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將輕判奸殺一女又虐殺一童的兇手的原因解釋成遵循法界“少殺慎殺”理念,筆者既覺得未出乎意料,又感到格外好笑。未出乎意料,是因為目前可能還沒有證據證明相關法官的徇私枉法甚至貪贓枉法的情形,為了盡快給公眾一個合理的交代,當然要說是理念出了問題而非司法腐敗。之所以感到好笑,則是因為對兇手的所謂“少殺慎殺”,其實根本就站不住腳。
我們為什么要呼吁殺掉那些罪大惡極的兇手?因為我們要尊重包括被害人在內的除兇手之外的人的生命權。我們在宣稱要對兇手“少殺慎殺”的時候。為什么不先問問那些兇手
你為什么不少殺慎殺?
特別是當持“少殺慎殺”論調者自身或其親人成為兇手屠刀下的冤魂的時候,這種對兇手的質問恐怕就能教育喚醒更多的名為善良實為愚蠢的人——哪怕他是什么法學權威。因為一個顯而易見的指引作用就是
對兇手的少殺慎殺,就是對更多無辜者的多殺濫殺!
一個兇手在奸殺一女虐殺一童之后能夠以走投無路下的所謂自首獲得“少殺慎殺”,那么必將有更多的少女會被奸殺有更多的兒童會被虐殺——行兇作惡之后馬上就可以打“110”自首,從而笑對被害人親屬和公眾還有法庭上的國徽。真如此,不知穩定從何而來?和諧從何而來?所有公眾的生命權又從何而來!
這是最淺顯最普通的法律理念,無論精英專家怎么忽悠,老百姓都不會被迷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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