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亭:憲法還有尊嚴嗎?
———寫在第一個國家憲法日之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是我國第一個憲法日。憲法是法律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確定憲法日的目的,就是要確立憲法的尊嚴,然而我國的憲法現在卻沒有尊嚴,確立憲法日后還能獲得尊嚴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然而現在工人階級已經是弱勢群體,農民已經被邊緣化,人民民主專政已經被異化,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組織和個人到處都是,在殘酷的現實面前,這樣的憲法規定如同一紙空文,這樣的憲法條文還能有多少人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社會主義”、“公有制”、“按勞分配”、“為主”。那么,我國現在公有制還有多少,還能占主體嗎?按勞分配原則還有多少,還能占主體嗎?即然都不是,這樣的憲法規定還能有多少人聽?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非公有制經濟就是私有制經濟,私有制經濟就產生剝削,就不是按勞分配,而是按資分配,國家不是限制資本,而是鼓勵、支持、引導和發展私有制經濟,這不是和第六條規定的社會主義唱對臺戲嗎?
四、憲法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面對違反憲法原則的社會現實,除了少數“自干五”們義憤填膺,又有多少人出來過問呢?憲法中提到的有維護憲法尊嚴的“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到哪里去了?憲法中要他們“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這一句起到了什么作用?
憲法文本沒人看、沒人相信,憲法規定沒人聽、沒人遵守, 這樣的憲法還能有尊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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