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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刊:司法機關應當成為捍衛英雄名譽的堅強后盾

賴志剛 · 2015-07-20 · 來源:國防參考
梅新育應訴炎黃春秋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司法機關要敢于與歷史虛無主義者展開斗爭,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和社會責任。

  摘要:一場民告官的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由于影響到“狼牙山五壯士”這一歷史英雄集體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是事實還是謠言,是言論自由還是侮辱誹謗,是個人名譽還是國家榮譽,乃至是愛國者還是歷史虛無主義者,這一道道選擇題擺在了法院的面前,這些題已經不單單是法律題,還是歷史題、政治題、道德題,道道拷問價值理念,直指靈魂深處,司法機關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2015年5月20日,隨著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槌莊嚴落下,一場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歷時一年零六個月的行政訴訟劃上了句號,原告張廣紅關于撤銷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分局對其行政拘留7日處罰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案情回溯到2013年8月27日,網民張廣紅在自己的微博上發布了一則信息:“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刑野去當地了解實情,村民說:這5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土八路,來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后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至8月29日,該微博在網上被轉發2000多次,評論300余條。接群眾舉報后,廣州市越秀區公安分局以張廣紅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對其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張廣紅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決定,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2013年11月13日,張廣紅向越秀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越秀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2月13日,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張廣紅遂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一場民告官的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由于影響到“狼牙山五壯士”這一歷史英雄集體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固有形象,引起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是事實還是謠言,是言論自由還是侮辱誹謗,是個人名譽還是國家榮譽,乃至是愛國者還是歷史虛無主義者,這一道道選擇題擺在了法院的面前,這些題已經不單單是法律題,還是歷史題、政治題、道德題,道道拷問價值理念,直指靈魂深處,司法機關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廣州市兩級法院頂住了各種社會壓力,以判決捍衛了英雄的榮譽和名譽,也捍衛了社會正義與法律尊嚴。

  英雄人格不受侵犯。“粉身碎骨渾不怕,留得清白在人間。”中國文化有著重視人格尊嚴的傳統,古人看重名節甚至超過自己的生命。人格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我國法律對公民人格權的保護進行了明確規范。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民法通則》作出規定,保護公民的名譽權、榮譽權,明確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刑法》對公然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設立專門的侮辱罪、誹謗罪進行刑罰懲處。

  英雄人物由于對國家、社會作出了杰出貢獻,其身上匯集了人們的精神寄托,其名譽權理應受到更為嚴格的保護,一旦受到貶損,傷害的不單單是英雄個人,還是整個社會、整個民族、整個國家。

  我們敬仰英雄、宣揚英雄,是因為他們某一方面的特質為時代、為社會所提倡推崇。比如瞿秋白、楊靖宇的大義凜然,邱少云、黃繼光的勇于犧牲,劉胡蘭、江竹筠的堅貞不屈,等等。英雄的特質是推動社會前進的精神動力,對英雄名譽權必須給予更寬泛的解釋,我們要像愛護自己的家人一樣愛護英雄名譽。

  那些打著所謂“揭秘”英雄人物“不為人知的一面”旗號,實則貶損詆毀英雄的做法,無疑侵犯了英雄人物的名譽權。郁達夫曾言:“沒有偉大的人物出現的民族,是世界上最可憐的生物之群;有了偉大的人物,而不知擁護、愛戴、崇仰的國家,是沒有希望的奴隸之邦。”

  在本案中,網民張廣紅把“狼牙山五壯士”說成是欺壓百姓的散兵游勇,把群眾說成是為日寇帶路、陷害英雄的漢奸,顯然是對抗日英雄的詆毀,傷害了廣大群眾的感情。

  言論自由不代表可以隨意散布謠言。言論自由不是言論放縱。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內容和公民的基本法律權利,但人是社會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相對的,沒有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義務,尊重他人、不傷害他人是作為一名社會人應有的素質,也是維護一個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要求。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為了打擊網絡謠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5日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卻依然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都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

  在本案中,網民張廣紅可能是出于對故事背后的故事感興趣,或是展示自己“實事求是”的價值追求,或是純屬“打醬油”一時沖動,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但現實是張廣紅實施了散布謠言、貶損他人名譽的行為,并造成了他人名譽受損的后果,他就應該為此付出代價。這也啟示我們,對歷史不可以隨意戲說,更不能在公共場所公然侮辱英雄人物,不能僅以“歷史沒有學好”一笑了之,否則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謠言不證自破。原告張廣紅及其代理人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張廣紅所發的微博是謠言,并要求公安機關拿出證據來證明“狼牙山五壯士”事跡是事實。這聽起來好像符合訴訟規則,實質上是企圖給公安機關和法院設計一個邏輯陷阱。尋找事實證據成為造謠者的遮羞布。

  一個社會個體或群體在歷史事件中成為英雄并具有了英雄的名分,就是在親歷者的描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物證的印證、有關部門的考證下確定的,并代表了特定歷史時期的精神旗幟。“狼牙山五壯士”的英雄事跡是經過調查考評的史實,而不是小說家杜撰編寫的故事!

