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為修訂教科書事,不時有人提出“馬關條約”具有合法性,因此認為日本對臺灣的統治為“合法治理”,而非“非法占據”。其實,“馬關條約”之類的條約究竟是否具有合法性這問題,在國際法領域有個復雜的背景和明顯的發展趨勢。
眾所周知,十九世紀西方列強(包括日本)經過工業革命脫胎換骨之后,對外的軍事擴張便所向披靡。弱小國家則在強大軍事壓力下,簽訂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強加性條約”(此概念于十八世紀已由西方提出)。
以中國為例,從1842年南京條約開始,一直到1933年的塘沽協議,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都可歸類于:一個主權國家處于喪失自主能力下被迫簽訂的條約。
基于此,國民黨于二十年代首先提出“不平等條約”的概念,目的在于要求列強主動放棄強加于中國的條約。
西方列強為防止既得利益受損,當然堅持所有條約的“合法性”,因而拒絕放棄“不平等條約”。及至1943年美國投入第二次世界大戰、明顯需要中國積極穩住亞洲戰場時刻,便主動地連同英國放棄了過去與中國簽訂的“治外法權”。嗣后不久,同盟國又在紐倫堡大審上廢止了1938年在納粹德國軍事威脅下所簽訂的“慕尼黑協定”(將捷克斯拉夫讓與德國)。于是乎,國際社會可說是首次、集體地以法律行動對“不平等條約”添加了注腳。
如果再結合《聯合國憲章》著重對禁止濫用武力及武力威脅所作的一系列規定,目前國際上即便對“不平等條約”的界定還有理論上的爭議;但政治實踐上,已沒有任何國家敢于明目張膽地采用武力手段迫使對手簽訂條約;當然,也更談不上敢于強調該條約的“合法性”。如今,霸權、強國、大國尚且如此小心翼翼;而一度受到“馬關條約”嚴重壓迫、甚至導致日據之初20多萬抗日分子受到殘殺的臺灣,竟然有如此多的后人去維護該條約的“合法性”,其“主體意識”已墮落到了蕩然無存地步。
這次關于教材內容的更改,還涉及到“早期臺灣”究竟是該從“ 荷、西與鄭氏臺灣”談起,還是需要在“荷、西進出臺灣之前,介紹一些漢族與臺灣的關系”。
許久以前,或說在杜正勝時代,臺北故宮曾舉辦過一次“福爾摩挲展覽”。彼時,其進門第一副掛圖便開宗明義地介紹“荷蘭人抵達臺灣之前,基本沒有漢族移民”。當時我便脫口責問其講解員,“1630年之后荷蘭人在臺灣殺戮的難道全是原住民?譬如郭懷一領導下的抗荷運動,導致4000多名的漢人被殺,難道不都是我們臺灣人的祖先?”該講解員聽后頓覺語塞…
嚴格說來,“日治”與“早期臺灣史”所體現的問題都屬同一性質,即有些人處心積慮地試圖抹煞殖民主義統治的侵略性,而其心理動機無非是認為如此一來就增加了臺灣的“國際接軌 ”。問題是,臺灣史上第一次接軌是以人頭落地為代價的大悲劇;而此次的接軌運動純粹是一場磕頭如搗蒜的鬧劇。
(原文標題:談臺灣“日治”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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