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強拆事件仍在發生!!!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24/25/37/6_1.html
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公布并施行,其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是,2011年2月12日,在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卻發生了一起在由從副區長、城管局長、辦事處主任、派出所警官率領的一百多人的隊伍,對轄區一戶居民的房子進行野蠻的強行拆除的惡性事件。這幫人威風凜凜,殺氣騰騰,以銳不可當之勢,不但把房子瞬間夷為平地,還在眾目睽睽之下對向前阻止的居民大打出手,造成五人被打傷,其中一位老太太至今還在住院治療的嚴重后果。
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家屬向當地各級領導反映、控告,卻沒有一點解決問題的跡象。打人兇手還是照樣逍遙法外,一切應該承擔責任的各級父母官們則還是平安無事,淡定如常……
我叫許海民,58歲,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仁和辦事處韓莊社區居民。我家有一塊經鄉、村各級領導批準的宅基地,因家里窮,一直到今年春節期間,才多方籌措資金建了幾間平房。
可是讓人想不到的是,今年農歷正月初十,人們都還沉浸在過年的喜悅之中時,也就是陽歷2月12日那天下午4時許,我們川匯區的副區長趙萬俊帶著區城管局金局長、金海派出所的一位領導、仁和辦事處的夏書記、郭主任、村支書韓建國等各級領導,還有一百多名青壯年,氣勢洶洶地來到我家,沒有出示任何文件和手續,強行把我家剛建好的房子拆除了。當時我的三個女兒,一個外甥,還有一個親戚在場欲阻止,便和他們講理,不料卻遭到一陣亂打,幾位家人和親戚當場被打倒在地。鄰居看到我家人被打的慘像,怕出人命,請副區長等領導制止,可這些父母官們卻個個扭過頭去,一步之遙卻裝著看不見,導致我三個女兒和兩個親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傷害。其中我的一位親戚,就是孩子的舅媽,直到現在還住在周口市中心人民醫院治療,大夫說我親戚的傷情如作司法鑒定應該在輕傷以上,何時痊愈還未可知。
被強拆的房子廢墟
被打傷還在住院治療中的馬學蘭
大女兒被打時被撕破的衣服
同在被圈占范圍的鄰居家同時建的房子卻安然無恙
被圈占的大塊土地
可我到派出所要求對我家人和親戚的傷情進行法醫鑒定時,卻遭到斷然拒絕。
我家的房子,是花完了所有積蓄又加上找親戚籌借的資金,頃刻間就化為了烏有。我家人和親戚還被這樣毆打住院,這不是往絕路上逼我嗎?
再者圈占的這塊地皮很大,為何卻那我家的房子開刀?是看我老實可欺嗎?
我無可奈何,萬不得已還要連續拜請各級領導,要求給一個說法,可領導們只對我家人和親戚被打傷住院治療的事出了3500元錢(其中第一次的2000元是區里葉書記和田書記派人送到醫院的,第二次的1000元是一位不知名的領導送到醫院的,第三次的500元,是辦事處夏書記以個人名義送的),其他事卻一直不予處理。
我再找,各級領導都是互相推拖,不予理睬。
可是,我家的房子就這樣說沒就沒了,我們以后怎么居住啊?我的家人和親戚就這樣糊里糊涂被打傷,難道就沒人敢管嗎?我相信國家的法律,可是為什么派出所不讓我們作法醫鑒定呢?打人兇手為什么就可以逍遙法外呢! 已生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怎么到了我們這里就沒人當回事呢?難道這些領導的權力可以凌駕于國家法律和法規之上嗎?
所以,我含淚向社會各界求助,請救救我們這些普通百姓吧!
反映人:許海民
電話:13223947063
2011年3月26日
法律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011年03月14日,公安部黨委下發《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提出“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對隨意動用警力參與強制拆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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