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驚全國的李天一涉嫌輪奸案,再度因代理律師請辭而掀起網絡輿情熱潮。輿論除了對律師請辭的真實原因競相揣摩外,更對警方描述該案的措辭傾力關注。一時間,“輪流發生性關系”成網絡焦點。
導火索來自北京警方的表態。北京警方以李天一5人“輪流與該女性發生性關系”一詞形容輪奸,瞬間引發網民的激憤吐槽。與此同時,傳出代理律師因夢鴿要求寫李天一未參與輪奸公告、做無罪辯護而解約,更加引發了圍觀網民的聲討。
此案既已進入法律程序,就應當嚴格秉承法律理性評判,公眾當如此,執法機關更應如此。就律師請辭事件,由于缺乏足夠的信息,我不好判斷背后的真實緣由。在消息尚未確認之前,因此而質疑對李天一的袒護,似有失客觀。不過就警方的措辭用語,網民的質疑不僅關系到嫌疑人的行為定性,也會影響到法律上的評價及定罪量刑,因而不可不察。
我們的漢語原本博大精深,詞語選擇之間總是蘊含著微妙而重要的差異。但法律措辭卻必須嚴謹準確,以確定性、客觀性描述現象,避免法律評價的偏失。就本案而言,此前媒體報道采用警方的表述一直都是“涉嫌輪奸”,而此次警方在偵查完結后改為“輪流與該女性發生性關系”,二者變化是否基于偵查獲得的事實證據,我們不得而知,也不便妄加揣測;不過這兩種表述在法律上確實存在很大差異,甚至可謂暗藏玄機、天壤之別。
在刑法上,強奸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與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傷害行為。其之所以被列入犯罪,關鍵因素是違背了被害人意愿,“強迫”的行為特征構成對其定罪量刑的核心。“輪奸”是“輪流強奸”的簡稱,首先意味著是強奸犯罪。而“發生性關系”的表述,并未含有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可能是被迫的,也可能是自愿的,或是金錢交易。本案既然進入檢方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意味著警方的偵查結論是涉嫌構成犯罪,否則沒有必要向檢察院移交審查起訴。既然如此,警方在措辭上這般煞費苦心的用意究竟為何?就有些讓人疑惑不解了。
措辭的改變還隱含著網民的另一種擔憂,就是對定罪量刑可能帶來的影響。根據刑法規定,強奸罪的量刑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情節惡劣的、強奸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的、2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則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輪奸是強奸罪加重處罰的法定量刑情節。在這種情況下,網民擔心“輪流與該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表述,會不會是將幾個犯罪嫌疑人的強奸行為分解的單個強奸案,從而尋求在強奸罪的一般量刑范圍內從輕處罰?
其實,上述兩方面的分析,一定程度是建立在網民對執法不信任的基礎上。客觀上說,我感到本案存在執法不公的可能性不大。但是作為一起如此引人注目的影響性大案,刑事執法機關應當考慮到輿論的猜忌和憂慮情緒,以更加嚴謹的態度確保案件嚴格依法追訴,減少公眾不必要的誤讀和猜想。要知道有的時候,細節上的瑕疵會引發輿論對執法公信力的普遍懷疑,這對原本想秉公執法的機關而言,可能是得不償失的。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