  而現在,原告提出,眾所周知的事不一定是事實,英雄要拿出證明英雄的證據來,表面上擺出一副追求真理的面孔,實質是想掩飾自己的心虛。在這種情況下,質疑者要否定眾所周知的事實,證明責任顯然在質疑者一方,必須能拿出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實。

  再讓我們回頭看一看張廣紅的微博,其關于“五壯士是欺壓百姓的散兵游勇”的說法原來是聽村民說的,那就要問一問了,這是哪一個村的村民?具體是哪位或哪幾位村民?自己又做了哪些調查?答案均不得而知,這顯然有違社會調查的實證精神。這些恰恰說明,張廣紅的微博內容才是道聽途說的虛構故事。

  再看看現實,狼牙山鎮東西水村的村民至今都以五壯士為榮,有哪位村民會杜撰出張廣紅所寫的那些話呢!事實上,原告張廣紅一再強調自己不是該微博的始作俑者,其內心的蒼白更加暴露無遺!在當今社會崇尚法治觀念、倡導公平正義的大背景下,我們不僅要堅決反對道聽途說,更要反對打著“揭秘”“還原”歷史真相的旗號,行抹黑英雄、傷害公眾感情之實的歷史虛無主義的險惡伎倆。

  網絡空間里的英雄名譽同樣受到法律保護。網民張廣紅的另一訴訟理由就是,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微博擾亂了或可能擾亂社會秩序。其言下之意,網絡世界不能等同于現實社會,不能用危害現實世界的社會秩序標準衡量網絡世界。殊不知,網絡世界同樣是人際交往的平臺,而且由于其開放、高速、虛擬等特點,在網上散布謠言傳播更快、影響更廣、危害更大。

  從本案來看,公安機關通過調查取證,在兩天內,張廣紅的微博就在網上被轉發2000多次,評論300多條。在法庭上,越秀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詳細陳述了事件過程,并指出:張廣紅在網上散布謠言,引起了很多民眾的反感并被舉報。而公安機關正是接到群眾舉報才介入處理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對張廣紅造成的社會危害已經作出明確認定,張廣紅利用網絡發布了虛構的“狼牙山五壯士”故事,在網絡上造成不良影響,對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嚴重歪曲,構成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法院判決是經法律程序作出的生效判決,一錘定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就認定為“情節嚴重”。對在網上制造、散布謠言的個人,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就告誡我們,網上有秩序,網上有良知,網上有法律,在網絡世界也不能為所欲為。

  訴訟不應成為歷史虛無主義者的表演舞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了,這是以司法的權威給侮辱英雄者以有力回擊,捍衛了英雄的名譽權。個人權利受到不法侵害,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無可厚非。

  但是,當前有一些人在利用媒體惡搞歷史、戲說英雄的同時,把炒作目標轉向了司法機關,有的不當言論受到討伐便以維護個人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有的受到政府部門處理便以侵犯言論自由為名提起行政訴訟,有的以“公益訴訟”為名把教育部、文化部等國家機關告上法庭,還有的以司法機關不作為、違反程序為由把矛頭直指司法機關,他們打著國家法治建設的擦邊球,濫用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和司法機關裁判的法律權威,這些舉動都是企圖穿著民主法治的外衣,詆毀英雄、抬高自己、抹黑歷史、質疑黨的領導,危害不可謂不大。

  司法機關應當保持清醒,認清這些人的訴訟目的和本質,正確行使國家和人民賦予的裁判權,確實維護人民的正當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維護國家的名譽和榮譽,確保人民司法為人民。

  保護英雄名譽權要進一步完善司法制度。首先,要完善英雄名譽權保護的立法。對于什么是英雄,英雄權利的范疇,英雄權利受到侵害的維護,英雄權利的繼承,政府在維護英雄權利中的職責等,立法要更加細化、具體化,尤其是對英雄名譽權的規范要更加寬泛,對侵犯英雄名譽權的行為界定要更加嚴格,追究侵權行為的維權機制應更加完善。

  其次,要完善維護英雄權利的訴訟程序。對于哪些屬于立案范圍,哪些不予立案,要通過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比如,直接攻擊歷史人物名譽、攻擊國家歷史教育制度、明顯帶有政治目的的,要堅決不予立案登記。對于表面打著維護個人權益的旗號,實則抱有其他不可告人目的的,要注意甄別,即使立案審理,也要將負面影響減至最小,避免被利用。

  再次,司法機關要敢于與歷史虛無主義者展開斗爭。進一步完善司法公開、裁判公開制度,通過現場直播、公開開庭、新聞發布、裁判文書公開等途徑,揭露歷史虛無主義者的丑惡嘴臉,使廣大的人民群眾及時掌握真相,使流言蜚語無處遁形。司法機關還要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和社會責任,充分利用職能優勢,傳播法治精神,教育群眾,成為捍衛英雄、彰顯正義的堅強后盾。

  (作者:廣州軍區軍事法院 賴志剛)

  附文:廣州市兩級法院率先為捍衛英雄而戰

  導讀: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鄭重告訴那些別有用心的歷史虛無主義分子:隨意造謠、詆毀革命烈士而不受法律懲處的“好日子”到頭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中華大地上,任何污辱先烈、抹黑英雄的歷史虛無主義者,再不要對此抱僥幸心理!

