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近日發生一起強奸案,引發很多關注。強奸案在哪里都有,一般來說,事實調查清楚后,對犯罪嫌疑人該處以怎樣的刑罰,法律有著明確的規定。但是,深圳市寶安區發生的這起強奸案,從一開始就引起轟動。媒體展現了強奸地點的以及案件發生時兩位當事人的監控錄像,并說女性受害人的丈夫膽怯地躲在近在咫尺的儲藏室里,不敢出來制止。因為實施強奸者是一位“聯防隊員”,受害人的丈夫害怕代表公權力的“聯防隊員”。而且,媒體報道說,施害者帶著鋼管等兇器,更突顯懦弱小民的無奈。受害者丈夫面對鏡頭的痛哭流涕,獲得了渲染的效果。
這個案件剛被報道時,我就看到了視頻,我當時的第一反應是:媒體為何不給受害人打上馬賽克?當受害人楊某痛哭流涕地控訴強奸犯的罪行,極為可憐地訴說自己的無奈,用極具文學性的詞匯陳述自己的心情——我所承受的是任何一個男人無法承受的痛苦——我便想,這張飽受屈辱、膽小懦弱的臉傳遍社會了,今后他還怎么在社會上見人啊?很快,媒體又報道說,女性受害人在案發后兩次自殺未遂,原因是無法躲避媒體瘋狂的圍追堵截。她的丈夫楊某也對蜂擁而來的媒體說:求求你們,離開吧。緊接著有報道說,受害人已經搬家,找不到了。
對于這個案件,我認為可以分兩個角度來看。首先是對于涉嫌強奸本身,不管怎么說,強奸都是犯罪。不管強奸者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強奸行為事實清楚,強奸者都應該判罪,這一點毋庸置疑。其次,是媒體對這一案件的報道和解讀以及評論、結論。媒體突出涉嫌強奸者的“聯防隊員”的身份,無非是想突出他利用權勢欺壓小民,但真的是這樣嗎?受害者的痛哭流涕、媒體描述他躲在近處忍受妻子被強奸而不敢制止,甚至不敢吱聲,真的是極端無奈的痛苦嗎?隨著后續報道的出現,人們發現,實施強奸者與受害人夫婦原先就認識,還是小學同學。甚至還有報道說,女性受害人早就與涉嫌強奸者有曖昧關系。但人們說不清這一曖昧關系究竟是兩廂情愿的通奸,還是被逼無奈的屈服。于是,媒體最初的評論立即引起了質疑。
媒體要獨立、客觀、公正,是社會的常識。但是,長期以來,國內媒體有一種明顯的不良傾向。媒體的腦海中裝滿強大的先入為主的觀念,例如認定中國一切都壞,認定凡是與中國官方有關的,都是欺壓百姓,認定中國人都是丑陋的,等等。當一個新聞事件發生后,擁有此類觀點的媒體不是認真探尋事件真相,而是從事件中選取自己需要的素材,給自己先入為主的觀點做一個驗證,以證明自己一貫的觀點是正確的,而且又被驗證一次。媒體的這一做法往往會導致他們的報道與事實真相的偏離,從而對社會造成日積月累的誤導。在這一事件中,媒體報道的這一傾向非常明顯。
媒體在先入為主觀念的控制下導致僵化,某種程度上也是媒體自身利益的需求。在這一案件中,媒體從自身利益出發,不顧受害人的隱私,瘋狂地追逐報道,導致女性受害人試圖自殺,在我看來,這是媒體在殺人。如果僅僅看強奸案,女性受害人即使痛苦,也許還沒有到輕生的地步。如果媒體對他們的隱私注意保護,假以時日,他們也許能撫平創傷。但是,媒體無所顧忌地突入他們的生活,深挖他們的隱私,又在姓名和畫面上不做任何技術處理,結果只能導致他們今后在各種場合無法見人。以前的社會媒體不發達,受到媒體傷害的人還有可能遠走他鄉做逃避,如今,互聯網極為發達,躲到天涯海角都躲不開網絡上的傳播。受害人還有孩子,有朝一日孩子長大,看到自己父母的這段經歷,會給孩子造成什么影響,媒體是否考慮過?當媒體因這條報道而刺激了發行量,當記者因這條報道獲得了稿費、肯定或升遷,這樣的媒體不僅在殺人,而且在吃人。幸虧女性當事人自殺未遂,否則,媒體是否還要跟進報道,繼續刺激發行量?
