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依法治國!呵呵!……
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首次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
據百度詞條釋義: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
我們且看關于依法治國的詞義說明,冠冕堂皇所謂“依照體現人民意志”,“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且還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更還“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那么,倘依照所稱,依法治國應該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最大化彰顯人民意志的法律體現了。廣大最底層人民理應奔走相告,舉掌稱慶。萬分感激欣逢所謂盛世,該當切實過上當家做主的主人生活了。
但事實是否如此?
且看:
2015年02月03日02:11 《人民網》:
“因購房糾紛阻攔列車河南西峽6人被刑拘”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203/c70731-26495030.html
“據新華社電昨天上午10點30分左右,在寧西鐵路河南省西峽站發生一起群眾因購房糾紛聚集阻攔列車事件。河南省西峽縣委宣傳部2日晚通報,公安機關對阻攔列車事件已展開調查處理,目前已刑事拘留6人,治安處罰22人。”
有P民聚集阻攔列車,當天10.30分時許發生此事,當晚事發地宣傳部門通報了處理結果,此次治國的依法速度不可謂不疾速。但同樣的依法治國,在致使此一事件的誘因“群眾因購房糾紛”來講,怎么不見了所謂的依法治國速度?
倘使對侵害群眾利益的購房糾紛,當地官方如是能以比今次“依法治國”慢許多的速度作出處置,卻怎么會有今次阻攔列車事件發生?
那么,這些付出過激行為導致違法的群眾是否無理取鬧?嘩眾取寵?
但見:“西峽縣委宣傳部通報稱,中石公司因違規建房,違規吸納群眾資金不能及時提供住房,引起購房戶不滿。部分購房戶情緒激動,發生了阻攔列車行為。2日上午,共有28名群眾參與阻攔K791次列車通行。聞訊后,西峽縣政府采取措施,迅速撤離群眾使列車恢復通行。”
先是中石公司因違規建房,違規吸納群眾資金并且不能及時提供住房,才招致有今次阻攔列車事件。但如是當地有關部門能及時顧及群眾利益,有效處理此一糾紛,卻怎么還有后續事件發生?
據稱:“目前,西峽縣人民法院正對中石公司有效資產實施查封;公安機關正對該公司違規問題深入調查。西峽縣成立了協調處置領導小組,并表示,任何訴求必須依法依規,后續處置工作正抓緊進行中。”
我們不妨作一假設,如果是當地能及時處理此一糾紛,那么,當然不會有后續事態發生的。為什么總是要群眾先行付出過激行為或舉措,然后官方才能出面抓捕出頭群眾,以此彰顯其依法治國之精神的體現,再是順便才是處理招致此一事件的誘因?
但若是沒有群眾阻攔列車,這一糾紛還會被當地足夠重視再行處置嗎?
為什么群眾先要付出相應代價,作出相應行動,才能收到客觀合理訴求得以被重視的實現預期?
這個政府是為什么人而服務的?
還據 2015-02-03 03:23:00 《華商報》:
“河南業主攔火車追蹤:曾多次去縣政府維權未果”
http://news.163.com/15/0203/03/AHGH4NQF00014Q4P.html
“……南昌開往西安方向的K791次列車經過河南境內西峽站時被攔停20分鐘。參與攔火車的多名當事者告訴華商報記者,當地一開發商‘一房多賣,挖坑斂財’,導致上千人被騙,他們多次找縣政府未獲滿意答復,只好做出極端之舉。”
“昨晚,西峽縣委宣傳部答復華商報記者,當地公安機關已對攔車事件調查處理,刑事拘留6人,治安處罰22人;針對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該縣已成立協調處置領導小組。”……
倘依其所言,“當地一開發商‘一房多賣,挖坑斂財’,導致上千人被騙,他們多次找縣政府未獲滿意答復,只好做出極端之舉”,那么,西峽政府當時的依法治國精神又作怎樣體現?該收拾群眾了,想起所謂依法治國精神了;群眾的利益訴求需要得以體現或是滿足,就沒有了絲毫的依法治國了。為什么要如此?
單論所謂依法治國,如果僅以今次事發地河南西峽來講,是否證明所謂依法治國顯然具有明顯的傾向性與選擇性標準?
其實,如同河南西峽相類似事件并非孤例。
我們還可以舉出此前不久發生的太原農民工討薪不得反被毆打致死事件以資佐證。
欠了農民工的干活薪水,不但不付,屢次拖延,反倒于農民工再次討薪之時報警。而“特別是”大環境下的警察來了又會是怎樣結果?討薪農民工反倒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再是被毆打致死,致傷。事發一月有余,此一案件的性質還處于爭論之中,并且是案件兇犯雖死被抓捕,但具體講得到怎樣的“依法”處理,至今仍將看不到任何樂觀化預期。
無論是河南西峽導致“糾紛”方中石公司,還是太原討薪事件中的欠薪方山西四建集團經貿龍瑞苑工程項目部,其性質都是資方無疑;而遑論是河南西峽因長置“糾紛”不被處置才導致被騙的上千人之眾,還是太原討薪一案的河南農民工,都無疑是一個社會的弱勢群體。而在一個拜金、羨富與厭貧、致貧、治貧的“特別是”社會,當局對此的傾向性態度所致,再由此導致的結果就不難預測了。河南西峽雖是有上千人之眾,但依舊被依法治國;太原討薪農民工雖是被欠薪,但依舊被毆打致死。
通過上述兩例客觀發生了的資方所導致事件,再是由此產生的后續結果,我們不難看出,在一個無比詭異的“特別是”社會,所謂的依法治國所行使方向與所顯示手段將是怎樣?此兩例事件的客觀演繹與導致后果,已清晰無比地顯示出某些地方政權的性質。
所謂依法治國,僅從上述兩例來看,只不過是套在無數多平民百姓頭上的一道無形枷鎖。
所以還要說,不要僅聽一個政權是怎樣說的,更不要只看其文件所表述是什么,而要看其將致后果是什么?
我們是無法預測這個詭異社會的運行發展軌跡,但有一點卻是無疑:依照上述所謂“依法”精神作治國,一個社會的裂痕必將越來越大。大到了一定程度,將會導致怎樣的后果?
呵呵!如筆者一般的無數多底層百姓,倒是不必過慮此事的。大不了比現在更窮些罷了。而一旦不是那樣的,不以某些精英人為意志而發生轉移,那么,那么,今次河南西峽的上千人之眾那樣的,還有此前太原討薪農民工那樣的,他們又還怕什么?
于河南西峽之事態報道的網友評論有如:
“把一個女人踩在腳下的男人,這在世界史上應該是少有的行為。可是太原警察不但把女人踩在腳下,還把女人的脖骨扭斷致死。實在慘無人道,真是一大特色。不殺這惡警中國還有啥希望。”
“工農是社會物質財富與精神財富的創作者。警察穿的是工人做的衣,吃的是農民產的糧。毛主席為了讓警察為人民服務,給其命名為‘人民警察’。當工農得不到勞動報酬時,個別警察不但不為民,還欺壓民女致人死地。這是怎么了???
今天的惡警殘害了民女,誰能保證它明天會棄惡從善,不再殘害他人?”……
而一旦是人民被一再殘害,更還是一個詭異政權對此作出傾向性、選擇性的依法治國,那么,占了一個社會最大多數的人民,將會由此作出什么?呵呵!筆者倒不是危言聳聽,更非聳人聽聞,且讓我們睜大了眼,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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