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拆遷戶刺死官員案開審 民眾聯名請求輕判
□公訴人否認被害人事發當天是去“拆遷”□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是在反抗暴力拆遷自衛殺人
曾引起極大社會關注、被害人為目前國內已知拆遷命案中職務最高官員(區建委主任,管委會副主任公示期)的遼寧撫順“4·8”拆遷命案,10月27日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拆遷命案開庭審理
今年4月8日,遼寧省撫順高灣經濟區建委主任王廣良帶領隊伍和鏟車到黎明特鋼廠“執法”時,被釘子戶楊義用尖刀刺死。10月27日,該案在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僅100多座位的旁聽區站進了200多群眾。開庭當日,被害人王廣良之妻并未到庭。庭審現場辯論激烈。公訴人否認被害人王廣良事發當天是去“拆遷”,并對被告人楊義控以故意殺人罪;被害方辯護律師更是當庭請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被告人辯護律師則認為,楊義并無蓄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是在反抗暴力拆遷的自衛中一時激憤殺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并請求從輕處罰。
■細節披露
10月27日上午9點30分,身穿紫紅色看守所囚服的楊義被押上被告席,隨著庭審的展開,這起半年前曾轟動全國的拆遷命案某些細節得以披露。
公訴方:否認當天進廠強拆
公訴人稱,經撫順市公安局偵查查明:楊義于2010年4月8日9時許,在位于撫順市高灣金地家園小區7號樓3單元501室的家中接到其弟妹王艷秋電話后,通過窗戶看見有許多人在其家樓下,認為系要對其弟弟楊勇經營的黎明特鋼廠進行強制拆遷,遂攜帶兩把尖刀來到黎明特鋼廠,在廠前空地見到來該廠進行資產交接工作的撫順市經濟開發區高灣經濟區管委會工作人員、被害人王廣良(男,卒年45歲),楊義讓其離開該廠,王廣良對其不予理睬,楊義遂上前用左手摟住王的頸部,右手持一把隨身攜帶的尖刀照王的胸部猛刺數刀,致王當場倒地,隨后又將上前制止其的被害人朱玉斌左手刺傷,后楊義被其他在場的工作人員制服。
王廣良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王系被帶刃利器刺扎右胸部,造成右肺破裂,心臟主動脈根部破裂導致大失血而死亡。朱玉斌的左手為輕微傷。
辯護方:拆遷隊抓人欲強拆
北京市中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喬羽為楊義的辯護人,他當庭質證,認為檢方起訴書“遺漏”了楊義行兇前的重要情節——“暴力拆遷”的“前奏”部分,而這與本案有直接關聯。
喬羽稱,經律師調查,事發前半小時左右,高灣經濟區管委會組織的一支50多人的拆遷隊伍已進入黎明特鋼廠,準備實施強制拆遷。攆走了4名工人,并闖入廠內居室,將被告人弟弟楊勇及弟媳王艷秋和岳父暴力拖入隨行的面包車,在此過程中,楊勇被毆打致傷。王艷秋情急之下給楊義打了電話:“哥,他們來人了,你快下來!”
楊義接王艷秋電話后從所住5樓窗戶向樓下看去,能清晰俯瞰整個工廠,院門口、院內50多人,有的穿制服,有的頭戴鋼盔,還停著推土機、面包車等。楊義隨后下樓從后門進入廠內,并在一間辦公室工具箱取出兩把平時用來殺兔、殺羊的剔骨刀。此時工廠已清場準備強拆,就捅了看上去像個指揮強拆的人,而此前楊義和王廣良并不認識。
■現場
當地群眾聯名
請求從輕判決
10月27日,楊義案庭審完后,大批當地群眾圍在法院門前展示聯合簽名。聯名信內容為:尊敬的法官:我們是撫順市的公民,我們證明:撫順高灣區的楊義家沒有得到分文拆遷補償款、在違法的暴力拆遷逼迫情況下,楊義情緒義憤激動后用刀捅了組織暴力拆遷的人。我們一致聯名請求法官考慮違法暴力拆遷的起因,對楊義給予從輕判處。
為表示簽名的真實性,許多人留下了電話號碼。
此案審理后未當庭宣判。楊義在做最后陳述時表達悔意并向被害人致歉:“因為我的過錯導致被害人死亡,對不起他。”“不是我本意,我是想制止他們拆遷的行為,沒想殺死他。”
■辯論焦點
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庭審辯論最大焦點,在于對案件的定性—— 公訴人和被害方辯護人均認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殺人罪,而被告辯護人則辯稱應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庭上,被害方辯護人遼寧三君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學玲披露了楊義的部分口供。楊義跑到廠院看到王廣良后,“看這個人就是管事的”,遂叫王出去,“他不出去,還白了我一眼”,因此激怒了楊。韓披露,楊口供還說過“誰要拆我們家房子,我就攮誰”“我現在就身體不行,好的話攮十個八個”之類的話,認為楊義“蓄意殺人”,并當庭請求法官“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
楊義對此反駁,稱自己“不是窮兇極惡”,“沒想過殺死他,也不想殺死他”。
喬羽律師辯稱,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的區別在于:雖然二者的結果相同,但犯罪人的主觀意圖不同。在本案中,被告人傷害他人致死發生在管委會暴力拆遷的前提下,且與受害人互不認識,素無仇怨,被告人并不存在任何殺害被害人的主觀動機和意圖,沒有事先預謀或準備刀具。相反,是在拆遷隊伍強行毆打、控制被告人親屬時,被告人在聽到呼救請求后,出于保護親人、自己和自家財產的需要,在拆遷現場順手拿了剔骨刀攮了被害人,屬現場激情傷害致人死亡。
“資產交接”還是“強制拆遷”
庭辯的另一焦點,是被害人王廣良當天帶領隊伍去黎明特鋼廠,到底是“資產交接”還是“強制拆遷”?
公訴人證明當天王廣良是去進行資產交接工作,證據主要來自高灣管委會的證人及證言。但對這一說法,喬羽律師當庭予以否定。
喬羽提供一份2006年8月9日由高陽分場(甲方)與楊義父親楊振祥(乙方)所簽訂《撫順經濟開發區黎明特鋼廠固定資產及承包費用分割清算協議》顯示,黎明特鋼廠地上建筑物(含有產權和無產權房屋)歸乙方所有,即該廠房屋、設施和設備的所有權是屬于被告人家所有,而非高陽分場所有。
喬羽當庭質詢:既然房屋、設施設備等資產所有權屬被告人家所有,“資產交接”是交接誰的資產?如果不準備強制拆遷,僅僅資產交接,為何把資產所有權人控制在面包車內?為何要帶領50多人?為何要頭戴鋼盔手拎榔頭?為何帶推土機?
被告辯護人還對管委會的拆遷資格進行質疑。法庭示證的高灣區管委會取得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顯示,“拆遷期限”為“2006年7月5日-2006年9月4日”,在2010年4月8日已過了有效期,喬羽認為此拆遷行為應屬無證拆遷的違法行為。
另外喬羽認為,案發前的2010年3月9日,由高陽分場向楊義發出《強制拆遷通知》主體不當。高陽分場是企業性質,并無權力下達強制拆遷通知,有權發通知的須為法院、政府拆遷部門或者是拆遷人。而且,據現行《拆遷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喬認為,本案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并沒有達成協議,拆遷人想繼續拆遷,應先向拆遷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而高灣管委會未經行政裁決,自行組織強制拆遷屬于違法拆遷、暴力拆遷,屬于不法侵害被告人的家庭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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