資方還是政府、法院對此都無動于衷,那么他們的行為就可能是體制外的,抗爭的、不合理的、破壞性的。
回應本節開頭提出的問題,一個基本判斷是,工人們并不“愿意”、也并不“主動地”形成工人階級,而是愿意和主動地“不形成階級”。如果形成了階級,那是因為他們被迫轉向了體制外,而轉向的原因在于體制內行動不能緩解其主觀剝奪。如果我們的社會體制能夠減少他們遭遇的客觀剝奪和主觀剝奪,回應他們的合理性和理智性要求(當現存體制難以回應時生產出新的有效回應機制),并使他們有足夠的資源來“迫使”社會體制進行回應(比如公民對于政府官員的選任權),他們就會“不形成階級”,上一節提出的工人階級形成過程就會中斷。
工人組織化會消解工人階級的形成
所謂組織化,是指數個乃至眾多工人在企業生產性組織之外結合為一個系統,包括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正式組織的典型樣式是工會,這里有正式的章程、機構、內部分工和領導人。非正式組織是個人參與其中的社會關系網絡,比如同事、同鄉、同學、親戚、朋友等。所謂組織化會消解工人階級的形成,是指工人組織能夠將工人行動導向體制內,化解有助于工人階級形成的各種因素,以至使工人不至于在體制外行動而形成馬克思意義上的階級。
在馬克思那里,組織化是工人階級形成的必要條件和基本特征,工人只有組織起來才能最終形成階級,本文卻提出工人組織會消解工人階級的形成,這兩者不是“矛盾”嗎?其實不然。馬克思主義的精髓是,一切以事情發生的具體條件為轉移。趙鼎新的文章的提法是,各種相關變量能否導致社會運動發生,以國家與社會間關系的特征為轉移。在本文中,這一具體條件就是社會體制能否對工人的訴求進行合理回應,以及是否將工人組織納入體制內。如果一個社會建立起了合理回應工人訴求的機制,那么工人組織很可能將工人行動納入體制內,使馬克思意義上的體制外工人階級不形成。相反,如果一個社會不存在這樣的機制,即使存在也不能進行合理回應,那么工人組織就可能把工人行動導向體制外,促進工人階級的形成。
本文所研究的工人組織是非正式組織,即工人之間的個人關系和社會網絡。就其性質來說,它目前既不屬于體制內(被法律法規等正式承認),也不屬于體制外(被法律法規等正式排斥)。然而即使是這樣的組織,在可以選擇體制內行動和體制外行動的條件下,也更傾向于將工人的行動納入體制內。
本調查問卷以工人與工人之間交往的頻繁程度作為非正式組織化程度的量度。一個基本趨勢是,在工人中,那些與農民工交往“很頻繁”的人,在遭遇勞資糾紛的時候,更傾向于去打官司;交往“比較頻繁”的人,更傾向于“找政府”和“找媒體”。這表明了工人組織化對于體制內行為的導向作用。同時,與農民工交往“很頻繁”的人也更可能無可奈何地放棄行動,消極忍耐。此時,他們中較少出現體制外的直接抗爭和半體制內的上訪靜坐。相反,那些與農民工“很少交往”和“沒有任何交往”的工人,則更多地直接抗爭、上訪靜坐和“找黑幫與社會閑散人員”幫忙報復。
同樣,那些與城鎮工人交往“很頻繁”和“比較頻繁”的工人,更傾向于打官司、爭取協商和消極忍耐;那些交往“一般”的工人,更傾向于找政府和上訪靜坐;“沒有任何交往的人”則傾向于直接抗爭。可以看出,與城鎮工人交往的結果同與農民工交往的結果相同。有所不同的是,與城鎮工人交往頻繁者比較可能去求助黑勢力。
上述數據意味著什么呢?很可能是,工人組織增加著工人行動的合理性與可能性,抑制著其非合理性和沖動性。或者說,工人之間的結合更可能啟動體制內策略,而不是體制外策略。頻繁交往下工人更多地選擇打官司,而不是去政府靜坐,表明眾人的意見將行為納入了法制的、更合于社會規范的軌道;更多地去找政府和找媒體,而不是求助黑勢,表明眾人的互動導致了對合法性強勢而不是非法性強勢的求助;更多地爭取協商、消極忍耐而不是暴力反抗,表明了眾人對社會環境與行為結果的更理性分析(諸如“如今的世道不能雞蛋碰石頭”),減少了既無助于自我保護又可能導致自身損失、既不增加自身利益又損害別人利益的非理性、沖動性行為。
工人所交往的農民工和城鎮工人,與工人本人的親緣關系有所不同,其中有親屬,也有非親屬。在數據中,如果所頻繁交往的農民工和城鎮工人是非親屬,那么與屬于親屬關系相比,工人們更可能去打官司、爭取協商和無可奈何地消極忍耐;如果是親屬,那么他們更可能去找政府和暴力反抗。這些事實的含義是,非親屬關系的工人組織,與作為更切近的利益相關者的親屬非正式組織相比,前者更可能增強工人行動的合理性,抑制其沖動性。或者說,非親屬的工人組織看問題更客觀,對環境和各種行為的實際效果具有更準確的觀察和預測,以至更有助于工人行為的合理性,并提高其行為成功的可能性。親屬往往更密切地關聯于工人的切身利益,急切地促使工人行動,所促發的行為方式即傾向于更激烈。這個時候,工人的行為就比較富于非理性和沖動色彩。
這一事實實際上驗證了西方學者關于工會等工人組織的研究結論。這些研究認為,工會所實現的工人組織化并不是使工人行動更為激進、暴力,而是比個人行動更顯得保守、穩健。正是工會的組織化和與資方之間根據一定游戲規則的談判,使勞資關系在經歷過體制外行動的雜亂無章、刀光劍影之后,進入了體制內的相對和平。
