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增設了食品安全瀆職罪:“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也有類似的罪名。 但是,這些年發生這么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這么大危害,卻沒有任何官員獲罪。這說明,法律形同虛設。這有深層次的原因,但法律本身也有很大的問題,譬如,什么叫玩忽職守,沒有人說得清楚。因此,即使所有的商店都把砒霜當作面粉賣了,主管官員仍然可以說,我認真監管了呀,我沒有玩忽職守呀!不是監管不力,而是奸商太奸!我們該如何證明他們監管不認真? 不過,在我看來,根據以下兩條中的任何一條,均可證明他們玩忽職守。 一條是,只要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可以認定相關官員犯有玩忽職守罪,只要發生大范圍的食品安全事件,根本不需要證明他們如何玩忽職守。這個道理小學生都聽得懂:老師讓你打掃衛生,“打掃”完之后,地上還有很多垃圾,你當然就是玩忽職守了(盡管,這個詞用在學生身上有點大)。玩忽職守罪的司法解釋也說,“不履行,放棄履行或沒有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家和人民的重大損失……”這就是說,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官員至少應該是“沒有正確履行職責”,有“過失”的情節——總不能說食品安全不可避免吧! 還有一條是,凡是凡是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相關管理部門又建有糧食、蔬菜等特供基地的,就可以認定這些部門的官員玩忽職守,且有“故意”和“濫用職權”的情節。這個道理也是不言而喻:你明知食品不安全,卻把人力和財力花在自我保護上,置公眾的健康與生命安全與不顧,你這是什么意思?你這還不是故意?你這還不是濫用職權?你為什么故意犯罪,你是不是和投毒的人有什么勾結?也就是說,憑著特供基地這一條,不僅應該給他們定罪,還應該立案偵查,看看他們還有沒有更嚴重的罪行。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我認為這樣理解法律是合乎邏輯的,是合乎法律本意的。 真是不可想象,中國發生了那么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阜陽劣質奶粉、三聚氰胺奶粉、四川毒泡菜、廣州毒假酒、毒大米、毒黃花菜、蘇丹紅鴨蛋、孔雀石綠多寶魚、瘦肉精、毒皮革奶、染色饅頭、假薯粉,卻沒有一個官員被追究玩忽職守、瀆職的刑事責任! 真是不可想象,蒙牛乳業執行董事姚同山竟敢說:“香港是與國際接軌的地方,出口的產品往往主要是用那些規模化的牧場生產的原奶進行生產,這樣的話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會更少,要比內地發生的機率要少得多。”由此可見,官員對奸商的縱容和包庇到了怎樣的地步。這樣的官員還沒有玩忽職守和瀆職嗎? 真是不可想象,對食品安全負有主要職責的國家質檢總局,“在順義的農場達到8000畝,這些農場從不使用農藥,周末去休閑采菜的干部和家屬不絕于途。”“這些農場的年維護費用以千萬計。”由于自己的瀆職,有毒食品在這個國家泛濫成災,他們不事懺悔,反而用人民的資源為自己打造諾亞方舟,這是罪上加罪! 真是不可想象,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張勇竟敢說:“食品90%是安全的,是否就是食品安全總體上是有保障的?”吃10次東西,中1次毒,這還算“有保障”?張勇真是“勇”,他還說:“很多案件是在監管部門查處并公布后,有關媒體再跟進報道的,像去年的問題乳粉等案件。”可是,天下誰人不知,他說的問題奶粉是東方早報記者揭發的,否則還不知有多少兒童受害。 我想,這些官員和這些官員庇護下的奸商之所以這樣肆無忌憚,就是因為中國的法律治不了負責食品安全的官員,相關的法律形同虛設。中國存在如此荒誕的現實:中國的有毒食品泛濫成災,中國卻沒有玩忽職守的官員。那么,中國主管法律的官員呢,中國的法律人呢——他們有木有失職? 知青記者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engrongchang |
來源: 共識網 |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