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李昌奎案再審即將開庭。此前,藥家鑫案引發社會對死刑改判、司法公正及死刑存廢等的關注與紛爭。再此間曝出的李昌奎故意殺人案,二審時被云南省高級法院由一審的死刑改判死緩,令輿論嘩然。之后,不堪重壓的云南高院,匆匆宣布啟動李昌奎案再審程序。
隨之,媒體和網絡上又曝出多起類似的死刑改判死緩案件,占相當多數的民意期待這些案件像李昌奎案一樣啟動再審,但不同的意見對這種可能掀起的翻案風表達了擔憂。
(相關報道參見財新《新世紀》2011年第32期:死刑改判憂思)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達了對此問題的看法。
財新:如何看待由李昌奎案再審可能引發的死緩案件翻案風?
賀衛方:在今天,無論是對死刑案件,還是刑法制度,人們能夠直率地表達不同的看法,是一件好事。中國的法律界、法學界,在很長一段時期,對死刑問題在國家和民眾中,非常理性的分析比較少,甚至廢除死刑的話題很長時間還是禁區。
人們對于死刑問題的看法,在我看來,實際上還是比較嚴重地停留在殺人償命的,特別有種報復主義色彩的階段,需要在此時有人出來進行理性的探討,死刑到底意味著什么?
我主張廢除死刑已經有10年以上的時間,在全國不同的地方都發表過演講,好像也說服了不少人理解為什么應該徹底廢除死刑。我自己一直堅信的一個觀念是:廢除死刑首先是一個立法的問題,應該由立法機關即全國人大去修改刑法,廢除死刑。
所以在藥家鑫案時,我并不認為應該從一個具體個案開始廢除死刑。因為嚴重的問題在于,它可能帶來法律面前不人人平等,也就是判不判死刑完全取決于具體法院或法官的個人裁量。例如一個案件引發全國的關注,就判死刑;不引發全國關注就不判死刑。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我主張在立法沒有改變之前,司法是可以依據現行的法律去判決案件。目前在我們國家,法官沒有權力去修改法律,這不同于判例法國家。
另一方面,我不太同意,大家用一種特別激烈的言說方式,齊聲呼喊殺人,就是一件好事,大快人心事。某些人所體現出來的那種心態,不是我特別喜歡的。不久前我自己在發表的文章中,也批評過這種狂歡下的死刑。
云南李昌奎案件,在我看來是跟藥家鑫案有些差別的案件。這個差別,主要不在于犯罪人的行為,李昌奎案比藥家鑫案的惡性更嚴重一些。重要的差異在于,昭通市中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而云南省高院改判為死緩。這樣的一種權力,在我國的法律中,實際上是賦予司法機關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他們對自首等情節、最高法院或全國人大做出的對法律的解釋,做出他們自己的判斷。
我在微博上說過,我個人實際上是不太贊同這樣一種改判的。但是,如果改判是嚴格依據法律程序,是在法院裁量權范圍內,我覺得它畢竟不是從死刑改為很輕的刑罰,只是改判為死緩期。我自己呼吁,希望大家能夠接受這樣的判決,畢竟中國的司法是二審終審制。
有人說,我們還有審判監督程序,檢察院可以抗訴,法院如果發現判決有錯誤的話,還可以進行再審。的確,這是我們的現行制度。但在我看來,這種審判監督程序使得中國的司法判決完全喪失了確定性。
到現在為止,我還是希望云南省高院能夠嚴格地依照自己對于司法準則的理解,維持原來的終審判決。這本身就是一次程序正義原則的實現。
否則的話,任何一個案件,民眾感到很不高興,大家在網上發表一些憤怒的看法,案件就可以推倒重來,那么在這個國家就不是法院而是民意或媒體在判決案件。
財新:李昌奎案被曝出來后,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回應時表示,“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這是對法律的玷污。”對此,您怎么看待?
賀衛方:田成有原來是云南大學法學院的教授,跟我差不多是同行,做法理學研究,是一個很好的學者。但是,我并不認為,他現在以云南高院副院長的身份對這個案件做出很多解釋,是適當的。因為他本人并是合議庭成員,當然他是審判委員會委員。雖然中國所有的死刑案件的判決都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畢竟這個案件的合議庭里不包括他。
我認為,不僅田成有不應該多說,合議庭的法官也最好三緘其口。所有的司法決策,應該體現在判決書中,而不是由法官,更不是由院長、副院長出來解釋。事實上這個解釋沒有起到很好的作用,反而引發了更加強烈的怒火。
少殺慎殺,是現在中國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我們國家的死刑判決數量巨大,全世界其他國家加起來都望塵莫及。這樣的現象,是為國際社會所詬病的事情。
現在最關鍵的是,李昌奎案二審改判,理由是否在判決中得到了體現。到底是二審審判過程也好,在云南省高院給出的解釋中也好,是否特別地符合現在不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相關規范,法律依據是否清晰明確,這是一個特別大的問題。
但是這個問題也不容易獲得普遍的認可。因為畢竟這是按照歐洲大陸的概念自由裁量,自由心證,法官對于一個案件的判斷,實際上沒有其他任何人可以替代的。我覺得現在公眾對本案改判的質疑,其實很不容易獲得一種真正內部的信息或確鑿的根據,說改判就是錯的。這個案件的所謂對錯可能是在毫厘之間。
網上有不少人提出質疑,指責我要維護的是“廣大人民”難以接受的一種情況:即便司法判決有一些錯誤。但是我們不能去糾正它。確實,我的觀點就是這樣。但這可能是中國文化中特別不能接受的一種觀念和做法。
財新:有人會有這樣的疑問:既然有錯為什么不糾?