這里還存在另一方面的事實。即,工人與農民工、城鎮工人的交往越是頻繁,他們所遭遇的勞資糾紛就越多。例如,當他們與農民工交往“很頻繁”的時候,親身遭遇拖欠、克扣工資糾紛的比例為13.9%;“比較頻繁”的時候,比例為9.1%;交往“一般”、“很少”、“沒有”的時候,比例數字為0。當農業戶籍的工人與農民工交往“很頻繁”的時候,親身遭遇拖欠、克扣工資糾紛的比例為14.3%;“比較頻繁”、“一般”、“很少”、“沒有”的時候,比例為0。當農業戶籍的工人與城鎮工人交往“很頻繁”的時候,親身遭遇工傷、職業病糾紛的比例為7.1%;“比較頻繁”、“一般”、“很少”、“沒有”的時候,比例為0。其背后的邏輯似乎是,工人組織在這里首先為其成員判斷是否受到剝奪提供了公平尺度,比如彼此傳播勞動法的知識和對具體事件進行分析;其次,工人組織為工人的行動提供了支持力量和行動策略,使他們發起自我保護時更有信心,更富于力量感,也更清楚努力的方向。由于這些因素,工人組織“增加”了勞資糾紛的發生率。
與相對強勢的城鎮工人相比,相對弱勢的農業戶籍工人的自我保護行為需要更強大的支持力量。所以,只有在他們與城鎮工人和農民工交往“很頻繁”的時候,才能卷入勞資糾紛。那些未能進入工人組織的農民工,或許只能選擇忍耐。
既然工人的組織化可以消解工人階級的形成,它為什么又提高了勞資糾紛的發生率?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是,工人組織化所助長的是“柔和”的體制內行為方式,所抑制的是“強硬”的體制外行為方式。或者說,工人組織一方面幫助工人發現自己的被剝奪,另一方面及時采取合理性行動降低被剝奪的程度,以至避免了客觀剝奪和主觀剝奪的漸進性積累,回避了沖突總爆發時體制外行動的發生,而體制外行動的減少也就是體制內行動的增加。
根據美國前勞工部長鄧洛普(John Dunlop)等人的意見,一種有效的勞資關系制度體系并不是要消除勞資沖突,而是提供一種以對雙方乃至社會都成本最低的方式來解決沖突的一套制度安排(體制內機制)[9]。工人的非正式組織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的雛形。
工人不僅彼此形成非正式的工人組織,也與其他社會成員、包括老板和企業高層管理者形成非正式組織,互相交往和溝通。當同樣以交往頻度作為該類組織的組織化程度的量度時,與工人組織形成明顯對比的是,工人與私營企業主或企業經理的交往越是頻繁,勞資糾紛發生率就越低;交往的頻率越低,勞資糾紛的發生率越高。例如,當工人與私營企業老板之間“沒有任何交往”時,他們中發生拖欠、克扣工資糾紛的占8.3%;當交往“一般”、“比較頻繁”、“很頻繁”的時候,發生此類糾紛的為0。與企業經理的交往也是如此,在前一種情況下糾紛的發生率為10.9%,在后一類情況下同樣為0。這意味著,在“人強我弱”的條件下,工人既能避免勞資糾紛又能爭取利益的有效途經是加入或構建與資方的“一體性”組織。由此產生的一個推論是,如果工人在彼此形成組織的同時,還讓這樣的組織與資方及其組織相銜接,彼此溝通和尋求共識,那么工人組織就更可能將工人的行動導向體制內。
這里邊或許有“事件后效”的因素存在,即工人先與資方發生了沖突,然后與之“沒有任何交往”。如果實際情況如此,那么就提示了勞資糾紛的一種前景:一旦雙方發生正面沖突,那么工人與資方成員之間的組織化行動就會被取消,他們或者不行動,或者只能采取階級行動。
綜合上述,一個顯見的邏輯是,我們的社會如果建立起平衡勞資關系、使工人免受(或少受)客觀剝奪的制度體系,并且將工人組織作為這一制度的組成部分,對工人的訴求進行合理的、有效的回應,馬克思意義上的工人階級就不會形成。相反,如果制度體系不完善或相對陳舊,工人的體制內行動不能得到所期望的回應,其行動就可能轉向體制外,以至馬克思意義上的工人組織和工人階級難免形成。而如果能夠避免這樣的工人階級的形成,無論對于國家、社會,還是對于老板、工人,都是一件幸事。
注釋
1.沈原:社會轉型與工人階級的再形成,《社會學研究》,2006年第2期。
2.以上觀點來自馬克思、恩格斯的《德意志意識形態》、《共產黨宣言》,馬克思的《資本論》、《雇傭勞動與資本》、《經濟學手稿》、《哲學的貧困》,恩格斯的《英國工人階級狀況》、《必要的和多余的社會階級》、《共產主義信條草案》、《美國工人運動》、《德國的制憲問題》等著作。
3.E.P.湯普森:《英國工人階級的形成》,錢秉旦等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版。4博蘭尼:《巨變:當代政治、經濟的起源》,黃樹民等譯,(臺)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版。
5.約翰•麥柯里蘭:《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棟譯,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620-637頁。
6.趙鼎新:西方社會運動與革命理論發展之述評,《社會學研究》,2005年第1期。
7.特納:《社會學理論的結構》上冊,邱澤奇等譯,華夏出版社,2001年,第14章。
8.赫希曼:《退出、呼吁與忠誠》,盧昌崇譯,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9.雷蒙德•A•諾伊等:《人力資源管理:贏得競爭優勢》,劉昕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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