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之:嗚呼,法庭上的狼牙山五壯士案
請記住這個兩個日子吧,共和國66年改開37年初夏,公元2015年5月12日,搞歷史虛無主義的《炎黃春秋》的黃鐘和洪振快起訴了郭松民,案子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判,緊接著13日,搞歷史虛無主義的《炎黃春秋》的黃鐘和洪振快起訴了梅新育,案子在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審判。再請記住案件的緣由,《炎黃春秋》雜志2013年第11期發表《“狼牙山五壯士”的細節分歧》,作者洪振快,后郭松民、梅新育對文章中抹黑英雄的言行斥以了“狗娘養的”,遂被以侵犯名譽權告至法庭。
這兩天的審判,我雖然時刻不停地關注,但是出差在外,身不由己,無暇專門寫文章支持,以致庭審結束一周之后,才能寫出我的一點聲援。
庭審結束了,現在只能等待的是將有怎樣的判決。在起訴延遲一年后的今天這個時節審理,已經很耐人尋味了,何況在這法律黨們所作所為的今日中國之域中,早已不知究竟是誰人之天下了。案情并不復雜,也無更多的糾紛拆解不清,無非一個不帶主語的“狗娘養的”,便被訴至了法庭。文人間相罵本屬正常,自古以來也沒曾因諸葛亮痛罵,而被王朗親屬訴至蜀國廷尉,反動文人咒罵魯迅,魯迅也回敬以更痛快的回罵,如“喪家的乏走狗”之類,正發生在公知們頌揚“多么有言論自由”的“美麗的”民國時代。可是一到今天的公知和法律黨手中,就絕沒有了別人的言論自由,而只能是公知和法律黨們的言論自由不受限制的了。正如與中國的“精英民主”派們說的“民主之后,殺你全家。”如出一轍。
依照今天法律黨們造就的法律邏輯和法律環境,對于一切愛國的維護烈士的義士們而言,雖然判決尚未作出,可是邏輯依然,類似邏輯宣判下的案例在前,又有幾分可樂觀呢?今天的法律,基本遂了法律黨們的夙愿,講究程序正義而丟失了實體正義,只要程序上對了,又有誰在乎動機和行為到底怎樣呢,所以見義勇為固然可嘉,但不能傷害,如果勇為之舉傷害了對方,是一定要負法律責任的,最好的選擇——教導說,報警,由職業警察處理;好事也不要隨便做,做好事也難免會出壞過程壞結果,只要有壞結果,法律責任是跑不掉的;壞人說壞話,不要去責罵,不要理,一責罵,也就難免侵犯了名譽權。所以在今天的法律環境下,在當局和法律黨看,好人壞人沒有區別,正義和非正義沒有分界,法律之外也無所謂道德。所以無論誰,只問結果不問過程,便施以了法律規定之衡量,只問程序正義不問結果正義,便施以了法律規定之判決。因此,壞人,你只要不被法律逮住,就可放心大膽去做壞事;好人,你只要不怕承擔法律責任,你也盡管去做好事。
北京法院的判決,在這樣的一個法律環境中,又能有一個怎樣的結果呢?我雖不能斷言,卻可臆測,也許判決的結果就是“狗娘養的”是否罵了,罵了就得承擔侵犯名譽權的責任,至于罵的原因,那是學術研究的問題,而不是法律審查的問題,因為法院只審查罵沒罵的結果。
其實,維護烈士聲譽的人被訴成了被告,走到了法庭審理這一步,就已經很清楚“這狗娘養的”法律對烈士是一個怎樣的態度了。最后的判決如何,早已經不再重要。
嗚呼,我英勇的狼牙山五壯士們啊,你們參加到革命的隊伍中來,為著民族的解放,為著人民的幸福,壯烈地跳向懸崖。你們用鮮血澆筑出的人民共和國走到改開的今天,而你們卻被你們解放了的人們的改開時代的后人們質疑你們跳崖的細節,這是一個多么可悲的情景啊,又是多么可笑!你們就沒想到,為著你們和革命在今天的聲譽,為什么在跳崖時不做好記錄,為什么不留下證據,以證明你們跳崖時的每一個細節的準確真實可靠?你們跳下懸崖,是多么勇敢,多么壯烈,而今天的這些文痞們不見你們的勇敢和壯烈,卻非常“勇敢”地質疑你們跳崖的細節,“勇敢”地懷疑你們英雄的真假。
文痞如此也就夠了,可是你們用生命和鮮血澆筑出來的人民法院,享受著革命英雄們的犧牲,你們享受著革命勝利的成果,享用著人民的權力,卻受理了詆毀抹黑英雄的文痞們的所謂控告,而對維護英雄們的愛國人士立了案,成了被告,捫心自問,天理何在?道義何在?倫理何在?你們的良心何安?一個被字,連同你們五壯士啊,還有千千萬萬的革命烈士們統統送上了被告席,被你們鑄造起來的人民法院拿來公開審理宣判。這是一個怎樣的社會啊,一個怎樣的人民法院!
無論結果是判洪振快等痞子們勝訴,還是判郭松民梅新育勝訴,都不能抹掉人民法院向對維護英雄的義士們立案的污點了。這將是可恥的歷史性的污點紀錄。
天理昭昭,正義不可欺,烈士決不可辱!
北京法院紙寫的判決,無非就是一張紙寫的判決而已,但是歷史的判決,人民的判決,正義的判決,是任何紙寫的判決所不能撼動。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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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2006leexuz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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