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總有無辜百姓不幸命喪公安部門基層單位的問題出現。山西太原龍城派出所出現的討薪打工女“非正常死亡”事件只是其中最新的一例。大家都對此一事件的責任者進行過各種各樣的撻伐,但為什么沒有發現有單位、部門負責,沒有發現有領導負責呢?在下以為,沒有觸及根本,故而湊湊熱鬧。
大家都看到了,這一例事件與其它同類非正常死亡事件存在的最大不同是,它有非常明顯、非常清楚的證據保全下來,從而使相關部門、單位、公眾能輕松地看到,誰是肇事者,誰是受害者;這讓任何想以“臨時工、藏貓貓”等等來當借口推脫責任的企圖都不再可能;也避免了檢察院、法院在公訴、判案過程中可能出現令人尷尬的局面,以致肇事者輕易逃脫懲罰。其它的事件則是找不出、找不到、沒有證據來明確肇事者。
討薪打工女不幸“西去”的確令人悲傷,活生生的人命以這種方式消失是讓人無法接受的,家屬當然更難以接受。真不知肇事者是怎么想的?可這一事件縈繞人們心頭更多的卻是整個事件的“證據”,居然是由民工們自發保全的,是在肇事人員企圖收繳、銷毀這證據的不利情況下保全的。讓生命不幸逝去之后還想逃脫懲罰,這難道不令人更加憤恨嗎?這警察還是人民警察嗎? 綜觀整個事件,有幾怪。
一怪,警察接到的報警是保安報警,到場后就按照保安的要求去執法,他們在為誰執法?是為老板,是為國家,是為法律?分清事非了嗎?
二怪,警察把一個討薪民工與保安的民事糾紛上升到對付罪犯的高度,這種執法算有是非嗎?
三怪,警察在處理這一糾紛中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暴力對付婦女,致討薪女民工最終不幸罹難。這是應該對待普通百姓們的做法嗎?對于警察來說,法律何在?
四怪,警察系統在事件出后的十三天才將這一事件定性為“非正常死亡”事件,難道這不是公然致人死亡事件嗎?至少也是過失殺人事件,“非正常”這定性準嗎?
五怪,事件出后,警察系統雖把此事件發生之日定為警示日,卻把處理對象僅限在了涉事人員。相關單位、領導、相關部門、領導的責任何在?相關政府部門、領導的責任何在?相關被討薪公司的責任何在?
大家也許并不奇怪派出所的警察在接到報警后前去執法,但肯定奇怪這些前去執法的警察怎么會把執法對象對準了前來討薪的民工;奇怪執法警察企圖銷毀執法過程中的證據而不是保全證據。
總之,這不是一個小小的派出所的問題,而是太原警察系統的問題。 這不得不使大家都想探索,問題究竟出在哪了? 其實,類似事件不僅出在公安部門,也在城管部門出現過。出現事件的單位雖然不同,可原因似乎是共同的。那就是把普通百姓當成什么人了?在下還是相信老人家的說法,這是立場問題。如果事件是一個人的責任,那是素質問題,如果是整個派出所的問題,那是教育問題,但如果是公安隊伍中的問題呢?那就是立場問題了。
警察在任何執法過程中不能和顏悅色嗎?不能合法合理合情嗎?我們的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不能先想到如何保護百姓嗎? 我們的警察立場站哪了?如果不解決立場問題,警示日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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