也許出于我多年的職業本能,我最初見到這則報道時便想到一個問題:受害店主店里的攝像頭是誰裝的?一般來說只有兩種可能,一是警方裝的,二是店主自己裝的。如果是前者,身為聯防隊員的施害者完全有可能知道攝像頭的存在。如果是后者,店主裝攝像頭可能是為了防竊賊、搶劫等原因,也可能有特殊目的。不管哪一種情況,三個當事人中肯定有人知道攝像頭的存在,尤其是受害的店主。是否知道攝像頭的存在,對于人的行為肯定是會產生影響。那么,三個人在事件過程中以及事后的表現,因為有攝像頭的存在,記者應該如何判定?我發現,記者的報道幾乎沒有關注這個細節,因而沒有對事實的真相抱有必要的質疑,而是偏聽偏信了受害人的單方面陳詞。
當涉嫌強奸者被警方拘捕后,深圳警方的通報指出,該案事實上是受害人夫婦的聯合捉奸。女性受害人的丈夫事先散布消息說自己去了外地,實際上躲在暗處,誘使強奸嫌疑人來到店里,發生了攝像頭中人們看到的那一幕,然后他再報警。媒體的報道也確有虛假成分,受害人并非如媒體所說在一個小時后報案,而是在五分鐘后報案。這個虛假究竟是如何造成的?是受害人的作假,還是媒體的胡編?多年來,媒體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經常成為達到特殊目的的工具,這種狀況也被百姓看在眼里。媒體為了特殊目的、特殊利益而喪失立場,某種程度上也是職業素養低下的表現。一些有心機的人,便會利用媒體的這一弱點,自編自導自演某個情節,媒體以為抓到了新聞,結果沒料到是被“小民”利用了。受害人事后的表現,既有表演的成分,也有未能成功操控媒體的驚慌失措。
在這一案件中,受害人夫婦合伙捉奸如果是事實,那么,在案發當時發生的性行為如何認定,又值得探討一番。但這不是根本問題。人們會問:究竟是什么原因,致使夫妻倆甘愿以苦肉計的方式,上演“捉奸”一幕?我認為,這一事件的復雜性未必能用“聯防隊員”的強勢身份來解釋,三個人彼此認識的事實,體現了他們之間復雜的人性關系。過去的曖昧關系究竟是怎么回事,我們也未能了解真相。再者,我認為“聯防隊員”難以稱為“強勢人物”。一般來說,聯防隊員或者協警大都是退休工人、下崗工人或臨時聘用的外來人員,從財產上說,我甚至認為,身為店主的受害人比施害者更有錢。因而在深圳這樣的地方,強勢與弱勢的關系,未必像媒體所說的那樣。
這一案件所體現的復雜性,使得媒體最初的結論基本上完全被推翻,媒體先入為主、武斷地判定事實、判定結論,已經被證明是錯誤的。我認為,媒體在這一事件的報道上應該深入反省,究竟是什么導致媒體的報道走入歧途?如果媒體不能改變這一現象,必將失去人們對媒體的信任。我們不能要求媒體的每一次報道都能揭示真相,媒體不是警察,警方破案也需要時間。但是,媒體不應該輕易地判定真相,更不應該由此輕易地判定結論。先入為主的僵化觀念是媒體報道失誤的重要原因,媒體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也是造成報道失實的原因,希望媒體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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