  聞名中外的“狼牙山五壯士”這個英雄群體,一直是中華民族抗擊外敵入侵的一座精神豐碑。

  然而,時隔72年,網民張廣紅貶損、抹黑這個英雄群體的一條微博,在社會上掀起了軒然大波。

  一條微博,將英雄推上風口浪尖

  2013年8月27日零時許,網民張廣紅在新浪微博上發布一篇微博,內容為:“老師袁騰飛拍‘狼牙山五壯士’電影編劇,刑野去當地了解實情,村民說:這5人只不過是幾個散兵游勇土八路,來村里后要吃要喝,稍不如意就打人。由于幾人手上有槍,村民們也不敢惹。后來有人想出了個辦法,偷偷地把他們的行蹤告訴日本人。日本人就來圍剿了。村民故意引5人絕路逃跑。”

  而后,張廣紅又將該微博內容粘貼至其騰訊微博。至2013年8月29日止,該微博在網上被轉發2000多次,評論300多條,不少人民群眾對這一貶損、抹黑英雄的言行表示出了極大憤慨。

  接到群眾舉報后,8月29日22時許,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將張廣紅抓獲,并收繳作案工具筆記本電腦一臺。越秀區公安分局經調查查明上述事實,并查閱了新浪認證微博“老師袁騰飛V”,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張廣紅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張廣紅對處罰決定不服,向廣州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該局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越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上述處罰決定。

  2013年11月13日,張廣紅向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越秀區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此事迅速在社會上引發熱議。

  玷污英雄,傷害了群眾感情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審過程中,原告張廣紅的代理律師葛永喜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張廣紅所發的微博是謠言,也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微博擾亂了或可能擾亂社會秩序,要求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處罰決定并賠償。

  越秀區公安分局一名出庭民警在法庭上詳細陳述了事件過程,同時回應稱:張廣紅在網上散布謠言,引起了很多民眾的反感并舉報。“狼牙山五壯士”,一直是中華民族抗擊侵略者的典范,是愛國教育的典型,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張廣紅對抗日英雄隨意詆毀,顯然傷害了廣大群眾的感情。

  張廣紅辯解,關于“狼牙山五壯士”的微博源自“老師袁騰飛”,內容已傳播多年,非其原創,即使內容失實也不是原告虛構。但經被告越秀區公安分局調查新浪認證微博“袁騰飛V”后,未發現涉及“狼牙山五壯士”的相關言論。因此,越秀區公安分局認定張廣紅在微博中虛構事實、制作并發布謠言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院認定:原告張廣紅利用微博虛構事實,其違法行為引起眾多網民轉發、評論,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故越秀區公安分局的處罰決定符合上述有關規定,原告張廣紅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并發還電腦及賠償的理由不充分。

  2014年2月13日,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廣紅的訴訟請求及賠償請求。

  捍衛英雄,莫寒了群眾的心

  然而,事情并未結束。法院宣判后,張廣紅不服判決,聲稱:判決書并無說理分析如何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的危害后果是什么。

  時隔不久,張廣紅以“①一審罔顧本案事實,草率駁回上訴人的訴請,依法應當予以糾正;②被上訴人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在二審中,張廣紅的代理律師葛永喜聲稱:一審中雖提到小學課本收錄了“狼牙山五壯士”的故事,但并沒有提供相關歷史文獻證實,“狼牙山五壯士”是眾所周知的故事,但眾所周知的故事不一定就是事實,越秀公安分局應該在查證有無歷史依據后才能作出處罰。代理人還提交了兩份新證據,稱張廣紅并非微博內容的原創者,也沒有故意擾亂社會秩序。

  被上訴人越秀區公安分局辯稱: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并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兩份新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不予采納。上訴人利用網絡發布了虛構的“狼牙山五壯士”故事,在網絡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構成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革命烈士形象造成了嚴重歪曲,對其作出的處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5年5月2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張廣紅負擔。

  這一終審判決鄭重告訴那些別有用心的歷史虛無主義分子:隨意造謠、詆毀革命烈士而不受法律懲處的“好日子”到頭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在中華大地上,任何污辱先烈、抹黑英雄的歷史虛無主義者,再不要對此抱僥幸心理!

  (作者:曾擁軍 蔡永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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