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信集團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石激起千層浪。“賤賣國有資產”、“世紀大拍賣”以及對于引進股東的資格和程序等等均成為討論的熱點和焦點。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須往前走,從目前情況來看,不少人擔憂改革會讓某些利益集團或個人“渾水摸魚”。為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頂層設計迫在眉睫,這包括目標明確、程序公正等,且一切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
從目標來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為改革而改革。改制和增資擴股后,中信集團從100%控股變為持股20.945%,其余股份將由5家民營戰略投資者持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由中信集團變更為無實際控制人。而中信國安集團是中信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信集團是財政部全資子公司。借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名實則走私有化之路,中信集團的改革難免讓人有這樣的猜測。如果將混合所有制的目標定為私有化,顯然違背了改革的初衷。
混合所有制改革目標應符合“四個有利于”:有利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有利于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有利于形成現代化的國有企業治理體系,以及有利于建立和諧的社會主義勞資關系。
從程序看,“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為什么中信集團的改革受到這么多質疑呢?就是因為中間大量的信息被屏蔽,諸如價格如何確定、股東如何遴選等重要環節都無從而知。價格是市場中最重要和最敏感的因素。在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要解決的就是價格由誰制定的問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也不可避免地涉及這個最關鍵的問題。國有資產流失的實質,就是價格制定不合理,低于國有資產的公允價值。建立公正有效的價格確定機制,形成公平合理的市場定價,保證公開及時的信息披露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此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過程和結果還必須合法。從合法性來講,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是國有資產,是公共財產,因為首先要遵守《憲法》第十二條,即“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同時還要遵守《企業國有資產法》的各項法條。在中信集團的改革中,作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財政部,是否有權決定其出售資產、變更股權特別是控制權等值得商榷。《企業國有資產法》中明確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所以,國有資產“為民所有、為民所用、為民所管”的特性在這一輪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應更明確,涉及到國有資產變賣、控制權變更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同時加強監督。根據我國國情,應該形成人大監督、行政和紀檢監督以及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立體監督網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該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以確保有效監督,保證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法律框架內實施。▲(作者是清華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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