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剛剛寫完的對案情進展的評論,請各位同志批評:
太原警察暴行案能否得到合理解決,關鍵有三條
據新華網12月30日報道,記者從山西省太原市相關部門了解到,針對該市小店區發生的“12·13”案件,12月30日凌晨,太原市檢察院已對涉案民警王某以涉嫌濫用職權罪批準逮捕。目前,案件偵查工作仍在依法進行中。
從目前報道的情況來看,政府方面已經意識到,太原警察暴行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民憤極大,如不迅速采取一些緩解民憤的措施,將帶來嚴重的消極影響。然而,從太原檢方的初步措施來看,山西地方政府和公檢法部門仍然是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對受害人家屬以及廣大群眾敷衍了事,而不是認真解決問題。
觀察此案的關鍵有三條:第一,是否全部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逮捕并按照法律得到其應得的懲罰,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是否準確、量刑是否恰當;第二,政府對受害人及其家屬能否給與應有的賠償和撫慰;第三,中央以及各級政府能否從此事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并以此為契機解決廣大人民群眾迫切關心的兩大問題,其一就是解決長期存在且愈演愈烈的建筑業及其它各行業農民工工資大量、持久被拖欠的問題,其二就是整頓各地公安機關、嚴禁警察個人或單位非法濫用暴力,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人身自由和安全。
太原警察王某毆打討薪農民工周秀云女士及其家人,并導致周秀云女士死亡,此案性質十分惡劣,情節十分殘忍。其犯有濫用職權罪是肯定的。然而,目前太原市檢察院僅僅以涉嫌濫用職權罪逮捕王某,卻有著避重就輕之嫌。根據刑法第397條,濫用職權罪指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目前公開報道的情況看,王某并非簡單地因為濫用其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間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作案人殘酷毒打周秀云女士及其家屬長達一個小時以上,顯然屬于蓄意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在并非出于執行公務所必要的情況下(如警方受到罪犯攻擊),蓄意嚴重傷害無辜公民的身體,根本不在任何一級國家公職人員的職權范圍內。王某的所作所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觸犯了刑法第234條。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得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除了王某以外,王某所在派出所所長及其他人員,在王某作案時坐視不管,案發后又恫嚇受害人家屬,阻撓其揭露事實真相,顯然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理應依法逮捕。
太原警察暴行案,并非孤立事件。4000萬建筑業農民工以及其它行業的許多農民工和城市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已經成為全國性、普遍性、長期性的問題。這種問題,在目前的法律體制范圍內,是完全不可能得到解決的。當務之急,中央必須痛下決心,首先根據中國目前的體制特點,嚴格要求省以下各級黨政機關,將解決建筑業和其它行業工人按時領工資問題作為當前的一個首要大事,用突擊式、運動式的方法,首先解決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問題,從而解決相當一大部分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其次,再用一段時間,對現有的法律體制進行改良。根據中國的國情,有關勞動法規必須向勞方做出適當的傾斜,取證的責任要以資方為主、勞方為輔;對勞方取證的要求,要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既可以采納書面證據,也可以采納根據在中國的特定國情下其它任何可以證明實際存在的勞務關系的證據,包括勞方可以提供的各種人證。
太原警察暴行案所暴露出來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目前全國大量的基層公安機關,完全無視依法治國的精神,針對普通人民群眾經常地非法使用、大量使用暴力手段。警察濫施暴力的行為已經嚴重地惡化了黨群關系、干群關系,客觀上加重了社會不穩定。如不迅速、有效解決,將引起廣大人民群眾的嚴重不滿,有可能顛覆黨和國家的根基。要解決這個問題,也需要中央痛下決心,首先從整頓各級公安機關、堅決貫徹群眾路線入手,隨后再逐步從法律上加以規范。
太原警察暴行案,將如何發展,是得到合理解決并且以此為契機,將中國的政治和法律運行引導到一條良性發展的道路,還是欲蓋彌彰、民憤難平,從而使中國未來的各種社會矛盾更加錯綜復雜,乃至引起更多更大的惡性案件?且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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