賀衛方:為什么錯誤不去糾正?錯誤有嚴重錯誤,有輕微錯誤。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一種錯誤是把無罪的人當做有罪的,或者說把不該判死刑的判了死刑。另外一種錯誤,是把罪行嚴重的判得不那么嚴重。對于前一種錯誤,當然是在任何時候,一旦發現,必須糾正。
李昌奎案如果有錯誤的話,它是一個把應該判立即執行的案子改判成了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僅從公開的判決書來看,我個人沒有看出有什么道理應該改判。也許法官的改判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的確有一些缺陷,有一些問題。但這個判決畢竟不是把一個無罪的人判成有罪的人,或者把一個罪輕的人判成罪重的人。
有一個道理必須明確,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你沒有辦法想象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能夠完美無缺,它的判決從任何角度挑不出一點毛病。如果我們發現有任何錯誤,哪怕是一種輕微的錯誤,我們都要啟動所謂的再審程序。會不會再過一段時間,又有人覺得,再審的結果還是有錯誤?我們再翻過來?這樣一種翻過來覆過去的司法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很可怕的司法制度,沒有辦法獲得一種人權得到嚴格保障、秩序得到良好維護的社會。
由于有了再審程序,激發了好多的人去道路奔走,去權門呼號,他覺得有一點錯誤,就不惜拿出超出這個錯誤本身更高的付出去上訪、告狀,最后可能獲得稍微公正的解決,當然,也可能這結果給當事人帶來的好處遠遠無法折抵他的付出。即便如此,他推翻了原審判決,對方敗訴了,可能又去做同樣的事情。周而復始,最后的結果,我們這個社會沒有辦法取得一種基本的安定性。
法治國家,其實是一種價值的選擇和平衡。辛普森案中,到底是不是他殺了前妻和前妻的男友?這個是到現在還沒辦法做出清晰的判斷的問題,但是法院在感到沒有辦法判決他真正有罪的時候,就宣布他無罪。得出這個結果,可能是他真的無罪,也可能是有罪卻難以得到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宣判完了,這個案件就結束了。甚至根據美國所謂“雙重危境”原則,即便檢察院在終審之后又發現了證明他有罪的證據,這個案件也沒辦法再行追訴和審判。因為再次提起的起訴也可能最終證據不足,如果那樣,假如一個無辜的人豈不是要終生不得安生么?這就是一個到底追求什么價值的問題。
云南省高院啟動再審,不完全是來自民意的壓力,很可能是官家的指令。過去有類似的先例,案件由于公眾的憤怒,導致了更高級別的領導人直接指令,必須要再審。在中國的環境下,單純是民意,不見得能讓法院做這樣的事情。
現在這個案件啟動再審,大家對此會有一種心里判斷,肯定二審結果會被推翻。對此,我怎么說?這當然是很無奈的,是證明中國司法不獨立的鮮明例證。
財新:您覺得跟劉涌案相比,輿論的表現有無進步?有沒有比以前表現得更理性一些?
賀衛方:相對于八年前的劉涌案,我沒有太看得出來有什么進步,大致上還是這個樣子。當時的輿論,法學界的一些學者提出了專家意見書。一些媒體的表現,特別是某些主流媒體標題的處理,都是聳人聽聞的,引發了公眾的嘩然和怒火。最高法院進行一個所謂的提審,除了從前的重大政治案件,涉及到外交的,這是非常例外的。
劉涌案在最高檢、地方檢察院都沒有做出抗訴的情況下,最高法院進行了提審,做出了一個重新的改判,把劉涌改判并執行死刑了。
從事實的角度來講,李昌奎案沒有太大的爭議。最主要的是云南省高院改判的理由被公眾所詬病和質疑。
從劉涌案到現在,我覺得沒有改變的是大家對死刑的一些看法,民憤極大的情況下,大家覺得應該必須判死刑。這種情況沒有改變,還是有太多的人相信死刑是個好東西,能夠滿足人內心的復仇感覺。
我們觀察許多案件材料,殺人案的發生,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是是非分明的,實際上,其中有相當一些案件中,被害人本人有一些過錯。例如1980年,轟動全國的新疆建設兵團蔣愛珍案,槍殺了三個人,而且不完全是激情殺人,新疆自治區高級法院最后仍然判的是無期徒刑。
當時我正在西南政法學院讀書,我們學法律,蔣愛珍案在報紙上披露后,立即成為全校的一個熱議的話題。我記得當時我們的一個老師還在重慶報紙上發表文章,題目大致叫“假如我是蔣愛珍的辯護律師”。全國有數以萬計的信件寄往最高法院。這個案件最終改為無期徒刑,社會輿論也沒有出現什么不好的結果。
許多人之所以不能接受死緩,是因為我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終身監禁。人們擔心先是死緩,過幾年變成無期,再過幾年人就出獄了。這是另外一個問題。
經常有人把這兩個事情放在一起說。我覺得我們必須要努力推動我們國家刑罰制度合理化,如果該判死刑改判死緩的話,這樣的罪犯就應該真正的終身監禁,不許減刑或假釋。
最近的有些案件讓我有一點擔憂,現在死刑已經成為一種全社會關注的焦點,而普遍的民情可能是希望多判死刑。這種心態雖然可以理解,但卻是我們這個文明古國在今天這個時代遭遇到的一個特別大的困境。努力去營造有利于廢除死刑的社會氛圍,這是媒體肩負的非常重要的使命。
附:李克杰:李昌奎再審獲死 無狂歡有反思
李克杰媒體人8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奸殺少女、摔死男童的李昌奎再審被判死刑,是否為了迎合民意,至少從云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中看不出來。云南高院給出的判死理由是“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量刑不當”。不過,這個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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