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張軍副院長就“醉駕入刑”問題所說的酒話引
起的唾沫未干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就立刻搞出了一個明顯屬于“醉駕”式的司法文件。新華社對于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駕入刑”解釋權的質疑,應當說是相當中肯和到位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駕入刑”上的“能動司法”,實在是能動得太離譜了。在某種意義上說,最高法院的這種一不做二不休抹臉拼命醉駕到底的表現,跟故宮博物院在錦旗錯別字上的“厚重”,完全是異曲同工;而且以最高法院的地位和權勢,這種“厚重”也就更加難“撼”!
故宮博物院在舉世皆批其謬、自家也心知其非的情況下,依然要強辯說“撼”字“更加厚重”,充分展現了厚臉皮和重后果。而最高人民法院在自己的黨組副書記、主管刑事副院長公然給《刑法修正案》打折扣被批得體無完膚之時,居然繼續醉駕,用司法文件來挑戰立法機關的解釋權,和故宮博物院的做法,著實有得一拼。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司法文件有什么效果呢?只能是賦予自己的法官在相關案件上的依“規”枉法權。《刑法修正案》規定得很明確: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中除了“醉酒”的程度確實可能有高低之分外,就每個醉駕者而言,其達到或者超出醉酒標準(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與其可能造成的公共安全危險,其實并無很直接的關聯。法律之所以規定醉駕入刑,主要是為了防止已經經過相當多的鮮血和生命為代價所證實的危險再發生,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長和最高人民法院本身,不可能不知道醉駕本身就已經足以危害甚至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舉兩個最簡單不過的例子吧
——剛剛達到醉駕的酒精含量就可能撞死多人;
——醉駕剛剛駛上道路也可能撞死很多人;
——把槍放家里的非法持有槍支和醉酒駕車上路相比,哪個對社會公共安全更有危害性?
所以對于醉駕而言,實際上沒有什么輕微和嚴重,所有的醉駕對于道路上可能挨近機動車的人而言,都是一樣的危險。假如最高人民法院眼睛沒有出問題,應當能夠看見法條中對于“追逐競駛”入罪,是有“情節惡劣”的要求的;但對于“酒醉駕駛”則沒有這樣的要求,同時“處拘役,或者罰金”的量刑也已經相當相當的溫柔,又何須再提什么“輕微”不“輕微”呢?很明顯,該條法律無須也不能再賦予法官包括法院“是否構成犯罪”這一定性上的自由裁量權,否則這法律本身就是一個酒瘋子。
死不認錯甚至用更大的錯誤來掩蓋或者顯示自己的霸道,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故宮博物院的極其相似之處。不過故宮博物院在把出錯責任落實在保衛處的前提下,終究還是承認“撼”字用錯了,不知道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又是否有勇氣承認
錯的只是張副院長和文件擬發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領導是沒有錯的
真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駕”的時候,千萬不要太“能動”了。故宮博物院的員工只是被“撼”出了“內傷”,而廣大的沒有醉駕機會而只有被醉駕危害的人民群眾,卻毫無疑問地要因最高法院的醉駕而繼續付出鮮血和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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