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畢節阿市中學26歲的初中英語老師周琴,酒醉后被當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所長王忠貴強奸。周琴向當地派出所報案,阿市鄉派出所教導員鐘顯聰竟然說:“戴避孕套不算強奸”,勸其私了。(南海網11.07.12)
看到這條消息和鐘政委的這個經典,身為法律人的筆者當然不像很多網友激動得那么老實——和鐘政委討論起強奸罪的定義和構成要件來。筆者因“貴州”和“私了”兩個詞語,首先聯想起的是六盤水副市長及女兒全家進京上訪控告省政協常委強奸,貴州省信訪局負責人也勸當事人“私了”那件事。我們未必不可以把派出所教導員-國土所所長-女教師看成省信訪局負責人-省政協常委-副市長女兒的微型版或者基層版。只是由于這起微型版中出現了避孕套這個關鍵的東東,筆者自然而然地聯想起同為當今社會強者的某些專家們主張的婦女遭遇強奸應主動遞上安全套的思想解放新成果來。鐘政委的理論是一種創新,專家們的理論也是一種創新,把兩種創新結合起來還能產生新的創新婦女主動遞上避孕套更是無私奉獻的偉大風范,這樣才對得起避孕套這個人類社會偉大的科技創新,從而徹底消除“強奸是犯罪”的落后理念并最終消滅強奸這種所謂的罪行。按照理論永無止境的定理,我們還可以創新到時刻準備好避孕套,看上哪個美女就讓她奉獻。
難怪專家要婦女們主動遞上避孕套,原來我們的執法者在理論創新上也是不甘落后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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