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即將進行的第二次大修,據說要恢復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讓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這當然要成為21世紀社會主義新中國的天方夜譚。每個人同時都是社會共同體和家庭共同體的雙重成員,但每個人對社會共同體的義務和責任顯然屬于“大義”,對家庭小圈子的維護則屬于“私情”,而且還不得損害社會大團體的共同利益,這是人類社會起碼的良知和道義,更是“社會主義覺悟”的起碼基礎。就是中國古代實行“親親相隱”的時候,也并非只讓“親親”有“相隱”的權利,還給他們課加了“連坐”的義務——讓兩者之間得以公平、平衡與和諧。
用“連坐”來跟“親親相隱”配套,表明再專制野蠻的老祖宗都還沒有糊涂或者自私或者霸道到“寧可我家負天下,不使天下負我家”的地步。當國家和社會要偵查并且追究某個家庭成員的犯罪行為——其實就是他對整個社會的危害——的時候,你說他是你家庭的成員,你有權保護他維護他從而盡可能讓他逃脫懲罰逃避責任,那好,為了公平起見,他的家庭成員也必須從哪一個角度對社會對國家承擔責任也就是連坐。所謂“連坐”,按“百度”的解釋,是指本人未實施犯罪行為,但因與犯罪有者有某種關系而受牽連入罪。從罪責自負的人道理念看,古代“連坐”中不合理的地方在于讓無辜者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我們與時俱進地改造一下,讓能夠“相隱”的“親親”們承擔附帶的民事賠償責任,恐怕還是相當公平的。本來你的“親親”犯罪就已經給社會上其他人造成了危害和損失,假如你在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如實陳述,就能夠節約很多社會資源也讓被害人或其家庭盡快得到撫慰甚至挽回損失,但你們這一“隱”,就會讓被害人和社會在正義實現上出現很大困難增大很多成本產生很多損失,難道你們就不該承擔起彌補性責任?所以在筆者看來,如果真的要搞“親親相隱”,國家就必須理直氣壯地讓“親親”們至少在民事責任上被“連坐”!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的實現,是我們強大的國家司法機器一直面對的一個難題。為了解決這個難題,我們的司法機關已經不惜用被害人的鮮血乃至尸體來跟犯罪分子及其“親親”們討價還價,還把西方祖本的“訴辯交易”中國化特色化為“刑事和解”。如今不是正好可以借“親親相隱”還魂的機會,配套還魂連坐制度來解決這一難題嗎?就看最先富起來的階層的代言者們,舍不舍得給大眾一個古老甚至是低級的平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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